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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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发布,什么叫多证合一呢,下面来了解一下详细内容吧!下面是学优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欢迎大家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加强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明确,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市场准入。

《意见》提出,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

各地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企业申请资料从“反复提交”向“一档管理”转变。

要利用“互联网+”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最终实现各种材料“一次提交、部门流转”。

《意见》提出,各地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皖工商办字〔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机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切实推动改革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有名有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态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在2017年度全省实施“五十六证合一”改革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按照能合即合、应合尽合的原则,统一修订、动态调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部署实施的《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7个事项,全部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对于因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调整取消的《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3个事项和属于政府部门为便于事中事后监管而设定、整合后不利于日常监管的《规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省贸促会实施)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3个事项,调整移出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通过“减证”推动“简政”,“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与此同时,各地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证照整合标准不统一、盲目追求证照整合数量、部门信息共享不顺畅,营业执照互通互认有障碍等问题。

为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现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多证合一”改革内涵,进一步明确证照整合范围在“多证合一”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将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已明确取消的证照事项也纳入改革范围的现象。

对此,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确保改革准确落地。

(一)在整合范围上,要严格遵循《意见》要求,只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于法有据。

对于相关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由同一部门发放的,对证照事项要加大管理力度。

(二)在工作推进上,各地要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地、市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三)在证照管理上,要坚持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关于“多证合一”改革后的企业变更及注销问题,各地企业登记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因地制宜,理顺关系,避免企业为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奔波往返。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等相关文件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我省新时期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范围及权限。

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外,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省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需开展用地预审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审核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通过后,应发机关根据预审意见和自身规划审查情况,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编制论证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选址及其他需要开展踏勘论证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与审查意见一并作为报件材料。

《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需充分论证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41号)以及《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1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着力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自X年9月1日起,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中涉及市场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29 个登记、备案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法制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的要求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豫政办〔2017〕83号【发布日期】2017-07-2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zwgk/system/2017/08/15/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开封市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二十二证合一”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创办企业过程中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从2017年8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让创业程序越来越简、监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水平越来越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一)标准统一规范。

全面梳理我省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暂不整合行政审批许可类涉企证照事项。

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工商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工商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工商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多证合一”改革。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核心,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手段,以“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为目标,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减少企业创业创新的制约和束缚,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规范统一,便捷高效。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减少企业重复工作。

分类实施,精准施策。

根据不同许可证件特点,分批分类整合不同证照业务办理流程,精准对接信息化系统,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创业创新。

信息互认,业务联动。

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加快建设“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健全“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统筹兼顾,放管并重。

将“多证合一”改革与“双告知”“双随机”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7〕41号【发布日期】2017-05-05【生效日期】2017-05-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已撤销),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旅游局(已撤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

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指示精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现就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

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改革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8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7]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8页(P18-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71号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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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这是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

要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

要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

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3•【文号】国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这是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

要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芜政办秘〔2017〕255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1日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简便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不断扩大登记改革参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以芜湖市“一照通”系统(以下简称一照通)为支撑,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推进“多证合一”,并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整合涉企证照事项。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启动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来满足管理需要。

确定公布第一批《芜湖市“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实行动态管理。

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新设或调整为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由相关部门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载入《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多证合一实施方案

多证合一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假设干》 (国发〔xxxx〕20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假设干意见〉的》 (陕政函〔xxxx〕114 号)要求,现就我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开展。

(二)根本原那末1.便捷高效。

优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流程,依托全省统一使用的并联审批系统,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效劳。

2.标准统一。

全市使用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审批流程、提交材料清单和申请表格,使用统一的并联审批平台,确保“三证合一”工作标准。

3.依法互认。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兼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资质认定、招投标、金融等业务时,相关部门、单位、机构要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鼓励创新。

妥善解决新旧制度衔接产生的实际问题,对符合方向的改革措施积极予以支持和推广。

鼓励各县(区)在多证合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新工作模式。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托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政务效劳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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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证合一”改革决策部署,在我省全面实施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八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施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通过“一窗受理、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互认”,简化准入手续,优化工作流程,推进业务协同,构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精简集约。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从全面梳理、分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减少证照数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职能转变,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削减。

2.便捷高效。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简化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优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准入。

3.信息共享。

坚持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相结合,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政府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4.统筹推进。

全省统一谋划,省、市、县三级同步实施。

鼓励基层探索实践,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率先突破,及时总结推广,不断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

对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二)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2017年9月底前,在全面实施“八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更多涉企证照事项,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企业只需到登记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共享信息不能满足需要的,相关部门应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三)完善工作流程。

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核发一照、加载一码”,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并及时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四)简化准入手续。

“多证合一”登记参照国家“五证合一”模式执行。

从严控制个性化采集,凡是已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五)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与省有关部门、各市的数据接口,实施联网对接,推进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省工商局负责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发到市、县对口部门。

各级业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将采集的企业信息归集至省业务主管部门,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传输至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省工商局统一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多证合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交换要求,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政务平台建设,升级部门业务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省级部门暂不具备向市、县传输数据条件的,由市、县自行组织本级数据传输。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统一企业登记受理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

加强窗口建设,做好人员、设施、经费等保障,配齐配强窗口队伍力量,确有必要时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

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多证合一”网上办理,推进其他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持续推进)(七)做好改革衔接过渡。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部门。

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八)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等,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在办理涉企事务时,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其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

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多证合一”改革在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推进,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实施,确保实现预期效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多证合一”改革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证照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三)加强工作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网络、经费等保障。

认真梳理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四)加强改革创新。

坚持统筹推进和因地制宜相结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实践,率先引领突破。

各地要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办事、一个公章审批”的综合优势,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多证合一”改革向相关行政审批领域拓展,不断扩大“多证合一”覆盖范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将“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督查考核范围。

省工商局、省编委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导。

各市也要加强督查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对接国际营商环境指标,加强对本地营商环境便利化的评估和排名工作,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多证合一”改革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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