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正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宁政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我区在构造上处于青藏高原东北缘与华北地台的结合部位,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环境复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为核心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
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宁政发[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使全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综合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正在增强,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城乡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不足、应急救援体系尚不健全、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宁夏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覆盖面更广、密度更大、布局更为合理的宁夏地震监测台网,全区地震监测能力M≥1.2级(重点地区台站密度相对更高),宁夏境内地震10分钟内完成速报任务;建成宁夏地震烈度速报台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
全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沿黄城市带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作为专项审查内容,对施工图抗震设防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九年二月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房屋建筑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当提高为乙类或者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设防。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银川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
受理投诉、现复场制核 资查料、、查制看作
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投诉情况,随 时检查,发现
科
监测
处罚 疏散通道的 个人
施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
侵占、毁损、
拆除或者擅自 移动地震监测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一)是否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 【法律】《中华 专项检查、进行现场勘查、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 根据巡查和 震情监测
人民共和国防震
开展损害评估, 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 投诉情况,随
银川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序 职权 号 类型
职权名称
监管 对象
监管内容及标准
法律依据
监管方 式
监管措施
处理措施
年度监管 计划
监管科 室和投 诉举报 电话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
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在设计、施
工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
位提供抗震设防要求。2.重大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
2
行政 处罚
设施的,危害 地震观测环境
单位或 个人
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是否危害 地震观测环境的;(三)是否破坏典型
减灾法》(2008 年修订)第八十
受行理政投处诉罚、确技保术监 标测准设和施正的常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 时检查,发现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及
科 监测 预报中心
求进行抗震设防。
震局令第 7 号)
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十三条
时跟踪督查, 发现违法行 为及时处罚
对占用地震避
【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专项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天气、气候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包括因干旱、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寒潮、冰雹、霜冻、低温冷害、冰冻灾害、连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龙卷风、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包括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植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有毒气体、环境污染等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相应加大投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5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7【实施日期】2009.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56号2009年6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地震局拟定的《全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是有效减轻地震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重要前提,也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把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全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3日全区地震活断层避让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自治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锐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军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思源自治区地震局局长成员:马贵仁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郑德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王风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戴永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王耀东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马贵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协。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8•【字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一定的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守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守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对防震减灾工作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增强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八条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自治区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3-05-29【生效时间】2013-07-01【关键词】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宁政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精神,现将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尽快推进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国地震局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成的检查组,2005年12月5日-7日在宁夏检查自治区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情况时,提出了八条建议(中震函〔2005〕375号),其中第五条明确提出“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普遍建设居民紧急避难场所”。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的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自治区有关厅局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的原则,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任务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首先要挑选附近无高层建筑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空旷地带,设立醒目的指向标牌。
以居民社区为单位,划分区域,分批分区域疏散民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宁政办发[2009]243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43号2009年11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认真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凡在我区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灾害救助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4)军地协同,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2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宁夏境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2.06•【字号】宁价费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20号)自治区地震局:你局《关于请求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函》(宁震函[2002]79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二OO四年二月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四防领域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四防领域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四防领域实施方案是指该地区在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风抗雹、防沙治沙四个领域实施的方案。
以下是该方案的一些要点:
防汛抗旱:加强水利设施建设,提高防汛抗旱能力。
加强河道管理,确保行洪安全。
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防震减灾:加强地震监测,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加强抗震设防,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地震灾害。
防风抗雹:加强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加强防风抗雹设施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确保及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
防沙治沙:加强沙漠化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植被恢复,提高土地质量。
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该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同时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工作总结参考(2篇)
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工作总结参考今年____月____日是全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为广泛宣传和普及灾害知识、防灾减灾知识、应急避险知识,按照县政府和《____县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要求,____镇通过开展集中宣传和防灾减灾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镇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了综合减灾能力。
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成立以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应急办、安监办、教委、水利站、林业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专人,保障经费,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二、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日活动。
____月____日上午,我镇在镇府前广场开展了“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日活动,分管领导和镇党政办、应急办、安监站多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活动,现场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回答咨询问题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____余份,接受群众咨询____余人次,有效提高了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宣传活动,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进校园活动。
在全镇中小学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宣传进企业活动。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企业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宣传进农村活动。
通过广播、宣传单、标语等多种宣传渠道(____),开展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增强广大村民对防灾减灾的认识,提高了防灾减灾意识。
通过组织开展“防灾救灾日”宣传活动,使我们提高了防灾减灾认识,推广普及了全民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进一步落实了应付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提高了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抗震设防工程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抗震设防工程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宁建[建]字[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抗震设防工程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48号)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震中区楼房大面积倒塌,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决定2008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对既有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一次抗震设防工程质量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对象(一)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即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教育工程;医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二)住宅和塌陷区安居工程;(三)“塞上农民新居”工程;(四)1989年前、1989-2004年的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基本情况全面统计排查;二、检查内容和重点(一)内容1.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监管的情况;2.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3.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是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检查依据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2.《要点》所涉及到的相关有关法律法规;3. 2002年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检查要求(一)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做好学校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学校布局规划,严禁在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带、水库下游、滞洪区内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公用设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法律性文书。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确认的地震动参数是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法定依据。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填写说明一、本确认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统一制作,作为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确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法律性文书。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确认书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委托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本确认书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三、凡未经本确认书确认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部门不得设计。
