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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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股份监〔2008〕29号汇总

石化股份监〔2008〕29号汇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监〔2008〕2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总部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股份公司监察部报告。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的监督,规避经营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效益流失,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业务重点监督环节主要包括设计管理、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变更管理和工程结算等6个环节。

第三条设计管理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设计批复。

通过查阅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检查总体设计、基础设计是否符合可研批复内容,是否按规定委托或招标选择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单位。

(二)设计单位确定。

通过查阅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检查设计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单位的确定是否合规。

(三)设计选型。

通过查阅技术方案和设计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存在变更技术方案和设计委托内容,设备选型是否存在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厂家、供应商等问题。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招标审批。

通过查阅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检测等招标审批资料,检查招投标重要事项是否经过集体审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组织招标,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及明招暗定等问题。

—2 —(二)资格审查。

通过查阅投标人资质预审资料,检查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是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并经年度评审合格或取得投标资格证。

(三)招标投标文件。

通过查阅招投标文件,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和报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评委组成。

通过查阅专家评委库和评委组成审批资料,检查评委是否是评标专家库成员,业主评委是否实行了职务回避,指定的专家评委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评委组成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监督办法.doc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监督办法.doc

感谢你的观看中国石油化工企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监察方法1《中国石油化工企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监察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的监察,闪避经营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防范效益流失,提高管理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业务重点监察环节主要包括设计管理、工程招招标、物质采买招招标、合同管理、改正管理和工程结算等6个环节。

第三条设计管理监察环节重点监察内容包括:(一)设计批复。

经过查阅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检查整体设计、基础设计可否吻合可研批复内容,可否按规定委托或招标选择整体设计、基础设计单位。

(二)设计单位确定。

经过查阅招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检查设计招标单位资质可否吻合要求,设计单位的确定可否合规。

(三)设计选型。

经过查阅技术方案和设计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检查可否按规定报批,可否存在改正技术方案和设计委托内容,设备选型可否存在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厂家、供应商等问题。

第四条工程招招标监察环节重点监察内容包括:(一)招标审批。

经过查阅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检测等感谢你的观看招标审批资料,检查招招标重要事项可否经过集体审议,可否存在未经审批组织招标,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也许肢解项目闪避招标,以及明招暗定等问题。

(二)资格审查。

经过查阅招标人资质预审资料,检查招标人资质可否吻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是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并经年度评审合格或获取招标资格证。

(三)招标招标文件。

经过查阅招招标文件,检查招标文件可否按规定编制和报批,招标文件可否吻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评委组成。

经过查阅专家评委库和评委组成审批资料,检查评委是否是评标专家库成员,业主评委可否推行了职务回避,指定的专家评委可否拥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评委组成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开标、评标、定标。

经过查阅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结果等相关资料,检查开标记录可否有招标人签字确认,评委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并介绍中标候选人,打分表和评标报告可否有评委签字,可否按评委介绍的候选序次确定中标人,可否按规定报批,开标、评标可否有监察人员现场监察并签字备案。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8)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8)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总则1.1为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石化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1.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执行本程序。

1.3 本程序适用于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石化工程。

2.术语2.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以及具有与上述主体类似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

2.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总站所属的分站(以下简称分站)。

2.3监督组:是指由总站或分站派驻到建设项目现场承担具体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工作机构。

2.4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活动):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石化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5 质量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6 监督检查:是指由质监机构组织进行的或由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所进行的检查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合法合规性或工程实体质量标准符合性的“核查”;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过程或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跟踪检查”与“随机抽查”;3对工程文件、资料进行的认可性“审查”、追溯性“检查”与验证性“核查”或随机抽查;4对工序交接或工程交验活动的见证性“监督确认”;5独立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等。

2.7 停监点: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而设定的需要作业方停止作业进程,经监督人员检查认可后才能继续作业的质量控制点。

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

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条文说明为更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察规定》),有必要对有关的条文做进一步地说明或解释。

题解“工程质量监察规定”分别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中国石化)的名义独立行文发布,文件名称分别冠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全称。

文件具体规定的条款数、核心内容的具体表述完全相同,只是在涉及监察活动规定中有关法人实体指项上需要加以区别时,分别用“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来表述。

