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监管体系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其建议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其建议1. 引言1.1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背景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备受关注。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更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股票或股权的方式,激励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股权激励能够让企业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形成利益共享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激励可以帮助国有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有效激发员工的创新和创造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设计,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1.2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性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国有上市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激发其创新创造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股权激励可以帮助国有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股权激励还可以增强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意识,促进团队协作,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和绩效水平。
通过股权激励可以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利益着想,强化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责任感,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和团队氛围。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激励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分析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手段,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绩效。
目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歧视性,导致激励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提示适用于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缩写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提示所表示股权激励,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派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行的中长期鞭策。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遵从以下指导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秉持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鞭策对象利益,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变现,确保中小股东利益,维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秉持鞭策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表示,适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鞭策力度;(四)秉持从实际启程,谨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胱史⒎峙洹2021〕175号、胱史⒎峙洹202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胱史⒎峙涫保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湘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推动我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为全省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金融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发展总体目标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凝聚各方力量,采取有效举措,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运作规范性、改善信息披露质量、解决突出问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效益、核心竞争力、创新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服务“三高四新”战略产业支撑作用明显。
到“十四五”末,全省上市公司达200家以上,总市值超3万亿元,资产证券化率达50%以上。
二、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
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围绕我省稳步实施“八大工程”“七大计划”,遴选治理结构完善、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做好上市后备资源梯队建设,分类指导。
抢抓注册制改革机遇,着力引导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智能制造、5G通信、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上市。
健全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加大上市推动力度。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
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20年4月23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四条本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监管机制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监管机制近年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监管机制备受关注。
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和财务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分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探讨其完善的方式,并讨论监管机制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权力分配、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一系列组织关系。
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和增强投资者信心,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具体来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意义。
首先,完善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分散,他们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董事会行使。
如果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可能滥用权力,损害股东的利益。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其次,完善的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一个有效的董事会能够制定科学的决策,明确公司的战略目标,并对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此外,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减少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最后,完善的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同时,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推动公司的创新与发展。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方式为了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首先,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其独立性关系到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能力。
应该鼓励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并加强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
同时,要确保独立董事的选任过程公正透明,避免利益输送和权力集中。
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范经营风险。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第三节 股权激励对象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 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 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确定激励对象,应当根据企业高质量 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 素综合考虑,并说明其与公司业务、业绩的关联程度,以及其 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中央企业的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但只能参加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 当根据所任职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公司的影响程度、在上市公 司担任职务的关键程度决定优先参加其中一家所任职上市公 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 权激励。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不得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 等不规范方式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一)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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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 则上应当控制在 3%以内。
