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三形态发展与协调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
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作者:马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7期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现代行政主体理论说阐述的概念进行分析,其主体内容十分模糊,责任主体缺乏规范。
行政法的第三形态,是社会治理新模式得以优化的新型选择。
行政法的第三形态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国家职能转变,使得行政主体涉及到的理论内容得以革新。
在此基础之上,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确保社会化行政方式得以构建。
关键词社会治理行政法第三形态作者简介:马宁,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33-02站在行政主体的角度,行政法对法律关系的影响较为深远。
行政主体因素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对国家职权、管理行政等内容的优化,自身具体的职能作用与效果十分明显。
将社会治理新模式作为研究主体,结合行政主体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契机。
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发挥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协调性,已然成为行政法第三形态发展的基础要素。
一、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三种形态分析形态因素探究其本质进行划分,主体是指事物的形状与表现形式。
在针对外部环境影响作用下,对事物本身相关理念、结构以及功能层面的变化所产生的不同外观状态进行分析。
结合现代行政法当中的发展历程可以将形态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形态第一形态是通过“国家行政权——公民自由权”作为轴心。
该形态所能够表现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前公共的行政权主要由政府独占,而相对于人的权利则主要是预防政府权利方面所产生的侵害,属于一种基于防御状态下的公民自由权;2.作为行政机关,在该阶段开展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关系相对生硬。
并且国家行政权在性质方面分析与人之间的隔阂较大,地位不均衡;3.政府活动方式在该阶段的开展相对直接,并未考量支撑主体之间的关系,突出行政强制性与秩序性;4.行政法的内容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分别为基于权利救济的法律与行政行为的法律;5.行政法在得以执行的过程中,程序开展也主要得益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控制行政的基础之上,对公民权益进行保障;6.行政法在第一阶段的根本理念为自由。
法理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
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
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
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 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
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
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
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
(《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问题:根据材料(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答: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两类,前者侧重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后者侧重法律专业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法学院“法学职业博士”(Juris Doctor),是一种新兴的专业学位,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我国对于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现实法律人才储备又极为有限,因此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法律硕士学位。
该专业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胜任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和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
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
法学的基础理念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
一、正义与公正正义与公正是法学的核心理念。
正义和公正是法律的尺度和基础,它们为人类社会的法制和制度提供了灵魂和精神支柱。
正义和公正也是一种伦理和道德的基础,这种伦理和道德在整个社会中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实践。
二、优先考虑人权法律的尺度和基础在于保护人权。
优先考虑人权是法学发展的基础理念。
这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人类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和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三、因果关系负责原则构成担任的因果关系原则是法学的基础理念之一。
这意味着,法律责任应该与事实相关,即在某种情况下负责任应以因果关系为基础。
四、政府机构的限制和平衡政府机构的限制和平衡也是法学发展的基础理念。
在一个民主和法制的社会中,政府机构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超越其职权范围限制。
如果政府机构超越其职权范畴,这将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即便是好的意图,也不应该令人满意。
五、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法学的发展基础理念还包括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
与人权类似,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是法律体系保障和提高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法律中,人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相互对应。
六、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是法学的基础理念。
完整性是指法律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具备一定程度的整体性,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和适用性。
如果法律规范过于细节化,则可能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七、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透明度和公开性是法学发展的基础思想之一,这是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基础。
透明度和公开性涉及到法律机构的工作流程、决策过程和信息公开,有益于提高法律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八、法学的国际化法学的国际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思想。
法学是一门普遍的科学,它的内容和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总目录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总目录特稿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伟大成就..............................................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法治现代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杨小军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回顾与反思:法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导向.....................................晚近20年英美法理学发展评析——以夏皮罗等人的实践差异命题、法律规划理论为中心......何勤华主题研讨新时代检察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检察官主导作用...................................民事检察监督中引领性案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几个理论问题..............................刘辰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吕世伦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恩格斯司法思想论纲..................................................... 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中国自贸区法治建设论中国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高铭暄(1,1)江必新(2,1)姚瑶(3,1)王利明(4,1)胡云腾(5,1)朱景文(6,1)吴怡(6,10)刘华(1,3)李浩(1,16)刘辉(1,28)周健(1,36)李龙(2,8)叶传星(2,18)龚廷泰(2,38)胡玉鸿(2,62)徐晓(2,81)陈建科(3,10)205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天津自贸区法治化建设的问题与思考..............................闫尔宝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改革实践与立法完善...................................“自贸区法治"的法理蕴意与规范证成.....................................家事审判改革论家事司法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我国家事审判改革阶段性成效盘点.......................................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明困境及其化解.................................