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浅析
一
的基 础数 据 是 以 会 计为 基 础 的 。
( )独立性原则 二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企 业所得税核算差异的处理原则
I 一
、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 务处理保持各 自 的 独 立 性 .才 能 保 证 会 计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对 会 计 与 税 法 差异 的处 理 应 坚 持 统 和 应 纳 税 额 的 准 确 性 。 < 收 征 管 法 》 税 性 与 独 立性 这 两 项 原 则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纳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或者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由于 会 计 准 则 与税 法所 规 范 的 对 象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在 发 生 当 期 扣 除 。 “
税 。”因此 ,在进行会计核算 时,所 有
和 目标 不 同 两 者 的差 异 无 法 消 除 。如 税 法 对 借 款 费 用停 止 资 本 化 的时 间确 定 企 业 都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会 计 准 则 的相 关 要 果 以 税 法 为 依 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会 导 致 在 有 关 资 产 交付 使 用 时 而 《 业 求 . 进 行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企 会 计 信 息 失 真 .如 果 以 会 计 核 算 的 收 入 会 计 准 则 第 1 号— — 借 款 费 用> 准 则 确 告 。在 完 成 纳 税 义 务 时 ,必 须 按 照税 法 7 和 利 润 作 为 计 算 流 转税 和所 得税 的 计 税 定停 止 资 本 化 的 时 间在 有 关 资 产 达 到 的 规 定计 算 税 额 及 时 申报 缴 纳 。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37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王岱昶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当今的世界已步入全球化时代,会计准则也成为商业通用的语言,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也及时紧跟经济浪潮制定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和发展,也扩大了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虽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两者存在诸多的差异。
首先,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准则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指导和约束各企业按规定的原则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保证资产、负债及权益、收入成本及费用等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而税法是国家强制性、无偿参与社会分配从而实现财政收入;其次,它们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最后,世界经济走向的需要,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会计准则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税法的制定则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以法的形式去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鼓励平等竞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核算的成本和难度,文章在会计准则框架和税收法规下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税会差异;基本原则;纳税调整;常见业务引言税会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各项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日常经济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因此文章将从税会差异处理原则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常见业务分析,在其具体的运用上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关于浅论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的文献综述
目录中英文摘要 (1)一、国内外会税差异的现状 (2)1、国内研究现状 (2)2、国外研究现状 (2)二、会税差异产生的原因 (3)三、关于会税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4)四、关于会税差异的协调方法 (4)五、总结 (5)参考文献 (5)毕业论文《浅论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文献综述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 2012级4班陈亚可指导老师李光凤中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修订二者之间的差异也逐渐扩大。
对于同一业务,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处理各异,若现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过大,不仅会造成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利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以及国家税收机关的征税成本,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因此,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研究其协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近年来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及其协调的文献进行了整理评述,主张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协调方法,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涉税风险和会计核算成本,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制度所得税文献综述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revision of the income tax system reform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re gradually expanding. For the same busines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i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urr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come tax law is too big, not only can cause a lot of tax adjustment nature,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user to understand and to grasp the method of income tax accounting, and increase the enterprise's tax payment cost and tax cost of the tax organs of the state, the lower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refor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to study the coordin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relevant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ax system in recent years the income tax accounting differences and coordination of literature review, argues that analyz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and to seek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two method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costs, tax related enterprise risk and cost accounting, tax authorities and tax costs.Key words: accounting standards tax system income tax literature review 自从税收产生后,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会产生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本文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进行探讨。
《四川会计》四川省级经济文章发表,创刊于1981年,是财会专业刊物。
探索和交流有关会计新旧制度转轨、会计改革、成本改革及财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
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一、前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差异的存在由来已久,它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极待解决的问题。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大改革下,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经历了从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到协调的动态发展演变的过程。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会计与税收高度统一;20世纪90年代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两者的差异出现了日渐扩大的趋势;2001 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施行以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分离变得明显;自20xx年开始,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继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进一步分离,两者差异加剧扩大。
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有关税会问题的探讨不断升温的同时对两者差异协调可行性的关注也越来越密切。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适当分离可以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提高会计信息国际可比性。
