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现在是什么政策
⼭东农村养⽼保险怎么交现在是什么政策1、农村社会养⽼保险的对象是⾮城镇户⼝、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60周岁。
领取养⽼⾦的年龄⼀般从满60周岁以后。
3、农村社会养⽼保险⾦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由个⼈分⽉交纳,集体适当补助。
⼭东怎么交现在是什么政策⼭东省的农民可以在户⼝所在乡镇的劳动保障和服务中⼼提出申请和缴纳保险费⽤,缴纳完毕,能在保险专⽹上查询到。
《⼭东省农村社会试⾏办法》中关于交农村养⽼保险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农村社会养⽼保险的对象是⾮城镇户⼝、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
其中村办企业职⼯、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经商⼈员等,⼀般由村确认,组织投保。
乡镇企业职⼯⼀般由乡镇或所在企业确认,组织投保。
第五条,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60周岁。
第六条,领取的年龄⼀般从满60周岁以后。
第七条,农村社会养⽼保险⾦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由个⼈分⽉交纳,集体适当补助。
个⼈交纳的保险⾦和集体的补助,都分别记在个⼈名下,由政府负责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第⼋条,根据⾃⾝经济状况,⾃愿选择每⽉2-20元的不同投保档次。
保险⾦可⼀次性交纳,也可趸交。
第九条,乡镇企业职⼯的集体补助,按总额的⼀定⽐例(最⾼不超过20%)在成本中列⽀。
第⼗条,投保对象迁往异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转⼊迁⼊地农村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地尚未建⽴保险制度,原所在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交纳的保险⾦的全部本息。
投保⼈招⼯、提⼲、考学等农转⾮后,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转⼊其所在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本⼈交纳保险⾦的本息。
第⼗⼀条,养⽼⾦领取从年满60周岁以后到死亡为⽌。
根据交费标准及年数确定养⽼⾦数额。
第⼗⼆条,投保⼈在交费期间⾝亡者,个⼈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或指定受益⼈。
第⼗三条,投保⼈领取养⽼⾦,保证期为⼗年。
不够⼗年⾝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可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龙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龙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烟台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07号令《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机制;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镇(区、街)、村的各种养老补助办法逐步向农保制度过渡;保障水平逐步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下列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保:(一)20至59周岁农村居民;(二)20至59周岁没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非农村居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政府要把农保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市政府是全市农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保工作规划、督导各镇(区、街)及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农保基金的规模、运营和流向。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保工作的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保工作的规划、指导,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是全市农保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农保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及奖励,督导镇、村两级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做好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保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所属村(居)开展投保工作,监督保费的收缴与上解,做好镇、村两级管理工作。
镇(区、街)社会保险事业所,具体负责本辖区保费的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管理,指导村级代办员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假设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方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到达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方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到达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方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假设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鲁财社〔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7号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2019年5月29日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社会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民政厅负责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鲁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自2019年全省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政策,提高了经济困难老年人保障水平,但也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申办手续繁琐、补贴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为方便群众,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如下:一、明确补贴对象和申办程序(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
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消防装备能力建设、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业务主管部门包括省应急厅、省消防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
其中,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及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及减灾装备等方面的资金由省应急厅负责;消防装备能力建设资金由省消防总队负责;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标准化建设资金由省能源局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资金由省交通厅负责;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资金由省地震局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农业事业发展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审核第三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将省级和中央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整合资金、优化配置。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年度乡村振兴规划任务,综合考虑中央补助和省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并根据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做好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和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六条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鲁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
第七条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
其中,用于省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使用和管理。
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
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第一篇: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
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鲁财行〔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行〔2022〕22号各市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民政厅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三章救助基金的使用第四章救助基金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省市两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部门协调,专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鲁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一)项目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
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财农〔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4〕17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1.29
•【字号】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至2019年年底,继续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三、我省将继续改革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提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缴费基数政策,以省测算公布的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个别市执行的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可在三年内逐步过渡到位。
自2020年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
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
二、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对各市当期收支基金采取全额缴拨方式: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
建立养老保险备付金制度,各市预留相当于2个月左右的支付费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鲁财农〔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有关市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10日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2021〕3号),加强过渡期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系统平台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系统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鲁农计财字〔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关于启用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系统平台的通知有关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我省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开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对农业保险投保数据、财政补贴、理赔服务等进行监管。
