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政府对金融业监管的比较及启示
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金融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
因此,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上的金融监管经验和启示。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加强了监管,并对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和美国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等。
这些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上互相协作,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最高的金融监管机构,其职务包括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等。
在金融监管方面,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和制度。
例如,《银行保密法》、《银行控股公司法》、《和平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与责任,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制裁。
二、德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德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是相当完善的。
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三个: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德国银行业监管机构(Banking Supervision Authority)和德国保险业监管机构(Insurance Supervision Authority)。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是最高的金融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德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主要负责监管商业银行。
德国保险业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政策的特点及其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政策的特点及其启示美国金融市场以其高效、开放和创新的特点,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那么,美国金融监管政策有哪些特点呢,对其他国家又有哪些启示呢?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积极稳健的检测与监管在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监管机构启动了一系列积极、稳健的检测和监管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例如,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公司的风险测算、杠杆率和流动性等要求更加严格,并且加强了对金融公司的实施、监督和执法。
此外,美国监管机构还加强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和监督。
对于某些失信行为,它们也采取了坚决的打击措施来保护市场的规则和公正。
此举意味着其他国家可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控制,以避免造成系统性风险和不良影响。
二、灵活而仔细的审慎监管美国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监管上比较灵活,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也采用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特别是对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如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都能够尽快地就相关问题作出应对。
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还采用“深入监管”模式,对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了更加细致深入的监管。
这种模式启示其他国家要增强对金融市场、产品和企业的监管能力,不断完善产品和业务的监管制度和规范。
三、强大的执法机构和良好的法律环境美国拥有非常严格的法律和执法机构,如SEC、CFTC等,这些机构在金融诈骗、不当行为和违规交易发生时,都能够快速、严密地展开调查和打击。
此外,美国政府和法律也对弄虚作假和舞弊治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和《电子商务贸易法》等多部法律,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深度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这种正义执法和法律环境告诉我们,其他国家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环境建设,增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效率。
四、创新的监管方法和技术应用美国采用创新的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如“数据分析”、“监管科技”和“合作伙伴监管”,巩固和提高了监管水平。
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借鉴一、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一)监管主体的比较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
美国是联邦险局,为多年的90年代管厅厅,管方面的独立性。
(二)监管内容的比较美日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就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而言,美日两国差别不大。
保险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即获得许可经营业务。
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外市场准入方面。
在美国由州负责本州的保险监管工作。
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故做法有些不同。
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
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
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年代后。
美国大多数的州实行。
事先批准的费率监管方式,即保险公司的费率在实施前必须获得州保险署批准。
另一些州在费率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以确定最佳费率。
