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77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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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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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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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拟实施日期 ——
暂未公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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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杯(含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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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6 137 包材标准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13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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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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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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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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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2 通用标准
食安限量
拟新发布/征求意见版本 ——
4月24日召开修订工作会 (田世宏任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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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20190717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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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修改版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份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份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份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份功能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份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份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份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份、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 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份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 4 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份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份标示应当以每 100 克(毫升)和/或者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份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各营养成份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份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者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者“无”等;(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份含量或者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营养成份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份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2)消毒管理办法 (37)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0)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7)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6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7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0)第二部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89)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9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96)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10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02)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47)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58)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70)第三部分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0)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8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3)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8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185)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5号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2年第12号 (190)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92)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19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194)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7)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8)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9)卫生部关于规范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原料备案或变更申请的通知 201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0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209)评审规定的通知 (209)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11)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212)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213)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21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15)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215)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217)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218)批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18)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21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221)卫生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 (231)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34)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4)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5)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235)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 (236)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3号) (23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 (245)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245)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 (246)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 (247)有关问题的批复 (247)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9)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7号) 250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1)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 (253)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256)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57)第四部分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260)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80)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29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5号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6号公告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97)2005年第9号 (297)卫监督发[2005]191号 (297)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98)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30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315)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321)卫生部关于暂停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322)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323)卫生部关于2005年祛斑等三类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2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 (326)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2号 (327)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33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31)卫生部关于2005年植物油和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32)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 (334)卫生部通报2005年抗抑菌剂监督抽检情况 (33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39)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345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4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2009年7月份)(1).rar。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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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thread-420003-1-1.html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viewthread.php?tid=356794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2)消毒管理办法 (37)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0)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7)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6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7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0)第二部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89)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9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96)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10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02)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47)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58)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70)第三部分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0)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8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3)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8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185)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5号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190)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92)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19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194)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7)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8)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9)卫生部关于规范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原料备案或变更申请的通知201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0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209)评审规定的通知 (209)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11)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212)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213)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21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15)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215)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217)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218)批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18)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21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221)卫生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 (231)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34)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4)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5)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235)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 (236)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3号) (23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 (245)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245)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 (246)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 (247)有关问题的批复 (247)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9)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7号)250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1)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 (253)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256)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57)第四部分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260)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80)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29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5号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6号公告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97)2005年第9号 (297)卫监督发[2005]191号 (297)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98)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30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315)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321)卫生部关于暂停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322)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323)卫生部关于2005年祛斑等三类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2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 (326)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2号 (327)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33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31)卫生部关于2005年植物油和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32)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 (334)卫生部通报2005年抗抑菌剂监督抽检情况 (33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39)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345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4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2009年7月份)(1).rar/viewthread.php?tid=356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

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

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0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0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0条)第一条本制度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食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食品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职责。

第六条食品单位应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食品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第八条食品单位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九条食品单位应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食品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生产环境、设备、工具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食品单位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二条食品单位应加强食品运输管理,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食品单位应加强销售管理,确保食品摆放、储存、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单位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食品单位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食品单位应依法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食品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十九条食品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单位应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听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食品单位应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设备和设施,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管理第五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管理、结果报告管理等,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样:接受委托方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登记、编号和管理;(二)检测: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三)数据处理:对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四)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五)结果反馈:将检测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七大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七大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1.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经营食品。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招聘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

1.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制度,保留相关记录资料至少两年。

1.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卫生操作、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1.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食品安全风险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公告等措施,并记录召回情况。

1.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食品生产管理制度2.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卫生操作、质量控制、原料采购、成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2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生产工具和设备等进行采购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定期质量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4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操作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食品不受到污染。

2.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55.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
56.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
57.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8.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
10.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
11.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22.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2009.3.10)
2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
2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
25.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2009.6.12)
26.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2009.7.6)
27.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
7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

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第18号
综合部
17
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标准(试行)
2000. 03.06
2000. 03.06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国经贸安全
[20001189号
综合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2014)
2014.04.21
2014.08.01
国家质量监 替检验检疫
总局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质 量监替检验 检疫总局令
2010.01.21
2010.01.21
卫生部
卫监督发
[201018号
综合部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管理办法
2010. 10.20
2010. 12.01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 令第77号
综合部
14
新食品原料申报 与受理规定
2013. 10.15
2013. 10.15
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 员会
国卫食品发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666号
综合部
18
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
2012. 04.28
2012. 04.28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619号
综合部
19
企业事业单位内 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 09.27
2004. 12.0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421号
综合部
20
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规定(1995修订)
第156号
综合部
19
职业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2019修 订)
2019. 02.28
2019. 02.28

