论民族地方立法休系的基本类型及其建构——以俄罗斯、中国为例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作者:蒋薇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摘要】地方立法包括民族自治立法、一般行政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经济特区立法。
自治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自治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有效行使对能够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正确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区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其他地区立法权,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法治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区别比较依法治国是我国为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以达到“永久和平”而制定的重要策略。
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中大部分法律法规则是来自于地方立法,所以说地方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民族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立法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含义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概念,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以下举出两种较为著名的说法:有学者认为“自治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根据本自治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的一种立法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相较前者说法而言后者更加全面,明确地阐述了行使民族自治立法权的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自治立法权的表现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民族自治立法权视为一种权利,而后者将其视为权力。
笔者赞同后者关于民族自治立法权属性的认定,自治立法权是一种公权力,除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定机关,其他主体不得行使。
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与其他地区立法权的比较(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是平行的概念,只是存有差异,主要体现在:从立法权行使主体来看,一般行政区的立法权行使主体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而民族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从立法程序来看,地方性法规由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即生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法规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从立法权限角度来看,民族自治立法机关制定自治法规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族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变通和补充。
浅议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浅议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作者:宋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认为从理论上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问题,对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作者简介:宋俊艳,中共甘南州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48-02我国依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对促进民族自治区域的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和谐。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原则从地理区域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五种立法权,包括: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制定和变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一定程度的立法监督权、一定程度的授权立法权。
其主要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从性质上说,是国家行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
依法监督是自治立法监督的重要原则,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程序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有监督意义。
同时,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权的行使范围作了限定,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权,这将会防止自治立法监督主体怠慢,阻碍了行使主体的监督权限。
依法监督原则要求自治立法监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带有强制性、程序性的立法监督。
同时,立法监督主体也要遵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从目前形式来看,过分看重结果而忽视过程是我国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
(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自治法律都与宪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求国家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
法制统一要求民族自治法规不得与其他上位法律抵触,必须依据法律规则做出变通,但这种变通要求严格,不能跨越界限。
统编高中历史中外历史纲要(下)复习课教学策略刍议—以全球史叙事路径下的俄罗斯为例
统编高中历史中外历史纲要(下)复习课教学策略刍议—以全球史叙事路径下的俄罗斯为例2喀什市特区实验学校 844000摘要:2020年随着教育部统编高中历史新教材在多省多地推广使用,标志着在国家意志下教育探索迈入新的阶段。
新教材体现出唯物史观下的大时空观、文明交互演变下的历史观等诸特征,为教学提供了便利、拓宽了师生的视野。
然而面对教学任务大、时间短,如何开展高中历史复习课教学,已成为绕不开的问题。
本文尝试在全球史叙事路径下,以俄罗斯历史演变脉络梳理教材内容,探索全球史视域下高中历史复习课教学的可行路径,庶几可以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统编高中历史;复习课教学;俄罗斯;全球史观;深度学习一、选题背景、写作缘起1.理论依据建构主义师生观强调:教师通过创设符合教学内容的情景,以及提示新旧知识间相互联系的线索,将当前学习和旧有知识联系起来加以思考,使之向有意义的方向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
2012年至今,教育部在党的号召下先后主持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和《中国高考评价体系说明》等系列指导性文件,彰显出国家对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视程度。
2.现实意义传统高中历史教材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模块,许多教师熟悉此种专题式教学的节奏和方法。
但是,面对新教材跨度大、内容密集、兼具学术性等特点,要在一年时间完成中外历史纲要(上、下册)共五十四课,难度相当大。
而学生初中阶段历史基础薄弱,提取信息能力欠缺,缺乏知识体系建构,要适应新教材的学习难上加难。
因此,教师采取适应学情、契合新教材理念的教学方法和课型,已是刻不容缓。
二、基于课标、立足教材《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贯穿发展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二是明确课程性质和历史观培养,三是重视大概念教学理路,四是明确教育目标和育人功能。
[1]新课标的颁布对高中历史教育教学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建设浅析
