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一)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
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规定。
在中国,反垄断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协议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协议、划分市场、限制生产数量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协议限制竞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集中经营集中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企业之间进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行为都被认为是集中经营。
四、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行为。
例如,企业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等行为都被认为是虚假宣传。
五、垄断定价垄断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垄断定价。
六、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是指企业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条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例如,企业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方式来强迫其他经营者接受其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强迫交易。
七、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出售,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某种优惠。
例如,一些电信公司将手机和套餐绑定销售,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优惠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捆绑销售。
八、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出售产品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使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掠夺定价。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机制。
它的目的是防止市场上的特定企业或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扼杀竞争和创新,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监管市场竞争以及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出现了一系列垄断企业,如美国的标准石油公司和卡内基钢铁公司。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和竞争对手,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市场分割协议以及限制商业伙伴的选取等。
这些垄断协议会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限制销售、垄断价格、拒绝交易等。
3. 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反垄断法旨在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指的是不同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例如通过合并收购其他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
纵向垄断则是指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垄断行为,如控制供应商或分销渠道,以排除竞争对手。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中国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调查并惩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反垄断法的意义和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它能够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协议的产生,从而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反垄断法律要点的审查指南
反垄断法律要点的审查指南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法律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作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工具,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消费者利益。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多变性,正确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对于企业和法律从业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反垄断法律的要点进行审查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法律挑战。
一、反垄断法律概述在审查反垄断法律要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反垄断法律的概念和背景有所了解。
简而言之,反垄断法律就是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框架。
它的目标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鼓励创新和经济增长。
二、垄断行为的禁止1. 垄断协议的禁止反垄断法律严禁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价格垄断、产量协议、市场分割等,这些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市场竞争的机会,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支配地位是可以接受的,但滥用支配地位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滥用支配地位可能包括使用不正当手段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采取措施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实施歧视性定价等。
3. 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的审查反垄断法律对潜在的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包括企业合并、收购和联营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上的竞争减少,限制市场参与者的数量,从而影响公平竞争。
三、反垄断法律审查的过程1. 原则性审查在进行反垄断法律审查时,相关当局将评估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他们将考虑市场份额、进入壁垒、消费者福利等一系列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反垄断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 事后监管一旦确认存在反垄断法律违规行为,反垄断当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撤销垄断行为等,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全球反垄断法律的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反垄断法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统一的法律体系。