系统平台现已开发完成,将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平台启用时间即日起开展试运行系统平台,计划2020年8月1日开展正式运行。
二、系统平台主要功能系统平台以规范保单数据、强化监管为目标,具备保单监测、校验检测、报表制作以及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监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享农业保险保单信息,利用大数据对比,对保单数据、保费补贴进行审核。
1.业务数据收集。
承保机构采取“T+1”的方式形成次日业务数据上报系统平台,上报数据要求完整、准确、可靠和及时。
空间信息采集。
承保机构采用移动终端设备开展保险标的空间信息采集,并将保险标的空间位置以数字化形式上传至系统平台,确保空间位置采集与实际承保位置、数量相符。
2.保单数据审核。
系统平台对承保机构提交的保险业务数据进行校验检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项基本检查、农户重复投保校验、非经营区域业务校验、地块重复投保校验、费率校验、补贴比例校验等,校验不通过的保险业务数据将退回承保机构修改或补充。
3.保险数据统计。
系统平台每月10日前制作承保机构上月度的承保理赔统计报表,并发承保机构进行核对无误后,形成全省农业保险信息统计月报表。
4.补贴资金审核。
系统平台数据作为财政资金结算审核依据,各市、县主管部门利用系统平台对辖区内保险数据进行汇总,通过系统平台打印补贴资金结算表,加盖公章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向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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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财社…201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含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国家和省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参保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和核定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新农保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和所有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地区(不含青岛),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
对纳入新农保省级试点范围的地区,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20%、30%、40%的补助。
在国家和省试点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对试点县根据人均财力状况等单独确定省级补助比例。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数额,根据国家和省对试点县审核确定的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数、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经两厅审核同意后,拨付和结算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当地(含省直管县,下同)开展国家和省级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上年末60周岁以下参保户籍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上年期初和期末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上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全年发放人次数等),试点县启动实施国家和省试点的情况,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对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身份、年龄审核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件(附表1-3)。
表1、表2是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实施情况表,包括:试点县基础养老金发放情况、参保缴费情况等;表3是新农保和城居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申请当年省级补助资金情况等。
3、其他资料。
包括:证明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财政指标文件、预算拨款单、财政专户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证明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身份及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规定年龄的电子档案等。
(二)报送与审核程序1、各市审核上报。
以前年度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含省直管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试点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内部监督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试点县申报材料及汇总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的材料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检查办事处”)。
对于未按时限规定上报申请材料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予以通报。
因延误上报导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市、县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各市要结合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市级财政补助力度,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市级对省直管县有明确补助政策的,应及时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文件。
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省财政结算之前的缺额部分,各县(市、区)财政要先垫付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新增试点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审核。
检查办事处收到各市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于每年3月31日前出具审核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提交检查报告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社会保障处)和有关申报材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情况进行汇总,省财政厅对汇总情况进行复审后,依据审核结果核定省级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到位的,将根据到位情况扣减省级补助资金。
检查办事处在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
审核检查应重点关注: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信息(身份、年龄等)、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检查办事处出具的审核报告主要包括:⑴参保情况。
确认各地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人(次)数。
⑵资金到位及预算安排情况。
确认上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⑶实地检查情况。
实地检查试点县的数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⑷审核意见。
确认各市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数额等情况。
(三)资金拨付办法为确保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按照“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市(省直管县)结算补助资金。
1、资金预拨。
在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含中央补助)提前通知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对各市和省直管县的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对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统计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2、资金结算。
每年4月份,省财政根据各市经检查办事处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材料,对各市(省直管县)按照上年度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上年省级已预拨资金情况等,结算上年补助资金。
同时,省财政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和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省级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上年提前通知、当年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对青岛市,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结算公式:其中:结算上年不足(结余)=上年度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上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上年预拨省级补助资金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期初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期末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2申请当年省级补助资金=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当年预拨省级补助资金±上年不足(结余)在上述结算程序基础上,省财政根据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资金。
四、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上述办法审核结算各市(省直管县)省级补助资金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
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列入“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各级财政对城居保的补助列入“2080307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社…2011‟32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设账、专账管理。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优化经办管理流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切实强化基础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重复参保、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农保、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新农保、城居保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据实减拨省级补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有关事项本办法实施后,《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鲁财社…2010‟13号)相应废止。
附件:××市××年度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1-3)主题词:财政养老保险补助通知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