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改革的观察与思考.....................................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民法典时代习惯法源的适用——以“顶盆过继案”为样本.........................................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格局与布局.................................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李飞资源型治理的运转机制及其法治展望.....................................专题研究唐代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及其实践价值............................跨越实体与程序的鸿沟——刑事一体化走向深入的第一步...................................国务院会议制度变迁的组织法透视.......................................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刍议..............................................加拿大央地立法事权冲突解决标准及其借鉴意义..........................党组织内嵌模式下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完善..............................论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案例教学与研究方法............................康德刑罚观的内在理据之反思............................................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及其展示.......................................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目标的革新............................................程程(3,26)孟于群(3,35)丁轶(3,44)刘敏(4,16)丁宝同(4,32)任凡(4,46)陈爱武(4,55)周江洪(5,20)汪洋(5,29)姚明斌(5,39)陈柏峰(6,26)庞正(6,41)石建(6,53)郑显文(1,49)李勇(1,68)贾圣真(1,79)万千慧(1,93)张鹏(1,105)许俊伟(1,115)任重(1,124)郭晔(1,141)李栋(1,150)李超群(2,93)206《法治现代化研究,020年总目录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的权利表达...................................... 《刑统赋》注释本与宋元时期的律学转型................................ 法院罚款的权力属性与法律规制......................................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关系与司法适用............................储陈城互联网时代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化解路径.................自正法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国企高管业绩考核机制的法律规制与完善路径.........................“法理解释”的方法论证成及其裁判适用................................ 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语言学进路........................................ 中国犯罪治理模式变迁及其逻辑#949—2019......................................................... 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解读.........................陈兵“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论”辨析.................................. “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及其实践样态.....................香港基本法司法适用的样态及检讨.................................... 情感、政治与礼法:北魏兰陵长公主被殴致死案再探.....................探{索隐,尽显中华法理之妙——读黄源盛著《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恩格斯晚年书信中的法学方法论思想研究..............................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论纲.......................................... 党政融合改革中行政主体资格的审视与认定...................朱建新论刑事数字辩护:以有效辩护为视角....................................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解释困境及其进路............................ 论自贸区战略中的税收法治建设及其完善.............................. 古木含新绿,仙葩吐旧枝——读闫晓君教授《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备案审查年报事例覆盖对象类型研究——再评2019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郑磊法律行为所创个别规范的效力来源再探讨——凯尔森“规范三段论否定说”之反思..............................中国内陆自由贸易港的制度选择与立法构建.....................杨旭王建国(2,102)彭巍(2,119)王世涛(2,131)王晶晶(2,140)练中青(2,153)姜楠(2,165)李昌庚(2,175)闫朋(3,55)赵心(3,67)张健(3,81)赵青(3,95)秦宗文(3,108)刘树德(3,123)杜维超(3,139)沈玮玮(3,152)陈景良(4,75)任岳鹏(4,86)王春业(4,96)吕长城(4,113)裴炜(4,124)杨国华(4,143)李慈强(4,152)霍存福(5,46)赵计义(5,64)崔拴林(5,85)徐忆斌(5,106)207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天津自贸区绩效梳理与法治化建设............................陈耀东刘子睿(5,115)“独立劳动”视角下网约车运输承运人的认定............................王艺(5,127)程序选择的博弈分析................................................王福华(5,137) ISDS机制变革的根源、趋势及中国方案................................肖威(5,159)从判例要旨到指导案例——法秩序一致性视野下的判例制度演绎.....................黄源盛施奕(6,71)从他塑到自塑—“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胡波董晓波(6,91)—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邹兵建(6,107)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吴昭军(6,125)论法律职业伦理学构建的学理基础.............................王申刘冰琪(6,140)传承之力:英格兰巡回法庭源起考......................................杨丽娟(6,157)域外法治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1,170)论诈骗罪的实质性界限[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2,185)!日]加藤新太郎等著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及其展望(下)雷彤译(3,166)论诈骗罪的交付行为[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3,187) 2020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前后文本对照於海梅(4,166)论侵占罪之“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4,186)爱德华一世时期总巡回法庭的消逝[英"卡洛琳•伯特著李洋译(5,174)论侵占行为的含义[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5,185)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日"山本隆司著王贵松译(6,168)论与银行存款相关的财产犯罪[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6,188)学术动态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9年智库论坛综述........韩玉亭孟星宇(1,186) 208。
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与经济学的联系: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主要原因是:(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1)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职业宗旨。
(2)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3)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4)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能力应包含的内容:(1)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2)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3)法律推理能力。
(4)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范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的意义:1、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2、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
3、在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进行推导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法理学与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它提供了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法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法发〔2024〕2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高质量研究促进高质量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现就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