这是中石化总部行文的规定方式,是中石化文件管理在法律效力上的严谨体现。

本《条文说明》为简化叙述,除特别需要进行区别表述的内容以外,将“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合并简称为中石化或中石化系统。

第一章总则本章阐述工程质量监察工作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中石化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目的:一、加强中石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中石化在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是比较完善而且行之有效的。

这些制度大多是从建设项目法人自我管理的角度来具体规定的,总部在上项目流程控制方面也有宏观管理规定,但是如何从中石化总体角度,以相对独立、客观的方式来核查建设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核查在中石化系统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责任主体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有力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监控督察制度,还是一个空白,是我们质量管理方面薄弱环节。

构建这样一个机制,推动建设这样的管理制度,既是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创新,也将使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监察力度。

中石化在工程质量监察方面是有活动、有作为的。

但都是“因事介入”的被动方式,一事一办。

没有主动监管常态管理,也没有建立常态监管的机制和机构,更没有常态监察工作策划。

力度相对薄弱。

《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出台,为建立常态监察管理机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察力度必将加大。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档案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厅[200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8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监督资料是指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及其分站、监督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所形成的工作资料。

包括:(1)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启动文件、策划文件及相关资料;(2) 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指令性文件、证据性记录和资料;(3) 相关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报送的需要监督机构留存审查和核验的资料;(4) 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记录、图片、实物等。

1.3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由总站及其分站建立并进行保存管理的在建设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监督资料。

监督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1.4凡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石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可根据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充或调整。

2.监督资料、监督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2.1档案/资料的信息载体形式包括:(1)纸件:以纸质材料作为记录工程质量信息的载体。

通常有印刷件、手写件、印刷与手写结合件等。

(2) 电子版件:以不同格式的电子文档记录、储存工程质量信息的载体。

通常有Word、Excel、Powerpoint、pdf等格式。

(3) 声像资料:以磁带、磁盘等作为记录、储存工程质量信息录音、录像资料的载体。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条文说明如下:
1. 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制:在开始工程项目之前,质量监督部门应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范围、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2. 施工过程的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流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等环节。

3. 质量监督记录的填写: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记录并填写质量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包括监督人员、监督内容、监督结果等。

4. 风险分析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5. 施工质量评估:在工程项目完成后,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6. 异常情况处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异常情况,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7. 监督结果报告的编制: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监督结果编制监督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交。

8. 监督的追踪和验收:质量监督部门应进行监督的追踪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

9. 监督改进措施的提出:根据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质量监督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0. 监督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定期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程序,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条文说明,通过这些程序的实施,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附件1《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8版)条文说明1、总则1.1 本条款明确了制定《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目的和依据。

“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1、对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程序与监督管理行为做出统一的规定或提出明确的要求;2、对各责任主体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的责任和义务及质量行为做出统一的规定或提出明确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制定本程序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制定本程序依据的“其他有关规章”是:1、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的建设部令、相关文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石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要求的相关文件。

此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系统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要求的相关文件也是制定本程序的依据。

本程序所称的“石化工程”,是指石油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大检修中的更新改造工程及需要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大检修项目;具体的工程实体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的系统工程及附属工程。

1.2-1.3本条款是本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从适用的主体对象和适用的工程实体对象两个角度进行表述。

1、适用的主体对象,一是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即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分站;二是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2、适用的工程实体对象为: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质监机构实施监督的工程,具体是指:(1)纳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资产公司投资计划并实施建设管理的所有项目;(2)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委托监督的中国石化系统以外的工程项目;(3)由各地方政府委托的地方建设工程项目。

2.术语2.1本条款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界定。

定义中“具有与上述主体单位类似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指设备监造单位、物资供应代理单位、预制构件加工单位等。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规范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规范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规范石油化工工程是当今工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与运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

为保障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环境友好、符合标准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质量监督规范。

本文将按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介绍石油化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相关规程和标准。

一、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是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工程选址、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的编制等。

在这一阶段,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可行性和合规性。

1.工程选址规范工程选址是确保石油化工工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营的基础,需要考虑地质环境、气候条件和安全防范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场地和位置,遵循相关的工程选址规范和标准,包括地质勘探、地质调查、地理信息分析等内容,以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2.设计方案编制规范设计方案是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基础,它是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

