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贯彻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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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国家税务局:为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和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禁止各类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近来,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现象又有所抬头。

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南通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先后成立了7家由少数职工或个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这些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借用中设南通公司的经营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设南通公司这一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打击走私、逃套汇、出口骗税活动取得的成果,现就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审查办理的出口退税是否符合规定,对属于借权、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是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1.04•【文号】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施行日期】200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经贸网站一览表

广东省经贸网站一览表

D.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125.中国东莞网

126.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127.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28.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76.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7.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78.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79.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5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54.广东省工商黄页*

55.南方网*

B.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56.中国广州政府

办公室

112.深圳仲裁委员会

11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114.深圳政府采购中心

商会
115.深圳市总商会(工商联)


49.广东网上博览会

50.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其它
51.广东省政策法规网站

52.广东信息网
71.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72.广州市统计局

73.广州市物价局

7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5.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4.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85.广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86.中国WTO/TBT广州通报咨询中心

其它
87.广州开发区

62.广州市公安局

6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5.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66.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国家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国家税务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外贸易部/税务总局【发布文号】银发[2000]58号【发布日期】2000-02-17【生效日期】2000-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各有关总公司:为贯彻《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扶优限劣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各地外经贸部及各地国家税务局。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0年二月十七日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扩大出口,扶优限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系指按《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确定的标准,在年度考核评定时,根据出口收汇业绩对各出口企业评定的等级称号。

第三条为鼓励大型企业出口,凡年度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由外经贸部提供详细名单)且出口收汇率达到85%、交单率达到80%的企业,视同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第四条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给予通报表彰(登报),并通报海关、税务、银行。

第五条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国际经济合作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在其参加出口商品招标时给予适当优惠。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署通发[2001]188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2001年3月26日署通发〔2001〕18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国家税务局、工商局、外汇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0年12月15日至今年3月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1〕12号)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计划于今年6月1日前在全国推广。

为保证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制发了关于企业申领IC卡公告,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外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资格审查工作,指定有关分管部门专人负责,确保在2001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在系统推广初期(约1~2周时间)联合对用户进行集中发卡。

各部门联合办公用房及有关后勤服务由各直属海关负责解决。

三、各部门对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海关审核企业《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报关员证》;(二)外经贸部门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四)工商部门审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五)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外汇核销资格;(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66号)、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财检字〔1995〕42号)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

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应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如实填报《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关于每月结束后7日内报部大检查办公室;《汇总表》编报到1996年3月底,同时随同1995年11月份和1996年1月份的《汇总表》上报两次报表分析;《汇总表》各项数字均为累计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c27725--010109xxj。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3.23•【文号】汇发[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贸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为在扩大出口的同时提高出口质量,打击逃套汇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对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考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次季度考核的时间从5月上旬推迟到6月上旬进行,出口收汇率的考核期仍为199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交单率的考核期仍为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各分局将第一次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总局,考核结果仅供外汇局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从1999年8月的第二次考核起,所有的做法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外汇局在核销工作中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地核定进出口企业申报的预计收汇期、收汇额等各数据项,做好数据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况良好,确保出口收汇核销数据的质量和准确。

请在认真领会《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精神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收到此文后,各外汇局应当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经贸部门转发所辖外贸公司。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督促企业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保持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粤经贸投资[2003]475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投资〔2003〕475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有关单位:为更准确地把握和落实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有效地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及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说明和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把握政策尺度,既为企业服务,又为国家把好税收关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项政策对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至关重要,各地经贸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按照国发〔1997〕37号文要求,“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但由于免税确认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各级经贸部门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任意放大政策领域,也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变相扩大免税范围,为国家把好税收关。

二、对各市经贸局初审的要求各市审查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把好政策关,不得简单转报。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广东省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党政群类考察对象名单(4

广东省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党政群类考察对象名单(4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外资处副处长
84.17
杨建华
1953.11
中共党员
大学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商学系主任
83.84
蔡一帆
1954.10
中共党员
党校研究生
广东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局长
82.10
牛宝俊
1963. 1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82.02
林道平
1966. 7
中共党员
党校研究生
77.43
陈宗文
1958.12
中共党员
党校研究生
电白县人民政府县长
77.34
郑小燕(女)
1964.11
中共党员
大学
清远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77.32
曾培贤
1954. 1
中共党员
党校研究生
广东省林业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
76.57
黄信敬
1969. 7
中共党员
大学
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指导处处长
76.48
谢毅文
研究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党总支书记
84.83
曹俊明
1962. 3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广东省人事厅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处长
84.83
董小麟
1951. 3
中共党员
研究生
中山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84.71
廖益
1964. 1
中共党员
研究生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处长
83.79
刘东超
1963. 1
中共党员
大学
湛江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党委书记
82.8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市针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征收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房产税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5•【字号】深府[1999]第104号•【施行日期】199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第104号1999年6月5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二届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保持我市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决定采取以下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一、贯彻大经贸战略,加强各部门协调与合作成立深圳市外贸出口联合协调服务小组,建立严格的协调会议制度和值班制度,协调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出口大户)在进出口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快捷便利的条件,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依法做好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继续落实对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50%(从1998年至2000年)的政策。

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对涉及出口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的各种收费继续予以清理整顿,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并于近期向企业公布统一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应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监督,两年内(1999年至2000年)不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三、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环境进一步简化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临时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根据有关企业实际需要和出口实绩,由市外事办公室增加其赴港长证名额。

公安部门对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因出口业务需要出国的深圳常住户口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对赴港澳人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市主管部门对己完成整体规划的工业用地的具体土地使用事宜,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审批完毕,以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在土地使用方面的办事效率。

广东省整规办、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整规办、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整规办、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07.08.28•【字号】粤整规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整规办、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省贸易促进会、省企业联合会、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粤整规办〔2007〕31号)各地级以上市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发改局(发改委)、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外汇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省内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全国整规办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27号)和有关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意见》(整规办发〔2006〕21号)文件精神,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省整规办、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卫生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省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84.01.11【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84.02.07【实施日期】1984.0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21日)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一九八四年二月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活动的需要,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一)特区内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特区方),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特区内为发展经济和技术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在特区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之间,特区企业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设在特区的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在特区内履行的经济协议。

第三条签订涉外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合同必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于合同报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取欺诈、胁迫等身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0.31•【文号】[1994]外经贸资发第696号•【施行日期】199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1994年10月31日〔1994〕外经贸资发第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上海市外资委、厦门市外资委,湖南省招商局,深圳市外资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1994]70号),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已正式成立。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将其职能与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一)调查了解全国用外资的情况、动态、存在的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供全国利用外资简报;(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根据全国利用外资的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四)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及领导小组组成单位之间的联络工作;(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管外资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担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班子设在外经贸部外资司。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名单附后)确定一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员建立不定期的协调和联络制度。

请各地在今后的外资管理工作中,加强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景岩、周更生电话:84946618494662传真:84947408494677附件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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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贯彻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
通知
【标 签】联合年检有关工作,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2﹞189号
【发文日期】2002-04-01
【实施时间】2002-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登记分局:
现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转发外经贸部等七部门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02年6月8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局涉外处。

附件: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转发外经贸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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