相比之下,日本对保险费率的监管比较严格,一般采取事先批准的制度。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满足州保险署对资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标准。
显然,这只是一种静态的要求,它无法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要求。
于是美国1992年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法。
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的类似法律也得以通过。
据风险资本法,当保险公司被调整后的总资本底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保险监管机构将1999年(2)与美国的风险资本相似,日本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所谓“责任准备金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责任准备备金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的依据。
美国和日本科技金融发展经验及启示
美国和日本科技金融发展经验及启示作者:文杰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18年第11期摘要:资金是科技发展的重要创新元素,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有助于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
美国的科技金融以资本市场为主导,而日本则由银行主导,两国的科技金融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各自的科技金融发展特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法。
本文研究美国和日本两种不同科技金融模式的发展经验,并提出对我国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启示建议。
关键词:科技金融科技型企业融资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产业革命,都源于技术创新而成于金融创新。
推动科技和金融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科技金融属于产业金融的范畴,是指将金融资源配置到需要的科技企业,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金融。
发达国家科技金融发展起步较早,积累了大量发展经验,形成了不同的科技金融模式。
美国拥有十分完善的金融市场,其直接融资市场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典型的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
与美国资本主导型的科技金融体系不同,间接融资是日本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在科技金融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本文从政府政策支持、信用担保体系、融资市场等方面研究美国和日本两种不同科技金融模式的发展情况,并对我国科技金融发展提出若干启示建议。
一、政府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美国的科技金融以资本市场为主导,而日本以银行为主导,两国虽然在科技金融发展主导模式上有所差异,但政府在两国的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都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从完善政策法规和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等方面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早在1953年,美国就出台了《小企业融资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案》出台后,美国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该公司主要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种子期和成立3年以下的初创企业。
自成立以来,小企业公司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如2008年10月到2009年9月,小企业投资公司共向小企业投资18.56亿美元。
日本与美国政府金融管理比较及启示
体制 的 调 查 规 划 和 提 案 制 定 与 实 施 对 证 券
交 易 机构 的 管 制 规 章 和 条 例 对 证 券 报 告 书
和 企业 财 务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
、
,
,
联邦 存款 保 险公 司 主 要 管理 和 监 督 那 些 没 有 参 加联 邦储 备 体 系 但 却 投 保 的 州 银 行
, ,
美 国 政 府 的 各 金 融 管 理 机构 都 是 相 对
独 立 互 不 相 属 各 自为 政 的
,
、 。
定 限 制 但 利 率 限制 的 力 度 和 范 围 均 较 日 本
这种 多 元 金 融
为小 并且在 8 0 年 代 前 半期 已 基 本 上 解 除 了
,
管 理 体 制 虽 然 长 期 以 来 基 本 上 适应 了 美 国 独 特 的 金 融 管 理 需 要 但 也 由于 各 方 的 职 能 相 互 重 叠 全 国 缺 乏 统 一 的金 融 管 理 制 度 等 因 素造 成 了 一 些 严 重 问 题 在
财 政 部 直 接 领 导下 的联 邦 银 行 机 构 统 一 行
使 对 储 蓄 与 贷 款协 会 和 互 助 储 蓄 银行 的 管 理 权
。
;
,
Q 项 规 则 虽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起 了 稳 定 金 融 的
作 用 但 由 于 受 该规 则 约 束 的 主 要 是 存 款 吸
收 机 构 和 小 额 存 款 这 种 利 率 限 制 的消 极 影 响 也 不少
长 的时期 里 先 后 颁布 的 一 系 列 有 关法 律 建立
,
有 明显 的 区 别
,
。
比 较 两 国 政府 金 融管 理 的 异
美国金融监管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给我们的启示1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美国政府将制定有效措施,实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限制其规模和高风险交易,以此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奥巴马的讲话主要包含两个核心内容:其一,是要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并且限制这些金融机构的规模及其并购活动。
防止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发展成“大而不能倒”的庞大金融帝国,逐渐消除庞大金融企业绑架社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构成威胁的潜在风险。
其二,新金融监管提案将限制商业银行(包括拥有银行的大型金融机构)持有、投资或发起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同时限制银行的规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股票、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资产市场上进行风险投资的自营交易行为。