第二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 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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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 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 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 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构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监管体系
东大会的监督约束作用
目前 国 内上 市 公司实行 股 权激 励 , 基
本上可分 为两类 , 一类是 “ 公司推动型 ” 即 ,
成 了巨大损失 。这主 要是 由上市 公司监管 滞后埋 下的隐患 。 监管 的滞后 , 使得道德 有 问题 的高 管有可 能 “ 越轨 ”追 求个人 利益 , 最大化 , 而忽略股东和投 资人 利益。 安然等 公 司表 明 , 没有可信 的监 管 , 没有 有效 的约 束 , 项激励制度很 有可能达不 到期望 的 这 效果, 甚至成为掠 夺股 东财 富的得 力工具 , 好经 歪念 的结局不 可避免。 任 何一 项 制 度 的 建立 和实 施 都 离不
度| I 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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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 芹 / 撰稿
【 摘要 】 笔者认 为 , 为使股 票激励 制度
在 我 国健 康 、 利 地 推 行 , 国 上 市 公 司 顺 我 应 当建 立 一 套 相 对 独 立 的 监 管体 系。 包括
上面笔者对 内部存 货交易的两种情况 ,即上年未实 现利润在 本 期部分实现 以及在 本期全部实现进行 了确认。若企业 集团 内部 存货交 易频繁 、 品种较 多 、 价格变 化比较 大 , 目前 有关合 并理论 对 此没有具体规 定如何确定上年未实 现利润及本年 未实现利润 的方 法 。笔者认为是 否可以采用存 货按 实际成本核算 中的先进先 出等
使公 司业绩 、 价提升 , 东的利益得 到提 股 股 高; 另一 方面 , 也使得 有些 管理层 为了 自身 利益铤而走 险 , 通过财务 舞弊来获取 激励 。 例如 , 先由安然公 司会 计丑闻 引发 , 最 继而 由世通公 司、 乐公 司、 斯特等公 司会计 施 奎
试析建立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试析建立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的约束机制能够保护企业的利益和长远发展。
本文将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激励机制1.薪酬激励:为企业经营者设定合理的薪酬体系,通过与业绩挂钩的奖金制度,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可以制定成果导向、绩效导向的薪酬体系,将经营绩效作为薪酬考核的重要指标,奖励优秀表现的经营者。
2.股权激励:为经营者分配股权,通过持有股权获得公司的利润分红,绑定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的利益。
股权激励可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使其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
3.职称晋升:建立完善的职称晋升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平台,通过晋升来激励经营者的发展动力。
同时,要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经营者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4.公平公正的评价体系:建立公平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量化和激励经营者的工作成果。
评价体系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避免主观评价的偏颇,使经营者对评价结果保持信心。
二、约束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监事会、董事会、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监督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或违反职业道德。
内部监督机制应具有独立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者的错误和违规行为。
2.外部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监管,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管。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诚信评价和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度性惩罚。
3.法律法规约束: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制定明确的企业治理原则和规范,加强对公司章程和合同的管理,确保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合法合规。
4.舆论监督:加强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的力量,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价,推动企业的透明化,让企业经营者在公众面前有所顾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激励员工创造价值,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并分为股权期权和股权奖励两种形式。
第三条公司股权激励的目标是通过激励员工持股或享有公司的期权,增加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关联,推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绩效。
第四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该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合理设计目标、期限和激励方式,确保符合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理期望。
第五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进行投票表决。
第六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制度,确保计划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股权期权第七条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根据特定条件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权期权计划应该根据员工的职位、贡献、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授予对象和数量。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公司股权期权计划的员工应达到一定的连续工作期限,并符合相关的绩效考核要求。
第十条公司股权期权计划的有效期限应明确,并提前告知员工相关条件,计划一经规定即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员工行使股权期权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数量进行,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员工行使股权期权时,公司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股票的交易或转让机会。
第十三条公司在员工行使股权期权时,应合理规划和控制市场对公司股票的影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股权奖励第十四条股权奖励是指公司向员工发放股票或以其他形式奖励员工持有公司股权。
第十五条公司股权奖励计划应该根据员工的职位、贡献、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奖励对象和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股权奖励计划可以按照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的方式进行,具体发放条件应提前明确。
第十七条公司股权奖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可以是公司自有股份、增发股份或回购股份等,但应满足相应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经过多年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的许多核心资产已经进入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对于实现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民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多措并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取得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部分中央企业内部上市平台定位不清、分布散乱、实力较弱,一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不强、经营和治理不规范、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发挥不充分、价值实现与价值创造不匹配等问题仍较突出。
为以实际行动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行稳致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聚焦影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在3年内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上市公司内强质地、外塑形象,争做资本市场主业突出、优强发展、治理完善、诚信经营的表率,让投资者走得近、听得懂、看得清、有信心,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旗舰型龙头上市公司,培育一批专业优势明显、质量品牌突出的专业化领航上市公司,为提升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实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监管与风险防范
限制性股票:激 励高管,降低道 德风险
虚拟股票:提高 公司业绩,降低 激励成本
社会影响展望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股权激励有助于激发员工创新精神,推动企业技术进 步和产业升级。
增强企业凝聚力:股权激励有助于提高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增强企业凝 聚力。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有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治理水 平。
财务风险
股权稀释风险 股价下跌风险 税务风险 法律风险
经营风险
股价波动:股权激励可能导致股价波动,影响企业经营 激励过度:股权激励可能引发员工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发展 激励不足:股权激励可能不足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影响企业竞争力 激励不公:股权激励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影响员工士气和忠诚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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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制定应对措施:针对不同风险制 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企业能 够快速、有效地应对风险。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 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员工股 权激励的操作流程,降低风险发 生的概率。
