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5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一般工作过错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____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____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____行政处罚法》、《____国家赔偿法》和《____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研究决定。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四)违反《____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五)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二)扣发目标管理奖金;(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免职、取消执法资格;(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申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____复核,并由局长室研究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
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当年应定为“不称职”。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圆满完成组织部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各个环节不出或少出问题,不断提高全部的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过错追究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有错必惩的原则;二是责任自负,依据过错性质、程度分类施惩的原则;三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部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因主观原因违反组织、干部工作程序而造成过错的:2、因业务不熟违反政策规定而造成过错的;3、因违反组织、干部工作纪律而造成工作过错的;4、因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原则造成工作过错的;5、固违反部里各项规定造成过错的;6、因完成上级领导和本部领导交办工作不利造成过错的;7、未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职责的:8、因其它原因造成工作过错的。
(四)各科室具体责任追究事项。
1、办公室责任追究事项(1)因公章使用不善,主观失误出现过错;(2)因文件或通知不及时,出现过错;(3)因宣传报导不实出现过错。
2、干部股责任追究事项(1)在研究干部、考察班子或干部中跑风漏气的;(2)在考察班子及干部中因夸大或隐瞒情况出现的过错;(3)在干部任免程序上出现的过错:除尘滤布(4)干部档案管理中出现的过错:(5)年终考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过错;(6)年统工作耽误上报时限的过错;(7)工资、离退休费审批违反政策出现的过错;(8)各种福利待遇标准审批失误出现的过错:(9)中层干部任免没有按有关程序审批出现的过错;(10)调动手续不健全办理调动的;(11)违反政策续接工龄的;2、组织股责任追究事项(1)由于组织员失职行为造成发展党员违反程序或故意弄虚作假的;(2)因把关不严、管理不善造成党费被贪污、挪用或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3)对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解释有误或执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知工办责任追究事项(1)引进人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宣传表彰工作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3)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跨世纪青年学科带头人和推荐高级拔尖人才、省级优秀专家走后门、送人情,造成不良影响的;(4)考察乡镇科技工作和科技副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的;5、电教室责任追究事项(1)新闻报道因调查核实不细造成不良影响的;(2)电教设备因人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3)擅自外借电教设备造成损坏、遗失的。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责任追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
本文将以____字的篇幅,详细介绍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给出相应的范文参考。
一、制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中,难免会发生一些过失和失误,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员工可能会产生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制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严明的工作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每个员工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当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通过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使其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并努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 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时候,员工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工作不积极,或者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
制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追责,给员工一个明确的警示,从而激励其提高工作积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制定1.明确制度的目的和原则: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
制度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明确、严格等。
2.确定责任的划分和范围: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特点,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同工作环节中可能涉及的工作过错。
同时,明确工作过错可能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明确责任的追究方式和程度:根据工作过错的性质和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度。
例如,可以采取提醒、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方式进行追责。
4.确立责任追究程序和流程:制定追责的程序和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例如,可以包括违规通报、责任调查、听证、决定追责、执行追责决定等环节。
5.制定奖惩机制:除了追究责任,还应建立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事故或犯罪行为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责任人应该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1. 民事责任追究: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行政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3. 刑事责任追究:如果相关过错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如逮捕、起诉、审判等。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使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同时,它也能够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使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赔偿和正义的伸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____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六)违____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____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档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档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fault liability investigat ion system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辖分支机构、驻地等各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将采取相应的管理处罚措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是制度的执行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经营责任,企业领导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第七条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应了解和熟练掌握所属部门的职责,并根据岗位职责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组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所有责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具备所属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权益;(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三)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四)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认定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人在职务上的过失或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安全生产责任人在职务上存在过失或疏忽;(三)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过失或疏忽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人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加重。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或者失职失责等造成损害的行为,通过法律和制度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追究和处理措施的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惩罚犯罪和违法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如杀人、盗窃等,法律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如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行政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责范围内的失职、渎职行为,法律会追究其行政责任,如降职、撤职、罚款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合同、侵权和其他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4.专业责任追究:对于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如果在职业中发生失职、疏忽等行为导致损害,相关职业组织或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或撤销职业资格。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正,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对于职务层级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务层级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职务层级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他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如果职务层级人员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将追究其责任。
2.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理人员等。
他们在运营过程中如果没有履行好相应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也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3.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通常采取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多种方式。
行政追究是指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刑事追究是指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4. 追究的程序和要求:责任追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确定。
常见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听证、通报曝光、处罚决定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追究的标准和证据要求。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可以强化安全生产职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与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促使责任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____行政处罚法》、《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三)行政检查;(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处罚行政过错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侵犯群众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受理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五)未在规定或得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六)应公开许可结果而不公开的;(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A)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二)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十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S)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A)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____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____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____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____、商业____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____(____)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对于员工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进行责任追究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中的要素:
1. 定义清晰的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员工的职责和工作标准,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避免出现工作过错。
2. 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3. 错误记录和汇报:建立错误记录和汇报机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错误时需要及时记录和向上级汇报,以便后续追究责任。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建立一套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判定责任等环节,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公平。
5. 处罚措施:对于工作过错的员工,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和后果,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
6. 教育和培训:在追究责任的同时,给予员工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错误的原因和如何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
7. 维权机制:建立维权机制,确保员工在受到追究责任时拥有申诉和辩护的权利,防止滥用权力或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制定和执行,避免滥用权力或不当对待员工的情况发生。
同时,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员工的培训和改进机会,以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XXX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XXX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XXX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XXX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错误,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
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法规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一)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
(二)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
(三)执法行为经行政赔偿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行为经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执法行为经当事人申诉、举报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查实是错误的;
(六)执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并查实是错误的。
六、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使用、丢失、损毁和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
人负直接责任。
(二)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八)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九)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行政过错的追究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履行。
对违法行政行为应经局长批准后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具体的处理意见。
应由我局处理的,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超出我局职权范围处理的,应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