我 国有 5 民族 , 6个 少数 民族有 1 亿多人 口, 分布在 全 国各 8 件 。 地, 民族 自治地方 占国土面积 的 6 %, 4 西部 和边疆绝 大部分地 区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逐渐 出现 了单行条例 与 自治条例 、变通 都是少数 民族聚居 区。 这一基本国情 , 决定 了民族 问题始终是我 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多种形式并存 的局面 ,自治法规的形式不断 们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 的一个 重大问题 ,也决定 丰富 、 完善 。并且单行条 例数量较大 , 目前 已制定并实施 的 4 7 了民族工 作始终 是关 系党 和人 民事业 发展 全局 的一 项重 大工 个单行条例内容综合起来也是 非常丰富的。其主要包括 民族语 作I ” 。伴随着我国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的实施 , 国的 民族 自治地 言文字 、 我 民族文化 、 民族教育 、 婚姻 、 承 、 继 计划生育 、 未成年人保 方立法取得 了重要成就 ,立法 内容涉及 民族 区域 自治地方 的政 护 、 社会治安 、 环境保 护 、 资源开发 以及土地 、 森林 、 草原 管理等 权建设和经济 、 技 、 科 教育 、 文化 、 卫生 、 社会治安 、 宗教等各个方 方面 。同时 ,5件 变通 规定和补充规定还 对《 姻法》 继 承法 》 7 婚 《 面, 为维 护 自治地方政治 、 济 、 化等方面 的 自治权利 提供 了 《 经 文 选举法》 义务教 育法》 土地 法》 草原法》 《 《 《 等法律 以及省级地方 重要 的法律保障 , 而有力 地保证了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的实施 。 性法规作出变通或补充。 从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少数 民族的政治 、 经 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我 国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都还 济 、 文化 、 教育 、 科技 、 卫生 、 体育等社会生活 系统 的各个方面 , 也 有很 多 问题 需 要 进 行 探 讨 。 极大地拓展 了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的 内容 。除 了中央制定 的基本 法规外 ,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 的地 方法规根据不同地域的情 况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现 状 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法制建设 的发展 , 巩固了民族 自治地方 的 中国是统一 的多民族国家 , 民族 在政治 、 各 经济 、 化 以及 文 法律地位 , 为推 动我 国依 法治 国、 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治 国方 其他许多方面发展很不平衡 ,特别是汉 民族与少数 民族发展很 维护 国家统一 和民族团结 , 障少数 民族及其公 民的 保 不平衡 。实行 民族 区域 自治 , 护各少数 民族 的利益 , 国家 的 略的实施 , 保 是 促进 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 , 巩固和发展平等 、 团 项基本政策 、 本制度 。 基 由于民族 自治地方具有不 同于一般地 各项 合法权益 , 互助 、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 了巨大作用 。 在肯定上述 方的特殊性 , 为便 于其 更好 地管理本地方 民族事 务 , 自治落 到 结 、 使 实处 , 我国《 法》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宪 和《 赋予 了民族 自治 地方政 成就的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还存在诸 多问题 , 实现民族 团结 、 民族互 助、 民族事实上 的平等还任重道远。 各 治、 经济 、 文化 、 社会 等各方 面广泛 的 自治权 。自治权作为 民族 区
最新-小议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的作用 精品
小议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的作用本文作者梁旺贵立法体制主要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权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谈谈立法体制及其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无疑将对立法实践产生促进作用。
鉴于近几年来立法理论工作和实践工作者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也发表了不少专著和论文,为此,我只想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着眼,就我国立法体制中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新中国的立法可分为四个阶段。
1949一1954年为第一阶段。
这一时期,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相应分权。
在中央,根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行使全国人大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一般地方,根据各地方政府组织通则,大行政区、省、市、县的政府可拟定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自治地方乡以上的各级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单行法规。
1954一1956年为第二阶段。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立法体制变为中央高度集权,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国务院没有立法权,只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议案。
在地方,1954年宪法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的制定权,但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57年一1976年为第三阶段。
这一阶段的立法体制仍如1954年宪法所作的规定,在中央,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在地方,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其他地方均无立法权。
这一阶段,中国立法跃入低谷,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除了通过了《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1975年宪法外,竟没有制定一个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仅在1957一1958年通过了7个条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被提上日租,中国立法由此进入历史新阶段。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我国民族法学是指以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和民族法治理论为研究对象,以民族法实践和制度建设为目标的法学分支。
成立于1950年代,是经过数十年发展积累和不断完善的一门新兴学科。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族法理论民族法理论是我国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
它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法制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建立了一套独特的民族法理论体系。
其中包括了少数民族法的特殊性、同一性和差异性,少数民族自治制度的本质和作用,少数民族民族权利的特殊性和保障等方面的理论基础。
这些理论的建立,为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少数民族法律制度是指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特殊的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设立和自治权的行使、少数民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和保护等。
这些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我国民族联合和统一的基础。
四、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是指我国民族法学在开展研究工作时所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这些方法包括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逻辑研究等,旨在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和民族法治实践的系统观察和深入分析,深化我国对少数民族法律和制度的认识,推动我国对少数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上的解决。
五、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是指我国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民族法学研究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学科建设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了设置民族法学专业、开设相关课程、组织相关研究活动、出版相关学术成果等。
