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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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式 发布,全国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1) 《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 ( 1990)
一、教育法的含义

狭义: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 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材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
效力;

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一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 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 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4节)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4节)

动 产: 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 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
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案例: 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 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教育者—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其他行为: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 动的各种行为。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 育法律条文
4、同教育法律文书区别
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 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特点:只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对某一特定的主 体(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具有约 束力,其法律效力只对特定的对象,没有普遍适用 的规范性,它们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 律规范本身。
【案例】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教室 里上语文课。语文老师王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张同学一 直在说话。王老师开始“警告”张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 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张同 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王老师火了,立 刻站起来,走到张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 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张同学 却大哭起来,但王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
以国际法主体名义参与国际事务;通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 力。
(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 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A 宪法 B 教育法律 C教育行政法规 D地方性教育法规 4、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
灵魂。( ) 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 教育法律 B 教育行政法规 C 教育政府规章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社会 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使教生范围发生的争议就会形成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 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属于横向性(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它是平等主体 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在法律地 位上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如教师与教师之间、学校 与家长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等都是平等主体。他们 之间涉及人身、财产等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教育法规
(一) 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 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 两种。
由次可见,教育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一般认为,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的综合性 的法律关系,而在具体的教育案件中,可能形成的教 育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民事 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
五、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一、教育法理论概述[了解]:(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征(1)首先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意志性(2)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规范性(3)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强制性(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二、教育法律规范[熟悉]:(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三、教育法律关系[应用]:(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4)其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1)自然人(2)集体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的对象(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了解]:(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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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 从不同的意义出发 , 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 解。通常情况下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 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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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 (二)教育法律 ♦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文件,称教育法律。教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文件,称教育法律。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 1 。教育基本法律 ♦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10章 条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 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 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 位、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 育法律关系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育法律关系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 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 2。教育单行法律 。 ♦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 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现行宪法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条的规定, 第 67条的规定 , 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 主要有以下几部 : 条的规定 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980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年 月 日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93年10月31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年 月 日 育法》 另外, 育法》( 1998年8月29日)。另外,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 年 月 日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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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 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训。

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是调整职业教
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
(四)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 整的教育法。

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 的教育法。

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 重要的组成部分。
(五)民办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法规:在本行政区内域生效,由这些地方的立法机 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可分为两种:


Hale Waihona Puke 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只能在其管辖范围
内生效。
三、教育法的效力
(三) 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主要包括

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 和组织全部或部分有效;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二)行为准则(处理)
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处理是指法律 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作什么,禁止做什么或 要求做什么。
(三)法律后果(奖惩) 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情况。 肯定式即奖励,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肯定,对 各种合法行为的保护、赞许和奖励。否定式即惩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 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确定的 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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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 1 教育事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2 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3 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2
二、教育法特性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教育领 域的社会关系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 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 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 管理、教育与被教育 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 是极其复杂的。
具有公定力、强制性、多变性、没有统一的 法典的特性。
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终身教育理念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

2.2教育法

2.2教育法

第二章教育法识记部分(1)教育法的概念和原则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二、公共性原则1.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

2.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3.教育工作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平等性原则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四、终身性原则,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2)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保障的含义(3)依法治校的含义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4)教育权的含义、构成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制)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

岗培-教育法-第2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岗培-教育法-第2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 三 节
一、法的渊源
1、历史渊源
2、理论渊源
3、形式渊源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省(市)政府规章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四节
教育法律体系
3、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五节
教育法的地位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3条2款)
▪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 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 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 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5条1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 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 学生。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 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5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渊源释义 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 2.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简称法源,意
2、对教育目的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
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第2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 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3.辨析几组概念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

山西教师招聘: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知识二

山西教师招聘: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知识二
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资料: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
我国目前公布实行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日修订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平等性原则。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终身性原则。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教育法(参考资料2)

教育法(参考资料2)

Part 1 教育法原理第一章导论1. 教育法治化:即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 教育法: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原则:(1)依法治教;(2)提高全民族素质和推进人的现代化;(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5)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

2. 教育法的渊源:指的是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它是指国家有权力机关指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时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主要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茶园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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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义务的格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 权利可以抛弃,义务必须履行 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 虚假的权利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 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 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33条 保险法》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外,其他报刊可以 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3条2款) 著作权法》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 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 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 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5条1款 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发生法律冲 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 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 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 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 数额,被告须赔偿原告70万元;被告则要求 数额,被告须赔偿原告70万元;被告则要求 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 “政府指导价”计算——被告只需赔偿原告 政府指导价”计算——被告只需赔偿原告 7万元。面对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 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 持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 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 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 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 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 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 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 故。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 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 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12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120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 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法》31条2款 义务教育法》31条2款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3.辨析几组概念 3.辨析几组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 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1.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 1.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 该规范的条件的规定。 2.行为准则(行为模式):即法律允许做什 2.行为准则(行为模式):即法律允许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授权性规范 可以/有……权利 可以/有……权利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06条) 民法通则》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2.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责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 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行政机关的义务,又叫职责,本身 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职权” 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职权”,不可分 割,不可处分。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作了“ 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作了“《种子 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 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 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 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 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一石激起千层浪”,李法官宣告 一石激起千层浪”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的表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述引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 大认为这样的表述“ 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 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 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 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 行为” 行为”。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五个方面: 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释义 1.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指有权机关 1.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指有权机关 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 的、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秩序的特定行为准 则。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2.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 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结构的一般行为规 则。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 式而言的。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1.教育法作为行政法具有公定力、强制性、 1.教育法作为行政法具有公定力、强制性、 多变性,从形式上看,没有统一的教育法 典。 2.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 2.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 终身性原则等。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行为的结果或他人 将如何安排自己行为 自己或他人 教育作用: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 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 行为 人本身和其他社会成员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2. 社会作用: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 而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 如经济作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如经济作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政治作 用——组织国家机构、调整对外关系;社 ——组织国家机构、调整对外关系;社 会公共事务——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会公共事务——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技术规程、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发展、预防 社会冲突、社会救济等。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3. 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 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4. 教育法律关系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 又有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弱强制性)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者 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位 阶
行政法规


法律(狭义的法律) 法律(狭义的法律)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特区别行政区的法律 上位法优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四、教育法律关系 五、教育法的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释义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 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力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 必须/应当 禁止性规范 不得 /禁止
《教师法》第3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 教师法》 3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应当采取措施,改善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 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10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10条 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 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 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1.物 1.物 动产 不动产 2.行为 2.行为 3.精神产品 3.精神产品 教案?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 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或不作 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或不作 出一定的行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 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权利(rights)与权力(power) /私权与公权 权利(rights)与权力(power) /私权与公权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3.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
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 定——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 ——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 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 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101条 民法通则》101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144条 合同法》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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