奥巴马讲话中提出的提案或改革计划通过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因为民主党现在在参众两院占多数。
但是,该计划要真正实施还是相当困难的。
华盛顿和华尔街在博弈,改革计划触及大型金融机构很多利益,改革计划的执行肯定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但是奥巴马的讲话表明,他的决心非常大,应该说改革计划是可以在艰难和克服阻力当中推进的。
奥巴马提出的改革计划主要有三方面重要意义:第一,该计划的指向(目标与范围)都很明确,就是要对大金融机构动手术。
因为这些惹出大问题的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已经影响到美国的切身利益,已经“绑架”了美国政府和美国经济。
因为它一倒,美国经济就会垮。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就是要瓦解这些大而不倒的金融帝国,确保美国的金融与经济安全。
第二,改革计划的限制范围非常明确,就是经营风险非常高的金融业,比方说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未来的营业范围要进行大的限制,要限制过度的金融投机交易行为,要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重新反思。
1999年克林顿批准了《现代金融服务业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正式迈向混业经营。
但时隔10年之后,美国金融业出现了大问题。
这次改革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回归到分业经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还是各行其道,对金融业总体上更为安全,可以避免全社会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之后的爆发性产生。
美日两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 :80 2 F 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7 l2 0 )2 o6 3 lo —05 (0 8 0 —0 6 —0 的改革往往是对经 济发展 现实 的适 应 ; 二是监 管法制化 : 美
在 金 融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 球 金 融 市 场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全
监 管制度时也应该注重借鉴国际经验 , 美国、 日本两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改革具有各 自的特 点, 我国金 融监管理念 对
的革 新 和 金 融监 管 模 式 的 完 善都 有借 鉴 价 值 。 关 键 词 : 融全 球 化 ; 融监 管 制 度 ; 融监 管 理 念 ; 融 监管 模 式 金 金 金 金
融 监 管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性 。
的存 贷款利率 ; 限制银行 分支 机构 、 银行控 股公 司及银行合
并; 限制银行业 、 证券业 、 险业之间 的相互渗透。 保
美国建立于 2 0世 纪 3 0年 代 的 全 面 管 制 的 金 融 监 管 制
笔者认为 ,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也应更 加强调 国际
化, 各国的金 融监 管制度都 面临着严 峻 的考验 , 每个 国家都 在根据 自己的国情探 索着通 往有效 监管 的途 径。尽管 每个
国金融监管制度 的每一 步发展 , 都配 以相应 的立法 , 监管方 式也是以法律 手段 为主 , 行政 手段为辅 , 融监管 制度 的完 金
善与金融司法制度 的完善几乎是 同步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国家都是根据本身的政治 、 经济发展状况来选择改革 的路径
与模式 , 但在金融开放 、 融市场一体化 的环境下 , 金 各国的金
融监管改革也 出现 了趋 同化的趋 势。首先是 金融监管 理念
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美国和日本的保险监管制度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
以下是两个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以及可以相互借鉴的方面:
1. 机构设置和监管职责:
- 美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各州的保险局,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保险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险行业。
联邦层面的监管机构是美国国家保险监管委员会(NAIC)。
- 日本的保险监管机构是日本金融厅,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日本还设有金融服务监督机构(FSA),负责全面监管金融业务。
2. 监管原则和制度:
- 美国的监管原则包括市场监测、监管合规、消费者保护和制度稳定等方面,保险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法规和准则。
- 日本的监管原则包括稳定性、合理性、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同时强调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
3. 监管方式和措施:
- 美国的监管方式更为分散和地方化,各州保险局根据自己的监管要求和规定对本州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 日本的监管方式更为集中和统一,由金融厅和金融服务监督机构负责全国范围的监管,确保各个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合规。
4. 相互借鉴的方面:
- 美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合规和稳定监管原则,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 日本可以借鉴美国的地方化监管模式,建立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保险监管机制,同时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总体而言,美国和日本的保险监管制度都在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相互借鉴和融合可以进一步提高监管效果和保险行业的发展。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给我们的启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特别是美国的监管体制,看似一团糟,联邦储备委员会、金检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参与其中。
然而美国金融在整个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从1990年的35%提高到现在的50%左右,因此美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对我们也有很深刻的启示。
怎样把金融资源放到最有效的地方去,同时使风险得到最好的分配。