伴随着我国会计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系列的新制度、新法规相继出台将两者差异与协调的研讨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我国专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相似问题存在。
由于会计与税收制度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方向、重点和采取的措施各国都保持着自己国家的特色,没有一个完美的模式可供我国照搬照抄。
国外学者对此领域的的研究比我国大约早了半个世纪,他们的研究成果对我们深入开展研究提供了可贵的思路,仍然具有十分巨大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1.国外对于差异客观性的研究国外在探讨差异的存在时,许多研究都显示税会差异从90年代晚期开始扩大。
以下研究从不同角度证明了税会差异存在的客观性,为一后学者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Krasniewski(1995)讨论了美国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采用的会计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四——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投 资企业确 认投 资收益 , 仅 限于被投 资单位 接受
投 资后产生 的累积净利润 的分配 额 , 所 获得 的利 润或 现 金股利 超过 上述 数额 的部 分作 为初 始投 资 成本 的 收 回。 在税 务处理上, 投 资企、 【 确认 《 企业所 得税法 》 股
额 时,应 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 各项 可辨认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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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 T E S O N P O L I C Y 政策解读 翻
价格重新确 定长 期股权投资 的计税 基础;作为补价 的 非股权 支付额 的公允价值低 于股权 账面价值 一 定 比例 的, 属于 免税合 并业 务, 此 时, 被合 并方企业将 全部 资 产和 负债转让给合 并方企业 ,除与 非股权 支付额相对 应 部分 的资产 转让所得 或损失应 在交 易当期确 认外 , 经税 务机关确认 ,合并业务 中涉及 当事各 方可暂不确 认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并方企业应 以接 收被 合并 企业 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的原账面价值 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计税基础 。 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 , 被合并方企
以长期股 权投 资的账 面价值 以及其 他实质上构成对被 投 资单位净投 资的长期权益减记 至零为限,投 资企业 负有承 担额外 损失义 务的除外。被投 资单位 以后实现 净利润 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 弥补 未确认 的亏 损 分担额后 , 恢 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 4 .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 净损益的份
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 资 的初始 投 资成本小于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 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 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 的成本 。 2 . 投 资企业取 得长期 股权投 资后 , 应 当按 照应享 有或应 分担 的被投资单位实现 的净损益 的份 额 ,确认 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 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 分
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
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一、引言随着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企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需要适应新的变化。
本文档旨在对比分析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主要差异,并探讨这些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二、新旧准则概述旧制度:通常指的是企业过去遵循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可能基于历史成本原则和过去的税法规定。
新准则:指的是最新发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IAS 12《所得税》或中国会计准则中的相关条款。
三、主要差异对比1. 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的差异处理旧制度:可能较少区分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的差异,或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较为简化。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的差异进行详细识别,并对暂时性差异进行系统性的会计处理。
2. 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旧制度:可能只对某些特定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对其他差异不予考虑。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评估,并计算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旧制度:可能对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较为保守,只在有明确的转回迹象时才进行确认。
新准则:放宽了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条件,允许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 税率变动的处理旧制度:可能要求企业在税率变动时立即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新准则: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法,允许企业在税率变动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重新评估。
5. 亏损补偿的处理旧制度:可能对亏损补偿的处理较为简单,只允许在有限的年度内进行补偿。
新准则:允许企业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或通过更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亏损补偿。
四、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会计处理的复杂性: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更为详细的会计处理,增加了会计工作的复杂性。
税务筹划的空间:新准则提供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企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税务风险。
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新准则增强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税务状况。
合规成本的增加: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适应新准则,包括培训、系统升级等。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
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研究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研究摘要: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企业在计算净利润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以确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研究,对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研究。
主要包括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计算方法、会计凭证的编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提、所得税费用的处理等。
1. 引言随着全球准则的趋同,我国于20XX年正式颁布了新的收入准则,替代了旧的准则。
新收入准则统一了各种不同行业的收入识别、计量和报告要求,使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加准确和可比性更强。
新准则的实施也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报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方面。
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为企业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提供参考。
2.1 永久差异永久差异是指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在计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差异。
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收入和费用,在税法规定下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永久差异一旦发生,就不会产生税收影响,也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永久差异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纳税收入的项目、不得转回确认的费用项目、不满足确认条件的收入或费用项目等。
2.2 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在计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时差,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产生税收影响,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暂时性差异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暂时性税前差异、暂时性税后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
3. 会计处理在纳税调整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会计凭证的编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提、所得税费用的处理等。
3.1 会计凭证的编制在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后,企业需要编制相应的会计凭证,将税前利润调整为税后利润,并明确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和性质。
3.2 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提根据会计要求,企业需要确认和计提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1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的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2 制定这两个标准的主体不同。虽然说税 法的制定 。 . 1 税种要会