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我国对民族法学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也对培养我国相关专业人才和提升我国民族法学研究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以上基本体系的基础上,我国民族法学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研究方法和学术成果。
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和民族法治实践的深入研究,我国民族法学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基本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体系。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摘要】我国民族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独特的发展历程和基本体系。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民族法学的发展历程,包括其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然后分析了我国民族法学的组成要素,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践应用。
重点讨论了我国民族法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运用情况。
在总结了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特点,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并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为我国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我国民族法学、基本体系、发展历程、组成要素、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实践应用、特点、未来发展方向、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民族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一直以来备受学界关注。
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加速推进,民族法学在维护国家和民族团结稳定、促进各民族交流互鉴、推动各族群众和谐相处等方面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深入研究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既有利于总结和提升我国民族法学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更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民族团结建设的深入发展。
从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来看,我国民族法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古代社会,不同民族之间的统一和融合便是民族法学最早的萌芽。
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和深度也不断扩展和深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模式。
深入探讨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国法治建设和民族团结建设的路径和方向。
1.2 研究意义1. 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拥有众多的民族群体,各民族间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
民族法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法律制度,促进各民族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 对于构建现代法治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民族法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始终以大国崛起和民族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促进民族融合、共同发展为基本使命,认识到未来民族和谐发展的现实需求,从思想宣告、政策协调、政治管理、社会参与、法律支持等多种层面构建在强调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共同体理念,培养政治道德素质,积极宣传社会和谐文化,坚持民族安全和谐本位,注重建构多民族文化共和国的基本体系。
我国民族法学领域包含法律、历史、政治学、民族志和人类学等多学科,其基本体系首先以法律为核心,强调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共同体理念,并结合政策协调、社会参与和民族和谐发展的实际实施,构建民族法律制度。
推进民族安全和民族和谐发展,承担民族合共上岗的历史使命。
这种法律要求支持民族、尊重民族、保护民族、推动民族统一发展,并确保社会民族安全和谐。
民族法学体系的历史学领域,重在研究我国民族关系问题,主要涉及到民族形式、体制管理、民族宗教以及民族分化等,强调历史功能和新秩序,并突出历史继承与创新协调,努力将历史和发展有机结合,推动地方和民族文化的共同发展,通过历史洞察力,把握民族问题的政策调节。
民族法学体系中的政治学部分,主要分析政治因素对民族情感、民族协调、民族发展及多民族共存的影响,以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并以所谓“民族精神”为指导,促进民族和谐发展,形成“政治责任感”,把民族生存融入政治体系,确保民族及其社会秩序准确发轫。
民族志是基于民族史、民族文化及民族形象的研究,重点探讨民族性格特征及表现形式,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强调把握民族特有的精神气质,并以此建立弘扬民族文化,深入研究历史及文化与现代民族发展问题的基本科学。
民族法学的人类学领域,重在研究国际民族关系,以普查民族现象、探讨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和谐发展为主要概念,强调平等交往、政治态度、文化理念、民族传统等多方面的和谐互动,对民主价值观进行进一步研究,加强民族团结,营造友好社会气氛。
民族法学是以法律为核心,以政治、历史、民族志和人类学等学科为基础,以推进民族安全和谐及民族融合、共同发展为目标的一门学科,在当今时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我国民族法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之一。
它是以中国特有的民族国情和民族文化为基础,以保障和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为目标,以我国宪法和法律为核心内容,研究和探讨我国民族法律制度的学科。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民族国家理论、民族自治理论和民族团结理论等。
民族国家理论是指在民族问题的解决中,国家应该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积极参与和推动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的进程。
民族自治理论是指在民族问题的解决中,国家应该依法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鼓励和支持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自治事业,促进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民族团结理论是指在民族问题的解决中,国家应该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族法学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主原则和协调原则等。
平等原则是指各民族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受歧视和压迫。
自主原则是指各民族应当依法享有自治权力,自主管理和发展自己的事务。
协调原则是指各民族应当在发展中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发展。
(三)民族法学的基本内容。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团结进步法等方面。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宪政原则,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力。
民法是民族法学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自治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和自治事务的管理办法,保障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自治权力。
民族团结进步法是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各民族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四)民族法学的基本方法。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理论法和实证法等。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我国民族法学是研究我国各民族的习惯法和地方法的学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习惯法等方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展开详细介绍。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建立在宪法之上。