在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计算的准确性、设计方案的一致性等,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是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它包括施工流程的制定、施工人员的组织和协调、施工设备的调度等内容。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工期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控制等。

4.施工图纸编制规范施工图纸是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它是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的指导和参考。

在施工图纸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图纸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及施工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二、土建施工阶段土建施工是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重要阶段,它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等。

在土建施工阶段,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1.土石方工程施工规范土石方工程施工是石油化工工程的基础工作,它包括土方的挖掘、填方和平整等。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总则1.1为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石化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1.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执行本程‎序。

1.3 本程序适用于‎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石化工程。

2.术语2.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以及具有与上‎述主体类似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

2.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总站所属的‎分站(以下简称分站‎)。

2.3监督组:是指由总站或‎分站派驻到建‎设项目现场承‎担具体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工作机构。

2.4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活动):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石化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5 质量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6 监督检查:是指由质监机‎构组织进行的‎或由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所进行的检查‎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合法‎合规性或工程‎实体质量标准‎符合性的“核查”;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过程‎或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跟踪检查”与“随机抽查”;3对工程文件‎、资料进行的认‎可性“审查”、追溯性“检查”与验证性“核查”或随机抽查;4对工序交接‎或工程交验活‎动的见证性“监督确认”;5独立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等。

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附件: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石化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质监机构是指依法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对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独立法人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一)基础(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质监机构应当在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送达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第六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

—1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质监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交通条件,以及查阅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文件的便利。

第八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包括:(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情况;(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是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四)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是否符合程序;(五)是否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文件;(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内容包括:(一)承揽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是否合法、齐全;(三)施工前是否向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是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是否参加有关阶段性质量验收;(四)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商和供应商行为;(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石油化工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

石油化工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

区域治理CASE作者简介:华克龙,生于1976年,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石油化工工程监理。

石油化工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南京化学工业园实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克龙摘要: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在我国社会经济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监理机构设置的复杂性比较强,并且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多类因素的干扰以及影响。

所以,本文主要就石油化工工程监理的程序以及控制要点进行分析,找出当前项目监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使用更具针对性、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尽可能地提高石油化工项目监理的工作水准,切实地保障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品质。

关键词:石油化工工程;监理程序;控制要点中图分类号:TU27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1-0136-000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以施工单位为基准,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项目咨询以及管控管理等各项任务,其所涉及的工作范围面比较广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化工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石油化工项目大量上马,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

由于石油化工工程的专业特点,专业监理人员的综合素养和水平参差不齐,差异性问题较为显著。

在这种状况下,如何掌控住石油化工工程监理工作的管控要点,分析项目的程序实施流程尤为重要。

一、石油化工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的重要性首先,石油化工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能够让项目保持良好且稳定的运行状态,对其进行专业化的监管,从而顺畅地展开各项施工活动,依照质量管控机制,减小施工的误差性问题;其次,工程监理可以更好地控制项目的施工质量,使项目施工流程达到一种有章可循的状态。

项目监理可以更好地控制项目的施工进度,确保其施工计划的科学合理性,持续性地开展各项施工环节;最后,工程监理可以较好地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使用更为严科的监管程序,对各个部分的工程费用支出状况进行管理。

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对化工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化工行业的发展更加精细化和高效化。

6.4限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流程

6.4限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流程

6.4限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流程①一、业务目标1 经营目标1.1 在批准的工期和投资限额内,按照设计文件和其他工程建设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质量标准,建成工程项目并投料试车一次成功。

1.2 严格过程控制和安全监督,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事故。

1.3 加强合同管理,维护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

1.4 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

2 财务目标2.1 保证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3.1 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业务风险1 经营风险①本业务流程所称限下工程项目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炼油化工工程项目,未列入年度工程实施计划的油(气)田地面建设和销售储运工程项目。

1.1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不当、计划不周、控制不力,造成工期延误、投资超概、生产考核达不到设计要求,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1.2 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3 建设资金违规使用,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照计划顺利实施。

2 财务风险2.1 会计核算不规范,工程项目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

3 合规风险3.1 工程建设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责任事故、工程停滞、行政处罚和其他经济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 项目组织管理工程部负责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子)公司负责组织限下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与管理,并接受工程部的指导与监督。

1.1 分公司明确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组建26.4限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流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