四、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确认书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时,建设单位应主动出示本确认书,并积极配合检查。
六、凡未按本确认书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七、填写本确认书需准备的材料有: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或投资计划;工程建设场地位置平面图;地质勘查报告等。
八、填写本确认书要求内容真实、具体;字迹端正、清楚;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九、填写内容若较多,可另加附页;本确认书中所有日期和数字一律使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十、本确认书一式3份,建设单位及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存1份。
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规定(试行)
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规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流程,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在地震发生后,为保证震区的社会稳定、协助政府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和积累科学资料,地震部门在震区和围绕震区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现场监测;震后趋势分析与预测;震情、灾情和社情的收集和速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科学考察;社会宣传等。
第三条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和迅速有效的原则。
为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做到震前有准备、震时见实效,成立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加强平时的应急演习。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包括震情分析预报组、地震监测与通讯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及科学考察组、后勤保障组、地震知识宣传组、新闻发布组和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
第四条地震现场工作队由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织调派;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完成地震现场前期各项工作。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后,实行队长负责制。
队长可根据灾区具体情况和事态发展,安排和指挥现场工作,并及时向后方指挥部汇报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采用两队备份制和缺位递补制,确保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切实有效。
第五条地震现场工作规模:根据地区差异、震级大小和破坏程度等因素,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规模如下:(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含)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我区7.0级(含)以上地震。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现场工作队(A)和备份队(B)应立即准备仪器设备,震后2小时出发赶赴灾区,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如两队队长或组长有空缺,根据缺位递补制,队长由副队长担任,组长由各组成员先后排序依次递补者担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宁建[规]字[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宁建(规)字〔2011〕3号)各市、县(区、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抗震规范”)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新抗震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抗震规范的执行原则上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10年12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抗震规范进行设计。
同时,2011年3月1日起出图的项目必须按新抗震规范执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于2011年3月1日起受理的项目一律按照新抗震规范进行审查。
二、要高度重视新抗震规范的执行工作,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配套完善设计软件,确保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并熟练应用新规范、新软件。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依据新抗震规范受理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新抗震规范审查项目,组织施工、监督和验收。
三、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建标标函〔2009〕50号)的意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在总结震害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很好地贯彻了《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过程”应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技术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7年-202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7年-2020年)判定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07]16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7年-2020年)判定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163号2007年11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或批准的区域。
为加强我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年-2020年)判定结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相关部门应用最新的地震观测数据和研究成果,开展了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7年-2020年)判定研究,经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确定了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见附图),并提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7年-2020年)判定结果(一)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年-2020年)。
宁夏北部至宁夏内蒙古交界地区,包括石嘴山市的惠农区、大武口区、平罗县,银川市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及贺兰县的部分地区。
面积4418平方公里,约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6.6%。
(二) 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7年-2020年)。
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3个区域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宁夏中部2个区域,一是吴忠市的利通区、灵武市的部分地区;二是同心县、海原县中宁县喊叫水乡的部分地区;宁夏南部1个区域,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的部分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3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7【实施日期】2004.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34号2004年7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区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目前又处于地震活动周期的活跃期,北部宁蒙边界和南部宁甘边界均存在较为活跃的强地震带,地震、洪水、滑坡等突发性灾害的潜在威胁始终存在。
为了确保在地震、洪水、滑坡等突发性灾害发生时,紧急安置转移灾民,对灾民实施紧急物资救助,保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区决定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一、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目前,我区已将救灾物资仓储建设纳入了《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并在固原市建立了一个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减灾救灾工作的需要。
根据我区实际,自治区将在银川市建立一个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石嘴山、吴忠、中卫三市和各县(市、区)要筹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互为补充、互相支持的自治区、市、县三级救灾物资仓储网络体系。
三市建库资金由自治区补助一部分,统一规划(民政厅牵头),今年年底竣工。
县级储备库建库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目前,各地可先采取租借方式解决救灾物资仓储设施问题。
二、物资储备种类、数量(一)储备救灾帐篷。
目前,我区现有救灾帐篷3000顶(其中:棉帐篷1500顶、单帐篷1500顶),已向石嘴山、吴忠市调拨棉单帐篷350顶(棉帐篷150顶、单帐篷200顶),向固原市调拨棉单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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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正本)(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宣传教育、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
每年12月16日为1920年海原特大地震纪念日。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七条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特大型桥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数据的归集、使用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给予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出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群测群防工作,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和临震宏观异常信息的能力。
第十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区域、时段的震情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一)人口和建筑密集的城镇;(二)地震危险区、重点监视防御区;(三)地震多发区和人口密集的农村;(四)重大活动时段。
第十一条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地震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自治区建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责任制。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抗震设防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加强减隔震技术应用的指导、技术服务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抗震性能鉴定、核查登记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执行规划和计划,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第二十三条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住宅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抗震性能评估后,逐步纳入重建或者加固改造计划;不能进行重建或者加固改造的,应当制定详细预案,纳入抗震设防重点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引导农民进行民居抗震加固。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对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鼓励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二十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等防震减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应当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二个学时的专题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并推广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段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防震减灾公益性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救援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应当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医疗、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统筹安排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确定人口和建筑密集区域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适时组织宣传和应急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明示其地震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有关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设施、设备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六)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地震灾区有关人民政府除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二)组织公民参加抗震救灾;(三)情况紧急时,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四)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和灾情初判意见,提出采取地震应急处置建议,发布震情公告。
第三十三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辖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第五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为恢复灾区群众生活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组织编制地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与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与实施;(二)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三)抗震设防要求与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情况;(五)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核查登记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及抗震加固等工作情况;(六)人口、建筑密集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排;(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八)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九)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十)防震减灾经费的投入与使用;(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情况;(十二)其他防震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