11 适用 于企业 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政司 , 实际上两个部 门作为 国家的政府职能 , 它的 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的规 角色我们 给它定义 , 税务总局是个大出纳 , 财政部是个大会计 , 管 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帐的, 我预算收入都有哪些 , 怎么组成 , 我监督人库 , 预算支出都 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 业 有哪些由它来安排预算 , 这个钱从哪儿来 , 是由出纳来收 。 国家税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务总局实际上是一个出纳都叫不了, 叫收款员 , 只收税 , 出这一 支 外资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块儿不归他, 归到财政部。作为两个不 同的政府部 门, 的职能 他们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乡村集体所有制 不 同, 他们在制定有关政策 的标准方面也是不 一样 的, 主体不一 企业条例》 的规定成立 的企业 , 但不适用 于个人独 资企 业 、 合伙 样 , 所以两个不 同的政府 , 不可能制定出不 同的东西来。
企业。而新会计 准则适用于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设立的企业 22 制定标 准的 目标不 同。税法制定 的目标应该主要是公平税 . ( 包括公司。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
负、 公平竞争 , 保证 国家财政收人的完成 。那么作为财政部制定
1 《 . 企业所得税法》 2 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 企业所得税法》 不仅 会计标准 ,它制定新 的会计准则的 目标主要是要求我们 的企业 适用于企业 。 还适用 于其他取得 收人的组织 , 包括 根据《 事业单 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主要是为了真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的规定成立 的事业单 位 , 根据《 社会 团体 实性、 客观性 、 可靠性 , 主要是从这个方面来制定会计准则 。 登 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成立 的社会 团体 , 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 3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外购固定资产:
《会》 1、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使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等。
《会》
2、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 上具有融资性质购入,固定资产的成 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 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 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 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所得税法10条 未经核定的准备 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所得税法条例55条未经核定的准 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实际 发生时扣除。
调整: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或转销存货跌 价准备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差异: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估价入账, 决算后调账,引起的折旧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固定 资产入账,开始提取折旧;
竣工决算后,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不调整 已提折旧,将新剩余价值在应提剩余折旧年 限内折旧。
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6〕235号 第四条 关于固定资
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贷:原材料
2
应交税费-增(进转出)0.34
借:其他应收款
1
管理费用
1.3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税前扣除1.34万元
二、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固定资产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问题 (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五)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六)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新准则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了会计收益调整空间。
但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由于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依然存在差异。
本文试图通过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初步分析,抛砖引玉,探索逐步缩小和消除差异的方法和渠道,并希望能为财务人员灵活利用差异进行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款提供帮助。
一、会计与税法原则的差异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
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
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
例如,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
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但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成因(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1.会计的目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对企业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以反映企业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为该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
2。
税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为作为目标。
其主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
所以税法的规定带有强制性,无偿性,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1。
会计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这些要素的定义以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率、减税、免税等要素.(三)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会计的执行规范:会计的执行主体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管是大的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适用的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方面,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企业实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执行时间方面,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核算,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准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规范方面,税法主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时间方面,税法的执行并不具有及时性,并不需要企业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马上进行税款的计算,而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在核算中的表现(一)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企业当期实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就算企业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环境目标。
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
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
我国应借鉴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
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
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使用。
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4号准则对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以下简称收入准则);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同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业纳税人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一、收入概念的界定(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十三)——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在 会 计 处理 上 , 有 至到 期 投 资应 当按取 得 时 持 的 公 允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的债 券 利 息 , 单独 确 认 为应 收 项 目。持 有 至到 期 应 投 资 在 持 有期 间 应 当 按 照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确 认 利 息 收入 , 入 投 资 收益 。实 际利 率应 当在 计 取得 持 有 至到 期 投 资 时确 定 , 该 持有 至 到期 投 资 在 预 期存 续 期 间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问 内保 持 不 变 。实
计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的金 融 资 产 ,在 实 际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按 规 定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和 投 资 交 易 发生 前 , 虽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属 于 没 有 收 益 。 但
实 际取 得 的收 入 , 业 此 时没 有 纳 税 能 力 , 般 来 企 一
.