食品法规与标准-第三章_中国食品标准

食品法规与标准-第三章_中国食品标准
食品法规与标准 20
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中国食品标准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
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
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
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
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具有广泛指 导意义的标准。
3.2.2 食品基础标准的范围 食品术语标准 食品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 食品分类标准
第二节 食品基础标准
食品法规与标准
9
第三章 中国食品标准
一、食品术语标准
1. 术语 指在某一特定专业领域内表达一个特定科学概念的语 词形式。
一般术语 产品术语 工艺术语 质量、营养及卫生术语 ……
食品法规与标准 13
第二节 食品基础标准
第三章 中国食品标准
三、食品分类标准 1.食品分类标准的作用 国民经济统计和消费者调查的重要工具。 食品安全风险暴露评估的依据。
国家和地区食品成分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发展和信息化的需要。 2.现行部分食品分类标准
GB/T 10784《罐头食品分类》、SB/T 10007《冷冻饮品分类》、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 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增味 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 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 加工助剂等种类。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定标准严格 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GB/T 10789《软饮料的分类》、GB 17204-2008 《饮料酒分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3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77号
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规范
GB 14881-2013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9787-2005
包装材料 聚烯烃热收缩薄膜
GB/T 21302-2007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7705-2008
平版装潢印刷品
检验方法
GB 4789.1-2016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GB 5009.3-2016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2016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2016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201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六)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国家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查。

未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不得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要对食品安全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并注意与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可脱离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第二款是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经过审慎的程序,汇总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作出的评价,对食品的安全性作出的评估。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交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应 提 交 以下 材 料 : 还 ( ) 【 叫( Ⅸ )} 部 门 或 机 构 … 的 允 } 陔 一 ¨ 地 卡1 火 , l =
7 应 当 向社 会 公 开征 求 意见 , 兑, 同时 征求 质 量 监 督 、 商 T 行 政 管 理 、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 和信 息 化 、 务等 有 食 业 T 商 火 部 门和相 火行 业组 织 的意见 对有 重大 意 见分歧 , 或者涉 及 重大 利 益关 系 的 , 以 可
举 行 听证会 听 取意见 。
反映 的有关 意 见作 为技术评 审 的参考 依据 。 第 卜 条 卫生 部应 当在受 理后 6 口内组 织 医学 、 0 农 业 、 品、 食 营养 、 ] 艺等方面的专 家对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技术
上确 有必 要性 和安 全性 评 估 资料进 行 技术 审 查 .并作
( ) 二 未列入卫 生部公 告允许使 用 的食 品添加 剂品种 :
(二 生 产 企 所 国 ( 区 ) 关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具 二) 地 有
的对 生产 企业 审查 或者认 证 的证 明材料
第八 条 申请人 应 如 实提交 有 关 材料 .反映 真实 情况 , 并对 申请 材料 内容 的真 实性 负责 , 承担 法律后 果
郎 K 陈 竺 o - 。 月 f ] }
《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管理 办法》 食
第 一条 为 加强 食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管理 , 根据 《 品 添加 剂在 本 罔( 区 ) 产或者 销售 的证 明材料 : 食 地 生
安全 法》 食 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 和《 有关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是指 : ( ) 一 未列 入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食 品添加 剂品 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77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77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卫生部令第77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酱卤肉产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酱卤肉产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酱卤肉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8•【文号】卫监督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酱卤肉产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商场和餐饮单位经营、加工的酱卤肉产品进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发现18种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酱卤肉产品(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判定标准为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不合格产品查处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继续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继续经营以上违法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这些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卫生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责令其公告收回不合格产品。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查处情况,在6月10日前上报我部监督局。