2 工程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2.1 依照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分公司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评标报告和招标结果,报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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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凡从事石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程序本程序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第二章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三条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到总站或有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二由经过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盖章确认的招标申请表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六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五条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到监督站领取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监督站审查第六条监督站在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有效后应于收到资料后的5日内由监督站站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建设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第三章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组第七条监督站站长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规模选派相应专业和相应级别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第八条监督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组组长负责制监督组组长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第四章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审查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受监工程的要求二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审查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控制的措施四审查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条对于上述内容监督组应填写审检查记录对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审检查问题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认真整改第十一条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进一步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二条在熟悉图纸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的标准规范结合受监工程的特点由监督组长组织监督组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监督计划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督组织机构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质量控制点监督措施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等第十三条监督计划书编制完成并以站长审批后分别送交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第十四条监督计划书是监督组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十五条监督计划书下发后监督站应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解释监督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好监督交底记录第五章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进行核查二检查工程有关各方主体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行三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四检查是否按图纸施工有无擅自修改设计的现象五检查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六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和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是否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七检查监理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大纲和合同的要求检查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八检查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九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是否能够贯彻执行十一检查其他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十二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质量行为第十七条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一抽查现场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检验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抽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说明书二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现象三检查质量保证及检测试验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符合规定四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是否及时并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隐患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1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应直接填发工程质量巡检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2对比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质量监督工程师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经监督组长签字后发至责任单位3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必要时有权采取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经监督组长审核报监督站站长审批后发至责任单位并在24小时内上报总站4需要对有关责任方采取行政处罚的经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六参加规定质量控制点包括停检点和巡检点的检查确认1停检点应当在监督计划书中予以明确停检点设置原则主要是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且继续施工无法检查或会对后续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工序和部位施工单位在到达停检点施工时必须填写停检点报检单提前48小时通知监督工程师到停检点进行检查停检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2巡检点除停检点之外的施工工序和部位均为巡检点巡检点不在监督计划书中列出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随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依据问题性质签发通知单如有必要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七在主要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监督检查上述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实物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若不符合相应规定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使之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八监督人员应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日志九监督站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组对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六章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八条 审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一审核施工单位的自评资料是否真实正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评定审查二审查单项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是否全部进行了质量评定并达到验收条件主要分项工程的检查项目抽查数量检验方法和评定结果是否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三监督组责令返工并重新进行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是否按要求返工并重新进行了质量评定四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九条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中间交接完成后6个月内由监督组组长组织编写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以及监督结论等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监督站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督站站长审批后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报总站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各分站存档以备总站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第七章监督档案归档第二十条中间交接完成6个月内监督组长应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监督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监督工作成效监督工作的不足等第二十一条监督组长按照以下内容要求组织组员收集整理监督资料监督资料主要包括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及申报表二申报资料审查记录三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单四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五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六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记录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2工程质量巡检通知单3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5停检点报检单七工程质量抽查或专项检查记录八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九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一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日志十三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监督资料经监督站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由站长审核交档案室装订成册存入监督档案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2年4月申报资料审查记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审查意见审查人年月日监督组组长年 月 日备注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书编号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监督站责任单位审查人监督组组长年月日收件人年月 日备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质监字第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主持人监督交底内容参加单位会签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单位备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编号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监督站责任单位 监督工程师监督组长收件人监督站站长公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工程质量巡检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接收人日期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监督工程师年月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质检负责人年月日备注11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接收人日期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监督工程师年月日审核监督组组长年月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质检负责人年月日备注12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接收人日期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监督工程师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组组长审批意见监督站站长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质检负责人年月日备注13停检点报验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专业类别致监督分站 工程师 我单位施工的停检点H经内部检查并报监理确认已具备报验条件请于 年 月 日 时到达约定地点参加检查确认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 日期 监理单位 确认意见监理工程师员签字日期检查 意 见检查结果合格不合格质量监督工程师年月日14工程质量抽查记录编号 工程项目 责任单位 抽查部位 委托单位报告书编号抽查结果监督工程师年月 日审查记录监督组组长年月 日备注15工程质量检查问题汇总表工程名称受检单位专业编号序号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整改日期负责人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共页第页16工程质量检查问题统计表工程名称编号合计序号检查日期受检单位土建静设备动设备管线电气仪表焊接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合计备注监督组组长校对统计填表日期年月日17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编号工程名称分部单位工程名称验收结果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备注19监督日志年月日星期天气温度最高最低工程名称日工作内容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其它审核记录20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字第号工程名称单项单位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监督机构年月日21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工程已于年月日完工我站对该工程的建设过程实现了质量监督现将工程质量监督情况予以报告公章年月日一工程概况监督申报书编号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工程地点项目建设性质项目占地面积项目开工报告编号审批部门工程项目总投资投资性质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项目规模及基本构成本报告报告的单项单位工程基本概况工程规模及基本构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主要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起止时间监督档案编号注本表主要参建单位名称栏中填写主要参建单位其它参建单位填在附表中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评价受监单位质量行为评价备注建设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勘察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设计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监理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施工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按本表下方注中的规定在方框中打违法违规行为评述及处理意见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质量行为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为符合要求经监督站查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确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站签发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责任方已改正并接受处罚尚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为基本符合要求经监督站查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确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站签发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责任方一直未改正的拒不接受处罚的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均为不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督站应在违法违规行为评述栏中详细列述其违法违规行及改正情况需实行行政处罚的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三实物质量监督情况单位工程名称编号监督项目质量情况合格返修后合格有遗留质量问题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达到合格 整改后未达到合格 整改达到合格对工程遗留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按处理方案处理后可以竣工验收处理后必须经监督复查合格后可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资料审查情况 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基本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不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总体检验情况合格 不合格主要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序 号 主要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评定结果监理单位 核定结果监督站意见 备注注此表每个单位工程填一份根据实物质量监督情况在相应质量情况后的方框中打打的项目必须在下页的质量问题事故评述及处理意见栏中详细列述质量问题事故评述及处理意见四监督结论及质量监督人员汇签工监督结论其中要明确说明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质量规定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 3.该单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监督人员汇签监督专业姓名监督级别监督证书号备注土建工艺设备焊接电气仪表监督组组长意见签字年月日技术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意见站长签字年月日注承担专业监督负责人的监督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负责人字样表16档案编号镇炼化质监- 号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督组长工程名称建档日期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分站档案编制说明编制人年月日技术复核意见复核人年月日监督站审核意见监督站站长年月日档案验收意见验收人年月日备注注档案编制说明栏由监督组组长填写技术复核意见栏由监督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督站审核意见栏由监督站站长填写档案验收意见栏由监督站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序号名称份数备注备注审核填表年月日。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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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总则1.1为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石化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1.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执行本程序。