我国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保障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的传统。
宪法赋予了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权力和特权,并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为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宪法保障。
除了法律体系,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还包括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的民族法学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依法行使自治权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族自治法规也是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之一。
我国设立了专门的民族自治地方,专门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法规,它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民族自治法规是以我国立法机关权利授权,制定的具有特殊性和局部性的法规。
通过这些特殊法规,可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自治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
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中,还包括了习惯法和地方法律。
习惯法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由人民长期形成,且为普遍遵守的规范行为和处理方式。
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风俗和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法律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民族实行的需与本地实际相抵牟的法律规则。
通过这些特殊的法律规则,可以实现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和管理。
小议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的作用
小议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的作用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中也显得日益重要。
近年来,由于民族和地区问题的日益突出,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对民族立法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会对于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增强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族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这就对民族地区的立法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没有民族立法作为补充,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中的作用,就在于加强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为地方立法提供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从当前的法律实践中看,各地立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同步性等。
民族立法的制定,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加充分的立法参考,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立法水平。
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通常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社会经济困难的地区。
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权益保障,就容易出现社会冲突和矛盾。
民族立法的作用主要在于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法律保障。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制定的,这为少数民族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也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权。
同时,民族立法还可以通过调动地方政府、统筹地方资源、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助力民族地区发展。
这一点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发展意义深远,是非常必要的。
三、促进民族和谐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民族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常常受到不同的限制和制约。
这时,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中的作用就是:为民族和谐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可能性。
例如,我国在促进民族交流、促进民族和谐等方面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措施,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传统方面,都是对建设和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具有积极意义的。
综上所述,民族立法在立法体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是加强地方立法权威性、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当然,民族立法的制定也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和适当的原则,既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与标准。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二级多层”的特点。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立法体制一、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分析立法体制是立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
从立法权限的划分看,当今世界立法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立法体制。
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立法体制为单一的立法体制。
单一的立法体制又可分为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前者指立法权由中央一级的政权机关行使,而且只由一个而不是多个中央政权机关行使。
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很多,如欧洲的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英国,美洲的多米尼加、海地、牙买加,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加纳、利比亚及大洋洲的新西兰等,都可归入这一类型。
后者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各自由一个而不是由两个或几个机关行使。
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主要是实行共和政体的联邦制国家,如欧洲的捷克、斯洛伐克、德国,美洲的加拿大、委内瑞拉,大洋洲的澳大利亚,非洲的尼日利亚,均属于这一类型。
(2)复合立法体制。
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为复合立法体制。
实行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是单一制国家,如比利时、冰岛、丹麦、芬兰、荷兰等。
由于这些国家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它们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复合的一级立法体制。
实行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较少。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3)制衡立法体制。