联系人:徐娇;联系电话:68792404,64047878-2170 ;传真: 68792408,64047878-2175。

附件:不合格酱卤肉产品名单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不合格酱卤肉产品名单┌────────┬───────────┬─────┬────────┬────────┬────────┬────────┬───────────┐│序号│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单位│被抽检单位│不合格│││││││││原因│├────────┼───────────┼─────┼────────┼────────┼────────┼────────┼───────────┤│1.│猪头肉│无│500g/袋(散装)│2007.3.19│黑龙江满汉楼饮食│黑龙江满汉楼饮食│大肠菌群230 MPN/100g│││││││有限公司(哈尔滨│有限公司││││││││市)│││├────────┼───────────┼─────┼────────┼────────┼────────┼────────┼───────────┤│2.│酱脊骨│无│500g/袋(散装)│2007.3.19│黑龙江满汉楼饮食│黑龙江满汉楼饮食│大肠菌群230 MPN/100g│││││││有限公司(哈尔滨│有限公司││││││││市)│││├────────┼───────────┼─────┼────────┼────────┼────────┼────────┼───────────┤│3.│骨棒│无│500g/袋(散装)│2007.3.26│哈尔滨大丰收餐饮│哈尔滨大丰收餐饮│大肠菌群11000 MPN/100g│││││││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菌落总数6200000cfu/g│││││││(哈尔滨市)││││││││││││├────────┼───────────┼─────┼────────┼────────┼────────┼────────┼───────────┤│4.│酱猪手│无│500g/袋(散装)│2007.3.20│周王府粗粮细做美│周王府粗粮细做美│大肠菌群1500 MPN/100g │││││││食坊(哈尔滨市)│食坊││├────────┼───────────┼─────┼────────┼────────┼────────┼────────┼───────────┤│5.│酱鸡手│无│500g/袋(散装)│2007.3.21│三合饺子人家(哈│三合饺子人家│大肠菌群390 MPN/100g│││││││尔滨市)│││├────────┼───────────┼─────┼────────┼────────┼────────┼────────┼───────────┤│6.│酱猪手│无│500g/袋(散装)│2007.3.21│三合饺子人家(哈│三合饺子人家│大肠菌群430 MPN/100g│││││││尔滨市)│││├────────┼───────────┼─────┼────────┼────────┼────────┼────────┼───────────┤│7.│脊骨│无│500g/袋(散装)│2007.3.27│鑫一品吉隆酱骨美│鑫一品吉隆酱骨美│大肠菌群230 MPN/100g│││││││食有限公司(哈尔│食有限公司││││││││滨市)│││├────────┼───────────┼─────┼────────┼────────┼────────┼────────┼───────────┤│8.│卤牛肉│美好│200g/袋│2007/01/29│河北新世隆商贸有│新希望集团.成都│菌落总数120000cfu/g│││││││限公司│希望食品有限公司││├────────┼───────────┼─────┼────────┼────────┼────────┼────────┼───────────┤│9.│驴肉│无│250g/袋(散装)│2007.4.11│石家庄市新绿餐饮│石家庄市新绿餐饮│大肠菌群430 MPN/100g│││││││有限公司湘粤情酒│有限公司湘粤情酒││││││││店│店││├────────┼───────────┼─────┼────────┼────────┼────────┼────────┼───────────┤│10.│酱牛肉│无│散装│2007.3.12│石家庄市洋河江苏│石家庄市洋河江苏│大肠菌群2400MPN/100g │││││││饭店新华上海大饭│饭店新华上海大饭││││││││店│店││├────────┼───────────┼─────┼────────┼────────┼────────┼────────┼───────────┤│11.│酱牛肉│无│250g/袋(散装)│2007.3.11│石家庄市燕风楼烤│石家庄市燕风楼烤│大肠菌群930MPN/100g│││││││鸭店(建设大街店│鸭店(建设大街店││││││││)│)││├────────┼───────────┼─────┼────────┼────────┼────────┼────────┼───────────┤│12.│千层耳花│无│250g/袋│2007年4月11日│石家庄桥东美食美│石家庄桥东美食美│菌落总数320000cfu/g│││││││客香辣虾酒店│客香辣虾酒店│大肠菌群2400 MPN/100g │││││││││││││││││││├────────┼───────────┼─────┼────────┼────────┼────────┼────────┼───────────┤│13.│酱猪蹄│无│250g/袋(散装)│2007年4月11日│石家庄桥东名家澳│石家庄桥东名家澳│大肠菌群4600MPN/100g│││││││门豆捞火锅城│门豆捞火锅城││├────────┼───────────┼─────┼────────┼────────┼────────┼────────┼───────────┤│14.│酱牛肉│无│250g/袋(散装)│2007年4月11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东│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菌落总数180000cfu/g│││││││湖大酒楼│湖大酒楼││├────────┼───────────┼─────┼────────┼────────┼────────┼────────┼───────────┤│15.│金钱肚│无│250g/袋(散装)│2007.3.13│石家庄市黄鹤楼大│石家庄市黄鹤楼大│大肠菌群2400MPN/100g │││││││酒店有限公司│酒店有限公司│││││││││││├────────┼───────────┼─────┼────────┼────────┼────────┼────────┼───────────┤│16.│鹅翅│无│散装│2007.3.13│石家庄市黄鹤楼大│石家庄市黄鹤楼大│大肠菌群930MPN/100g │││││││酒店有限公司│酒店有限公司││├────────┼───────────┼─────┼────────┼────────┼────────┼────────┼───────────┤│17.│酱牛肉│无│250g/袋(散装)│2007年4月11日│石家庄桥东高丽王│石家庄桥东高丽王│大肠菌群2400MPN/100g│││││││朝餐饮有限公司│朝餐饮有限公司││├────────┼───────────┼─────┼────────┼────────┼────────┼────────┼───────────┤│18.│金钱肚│无│250g/袋(散装)│2007.4.11│石家庄市新华楚湘│石家庄市新华楚湘│大肠菌群2400MPN/100g│││││││圆酒楼│圆酒楼││└────────┴───────────┴─────┴────────┴────────┴────────┴────────┴───────────┘。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民以食为天,我国是一个很注重和讲究“吃”的国家。

因此,大家对食品的安全和要求也会格外重视,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制定程序等,能够让我们更加放心选购食物。

小编为大家整理归纳了有关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以食为天,我国是一个很注重和讲究“吃”的国家。

因此,大家对食品的安全和要求也会格外重视,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制定程序等,能够让我们更加放心选购食物。

小编为大家整理归纳了有关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标准内容(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标准制修订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

▲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

特此公告。

附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术语和定义2.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命名原则1.3.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

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4要求1.基本要求2.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5.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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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卫生部令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
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
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
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
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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