各国的反垄断立法趋向于强调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对抗跨国公司和垄断行为的全球化趋势。
法律上规制的垄断名词解释
法律上规制的垄断名词解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与垄断是经济运行中常见的两种现象。
竞争有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但过高的竞争也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价格下降。
与之相反,垄断指的是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它们可以控制价格和市场。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法律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对法律上规制的垄断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1. 垄断:垄断是指一个企业或者一群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具有几乎完全的市场支配力,而其他企业难以进入或者难以获得有效竞争。
垄断者可以通过控制价格、减少产品数量、控制供应链等手段来实现其市场支配力。
2. 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垄断者在市场上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旨在维持或扩大其市场支配力。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操纵、垄断竞标、排斥竞争对手等。
垄断行为通常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需要法律机构进行规制。
3.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的目的是防止垄断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力,限制竞争,影响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体系和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都是保护市场竞争。
4. 垄断的正当性:有些垄断形成可能是由于技术上的优势或者自然垄断。
技术上的优势垄断是指某个企业由于拥有先进的技术或资源,能够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并实现更高的效率。
自然垄断则是指在某些行业中,规模经济效应如此之大,以至于只有一个企业能够实现最低成本生产。
5. 垄断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垄断可能导致市场效率下降,价格上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
由于缺乏竞争,垄断者没有动力提高产品和服务,也没有刺激进行创新和技术改进。
此外,垄断者还可能通过操纵价格来获利,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6. 反垄断的实施:针对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设定了相应的执法机构和制度。
这些执法机构负责监督市场,调查垄断行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处罚或者监管措施。
论技术标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华为与交互数字集团案
2 0 1 4  ̄4 J t f ]
s i 。 。 d T 。 } } j , }
。 R 。 h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0— 7 6 9 5 . 2 0 1 4 . 0 4 . 0 2 9
— —
Co mm e n t s o n Ca s e be t wee n Hua we i a nd I nt e r Di g i t a l Gr o up
HE P e i y u ,P E NG Z h i q i a n g , XI E J i a n
(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C h o n g q i n g 4 0 0 0 5 4 ,C h i n a )
我国《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权 的保 护 , 专利 权人 合法 对其 专 利权 享有 独 占权 , 同时技 术标 准 可能被 任何 人 使用 ,有 时甚 至作 为
基 本要 求 ,这样 就导 致 了作 为术标 准 之 问的 冲突 ,也 不 可避 免 的涉及 一系 列 的专 利权 滥用 问题 。 技 术标 准 中专 利权 滥用 行 为 的表 现在 技术 标
维普资讯
墨堑 科 与 新 _ 技 创
限定 性 商 业 条 款 、 绝 许 可 、 合 抵 制必 要专 利 拒 联 的流入 和流 出等行 为 可 以根 据 本 法认 定 为 “ 营 经 者 滥 用市 场地 位 ” 而规 制 。对 于在 专 利池 建 立 过 程 中将 非必 要 专利 纳入 专 利池 , 专利 的交 叉 许 可
规 定 。经 营者 集 中这一 章则 主要规 定 了经 营者股
条 等 规 定对 经 营者 和 行 业 协会 的 专利 权 非 法 垄
断 行为进 行 规制 。
利 许 可合 同 中的 限制竞 争 条款 , 对 技术 标 准 中 而
的专 利权滥 用 行为 的 特殊 之处 , 了第 十三 条第 除 五 款 联 合 抵制 交 易 有 一 点 涉 及 技术 标 准 中专 利 权 滥用 外 , 没有 其他 具 体规 定 。对 于滥 用 市 场支 配 地位 一 章 , 十七 条 列举 的滥 用市 场支 配 地位 第 中主要 涉及 有 形商 品交 易 , 于技 术标 准 中的专 对 利 权滥 用行 为— — 拒 绝许 可 、 视许 可等 在 国外 歧 ( 比如 美 国 、 欧盟) 例 已确 定 的垄 断行 为 并 没有 判
准制 定过程 中有 :一是 在技 术标 准 制定 过 程 中不
披 露相 关知 识产 权信 息 ;二 是在 专 利池 建 立过 程
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
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随着世界经济技术的发展,原本无关的技术标准与专利出现了结合,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通过结合标准滥用专利权的弊端也日益显露。
在此就以我国反垄断法对这种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浅显论述,并针对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一、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客观必然性与主观能动性(一)二者结合的客观必然性从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特性来看,二者似乎并无直接联系。
技术标准是通用、成熟、无偿的,而专利是排他、创新、有偿的。
考虑到运用专利可能会影响标准的推广使用,起初标准化机构在采集标准时也尽可能避免涉及专利领域。
然而随着知识经济迅速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兴起,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技术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发展,而具有旺盛生命力的专利技术在推动公共领域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方面的影响力已不可小觑,避开现有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二者结合已成客观趋势。