这是我国现实金融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美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四大趋势:一是合并与兼并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大商业银行必须善于从这种超势中把握机会;二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要求大商业银行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的发展动态,并在国际金融领域,特别是在银行界寻找战略性合作伙伴;三是美国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行业发展新动向,如制造业外移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等。
四是“9.11”以后美国商业立法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立法对银行的要求愈来愈严,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大。
银行业必须适应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自己的发展思路。
一、美元束缚了国际货币市场20世纪美国央行的运作总是新闻的焦点,在布雷顿森林协定下,包括资金、劳动力、租金、技术、产品设计等在内的各种生产投入,都被视为国家资源,因此世界各国之间的金融经济,也因为商品贸易及因商品贸易而产生的资本流动而互相发生关系。
许多国家的政府不得不接受布雷顿森林体系严格管理,施行固定汇率,使得世界金融体制维持在以美元为轴心的框架下。
在这个框架下,各国政府必须小心控制预算,至多维持一个小规模的赤字预算,因为各国唯一可以依赖的流动资金资源,便是国际货币基金为发行美元而预留的货币储备金。
美元因而成为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主要准备货币,而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好像是世界的中央银行。
各国政府必须尽力稳定货币政策,否则货币在固定的钉住汇率体系下,便可能遭受到大幅升值或贬值的命运。
在这种可调整的钉住汇率体系下,仅有大体而言互相独立运作的各国金融市场。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比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渠道,不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也成为了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比分析美国和中国两个具代表性的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探讨其特点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是世界最为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一,主要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其中联邦储备系统是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1.强调市场自律。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中,政府职能主要是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而市场自己是对金融市场的首要监管力量。
2.监管机构分权。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同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彼此协调,分权运作。
3.市场信息透明度高。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数据信息,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如2008年金融危机时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引发金融市场动荡,这也促使美国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逐步建立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最为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1.政府监管力度强。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依赖国家政府的监管力度,政府介入金融市场的干预力度较大。
2.监管力度集中。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数量相对较少,监管力度集中,避免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
3.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
中国金融市场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低,一些重要信息不太容易获取,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措施不够完善,用人不当等问题仍然存在。
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改革,中国也在不断探索建立更加适合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对比分析从美国和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可以看出,近年来两国在监管方面的趋势逐步趋同。
日本(美国等)金融法制改革给我国的启示
2 . 1 日本 金 融 法 制 的 改 革
日本在 2 0 0 9年修 改 了《 商品期 货交易 法》 和《 金 融商 品交 易 法》, 此次修改规定金融 商品交 易所 可以将从 事商品期货市场业务 的公 司 子 公 司 化 或 并 开 拓 商 品期 货 市 场 。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所 的持 股 公 司可 以将从事商 品期货 市场业务 的公 司子公 司化 ( 须 得到在 内 阁总理许可 ) ; 同样 , 商品交易所 ( 其 持股公 司) 也可 以开设金融商 品交易所 。 日本政府在 2 0 1 0年 6月又 提 出了 “ 新成 长 战略 ” , 预计 要在 2 0 1 3年底之前 , 尽 快实现创设综 合交易所的措施以及相关制度 。 在2 0 1 2 年 9月 . 日本 国会 通 过 了 “ 改正金 融商 品交易 法等部 分 内容 的法 律 ” 。 法 律 进 一 步 完 善 了综 合 交 易 所 的 制 度 : ( 1 ) 新 增 了由行政法规规 定 的商 品期 货交 易法 中 的部 分商 品 ; ( 2 ) 新 规定 中不 包 括 仅 从 事 商 品 关 联 市 场 衍 生 品交 易 的 市 场 ; ( 3 ) 商 品 关 联 市场衍 生品交易 的 中介 、 代销和代 理等作为第 一种金 融商品交易 业, 从 而使证券公司可 以参与商 品衍 生品交易 ; ( 4 ) 金融 商品交易 所可 以设定仅从 事商 品关联市场衍生 品交 易的交易 资格 ( 商 品交
日本 ( 美国等 ) 金融法制改 革给 我 国的 启示
◆李 秀娟
( 中国政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0 0 )
【 摘 要】 国家的进步 离不 开金 融经济的发展进 步 , 本文结合 中国金
美国和日本的金融体制有何不同?
美国和日本的金融体制有何不同?金融体制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美国和日本的金融体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美国和日本的金融体制的不同之处。