1.3 本程序适用于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石化工程。

2.术语2.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以及具有与上述主体类似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

2.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总站所属的分站(以下简称分站)。

2.3监督组:是指由总站或分站派驻到建设项目现场承担具体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工作机构。

2.4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活动):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石化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5 质量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6 监督检查:是指由质监机构组织进行的或由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所进行的检查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合法合规性或工程实体质量标准符合性的“核查”;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过程或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跟踪检查”与“随机抽查”;3对工程文件、资料进行的认可性“审查”、追溯性“检查”与验证性“核查”或随机抽查;4对工序交接或工程交验活动的见证性“监督确认”;5独立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等。

2.7 停监点: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而设定的需要作业方停止作业进程,经监督人员检查认可后才能继续作业的质量控制点。

2.8 巡监点:是指除停监点以外的其它质量控制点。

2.9 监督抽检、复测:是指质监机构利用检测仪器(设备)或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监督检验检测活动。

2.10 监督资料:是指质监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形成的工作资料。

包括: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启动文件、策划文件及相关资料;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指令性文件、证据性记录和资料;相关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报送的需要监督组留存审查和核验的资料;其他文件、资料、记录、图片等。

2.11 监督档案:是指由质监机构建立并进行保存管理的在建设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监督资料。

3.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3.1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3.1.1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3.1.2属于总部规定的限上项目,建设单位到总站办理监督申报手续;限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总站或有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必要时,经总站同意,限上项目也可以到有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3.1.3 申报前,建设单位到质监机构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或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ECIMS)网站( )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书面提交质监机构审查。

3.1.4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质监机构留存;(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3.1.5 当受理申报的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提出问题,需要补正或进一步提交其他材料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正提交。