一方面,标准拥有者总是把实现此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标准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二)二者结合的主观能动性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往往能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在高新科技领域,一个技术标准往往决定一个行业的技术路线,其技术思想不但能够形成成千上万项专利技术,而且影响相关行业,使后来者只得沿着这条技术路线走下去,因此掌握着标准核心专利的权利人可以控制整个行业。
①标准成员被标准采纳的核心技术越多,其享有潜在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种潜在可以在两方面得到体现:一是在标准推行过程中收取专利许可费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很多核心技术专利的持有人同时又是终端产品的生产者,他们通过终端获取的利润是与标准推行与否以及其在标准中掌握的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
因而国际上有实力的大企业,不但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而且他们总是把标准与自己申请的专利相结合,使得其他企业在采用该标准的同时还必采用他的专利,以此来控制市场。
技术标准中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 要 :反 垄断法在专利信 息不披露行 为的法律规制体 系中具有重要 作 用,应从权利人主观意 图、专利信 息 披露 义务、专利信 息不披露行为 与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之问的 因果 关系、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等要 点进行反 垄 断 审 查 。我 国亟 需 制 定知 识 产权 领 域 的 反 垄断 执 法指 南 ,对标 准制 定和 实 施 过 程 中的 专 利权 行 使 行 为 ( 包 括 对专利 信息不披露行 为的审查 )作 出规 定,同时还可 以逐 步探 索对标 准制定组织知 识产权 政 策进行反 垄断
一
、
专 利信 息披 露 政 策 的 基本 内容 及功 能
“ 所谓 技术 标准 ,是 指一种 或一 系列具 有一 定强制性
根据 标准 制定组 织的 知识产 权政 策公开 披露 其专 利信息 ,
收稿 日期 :2 1—32 ;修 回 日期 :2 1.53 0 00.3 0 00 .0
基金项 目:司法部 国家法治- b法学理论研  ̄2 0 &度重点课题 “ 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8 F 07 。 08 反 0 S B10 ) 作者简介 :王记t (9 2 )男,  ̄ 18 , 汉族, _ 山东济宁人, 上海交通 大学教 师, 助理研 究员, 究方向为竞争法、知 识产权 。 研
科 技 与 法 律
S in eT c n lg n a V t 6 No4 2 1 c c e h oo ya dL w o 8 . 0 e 0
技术标 准 中专利信 息不披 露行为 的 反垄断 法规上 0 2 0
方案 的 文件 ,其 目的是让 相 关 的产 品或 服务 达 到一 定 的安 披露 的内容 通常 包括 已授权 专利 和 专利 申请 ( 括 已公开 包
全要 求 或进 入 市 场 的要 求 。” 参 照标 准 的分 类 方法 ,技 的和 未 公开 的 ) ,特 殊 之处 在于 对于 未 公开 的专 利 申请 ,
反垄断行为规定
反垄断行为规定一、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律和规定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常见的反垄断行为规定,并探讨其对市场的影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1.定义与界定在反垄断法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市场主体利用其在市场上相对、绝对的支配地位,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对于反垄断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2.禁止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包括:限制销售渠道、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技术创新、不正当定价等。
这些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3.对市场的影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它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地位干扰市场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它也可以鼓励公平竞争,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市场效率。
三、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1.定义与界定横向垄断协议指的是同一级市场竞争者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联合行动、协议性拒绝销售等。
纵向垄断协议指不同级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如垄断定价、排他分销协议等。
禁止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2.禁止的行为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最低价格控制、排他性销售协议、垄断定价、限制销售区域协议等。
这些协议都会限制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市场的影响禁止横向、纵向垄断协议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它可以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它还可以鼓励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协议垄断权力干扰市场发展。
四、强制性许可和反垄断审查1.强制性许可强制性许可是指国家对于某些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特别批准,要求市场主体在该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
浅论中国国家垄断的法律规制
竺 妻 遵・
璺 ・ . 冀 规 经 集与 济 主存 及 相 关体 于层 筑 贝 妻 和律 济 中经 民 的在 其 互系 现上 建
“ ”… … … … …
制 。 主 :
处理债权债务 ,但这一诉 的缺陷在于 ( ) 1 股东拒不交付清算资料 内统 一市场形成后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为谋取本地 算组不予确认债权 ,应 当另行诉讼解决 ,可能导致不能直接解决 情况 出发 , 宏观上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这种需求的存 在可能 从 清偿问题。 会迫使一个 国家或地I /的政府对某些产业或企业进行限制 , - . 而对 第三种诉的积极意义在于直接追究到股东的责任 ,但实践中 另一 些产业或企业进行扶持和鼓励。由此 ,必然会使 某些企业或 到的难题 。 争激 烈程度 的增强
,
二 诉 积 意 在 摸 了 司 产 况 集 高 地誊 社 经 体 的 史 革 程 发 和 识 一 论 。 国 种 的 极 义 清 公 财 状 和 中 效 代 会 济 制 历 变 过 中 掘 认 这 理 的在
为实现宏观层面 的高效率 ,政府的宏观调控
弊 上 三 诉 属 当 人 诉 ,院 当 障 但 有 必 会 一 加 。体 经 利 将 得 屈 于 观 济 述 种 均 于 事 的 权 法 应 保 , 各 利孟 然 进 步 强 个 的 济 益 不 不 服 宏 经 发
究股东的责任 。如果因为会计资料不全等 导致不能完全实现清算 [ 关键词】垄断 国家垄断 法律规制
东存在主观过错 。对于有证据证 明主张清 算的股东 . 不应承担清
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的建立与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
2关于清算请求权与清偿请求权的关系
. . .