一、金融机构的分类在美国,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业务范围涵盖了信贷、储蓄、投资等多个领域,这些机构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
而在日本,主要的金融机构有日本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银行、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在业务上存在相对明确的界限,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往往合作而非竞争,整个金融市场较为稳定。
二、货币政策的制定美国的货币政策主要由美联储制定,美联储通过调整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影响货币供给和信贷水平,以达到维持通胀率、促进就业等目的。
而日本的货币政策主要由日本银行制定,日本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中主要考虑通货紧缩和通缩的风险,其货币政策主要集中在利率、购买国债和资产负债表的政策当中。
此外,日本的金融政策也受到政府和行业的共同影响,国家政策过于干预导致效果难以预测和控制。
三、金融监管的方式美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国家信用合作社行政机构等监管部门共同完成。
而日本的金融监管既有政府的直接监管,也有由行业自行监管的方式,例如日本证券交易所和日本银行衍生品协会。
此外,日本的金融机构也存在相对较为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如日本银行的审计部门等,这一点在加强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和日本都是世界上的金融大国,但两国在金融体制的分类、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的方式上都有诸多差异。
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美国和日本的金融业发展走向不同,对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存在一定的影响。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一、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美国金融危机的核心问题是金融机构在次贷和衍生产品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缺失。
在次贷市场中,银行放贷标准过于宽松,导致了大量高风险贷款的发放。
而在衍生产品市场中,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于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了大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暴露。
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其风险管理的水平。
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暴露。
应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二、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很多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都被掩盖了,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真实风险都知之甚少。
这导致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暴露之后,市场恐慌加剧,金融危机随之爆发。
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来说,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要求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透明度,披露真实的风险情况,让投资者和市场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金融市场的风险情况。
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公布金融监管的政策和规定,向市场透露监管部门对于市场风险的认识和应对措施,提高市场对于金融监管的信心。
三、强化金融监管的跨部门协调和合作在美国金融危机中,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存在严重的不足。
监管部门在对于次贷和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了监管的漏洞和监管的盲区,让金融风险得以不断积累,最终爆发金融危机。
有鉴于此,对我国金融监管来说,强化金融监管的跨部门协调和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共享信息的平台,加强对于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避免监管的盲区和漏洞。
并且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于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合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美国、日本、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与启示
美国、日本、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与启示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在国际上,美国、日本和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较为成熟,其构成和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合作银行构成。
银行是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提供贷款、储蓄等金融服务,但主要服务于大规模、高收益农业企业。
信用合作社主要为小规模、低收益的农村经营者提供融资服务,以低成本、低门槛、高效率的特点受到广大农民的青睐。
合作银行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混合形式,提供类似信用合作社的金融服务,但规模较银行小,服务对象更为广泛。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信用合作社和信用金庫构成。
信用合作社是日本农民自组织的金融机构,致力于提供低利率、灵活周转的信贷服务,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同时也提供储蓄服务。
信用金庫是日本政府设立的地方银行,专门为小企业、个体户等提供融资服务。
信用金庫提供较为灵活的融资条件,包括小额贷款、短期贷款和循环贷款等,以支持农村小企业的发展。
法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信用合作社、农村银行和保险公司构成。
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银行为法国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以小额贷款为主,而农村银行则提供较大规模的贷款支持。