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华为员工持股计划 案例简介:华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激发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案例分析:华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细节、效果评估及对企业的积极影响。 案例启示:如何借鉴华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提供参考。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 场稳定性。
确性
强化内部监管, 防止信息舞弊
和内幕交易
鼓励企业主动 公开重要信息,
提高透明度
加强对中介机 构的监管,规 范其执业行为
强化股权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
建立严格的股权激励对象筛选标准,确保 激励对象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者国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促进企业发展,我国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进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一、背景与意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发展对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面临着人才流失、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逐步推进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试点工作。
股权激励是一种旨在通过股票奖励员工,提高其归属感和积极性的激励方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可以激励员工创新,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于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权证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并将其作为员工的薪酬和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激励对象和范围:试行办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并明确了受激励的对象和范围,通常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2. 激励方式和形式:试行办法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形式。
包括股票奖励、期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等多种形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3. 激励条件和期限:试行办法对股权激励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例如,员工需要在一定的服务期限内满足一定的绩效指标或者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才能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
4. 激励效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试行办法规定了激励效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公司需要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对激励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见:一、加强监管力度1.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2.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加强对股权激励方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股权激励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推动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1.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改进信息披露制度,简化信息披露报告和公告的内容和形式,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增加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的渠道,提升市场透明度。
2.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理财知识和风险意识,提供投资者保护服务,建立健全投资者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督,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披露主体的责任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市场参与者对信息披露的信任。
三、加强市场监管1.完善交易制度。
推动完善交易制度,提高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水平,严禁操纵市场和价格操纵行为,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市场监测和风控能力。
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异常波动和风险事件,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3.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
增加对资本市场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创新发展1.鼓励创新型企业上市。
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鼓励这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高市场中创新企业的比重。
2.推动股票期权和股份回购。
鼓励公司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共同增长。
金融国企治理方案
金融国企治理方案概述金融国企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对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和规模庞大,金融国企的治理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金融国企股权制度、高管薪酬与激励机制、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探讨金融国企治理方案,以期为金融国企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金融国企股权制度金融国企股权制度是金融国企治理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一方面,股权分散导致决策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面临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控制权滥用等风险。
因此,为了建立健全的金融国企治理体系,应推进股权集中制改革,打造优良的股东关系。
具体来说,应实行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双重规制、建立健全的投票权委托制度、推行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
高管薪酬与激励机制高管薪酬与激励机制是金融国企治理中的关键环节。
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带动企业发展。
而过度激励或者高管薪酬不合理,容易导致高管的利益冲突和失职渎职等问题。
因此,为了建立合理的高管薪酬与激励机制,应制订科学的激励政策和薪酬标准,并加强对高管的监督和评估。
具体来说,应细化激励计划,强化绩效考核,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并设立风险责任限制义务和追究制度等措施。
监管体系建设监管体系建设是金融国企治理的基础。
良好的监管体系可以保证金融国企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同时也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因此,为了建立高效、规范、透明的金融国企监管体系,应加强监管机构职能划分、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建设。
具体来说,应完善金融国企监管机构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并加强监管工作的问责和处罚能力等措施。
结论金融国企治理问题是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为了推进金融国企治理的改革和建设,应在股权制度、高管激励和监管体系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构建健全的治理体系,以推动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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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监管体系
【摘要】笔者认为,为使股票激励制度在我国健康、顺利地推行,我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
包括实施股东分类表决机制、健全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成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制度健康地发展。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2006年1月4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得以正式出台,这一《办法》解决了以前推行股权激励最基本的障碍,为上市公司建立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可采用的工具及其操作规程。
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力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对高管实行股权或者期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
其目的主要是为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状态下,如何把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形成共同的利益取向。
从外国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股权激励是把“双刃剑”。
一方面,高管们为了未来自己的股票升值,不得不勤勉进取,以使公司业绩、股价提升,股东的利益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有些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通过财务舞弊来获取激励。
例如,最先由安然公司会计丑闻引发,继而由世通公司、施乐公司、奎斯特等公司会计丑闻强化的公司腐败行为,给美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主要是由上市公司监管滞后埋下的隐患。