移济学和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有不少学者对国家垄断中的具体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爱护市场公正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解、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解、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章,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正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量。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解、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掌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爱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掌握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章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担当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垄断行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
垄断⾏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在我国,对于垄断⾏为,⼤部分⼈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
但是,由于垄断的复杂性,尽管反垄断法规定了禁⽌垄断的具体情形,⽐如禁⽌垄断协议、禁⽌滥⽤市场⽀配地位、禁⽌经营者集中,但是具体怎样来认定和判断,还是⼀个复杂的问题。
今天,关于垄断⾏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垄断⾏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美国反垄断法实践形成了认定垄断的两个基本规则,⼀是本⾝违法规则,⼆是合理规则。
但是,本⾝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的适⽤范围从初始的泾渭分明,逐渐发展到边界淡化,即原来属于本⾝违法的垄断⾏为,需要⽤合理规则来认定。
但是,出于产业政策等因素考虑,有些即或属于垄断的情形,也并不适⽤反垄断法加以禁⽌,或者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例外,这就构成了除外规则(除外规则包括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的意义就在于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
本⾝违法规则,⼜称为当然违法规则,反映的是⼀个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判断问题,违法⾏为的存在与否是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做出裁决的基础。
⽐如,价格限制协议属于本⾝违法,不需要进⾏合理性分析,不需要证明被限制的价格是否合理,以及被告是否具有实施限制协议的市场能⼒,或者协议是否损害了其他⼈。
之所以不需要进⾏合理性分析,不必关注其对竞争产⽣的实际效果,是因为从性质就可以推定,其产⽣的积极效果不可能弥补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这就内含有“显⽽易见”的逻辑。
本⾝违法规则具有低诉讼成本的优势。
从理论上来说,本⾝违法规则关注当事⼈实施垄断的恶意,当事⼈之间进⾏共谋的事实或当事⼈单⽅⾯滥⽤⽀配地位的⾏为都仅仅显⽰、表露了当事⼈的恶意。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就是当事⼈实施垄断⾏为的恶意,⽽不管当事⼈的市场地位、当事⼈限制价格的合理性、当事⼈是否已经实施了限制竞争的⾏为以及当事⼈⾏为的可能后果。
从实践来看,本⾝违法规则的运⽤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事实判断与法律规定⼀致,即可以认定违法。
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作者: 麻元青[1];李高俊[2]
作者机构: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2]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山东蒙阴276200
出版物刊名: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98-100页
主题词: 技术垄断;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摘要: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市场机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益最大化成为众商家的生存法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技术垄断的问题随之产生。
我国尚未制定反垄断法,因而政府在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
我国已初步具备制定反垄断法的前提和基础,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
为有效地解决技术垄断问题,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们应该立足于民法上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规来实现对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填补立法的空白。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2009221101120060 严安摘要:首先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3O年的改革历程,分析了国有企业的现状,国有企业大量缩水,国有经济比重不断降低,虽然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垄断地位依然很强。
但在国企改革的进展中,国企的垄断地位正“悄悄的”锐减,这对于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经济来说,就意味着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正在发生着“危险”的变化。
【1】关键词:国企的性质、国企垄断、反垄断、国企改革一、国企的性质与国企垄断的必要性1、国企的性质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
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
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于企业并不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由于我们认识的原因却主观的建立了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
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很多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或者说很多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具备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
因而,这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不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历史上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很多企业建立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事实上更不适合这些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政府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后,虽然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断迅速发展壮大,尽管国企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强支持,然而政府组织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能力,却逐步不适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获取最大利益的欲望 , 于是 , 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通过标准 的推广抢 占市场 , 获取巨额利益 , 成为大企 业追求的 目标。同时, 在移动通信 、 数字 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 , 由于技术 的庞大性和竞争的压力 , 任何一
基金项 目: 本文是笔者主持 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生物技术垄 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项 目编号 : 1 1 B F X 0 5 8 ) 。
作者简介 : 吕明瑜( 1 9 6 2 一 ) , 女, 河南西峡人 ,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河南省特聘教授 , 郑州 大学私法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竞 争法 、 知识产权法 。
以 回应 “ 如何 ” 规 制 为切人 点 , 拟 从 中 国技 术标 准垄 断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原 则 、 制度 模 式 以及 技 术 标 准 垄 断 中具体行 为 反竞 争性 审查 的方法 等方 面进 行探 讨 , 以期对 有效 规制 中国技 术标 准垄 断有 所裨 益 。
中 国技术标 准 垄断 法律规 制 的背景
要不是依靠资源优势和劳力优势 , 而是凭借以专利为基础 的创新优势和以商标为基础的品牌优势 , 它们 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技术标准或规则从而使其他众多企业去追随 、 遵循的技术标准主导者 , 与其他企
2 0 1 3年 1 0月 , 持 续近 两年 的 中 国首 例技术 标准 垄 断案— — 中 国华 为公 司诉美 国交 互数 字公 司 ( I n .