保险公司则提供农村农产品的保险服务,帮助农民解决风险问题。
美国、日本、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构成各不相同,但都具有针对不同层次农民和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
值得借鉴的是,这些国家均通过组建信用合作社等方式,增加了小型企业和个体户的金融融资渠道,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些国家注重农村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建设,为当地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和保险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存在不足。
应该多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建设农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同时,加强农村金融分支机构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普通农民的金融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
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和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理论·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
OVERSEAS INVESTMENT & EXPORT CREDITS
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和 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涂永红 何 青 钱宗鑫 郭 彪
摘 要: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是“十四五”规划中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从实践层面落实好政策性金融改革成为关键。本文通过对美国、日 本、巴西、印度等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保障机制、监 管机制等运作特点的分析,总结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 监管机制提出建议。
他国家出口信贷机构相匹配或抗衡的融资。德国国 际项目融资和出口信贷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提 高德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确保原材 料供应,在资金供给方面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环境 和气候保护项目。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推动 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出口,为出口商和承包商提供 资金支持,提升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为传统 与非传统出口商品寻找新的市场,为海外贸易提供 低风险的国际市场环境,增加土耳其企业在国际贸 易中的份额。
14
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
OVERSEAS INVESTMENT & EXPORT CREDITS
表 2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对比
美国金融业的监管及启示.doc
美国金融业的监管及启示-内容提要:美国金融业有一套非常完善、规范、严密的监管体系,法律制度完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各司其职。
我国在金融业逐渐走向市场化的情况下,借鉴美国经验,改进监管体系和手段十分重要,为此,一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监管;二是要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按市场规则监管;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我管制;四是加强金融行业内控;五是建立新型的金融管理队伍。
美国的金融业有一套非常完善、规范、严密的监管体系。
政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银行高度自主经营,按市场规律进行正常运作,但在立法上和执法上管制很严,监督很有力。
一、美国中央银行的监管美国银行业有5个监管机构。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责任是监督银行金融系统的运作。
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力是国会授予的。
联邦系统1913年建立,根据当时的联邦法案,在12个区建立了联储银行,当时权力运作比较分散,经过几次重大的改革,变成中央集权比较多的中央银行。
美联储董事会是最高决策层,制定金融政策,12个地区银行执行政策,董事会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多数通过,任期4年,根据需要可无限期延长。
但是公开市场的运行是由12个地区组成的公开市场管理委员会来进行地区运作。
美联储与行政、政府的关系:美联储主席和政府要保持密切的联系,每周开一次会议,进行会面;与国会的关系:根据国会赋予的职责,美联储向国会报告工作,而且要出席听证会回答问题。
美联储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的作用:1、能够充分提供就业机会;2、保持物价稳定;3、利率的控制。
他们的任务是对商业银行的金融改善提供服务和监督,但对金融、消费、个人投资者的走向不参与。
金融机构有权力经营各种业务,但必须按照银行法律法规运作,防止银行进入风险大的经营活动。
对联储的工作人员要求很严,涉及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允许买卖股票,如果到了一定层次就要详细公布家庭财务情况,一旦有弄虚作假、伪造文件的现象,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美国证券业的监管美国的证券交易管理体制分两大类:一类是联邦体系,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3000多雇员。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美国金融危机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之一,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来说,美国金融危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教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美国金融危机告诉我们,金融监管要加强风险管理。
在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过于自信,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不够重视,监管措施不够到位。