(二)历史使命。
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研究,深化审判实务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问题研究,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保障。
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来源:《法商研究》十多年前,针对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的发展,我概括并粗略分析了当时中国三种比较显著的法学研究传统:注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注重法律适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注释法学,以及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
我断言:“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政法法学在狭义上的法学研究中的显赫地位会逐步被替代……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
但是,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
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来说,它们的功能是互补的,尽管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
[1]13年过去了,中国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有意义的学术问题,围绕这些问题重新做出理论性分析,或许有助于对十多年前的某些论断予以调整,并从中看出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一、浴火重生的政法法学在中国法学研究中,传统上地位显赫的政法法学确实已经衰落。
虽然如今的法律学人仍然会关心一些有政治意味的问题,但是他们原先喜欢讨论的、有较重政治意识形态色彩的、曾引发过长期热烈争论的问题,如法律的“刀制水治”、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等,如今已不再为法律学人所关注。
正如美国学者托马斯·库恩所说的那样,科学革命带来的范式转换会完全改变常规的研究。
[2]但是,我的话只说对了一半,甚或只对了三分之一。
因为虽然当年我已预感到政法法学有可能会转移阵地,从学术界转向社会、从法学圈内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转变为公共话语,但是我严重低估了这一转变。
就在我预测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是公共知识分子的兴起,[3]一些相对年轻的自由派法律人和法学人迅速转化为法律“公知”,政法法学的一些关键词和理念通过他们而不是通过我所预言的“非法律职业的知识分子”或“社会活动家”,在整个社会得到了快速的普及,也影响了整个中国的法治实践。
这一过程主要以各类公共媒体为平台,起初主要是报纸和周刊,后来则是更为便利的博客甚或微博等自媒体,针对甚或创造出公众关注的政治法律事件来起作用。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一、概述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方法、路径与逻辑,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指导具有深远影响。
在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与演变,既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法学方法论,以及如何在本土法律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学方法论。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旨在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推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语境下实现更高水平的交流与发展。
1. 介绍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重要性。
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其核心概念在于为法学研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确保研究过程的系统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中国法学发展中,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基础,更是推动中国法学不断进步和创新的关键所在。
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法学方法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法学方法论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它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明确研究目的、问题、假设等基本概念,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规范研究过程和数据处理方法。
这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严谨、系统,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法学方法论有助于加强中国法学研究的实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实践需求的增强,中国法学研究已经逐渐从单纯的理论分析转向实证分析。
法学方法论为研究者提供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技术,使得他们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从中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实际,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为研究者提供了理论指导,还为中国法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学方法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研究需求和实践挑战。
中国古代法学形态理论
中国古代法学形态理论首先,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成文立法。
据比较可靠的史籍记载,我国在春秋时期,就有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前522)的《刑书》,前505年前后邓析(前545~前501)的《竹刑》,前513年晋国的《刑鼎》等。
在战国时代,又进一步出现了由魏国李悝(前455~前395)编纂的比较系统的《法经》(前407年)。
秦汉以后,以秦国的《秦律》和汉朝的《九章律》为开端,历代的统一的成文法典更是绵延不绝。
这些法典,不仅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明确,而且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各种罪名和刑名以及从抽象的原则到具体案件的推理程序等等一应俱全。
尤其是公元七世纪初制定颁布的《唐律》,其立法水平可以说在当时世界范围内都是数一数二的。
其次,与上述一点相连,中国的法典注释学出现得很早。
因为有法律,就要执行;要执行,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未被入侵、灭亡,法制发展没有中断等),成文法典的持续颁布,法制的长期发展,必然导致法典注释学的产生,在中国,自公元前三世纪前后的秦国开始,就出现了比较明确系统的法典注释学《法律答问》。
至汉代以后,各大经学家开始了以经注律的活动,法学作品丰富,法学名家辈出,着名者有郑玄、马融、张斐、杜预、刘颂、郭躬、陈庞等。
《晋书·刑法志》说:当时注释法律者“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注释学,是除罗马之外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形态。
再次,中国的法哲学出现得也很早,远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天罚”、“明德慎罚”等法哲学思想。
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个学派的崛起,百家争鸣的氛围的出现,中国古代的法哲学达到了一个鼎盛的阶段,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道家、墨家、名家,都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刑、律的关系,以及法的客观性、平等性、公开性、稳定性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阐发了各自的主张。
秦汉以后,关于法的本质、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肉刑的废复、复仇是否可行、株连与反株连、亲属应否容隐、同罪异罚与同罪同罚、刑讯的限制与否定、“司法时令说”的得失、赦与非赦等问题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
法学作业
1: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
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2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3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
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
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
一个权利规则常常同时暗含了课以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
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表现为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制性;第二,必要性;第三,不利性。
6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7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8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9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法学的起源与发展
法学的起源与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其起源可追溯到人类社会出现法律制度的时期。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揭示其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
一、法学起源于早期社会人类社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的诞生,而对法律的研究和思考,则为法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早期社会的法律始于原始人类的规范行为,例如,狩猎部落中对猎人分配猎物的规定,以及部落长老对纠纷的裁决等。