监管的滞后,使得道德有问题的高管有可能“越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忽略股东和投资人利益。
安然等公司表明,没有可信的监管,没有有效的约束,这项激励制度很有可能达不到期望的效果,甚至成为掠夺股东财富的得力工具,好经歪念的结局不可避免。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离不开相应的监管机制。
股权激励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作保证。
股票激励制度从方案的制定、计划的安排、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都离不开有效的监管。
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必然存在中国式“安然”隐忧。
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是抑制“股权激励”道德风险的重要闸门。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
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分类表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股东大会的监督约束作用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推动型”,即由上市公司按证监会《股权激励办法》的规定,通过定向增发新股对公司高管实施的股权激励;另一类是“股东推动型”,即由大股东自掏腰包,用自己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来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实施的股权激励。
无论哪种股权激励类型,都应将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特别是上市公司计提长期激励基金时涉及到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大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事情,不能由董
事会越俎代庖。
由于控股股东即便在股份处于全流通状态下,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机制后,仍然难以避免“内部人”操纵控制股东大会的情况。
更由于提出具体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可能替代大股东行使投票权,这就使得方案的最终通过可能易如反掌。
因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必须采用分类表决机制。
激励计划的分类表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凡激励计划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在按照原先要求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均必须同时经过参与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方有效。
若上市公司无激励计划的分类表决机制,中小股东发言权无从体现,不合理的激励计划就有可能在损害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公司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二、健全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股权激励合理公正与否?激励作用有效与否?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是关键。
如果独立董事不独立,高管玩猫腻就有机可乘。
事实上,在信息披露存在诸多“盲区”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比较可能发现股权激励计划问题的外部人士。
但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补贴是高管说了算,一般不敢对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挑刺,因此,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
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中,独立董事作为监督代理人所具备的独立性本质与“利益挂钩”的激励方式是不相容的。
这就使得独立董事的激励不足,从而其承担的风险也较小。
实际上,大部分现代大公司的股东基本上只是一个剩余索取者——股东更关心剩余而不是监督。
也就是说,股东的监督权更多转移到依靠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完成。
因此,独立董事目前正朝着具有公共委托的社会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来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
因此,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依据独立董事作为独立的监督角色和独立的资深专业人士在参与董事会决策中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质量来决定。
独立董事行使监督的权利依据并非仅受股东的委托,它同时也应被法律所规范。
独立董事代表各利益相关者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督效果更要对社会负责,受法律法规的约束限制。
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的内部机构适当外部化,形成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要从其专业性和监督的社会性来考虑,而独立董事职业化则是其发展趋向。
因此独立董事薪酬的制定应从独立的中介职位出发,由市场作用机制来调节。
(二)成立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公会或管理中心,通过该机构向全国的上市公司推荐、委派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进行统一的考评,根据独立董事的绩效发放薪酬,薪酬来源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股本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上交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成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强化对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为了监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期权的合理发放,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置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为确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薪酬的发放计划。
薪酬委员会主要是由公司的董事组成,也可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为了能代表股东利益,保持公正的立场,薪酬委员会中应保持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薪酬委员会委员的总数比例不得少于2/3。
如果制定高管层激励计划的薪酬委员会成员与高管层重叠,就会导致自己给自己订立薪酬标准,那么薪酬委员会这种监督机制实质上已名存实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势必被严重冲淡,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退化成简单的高管持股计划。
安然的薪酬委员会基本上由公司高管把持。
但是如果薪酬委员会仍旧是由原有董事构成的话,那还是换汤不换药。
因此,要保证薪酬委员会决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就须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
薪酬委员会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为成员的构成,还体现为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规则。
前些日子,曝光了深振业股权激励大量违规,主要原因是薪酬核委员会被深振业以特殊方式架空了,委员会职责更是形同虚设。
虽然深振业表示,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及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但深振业通过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的特殊规定,使委员会的职责形同虚设。
例其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未经半数通过,可将此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也就是说,即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能通过的议案,董事会也可以审议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目的就是先设置一道屏障,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能够尽可能地科学和合理,避免潜在的“关联方”提出损害公众利益的薪酬计划。
深振业这一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能通过的议案也能上董事会审议,等于取消了独立董事的这道屏障。
因此,当前要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作用,上市公司急需完善两方面工作:一是合理细化薪酬委员会对高层经理薪酬实施管理的内容、职责及程序规则;二是确保薪酬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同时,探索提高薪酬委员会对高层经理薪酬实施管理的动力。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而有效地对高管收益进行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在证券市场上发挥作用,在公司治理方面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要及时地予以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激励计划方案;股票激励计划的预期效果;股票激励计划的依据和原则;薪酬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披露等。
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激励的信息披露,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控制。
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审核披露的财务信息可以防止高管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隐藏与欺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五、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使高管股权激励机制真正有效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政企职能彻底分开,企业性质和级别也同行政脱钩,国有企业高管行政任命体制向职业经理人市场化择优体制的过度。
这样一方面会使这些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市场筛选出真正优秀的经理人才,淘汰滥竽充数者;另一方面借助市场机制,对公司高级职业人才进行约束,因为一旦他们因欺诈、舞弊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雇,那么他们就很难重返这个市场而获得再次被雇佣的机会,还可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在经营者的竞争中选择企业家,能促进建立以市场供需为基础的成熟职业经理人市场,使高管股权激励机制真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