制衡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实行制衡立法体制的国家,立法职能原则上属于议会,但行政机关的首脑如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以重大影响,甚至司法机关对立法也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美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体制都可以称之为制衡型立法体制。
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所追求和向往的社会状态,它们共同构成宪政的基本要素。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制化建设所体现的是正义和公平,而民主建设通常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
它在满足社会的合法性诉求,制约国家权力和促进公民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治价值体现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有了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宪法、法律关于民族问题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主要是为了保证自治权得到充分实现、规范自治权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它的建立,首先能够使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而且在促进民族团结、国家政局稳定上起到决定性作用。
它不只是民族地区的事业,而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事业;其次,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相关的自治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所遇到的困境(一)体系结构不完整。
我国的法制建设在经历了曲折的发展,现在己基本构建起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等立法形式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
但是,这个体系结构还很不完整。
首先,各种立法形式仍不完备。
就国家立法而言,尽管己制定出《民族区域自治法》,但是现如今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仍未能出台,致使该类人群的法律权益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纵观我国的地方立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中主体部分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最为最突,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但是,时至今口,全国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仍未出台。
其次,缺乏法律配套实施细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主干,它们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们只能比较原则、抽象地作出相关规定。
它们在客观上需要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来将抽象的原则转化为易于操作的行为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的权力。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希望大家喜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可分为制定权和变通权,制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权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据此制定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内容和程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特定的立法权,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范畴,它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中最基本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法律产生的根据和表现形式。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产生首先来源于宪法授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最根本的法律渊源。
其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第二十条规定了自治机关享有变通权,这两条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直接法律渊源。
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不仅有宪法依据,而且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执行依据。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特征: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有特定的区域,它存在于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所建立的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民族立法
例如,《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察院 经济建设 财政金融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民族关系 附则
例如,《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第二条 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鄂伦春族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旗境内有汉族、蒙古族、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回族、朝鲜族等兄弟民族。自治 旗辖托扎敏乡、古里乡、讷尔克气乡、宜里乡、阿里河 镇、吉文镇、甘河镇、克一河镇、大杨树镇、乌鲁布铁 镇、诺敏镇、库勒奇镇及加格达奇、松岭两个地域。 第三十八条 自治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根据自治 旗的地方特点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事业。 第五十七条 每年6月7日为自治旗成立纪念日。6月1 8日为鄂伦春民族的传统节日——篝火节。
三是基于其他法律授权获得立法权的主体: (1)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如婚姻法、民法通则、民 事诉讼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2)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收养法。 (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如森林法、国旗法 (4)自治区人大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大, 如刑法。 (5)自治区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如传染病防治法。 (6)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指行使立法权的 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 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 步骤和方法(即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还包括 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 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 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例如,在进行立法 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解释、立法信 息反馈、法的汇编和编纂过程中所有与立法权的 运行有关的步骤、方法和原则。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 的主体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 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基本体系1. 引言1.1 民族法学的定义民族法学是指以我国各民族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探讨和分析民族法律特征及其制度变迁规律的学科。
它通过比较研究、历史考察、文化解读等方法,揭示不同民族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差异,为维护各民族法律权益、促进不同民族法律文化互鉴提供理论支持。