这些规范行为,代表着最原始形态的法律,并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古代法学的兴起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经历了古代法学的兴起。
在古代,各个古代文明国家相继产生了法典和法律体系,例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国的《周礼》以及古罗马的《罗马法典》等。
这些法典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的素材和范例,促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
三、近代法学的嬗变近代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
启蒙运动的理念推动了法学研究从传统宗教和君权神授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注重人的理性和自由。
在这个时期,以约翰·洛克为代表的法学家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后,法学逐渐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例如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形成了多学科综合的研究体系。
四、现代法学的多元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革,现代法学也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
在当代,法学不再局限于国家法的研究,也涵盖了国际法、比较法、环境法等各个领域。
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码法学和网络法学等新兴领域的涌现,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五、法学的重要地位和影响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首先,法学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支持。
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法学家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解释和解决问题的依据。
其次,法学的发展也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学家通过对法治理念和制度的研究,为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倡导。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不仅涉及到法律的理论和制度,更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它是研究法律的基本规则、原则和体系的学科,也是塑造社会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理论基石。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法学的定义及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
从学科属性角度看,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具有科学、系统性和理论性的特点。
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以法律为研究对象,探究法律的形成、发展、适用和实施等问题。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法学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学科。
二、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它们是法律理论和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
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政府行使公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也要受法律的规范。
法治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它是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基本保障。
3. 公共利益原则: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公共利益原则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法学的重要学派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涌现出了许多重要学派。
以下是几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学派: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超越性,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追求公正和公平。
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注重对实际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3. 法律解释学派:法律解释学派关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解释的对象、方法和理论。
四、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范文-精品
演讲稿范文/演讲稿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范文/ 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
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
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
(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
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
(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
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
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及其对教育法治的回应——基于学术史的视角
第17卷 第1期教育学报Vol.17,No.12021年2月JournalofEducationalStudiesFeb.2021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及其对教育法治的回应———基于学术史的视角余雅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100875) 摘 要:基于学术史视角,以学科的基本要素为判断标准,发现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自产生以来,历经萌芽期、初具形态期、迅速发展期三个发展阶段,目前作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开始走向成熟。
在教育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的目标与主题具有高度一致性,对我国教育法治实践做出了积极回应。
表现为:呼吁教育法的制定和教育法体系的建立,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有法可依;强调学生权利保护,推动司法在教育领域的介入以及公正司法;关注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推进依法治校;全面研究教育立法问题,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良法之治。
针对学科理论建构与证成方面存在的缺憾,未来应将教育法学学术史作为教育法学研究的基础,形成教育法学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规范;着眼提高教育法学研究的学术性,建立教育法学的学术根基和理论体系;注重教育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形成中国教育法学的性格和思想领地;强化教育法学内含学科的融合与联系,探索教育法学研究的生长点和理论突破。
关键词:教育法学;学术史;教育法治;教育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G40 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1298(2021)01 0143 15DOI:10.14082/j.cnki.1673 1298.2021.01.012 教育法学在我国是一个当代学科。
“如果没有20世纪80年代以后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实践需要,则不会有其后与教育法相关的教学与科研,也不会有今天的教育法学。
”[1]应该看到,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法治建设的推动,这使得教育法学研究对实践的关注多于对知识本身的关注。
2018年逢改革开放40周年,2019年遇新中国成立70周年。
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法论贡献
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法论贡献蔡伟李其瑞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方法论体系继承了人类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华,为认识和分析法的本质属性提供了逻辑上的整体统摄,实现了经济、社会和哲学的三维方法视角。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它把法律现象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加以考察,深入分析法律与经济、法律与阶级的内在联系,把每一个概念、范畴、原理都建立在丰富的实证材料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法学思维抽象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叙述方法。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经济分析阶级分析理论叙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理想主义的法学观和唯心主义的方法论所致。
的过程同时也是其法学方法论的形成过程,凭借这一方在黑格尔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对立统一学说中,马克法论体系,他们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思找到了批判康德用“应有”审视“现有”、用主体驾驭客律。
尽管有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和体的理论武器——辩证法。
黑格尔认为不应该随意地分法理学只进行了边缘性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法只作割客体,而应该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探索真理。
但黑了很少的、一般性的、因而模糊的解释性论述”④,但是,格尔的理论体系又表现出一种“官方哲学”的弊端,并试马克思主义法学光辉依旧,尤其是他们的法学方法论体图给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定一个界限,从而暴露出其理论系更是体现了分析法律问题的科学思维和理论深度。