央企业全面执行。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 《 与新会计准则到底存在哪些差异?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 如何根
i 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本刊根据 中国税务报 系列文章理 出一组文章 , 希望对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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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新《 企业所得税法》 与新会计准则有所帮助。
j
一
、
金 融 资产 的 会 计与 税 务 处理
( )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三 贷
说 , 应 当 计入 收入 总 额 , 对 会 计 处 理 进 行 纳 税 不 应
调整 。 ( ) 有 至 到期 投 资 二 持
在 会 计 处理 上 , 融 企业 按 当前 市场 条 件 发放 金 的贷 款 , 应按 发 放 贷款 的本 金和 相 关 交 易 费用 之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一 般 企 业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深度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与税法差异分析第一讲会计准则框架及其对税法差异的影响一、会计准则体系(一)准则内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39项会计准则构成,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指适用面最广、对会计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主要对会计核算基本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做出的规定。
具体准则的分类类别规范范围具体会计准则一般业务准则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报告准则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等(二)实施步骤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8年,新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
2009年,扩大到国有大中型企业。
2010年,除小企业外全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准则。
2011年扫尾。
届时,将全面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规定。
财会便[2010]15号: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2010.4.13)财会便[2010]16号: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稿《采掘活动》征求意见的函财会便〔2010〕11号:关于调研报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2010.4.2)二、会计准则改革对税法差异的影响(一)差异总体在缩小1.会计准则对资产普遍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法的计税基础保持了一致,大大减少了资产计量的差异;2.对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准则大部分已经确认为收入,与税法保持了一致;3.会计准则将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业务,也不再确认为资本公积,减少了相应的纳税调整;4.新税法也在很多方面尽量与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新会计准则引发的税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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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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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会 对 准 刈 弓 反 的孤 务 问题 分 祈 I
。徐 波
各类 企业都 面临着 财务会 计 和税 务会 计 的矛盾 。由于 新 的准则体 系下 , 务会 计与 财务会计 的 口 是越 来越不 税 径
一
融 资租人 固定资 产等方 面 ,新 企业 会计准 则要求 采用实 际
方 面发生 了不小 的变 化 。新 税 法 与新会 计 准则 同时实施 , 进一 步加大 了企业会 计与 税法差 异的处 理难度 。如 何理解
差异 和准确处 理差异 ,是 企业非 常关 注的 问题 。
一
在财务报表报后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期间的销
售退 回 ,其 会计 处理与税 务处 理也存 在真空 区 ,容 易被利
乏预 测性 。
面 ,不论是纵 向比较还是 横 向比较 ,都 缺乏必 然 的统计规 律 ( 书 郎 ,20 P 指标 的变 化之所 以缺乏 持续性 , 杨 0 6 oE S 是 因为公 司业 绩 中有 相 当部分 可能 来 自于非 经 常性 损益 , 笔者选取 20 年 1 1 08 月 5日 ( 潇湘晨 报 》 披 露年报 的金 《 ) 宇车城 (0 83 等 6 000 ) 家上 市公 司 ,其 中利润 的增长 分别 来 源于 以资抵 贷 、诉讼 胜诉所 获收 入 、股 权置换 收入 、大 股 东豁 免债 务 以及 土地 使用 权拍 卖收 入 ,6家企业 无一 例 外 都是依 靠非 营业性 收入来提 高 E S P ,因为收入 来源 是基
4E S 标在 表现 企业发 展能 力及企 业价 值方 面解 释 .P 指 力 不 够。 有研 究 表 明 ,E S指 标 在 表现 企 业 发 展 能力 方 P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十二):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认为债务重组损 失, 计入营 、外支 出。 I 债权人 已对债权 计提减值准备 的, 当先将 该差额冲减 减值准 备, 应 减值 准 备不足 以冲减 的部分,确 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 , # 支出。 J F k 发生的相关税 费, 分别 按照 长期股权 投资或 者 _ 金融 r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的规 定进 行处理 。
税务处理 :以债 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 的债 务重 组, 除企业改组或者清 算另有规定外 , 债务人应 当将 重
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 的股权 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 确认 为债务重组所得 , 计入 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
税务处理 : 债务人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 务 , 除企业
税 务处理 : 根据 《 企业所 得税 法实 施 条例 》 2 第 2
条 的规定 , 务重组收 入属 于其他收入 。 债 以现金清偿债
务的,债 务人 应当将 重组 债务的 计税基础 与实际支付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现金之 『 的差额 ,确认为应纳税所 得额 ,计入收入 总 日 J
额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 基础 与收到的现金
债 务的账面价 值与实 际支付现 金之间 的差额 ,确 认为
债务重组利得 ,计入营业外 收入。重组债务 的账面 价
值, 一般 为债务 的面值或本金 、 原值 , 如应付账款 ; 如有
利息 的, 还应加上应 计未付利 息, 如长期借款等 。债权
允价值之 问的差额 , 应计 入营业 外收入。 资产转让损益是指抵债 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 与其账 面价值之 问的差 额。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
会计处理 : 以现金清偿债 务的, 债务人应 当将重组
浅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浅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摘要]本篇论文是讲述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的内容。
它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①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产生原因;②差异产生的问题;③如何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
[关键词]差异;目的;前提;问题;协调我国于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新准则推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用国际化的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新准则的发布更是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产生原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方面:1.1两者目的不同。
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1.2两者的基本前提不同。
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必然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3两者的内容不同。