t e r D i g i t a 1 ) 滥用垄断地位案 ,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饱受美 国交互数字公 司技术标准垄
断之苦 的中 国华 为公 司在 该诉 讼 中获胜 , 被判 获得 2 0 0 0万 元人 民币 的垄 断赔偿 金 。该 案 由标 准 必要 专 利 许 可引发 的许 可 费垄 断高价 、 差别 待遇 等 纠纷 , 涉及世 界 范 围内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法 交叉 领域 最前 沿
个 知识 产权权 利 人均 难 以包揽 和控 制这 一领 域 的所 有技 术 成果 , 他 们 需 要 一种 能 更 加集 中 的方法 来 管
理 自己的权利 , 技术标准正好适应这~需要而产生 , 并得以发展和完善。技术标准与其他标准的本质 区 别 表现 在 : 技 术创 新 与知识 产 权之 间 的天然 联 系 , 决定 了技 术标 准 中往往 含 有 大 量 的知 识 产 权 , 而技 术 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推动与强化作用 , 使得技术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 战略在相互结合与交融 中 相得益彰 , 成为商家获取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武器 , 技术标准也因此成为知识产权人实施标准垄断的重要
的重要 工具 。加 入 WT O之后 , 中国市场上技 术 标准 垄 断 问题 凸显 , 特 别是在 华跨 国公 司技 术标 准 垄 断
危 害严重 , 推 进 并强化 中 国技 术 标 准垄 断的 法律 规 制具 有 重要 性 与 紧迫 性 。从技 术标 准 垄 断 的 实质是 经 营者凭借 标 准 中的知识 产权控 制 市场 、 危 害竞争 这一基 本 点 出发 , 系统构 建 中 国技 术标 准垄 断法律规 制 制度 , 是摆 在我 们 面前 的重要 任务 。 而 同等 对待 、 分 类规 制 、 合理 分 析 、 利 弊权 衡 等 规制 原 则 , 状 态规 制 与行 为规 制相 结合 的制 度模 式 , 以及技 术标 准 垄断 中具体行 为反 竞 争性 审查 的方 法等 , 则构成 中国技
的法律热点问题 , 引起世界各国, 特别是通信业 的高度关注 , 也使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现
实 地摆 在 国人 的面前 , 案件 所涉 问题 的复 杂性 与高 难度 , 考 验 着 中 国的 法律 , 也 考 验 着 中 国的 法 官 。然
而, 从 中国 目 前 的立法及制度供给来看 , 相关法律如《 反垄断法》 等 主要就技术标准垄断“ 应受 ” 法律规 制作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而究 竟应 “ 如何” 规制 , 法律并 无 明确规 定 , 尚是一 个 需要 深 入探 讨 的 问题 。本 文
工具 。
首先 , 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来看 , 技术标准为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提供了新的方式。在
当今 国际 贸易竞 争 中 , 卖产 品 已经成 为 公认 的 、 最 简单 的竞 争方 式 , 较之 高一 级 的是卖 技术 , 更 高一级 的 是 卖专 利 , 达到 最高 境界 的竞 争方 式 则 是卖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技 术 标 准 ¨ J 。 当今 世 界 上 的领 先 企 业 , 主
术标准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核心 内容, 对有效规制 中国的技术标准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词 : 知 识经 济 ; 知 识产 权 ; 技 术标 准 ; 垄断 ; 法律规 制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9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4 ) 0 2— 0 0 5 8—1 8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4年 第 2期( 总第 1 4 2期 )
中 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吕明瑜
( 郑州大学 法学院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伴 随知识 经 济的快 速发展 , 技 术标 准作 为知 识 经 济的 典 型代 表 , 日益成 为经 营者 实施 垄 断
一
、
( 一) 知识 经 济条件 下技 术标 准成 为经 营者 实施 垄断 的重要 工具
技术标准被看作知识经济的一个典型代表。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条件下 , 一项产 品或技术成果 的技术含量越高 , 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可观 , 单纯依靠传统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已经难以满足权利人
收 稿 日期 : 2 0 1 3一】 1— 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