体系和方法之间的矛盾。
于是,马克思把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结合起来,并用一种面向现实的新时代精神去改经济分析法: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解释造他们的思想,从而确立了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学方法马克思出身于法律世家,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深受康论。
德思想的影响,试图离开“现有”而从“应有”出发,构筑一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反映了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方个庞大的法哲学体系。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非是法论有着如下特征:首先,马克思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抽象原则的表现,构筑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的尝试会关于“实然法”与“应然法”的二元论思想,把法区分为真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
【中心组研讨发言】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的作用
【中心组研讨发言】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的作用法律制定以后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这里的“立改废释纂”是我国立法的主要形式。
发挥好其各自作用,是增强法律与社会的适应性,以及法律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形式不断丰富,立法活动日益规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续完善。
“立”是指制定新法,主要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聚焦法律体系的短板、缺项。
“改”是指修改法律,主要是对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及时进行变更。
修改法律,既可以是对单部法的个别修改,也可以是对多部法的“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对个别条文的修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法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化方式。
“废”是指废止旧法,就是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定,发挥促进法律体系新陈代谢的重要功能,例如,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我们废止了有关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法律规定和制度。
废止旧法,既可以采取单项废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批量废止的形式,包括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
“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要旨、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等。
立法解释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是在保持法律制度稳定的前提下,促使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纂”是指编纂法典,针对某一领域相互关联的法律进行整合、修改、补充,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推动法律规范的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
例如,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典编纂活动的一次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立法规律。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
当前,行政法、社会法、教育法等领域都在进行法典编纂的探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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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法学三形态傅欣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
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
(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
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
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
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
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
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
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
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
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
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
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
(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
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
(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
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
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
(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
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
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
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
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
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
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
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法理学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
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
(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
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
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
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
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
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
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
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
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
(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
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
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
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
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
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
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
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
(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
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
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
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
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
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
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
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
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
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
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
(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
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
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
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
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
我认为,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
部门法学应当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建构一种部门法理学,唯此才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