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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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

最高法院案例: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

最高法院案例: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裁判要旨】通常而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批复在性质上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并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

但判断上级行政机关所作批复是否可诉,根本上取决于其是否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般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为,先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然后由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从上述规定看,县级人民政府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虽从形式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但其认定了事故责任,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故根据上述规定所作批复具有可诉性。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宁西路16号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铁牛,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环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伍昌军,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汉公司)因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滋市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鄂行终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上海奥柏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二.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参与、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指导并督办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发生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组织开展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七)受理事故投诉和举报;(八)负责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特种设备的失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规定,包括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条文释义:一、行政调查权行政调查权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最广泛运用的一项权力。

作为一项行政权力,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依据一定的程序。

同时,有关特定当事人,也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不接受调查,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法第95条就对有关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形规定了罚则)。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就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行政调查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现场检查权。

本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进入现场检查。

这里的现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现场和检验检测的现场等等。

按照依法执法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便留证。

(二)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的权力。

本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一是调查的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202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

(202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

(202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背景介绍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必须建立相应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

主要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范围,即哪些特种设备出现了事故应该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2.报告程序:规定报告程序,即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进行报告。

其中包括报告对象、报告时间、报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3.调查程序:规定调查程序,即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进行调查处理。

其中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程序和调查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4.处理程序:规定处理程序,即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进行后续处理。

其中包括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和安全警示等方面的规定。

目的意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降低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率,并及时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排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流畅度和连续性,从而实现稳定、高效、安全的生产状态。

总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出台对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提高生产效率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及时处理,为特种设备安全保驾护航。

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用户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不能隐瞒、敷衍或者虚假报告。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人员,提供真实、详尽的情况和数据。

3.在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安全警示,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结语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关系到工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为特种设备的用户,应当从自身角度出发,严格遵守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在工业生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背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二、主要内容1. 报告要求根据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事故发生的设备类型和名称;-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相关责任方的信息。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工作。

2. 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和要求:- 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调查组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并采集现场证据;- 调查组应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条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 扣押违法所得;- 撤销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吊销相关负责人的职务;- 行政罚款等。

三、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原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种设备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还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救济与申诉对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存在不公正、不合理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请求救济。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根据事实情况做出合理决定。

如果对决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条例还包括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机构设置、人员职责、违法行为处理等其他相关规定。

以上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具体细则请参阅相关法律文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MQ-0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MQ-0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参与、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指导并督办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发生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组织开展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七)受理事故投诉和举报;(八)负责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特种设备的失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性吗?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性吗?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性吗?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5年第8期文/陈啸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是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该报告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否可诉,在此就相当重要。

因此,确认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依法追究责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设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是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修理和使用单位的一项重要标准。

该导则为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与该导则相关的参考内容:一、事故报告要求 1. 首先,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如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受伤或死亡人数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的设备操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的原因和影响。

2. 报告还应详细描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根本原因是指从更深层次上解释事故发生的因素。

例如,直接原因可能是设备的故障,而根本原因可能是设备维护不当或操作错误。

3. 报告也应提供事故后的处理情况,包括现场救援和事故影响的恢复工作。

同时,还应描述事故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关注的程度,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罚情况。

二、调查处理程序 1. 首先,事故调查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调查人员组成。

调查人员应有丰富的特种设备相关经验,并具备独立、客观的调查态度。

2.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原则,并严格按照调查流程进行。

调查过程中需充分收集相关证据、询问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检查设备和现场等。

同时,还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3. 在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相关责任。

调查报告还应提供改进措施和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报告应经相关人员审核和批准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

三、事故调查的要求 1. 事故调查应力求客观、真实、全面。

调查人员不应受到任何影响或压力,应根据证据进行调查,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调查人员还需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确保调查结论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风险分析和安全预警。