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各民族的传统习惯法、民族自治法、少数民族法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分析和研究,民族法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各民族的法律传统和文化精神,促进民族团结和和谐发展。
在当今多元文化交融的社会背景下,民族法学的研究意义日益凸显,对于加强我国各民族法律融合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2 民族法学的重要性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民族法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保护不同民族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民族法学的研究可以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民族间的和谐与团结。
民族法学的发展也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提升法治水平。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民族法学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对于我国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民族法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的多元统一和法律统一上,也反映在维护国际法治秩序和促进多元文化发展上。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民族法学的研究,不断丰富其理论体系,推动其实践应用,为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3 民族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族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我国古代时代。
在先秦时期,民族法学主要通过礼制和宗法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
随着历史的变迁,汉代开始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民族法学也逐渐得到了发展。
隋唐时期,民族法学在中国法学史上迎来了一个新的高峰。
唐代的《唐律疏义》以及后来的《大明律》等法律典籍为民族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的《大宋律例》更是把法律规范系统化,为后世的学者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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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建构 则是 民族 地பைடு நூலகம்方 政 治体 系发展 与 完善 的 重要 内容 。依 据 民族 地 方政 治 体 系的不 同表
现 形 式 , 民族 地 方 立 法 体 系分 为 “ 民 族联 邦 主 体 立 法体 系” 和 “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 法体
系” 两种基 本 类型 ,前 者 以俄 罗斯 为典 型 ,后 者 以 中 国为典 型 。这 两种 典 型 类型 的 民族 地 方立 法体 系之 间存 在很 大差 别 ,它们 建 构 的具 体路 径 各 不相 同 。合 法性 、 可行 性 、科
学性 、适 应性 是 建构 民族 地 方立 法体 系应 遵循 的一般 原 则 。 关键 词 :民族地 方 立 法体 系;民族联 邦 主体 ;民族 自治地 方 ;类型 ;建 构
・l 9 ・
黄 岩 ,于春洋 :论 民族地 方立 法体 系的基本 类 型及 其建 构
总人 口中所 占的 比例不 大 ,但他 们所拥 有 的 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对各个联邦主体立法 的监
自治 州 、 自治 区域 却 占俄 联 邦 版 图 的 5 3 %以 督 和检查 ,制定 和 实施 一 系列 带有 宪 法性 质 的 上” 。在 其 8 9 个 联 邦 主 体 中 ,有 3 2 个 属 于 少 法律来限制各个联邦主体独立立法 的可能性等 数 民 族 联 邦 主体 ,包 括 1 个 民族 自治 州 、 1 0 个 方式 ,保证俄罗斯各个联邦主体的立法符合联 民族 自治 区和2 1 个 民族共 和 国。俄 罗斯 民族 联 邦 的立法 。 目前 ,俄罗斯 联邦 已经 不存在 独 邦 主体 的立法 体 系可 以做 如下 说 明 。
立于联邦 法律体 系之外 的区域法律 体系 ,各
从基本形式看 ,民族联邦主体立法体系既 个联 邦 主 体 的立法 已经被 纳 入联 邦立 法体 系的
包括 民族 共 和 国 、民族 自治 区的立 法体 系 ,也 框架 之 内 ,作 为 其 区域性 立 法单 位 而存在 。 包括 民族 自治州 的立 法 体 系 。不 同形式 立 法体
一
、
俄 罗斯 民族联 邦主体 立 法体 系概 要
在拥有少数民族联邦体系的联邦制国家之
系框 架 之 内 的民族 问题 ,民族 地 方立 法 以及 建 中 ,俄罗 斯是 一个 典型 。该 国 “ 非俄 罗斯 族在
收 稿 日期 :2 0 1 3 —1 0 — 2 1 基金项 目:2 0 1 1 年度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青 年基金 项 目 《 民族政 治发展 的理论 与 实践研 究 》 阶段 性 成 果 ( 1 1 Y J C8 1 0 0 3 7) 作者简介 :黄岩 ( 1 9 7 2 一),女 ( 蒙古族 ),内蒙古喀 喇沁人 ,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 学院副教授 , 博 士 ,主要从 事政 治哲 学、民族理论研 究 ;于春 洋 ( 1 9 7 5 一),男 ( 蒙古族 ),内蒙古 乌 兰浩特人 ,内蒙 古工业 大学马克 思主义 学院副教授 ,博 士 ,主要从事 民族 理论 、思 想 政 治教 育研 究 。
中 图分 类号 :D6 1 3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 6 2 6 9 ( 2 0 1 4 ) 0 1 — 0 0 1 9 — 0 5
民族地方立法体系是 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 构一 个较 为科 学完 备 的 民族 地 方立 法体 系就 显 基本 构 成方 面 ,民族 地方 立 法体 系 的建 构则 是 得尤 为重 要 。本文 以民族地 方 政治体 系 的两 种 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发展与完善的重要 内容。一 表现 形式— — 联邦 制 国家 内部 的 民族 联邦 体 系 方面 ,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同民族 和单 一制 国家 内部 的民族 自治体 系作 为划 分依
社会 的发展 密 切相 关 ,而 “ 民族 社会 的发展 与 据 ,把 民族地方 立法体 系的基 本类型概括 为 变 化 ,要 求 民族 社 会 成 员 的政 治 、经 济 、文
“ 民族联邦主体立法体系”和 “ 民族 自治地方
化 、社 会 生 活 必 须 走 上 法 制 化 轨 道 ” ,通 过 立法体系”,尝试通过对这两种基本类型的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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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Ch o n g qi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总 第7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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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地 方立 法 体 系 的建构 ,用 法 律来 规 范 民族 型——俄罗斯 和中国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分析 , 社会 成 员 的社会 生 活行 为 是 实现 这一 要求 的重 讨论 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及 其建构 问题 。 要 保 证 。另 一 方 面 , “ 民族立 法 是处 理 民族 问 题 的重 要 方 法 ” 口 ,为 了处 理 民族 地 方 政 治 体
目前 ,俄罗斯 民族联邦主体立法体系存在
系的立法权 限有着明显的差异。 《 俄罗斯联邦 的问题主要有 :俄罗斯 民族联邦主体 的地方性
宪法 》第 五 条第 二 款 明确规 定 , “ 共和国 ( 国 立法 与 民族 性立 法 之 间 的关 系还 不协 调 ,甚 至 家 )拥 有 自己的宪 法和 法律 。边 疆 区 、州 、联 还存 在很 多 彼此 矛 盾 的地 方 ,这一 局 面显 然 不 邦 直辖 市 、 自治 州 、 自治 区拥有 自己的规 章 和 利于民族联邦主体对于本地区民族权利的保障 法律 ” 。该 规定 意 味着 共 和 国 ( 包 括 民族共 和 和实现 。民族联邦主体对于通过立法来保 障少 国 )在 法律 地位 、制定 宪法 的权 力 上 明显 超越 数民族的权利 、切实解决少数 民族 面临的现实 了其 他 联邦 主体 。相 比之下 , 自治 州 只能 制定 问题 的重要 意 义认 识不 足 ,对 于关 涉 少数 民族
论民族地方立法休系的基本类型及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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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俄 罗斯 、 中国为例
黄 岩 , 于春洋
( 1 . 内蒙 古 师 范大 学 法政 学院 , 内蒙 古 呼和 浩特 0 1 0 0 2 0 ; 2 . 内蒙 古工 业大 学 马克 思 主义 学 院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1 0 0 5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