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避免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美国金融危机强调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在危机爆发前,美国金融市场缺乏透明度,许多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参与者很难评估风险。
我们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不确定性,提供更准确的风险评估。
美国金融危机提醒我们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得金融危机具有全球性的影响,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我们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加强监管的协调,防止跨境金融风险传递。
美国金融危机还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在危机前,美国的金融创新活动较为放松监管,使得许多金融产品出现了复杂度高、风险无法评估的问题。
我们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审慎监管,避免金融创新成为导致金融危机的隐患。
美国金融危机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提醒我们要始终保持谨慎,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的领域,金融监管的任务不仅仅是发现和惩治违法行为,更要及时预警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美国金融危机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重要的要求。
我们要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始终保持谨慎,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允许混 业经营 , , 进一 步加速 了美
国金融 业 企 业之 间 的并 购 活 动 。
2 本 战后 日本也曾制定和执行了相 当严格的分业 .日 经营法规 。2 世纪 8 0 0年代后 , 日本银行业 和证 券业分业
经营的模式 被打破 。1 8 年 日本 修改 了《 行法 》 证 91 银 和《 券交易法》 日本银行获得 了柜台国债交易 的许可 , , 允许银 行从事国债业务 ; 也批准 了证券公 司可 以以公债为抵押从 事贷款业务 。19 年通过的《 92 金融制度改革法 》 进一步放松 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范 围的管制 , 允许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 子公 司的方式参与其他金融部 门的业务 。19 年 以来 , 96 日 本政府针对 日益严 重 的金 融泡沫 , 先后 修 订了《 证券交 易 法》《 ,投资信托法》 银行法 》 2 和《 等 4项法规 , 日本金融市场 变得更加开放 , 金融机构的并购进入 了—个更高的阶段。 尽管美国和 日本在放 松金融业并 购管制 的过程不一 样, 但他们发展的最终结局却有共 同之处 。以放松金融 管 制为代表的金融 自由化 浪潮 , 对全球金融业 的发展产生 了
明显好 的事情 。
盛顿 、 东京 的官员 , 渴望政府 干预“ 市场失灵 ” 。在他们 看 来, 政府干预总是 良性 的, 而且具有典型效果 。其他学者 , 尤其 是芝加哥的经济学家 , 他们首先通过否决无效 率市场 的存 在 , 回应政府 干预的可能性 。对经 济学家 而言, 来 政 府干预几乎行不通 , 而且不太有效 , 人们应 该抵 制他 , 不管
文结合 美 日等 国家政府监管金 融行业 的成 功经验和教训 , 对我 国金 融业 , 出监 管模 式、 术 、 针 提 技 法律 制度 等
建议 。
关键词 : 金融 自由化 ;政府监 管;金融监管
政府监管 的作用 当提到市场的无 效率 , 包括股 票市场 , 经济学 家们 有
一
、
两种截然不 同的反应。他们其 中的一些 , 特别是那些在华
市场有时是失灵 , 某些 策略可 以帮助提高效率 , 但政府干 预常常使事情更糟 , 因此它相 当多地被看成怀疑主义 ( t Si —
ge 9 4 S li r和 Vih y 9 8 。 l 1 6 ,he e r f sn 1 9 )
在投资者保护领域 , 最积极 的政府 , 国和英 国, 美 已经 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做了好多 , 相对 于投资者保护最不积极 的欧洲大陆、 拉丁美洲 和东亚 , 也许 , 这是对 占优的政府 投
4 经 济 理 论 研 究 0
维普资讯
金融在 线
深刻的影 响, 金融 自由化为全球金融业 巨型并购清 除了法 律上的障碍 , 进而推动了全球金融业的巨型并购。 ( 两国政府 在金融业监管过程 中发挥的作用不 同 二) 1 美国 美国金融业并 购是 金融机 构 的 自主行 为 , . 如 何收购合并等均出 自金融机构 自身的考虑 , 政府 主要监管 并购有无违反法律和侵犯公众 的利益 。金 融机构 的并 购 均是在市场上完成 的, 完全是一种市场行 为 。而且其并购
任何代价 , 或许首先是否定无效率市场的代价 。 或许采纳 明智的观点 , 总比接受两种 极端更 为有效 :
二、 政府的政 策 法规 一 对
1 美 国 由于受单一 州原则 和单一银行 制度 的影 响 , . 以往美 国对银行并购及金 融混业经 营一直采取严 格 限制 的态度 。但 2 0世纪 8 0年代后 , 美国一系列金融立法 的基 本立足点都在 于放松管 制 , 消除银行业 并购 障碍 , 励银 鼓 行业进行有序 的市场竞争 。19 年 美 国 国会 通过 的《 91 联 邦存款保 险公司改进法 》允许 所有储蓄 机构和 国民银 行 , 之间在银行合 并条例 的范 围内进行 并购 , 94年美 国 国 19 会又出台了《 跨州银行法 》 为金融业进 行大规模 的 、 开 , 公 的并购铺平 了道路 。19 年 1 月 , 国国会正式通过 了 99 1 美
维普资讯
金 融 在 线
美 日政府对金 融业监 管的 比较及 启 示
张丹梅 余学斌 吴俊 (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 08 ) 30 1
摘要 : 西方国家金 融 自由化 , 并没有否定政府 对金 融业监管的一般基础 , 而增 添 了金 融监 管的现 实基础 。本 反
能不是必要 的。比如 , 通过 限制投资 市场 的参与 者 , 这种 政策保持股票价格下降, 即使是较 高的股价刺激私人和社 会需求投资 。后 9 0年代 的网络泡沫是有 力证据 , 即使 除 去贸易者在价格上的影 响力 , 当他们喜欢做而且没有消极 外部事物时 , 对一个 国家 而言, 阻止人们投 资并不是 一个
资市场法规 的最 明晰 的案件 。当然这并不 是说投资规 则 和控制在美 国已经 是完美 了 。Si e 和 Mi r tl gr l 尖锐地 批 l e 评了美证券委员会 的干预主义政策 。然而 , 国投资者 可 美 能过于热心 , 事实仍然是美 国的资本市场是巨大 的和流 动 的, 吸引了几千万投资者 。 也许 , 政府 干预证券市场最具有争议领域在 于不稳定 的政策 , 或者说 固定 、 稳定证券 价格 。最著名 的事例是 固 定交换率 , 还有好多其 它方面 的方法 。这些方法包括政府 股票 回购来阻止股市崩盘 。在 9 年代 日本财政部采取 了 0 这种做法 , 同样 , 香港 资本管理局在 1 9 98年也采取 了这个 措施 , 停市 、 市来 阻止恐 慌 , 休 使用 交易 税来 阻止 过度 流 动 , 种 做 法 在 欧 洲 国家 比较 常见 , 被 S m r ad 这 并 u mes n S m r(98 所拥护 , 许也有其 它措施 , u mes18 ) 或 相对地 , 仅仅 是鼓励投资 。 政策 限制市场贸易仅仅 是争议 , 他们是 否是必要 的 , 在某种程度上 , 取决 于他们开始 是否限制 噪音 贸易 , 或者 是套利者 , 即使他们 主要限制某 些贸易者 , 这样 的政 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