我国的会计与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
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所以,相关与可靠是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
而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具有强制和无偿性。
因此,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1.4两者的制定机构不同。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公布执行。
我国的会计准则定位属于行政法规性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由财政部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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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会计和税务
处理上的差异分析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33]号文批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也经政府部门批准实施,在认真研读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同时,本人也想把学习的体会总结如下:
一、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残值后的金额。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规定: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计算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这两个规定我们可看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使用寿命确定的话,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不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会计核算上应不进行摊销,但是从税务处理上还应按不低于10年进行摊
销处理,这样才会节约税务成本。
例如:2008年1月1日某企业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支付转让款400万元,该专利使用年限不确定,年末该企业会计利润为600万元,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0万(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400/10+50=610万元,因为会计准则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着减值的提取发生变化,但是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
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40*25%=10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12.5万元,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0*25%=12.5万元。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以后确定使用寿命后再把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对于符合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则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但是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同时满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大修理支出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进行资本化并进行折旧,一种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但是税法规定改建或大修理支出按使用年限进行分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不能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是企业会计准则未强调这一点。
现举一例:某公司1987年新建厂房一栋,价值600万元,税法规定使用年限为20年,净残值率为5%,已提足折旧,2008年1月份公司进行改建,6月份交付使用,共发生改建支出200万元,估计该厂房还可使用10年,假定扩建后厂房的预计净残值为扩建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3%,折旧方法
仍然为平均年限法,企业所得税率在这10年中一直执行25%税率。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厂房30万元,累计折旧570万元,贷:固定资产-厂房600万元,发生改建支出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厂房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5月份交付使用时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厂房230万元,贷:在建工程-厂房230万元,每月折旧额为230*(1-3%)/120=1.86万元,2008年该厂房共计提折旧1.86*6=11.16万元。
但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该厂房账面价值仍然为30万元,由于已提足折旧,故停止计提折旧,但是2008年应摊销200/120*6=10万元,这样按会计准则计提的折旧就和按企业所得税法摊销额相差1.16万元,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16*25%=0.29万元,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0.29万元。
2009年1月-2017年12月每年会计折旧与税法摊销差额为2.31万元(230*[1-3%]/10-200/10=2.31万元,产生递延所得税款为0.58万元,每年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8万元,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0.58万元。
2018年6月折旧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16*25%=0.29万元,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0.29万元。
这10年中共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8万元。
假定在2018年7月进行处置该固定资产,处置价款为40万元,处置费用为1万元,会计中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收入=处置收入-(按
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成本-按会计准则计提的累计折旧-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本例中按会计准则确认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收入=40-(230-223.1)-1=32.1万元;税法上处置该固定资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本例中按税法确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0-(600-570)-1=9万元,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的处置收益与税法上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差23.1万元,转回可抵减性时间差异为5.8万元(23.1*25%),此时会计份录为: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8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8万元。
至此,因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折旧和摊销存在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三、商誉处理上的差异
商誉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按形成途径可分为三种:一是企业自创的商誉;二是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三是企业外购的商誉。
对于第一种商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第二种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但是每一会计年度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后,不能转回。
对于第三种外购所得的商誉,企业会计准则未做具体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在核算时,对于自创的商誉可以一次性进费用,不做为无形资产核算,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外购和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在持有期间都不摊销,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也不得扣减计税基础。
处置时也只有外购的商誉可以在税前扣除。
以上所列差异只是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中的一部分,企业财务会计在日常核算中必须多留心这种差异,多学习,才能准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