对申报要求有质疑的,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咨询。

3.1.6申报人应当如实向质监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1.7 对于确有困难,一时无法提供全部报监资料的,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在申报表“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栏内加以说明,内容包括:报监资料不全的原因,继续补充完善的承诺和责任人,请质监机构及时开展监督的请求。

3.1.8 没有取得质监机构签署的《申报表》的工程不得开工。

如果擅自开工,质监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并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总站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1.9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费通知的要求及时缴纳质量监督费。

监督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按分期方式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少于20%;监督费不足100万元的,应一次缴清。

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后,质监机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准予登记注册。

3.2 监督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质监机构的日常联络,包括接收质监机构的文件资料。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等需要其他责任主体知晓的监督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印分发。

3.3 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组免费提供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以及通畅的电话和网络线路等办公设施。

3.4 建设单位按照监督组的安排,负责监督交底会的召集工作。

3.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组明确停监点的申报责任单位。

3.6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组提供一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提供查阅施工图的方便,并应向监督组提供查阅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文件、资料的便利条件。

3.7 当监督组按第4.9、4.10、4.11、4.12、4.13、4.14和4.15条的规定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现场(包括预制场)通行等能够满足监督工作要求的便利条件。

3.8 在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监督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一)在建设过程中,本单位资质、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变动的动态管理信息。

(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和控制的程序与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持续改进情况的动态管理信息。

(三)按合同规定与其他单位工作界面进行有效协调和接口管理的记录资料。

3.9施工作业到达停监点时,按3.5条规定所明确的责任单位必须备齐相关资料,提前48小时向监督组报验;因故无法按要求报验的,应向监督组说明原因,经监督组同意后,可适当后延,但最少应提前24小时。

停监点需事先经过相关责任单位的检查确认,并按照监督组的要求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

停监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3.10对监督组进行的抽检或复测活动,有关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应的工程背景或原始资料和现场条件支持;质监机构有要求时,应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

3.11对监督组签发的文件、记录所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按要求的时限向监督组提交回复资料;监督组对整改结果检查时,应安排有关责任人员陪检。

3.12对于监督组发现的所有质量行为问题、实体质量问题和文件资料方面的问题没有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如项目(或总承包)管理费、监理费、检测费等)及工程实体的进度款。

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13 当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责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文字和电子信息。

4.质监机构的责任和义务4.1 质监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办理监督申报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建设单位申报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该在收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单位,同时签发《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质监机构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4.2 当建设单位提出对申报提交材料的内容或其他事项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质监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申报要求信息。

4.3在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质监机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建设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4.4当质监机构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报监资料不全的“原因说明”及相应的补充完善的“责任承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时,可以有条件地同意申报,签署《申报表》并明确所有欠缺的申报资料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齐全。

4.5 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后,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注册通知书》。

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的依据。

质监机构签发《注册通知书》是建设单位申报监督的手续办理完善的标志和质监机构确认承担监督责任的标志。

4.6 组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组4.6.1 质监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规模,选派相应专业、相应资格且人数适当的质量监督人员组建监督组。

监督组一般不应少于2人。

4.6.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组长负责制,监督组长必须由取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证书”的专业监督人员担任。

4.6.3 直属监督组组长由总站任命;分站组建的监督组,组长由分站任命,报总站备案。

4.6.4 监督组在监督工作开始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建设单位的日常联络,包括:接收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向建设单位说明监督组进行监督的有关要求,联络进驻项目现场的有关事务。

4.7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和进行监督交底4.7.1 监督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受监工程施工技术特点、项目管理模式、工期、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水平和类似项目监督经验等因素,由监督组长组织监督组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大纲》(以下简称《监督大纲》)。

4.7.2 由直属监督组编制完成的《监督大纲》,报总站站长审批;其他由分站站长审批,报总站备案。

审批后的《监督大纲》由监督组送交建设单位一份。

4.7.3监督组主持应召开由所有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交底会,向与会人员宣贯《监督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监督交底会应在责任单位现场开工作业前召开。

根据现场开工和责任单位进驻现场情况,可以一次完成交底工作,也可以分批陆续进行交底。

4.8 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4.8.1《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是监督组开展具体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计划书》应明确:动态专业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具体停监点的设置和巡监检查的主要内容;抽检和复测的主要项目;需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资料。

停监点设置原则是: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且继续施工无法检查或对后续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工序交接点和重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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