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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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5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5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9日汉中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5〕28号)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规,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国有垦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较大,结构简陋,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条件差的住宅区域。

分为四种类型: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法规,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兼顾、配套建设,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住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汉台区政府、南郑区政府、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汉中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棚改指挥部)。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doc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doc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实施时间】1998-06-09【发布单位】建计[1998]123号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建计[199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这个意见对新建住宅降低价格、促进房改、加快住宅建设有积极作用,请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部房地产业局或计划财务局。

1998年6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汉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汉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投资带动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召开的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倾斜,要下大功夫切实做好重大项目策划、包装、论证等前期工作,用好项目、大项目吸引资金。

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全市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同时要对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3)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0)8 附录: (2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汉市建规发〔2007〕109号】汉市建规发〔2007〕109号各县、区建设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为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市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进一步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2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陕西省建设厅关于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指导意见》(陕建发〔2007〕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合理低价评标法: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合理低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

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

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身份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XXX仪表有限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文件编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业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业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省住建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省住建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6]5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五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投标、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所使用的电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工程建设准备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参加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提出建议.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到供电部门办理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出具供电方案意见书.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汉政发[2008]2号【发布部门】汉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11【实施日期】2008.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汉政发〔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城市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扩大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是指经公开招标后,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签定经营协议,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下列城市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

(一)供水、供气、供热、排水;(二)污水、固体废物处理;(三)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公共交通线路、广告等的经营权及城市设施冠名权;(四)政府鼓励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五)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从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经营权。

第四条城市公共资源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经营协议期限内,将经营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二)在经营协议期限内,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当地政府;(三)在经营期限内,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平等参与竞争(法律、法规或政策禁止的除外),取得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一、前言在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的背景下,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一个完善的住宅小区需要健全的配套设施,其中电力设施的建设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可靠性,本文制定了《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二、总则1.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

3.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4.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5.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进行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

三、电力设施规划与布局1.建设单位在规划住宅小区时,应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规划需求,合理布局电力变电站、配电箱、线路等设施。

2.住宅小区电力变电站的规模应根据小区总用电负荷进行确定,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3.住宅小区配电箱的数量、位置和规模应依据住宅区的规模和用电需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供电质量稳定。

4.住宅小区线路的布设应规范合理,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同时,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四、电力设施的设计要求1.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

2.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用电需求,确保供电能力能满足住户的日常用电需求,以及特殊用电需求。

3.住宅小区配电线路的设计应合理规划,确保线路安全可靠,防止过载和短路等故障。

4.住宅小区变电站的设计应满足配电需求,同时考虑变压器的运行安全和变电站的占地面积等因素。

五、电力设施的施工要求1.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的设计要求,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新建房配电安全管理制度

新建房配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新建房配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新建房配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2. 新建房配电管理人员负责配电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查工作。

3. 工程施工人员负责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配电系统的安装和施工。

4.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三、配电系统安装与施工1. 配电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安装位置符合安全要求。

2. 配电系统安装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3. 配电系统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 配电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四、配电系统运行与维护1. 配电系统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配电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 配电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五、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1.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2. 操作电气设备时,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3.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4. 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配电系统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完成,并提交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配电设备房的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房的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房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配电设备房的管理,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供配电设备房是供电系统中负责电能输送、配电及控制的关键性设施,是保证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部分。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供配电设备房,包括变电站、配电房、控制室等。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供配电设备房的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供配电设备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房的平面布置应合理,设备之间应有足够的通道和操作空间,方便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供配电设备房的通风系统应满足相关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健康。

第八条供配电设备房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并有良好的漏水和排水设施。

第九条供配电设备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供配电设备房的运行人员应持相关证书,熟悉设备的操作与维护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供配电设备房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备房的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供配电设备房的设备更换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供配电设备房应保持机房内的环境整洁,杂物应放置整齐,通道畅通。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处置第十五条供配电设备房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

第十六条供配电设备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供配电设备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的撤离和救援程序。

第十八条供配电设备房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应急照明、防护具等。

第十九条供配电设备房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和求助。

第二十条供配电设备房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事故。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4•【字号】汉政办函〔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5〕44号汉台区、勉县、略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汉中市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4日汉中市城区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3万户,是市政府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向全市人民承诺要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

为确保这项任务如期完成,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内容及维护管理(一)改造范围:汉台区、勉县、略阳县城区范围内,未实现“一户一表”供电的196个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

其中,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66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的130个。

(二)改造的内容:包括高压部分和低压部分。

高压部分改造内容:高压配网线路(变电站出线柜到居民配电室的进线柜)改造,更换变压器、用户高压开关柜等;低压部分改造内容:低压配电线路改造,更换低压配电柜、低压出线电缆(从低压出线柜到居民楼每单元的电缆分支箱)、表箱、电能表、空开等。

(三)维护管理:老旧高压合表户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后,由国网汉中供电局实施“四到户”管理(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小区居民电能表前(含电能表)的供配电设施由国网汉中供电局无偿接收,小区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由国网汉中供电局负责;小区居民表后的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产权属小区业主,由业主负责维护;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的供电及用电设备(含线缆)产权归小区业主,由小区物业或业主负责维护。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确保新建小区供电安全,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供电管理部门负责小区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改造和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供电设施的巡查、维修和安全管理,配合供电管理部门做好供电安全工作。

三、供电设施安全管理1. 供电设施建设新建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2. 供电设施维护(1)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供电设施正常运行。

(3)对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供电可靠性。

3. 供电设施保护(1)严禁非法占用、损坏供电设施。

(2)严禁在供电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供电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挖掘等活动,确保供电设施安全。

四、供电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对供电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供电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供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 安全检查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4. 安全宣传加强对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供电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在供电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供电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范本旨在为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

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1。

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

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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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和计量装置后房屋内的所有电气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政府城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技术导则包括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后及房屋内的电气设施的建设标准。

第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核定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依据本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的变动,调整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政府住房与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供电部门负责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住户计量装置(电度表)后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按照《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统一规划、统
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项目建设范围内电缆沟道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

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安装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实施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做到电量、电价、电费公开。

小区内公共设施(含路灯)用电和经营性房屋用电由项目建设单位另行向供电部门申请。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和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正式供电方案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电部门足额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招标。

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工程招标由供电部门牵头组织,政府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物价主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确定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货单位。

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按照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供
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使用、按时供电。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

第二十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牵头,组织政府城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第二十一条供电部门在供配电设施工程投运后应向政府城建规划部门、住房与城市管理部门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报送供配电设施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建成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的供配电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供电部门负责,费用由住户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范围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供电部门应确保24小时受理管理范围内的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

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竣工投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供配电设施。

第五章费用收缴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建设的供电部门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计入房屋建筑成本,不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第二十六条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在供电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城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由政府城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价格主管等部门按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住房与城市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供电部门可暂停办理各项用电业务。

第二十九条供电部门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政府城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价格主管等部门按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电力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汉中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部门驻汉单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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