他们应能够深入了解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性能,识别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改进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为了规范五矿电厂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5、因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6、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8、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及标准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及标准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及标准原标题: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及标准【案情】2022年3月,某起重机器厂向某重型机械厂出售一台起重机且安装完毕.2022年7月,某起重机器厂联系某制冷技术服务部,要求其安排人员到某重型机械厂为起重机行车安装空调.2022年8月7日,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某制冷技术服务部业务员李某在向起重机控制室攀爬过程中,右手抓到起重机滑触线触电,从起重机上坠落身亡.同日,某区人民政府针对该事故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某起重机器厂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负重要责任,并建议由安全监督部门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31日,某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批复作出后,安监部门对某起重机器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起重机器厂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该案庭审中获悉某区政府批复内容,遂对行政批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诉批复行为是某区人民政府对安监部门呈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行政主体间的内部行政行为,且没有直接送达给原告某起重机器厂,因此,该批复行为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除非法律有明确的否定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行政行为均具有可诉性.将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的立法思维.但是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应当具备一定的标准:一是行政相对人已经知悉该行政行为,即存在外化的事实;二是该外化系通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现的,排除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正当手段造成的外化方式,如私下打听、索取甚至窃取内部文件等行为.其获知该批复行政的方式,是在诉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中,由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之一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该批复作为证据告知原告,因此,被诉行政批复的内容系通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外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款是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依据,但本案被诉行政批复行为已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理由如下: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该条内容可以判断,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必然会影响到相关单位是否应该接受行政处罚.安监部门对本案原告某起重机器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即是依据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作出的.且被诉行政批复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认定原告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负重要责任,已经将原告列为责任单位,为其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已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本案被诉行政批复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质检特函[2010]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9年5月1日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2009年7月3日颁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115 号)实施以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通过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汲取事故教训、完善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但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够统一,机构、队伍、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协调相关部门和处理善后事宜难度较大等突出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为了总结各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改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请认真总结一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具体内容要求如下: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起数、种类、等级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报告、调查、批复、处理和结案情况;有无瞒报、漏报事故的情况;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构、队伍、制度情况;建立与安监、公安、监察、检察、工会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向地方人民政府报送事故报告批复情况;其他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

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请收集汇总在专门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机制建设,事故报告及时性、准确性,事故原因分析和汲取事故教训,事故报告批复、责任追究,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引言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着重考虑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下面将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范围1.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2)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多起同类事故;(3)特种设备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对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4)特种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流程1. 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并通知相关部门并报警。

2. 在确保现场安全的前提下,负责人应指派专人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初步调查完成后,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4.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

5. 调查组应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目击者询问等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

6. 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后,将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7. 在调查报告最终确定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工作。

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

2. 事故调查情况: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涉及人员等。

3. 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现场处理情况、相关人员处理措施等。

4. 事故防范措施:包括事故的启示、相关防范措施等。

五、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的要求1. 及时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立即上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的编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问题3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问题3

下,白天、晚上都可以询问,但对少年和妇女的询问,一般要避
开晚上或清晨。
询问地点选择的好坏,往往影响询问的效果。一般情况下,
环境独立而安静的地点,有利于被询问人的叙述和回忆。如在被
询问人的生活、工作地点询问,左右邻居、周围同事太多,被询
问人就会担心自己的面子或不保密等而不愿谈实情或故意隐瞒一
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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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事件发生概率的数据收集有较高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因果分析图 一般说来,影响事故的原因归纳起来,不外存在两种互为依存的
关系,即平行关系和因果关系。在进行事故分析时,如果通过直观 方法能够找出属于同一层的有关因素的主次关系(平行关系),就可 以利用排列图对它们进行统计分析。因果分析图就是从事故出发, 首先分析哪些因素是影响事故的大原因,进而从大原因出发寻找中 原因、小原因和更小原因,并查出和确定主要原因。是针对某一结 果通过分析,制作因果图,并查明和确认主要原因的方法。
后提问;制作笔录,签字押印; ●掌握询问技巧 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应与被调查人建立心理上的联系,使其
产生对调查人员的信任感,消除紧张不安情绪;尊重被调查人 的陈述,注意倾听被调查人的说明和解释,在被调查人面前树 立起公正无私、认真负责的形象;谈话应诚恳、婉转、准确、 简练,既有严肃的批评教育,又有合情合理的启发疏导。
●利用谈话内容里的内在矛盾; ●利用谈话内容同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查明说假话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原因; ●对询问对象表现出来的好的品质予以表扬; ●告诉被询问人有意作伪证或隐瞒要负法律责任; ●必要时出示证据; ●根据掌握的证据反复提问,促其消除侥幸心理,以
便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
1、事故原因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及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及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及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当报告国务院。

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巨大、抢险救灾难度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当采取快报、续报、结报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报送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报送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采用电话、传真及网络等方式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特种设备事故统计直报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统计直报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统计直报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定义特种设备事故指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四、事故分类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

2. 较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事故。

五、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型号、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估计等。

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等级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事故调查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信息统计1.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记录每起事故的详细信息。

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事故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至上级部门。

八、信息公开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事故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2. 公开信息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结果等。

九、监督管理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使用单位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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