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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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保管制度

1.为了使机组调试顺利进行,需要项目公司可以对某些分部试运已合格的独立

区域、独立系统年的设备进行代保管。为了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管理,使工作程序规范化,理顺代保管各方关系,明确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2.代保管的基本要求

1)要求代保管的设备和系统必须满足安装调试交接验收的规定的条件。设备、

系统已按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要求通过分部试运且各项试验合格。

2)与代保管相关的建筑工程(含照明、通讯、上下水、暖通、道路、消防、劳

动保护、环保等配套设施)已完工。委托代管区域范围内,不得遗留较大的土建工程项目及其他配套施工项目,如消防、照明等。现场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良好。

3)被代管的设备(系统)应便于代管单位单独进行管理,凡能关门上锁的场所,

应关门上锁,并移交全部钥匙(不少于三片钥匙)。

i.委托代管的设备(系统)与仍在施工或调试的设备系统应有明确的分界线,

并已作好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隔离措施。对设备系统采取防暑防寒防冻措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一、二次设备、系统名称编号齐全、清晰、正确无误,保温齐全,介质流向

清晰。代管场所内卫生状况良好,沟道畅通无淤泥、杂物。各通道畅通,电缆沟、排水沟、孔洞盖板完善或封堵良好。代管场所已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

设施及消防保卫设施。

5)被委托代管的设备(系统)及相关的设备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远方操

作功能、自动控制和各项保护已按规定投入。代管单位提出的设备缺陷和可以进行改进的设备问题已按期完成。

6)独立系统经过试运合格,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建设、

生产、调试检查,填写代管签证卡,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应在签证卡中说明。

7)施工、调式单位已向项目公司提供了与代管设备有关的竣工资料包并进行了

技术交底,能满足运行维护的要求,并提供注意事项及关于指导操作的参考性书面文件。委托单位已组织代管单位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代管单位人员素质具备代管条件。

8)施工单位已向项目公司提供了随机易损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随机技术资料

在验收前移交代管单位,由验收单位签字作为验收必备条件。专用的操作工具、钥匙等已在验收后移交代管单位。

9)有关施工、调试单位已将本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及有权单独

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提交代管单位。施工单位已将本单设备消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交代管单位,并保持24小时可联系。

2.代保管范围

1)独立区域的设备系统,如化学制水系统,500KV升压站系统,燃油系统等。

2)机组整套启动前必须投运,能独立运行和便于隔离的设备及系统,如空压机

系统、循泵水系统等。

3.代保管程序

1)设备系统符合第2款代管条件,由设备(系统)委托单位填写《湖南湘潭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设备(系统)代管申请单》(附表一),交试运指挥部。

2)由委托单位介绍设备(系统)代管范围、操作说明、注意事项、已做好的安

全隔离措施及对代管过程中的要求等情况,并填写《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设备(系统)代管交接手续》(附表二)经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建设、生产、调试复查代保管条件。共同到现场一一核实签字后视为代管条件确实具备。

3)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确认已满足代保管条件。代管单位、调试单位代表签

定《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设备(系统)代管签证书》,经监理部总监理师和试运指挥部共同签字后代管成立。

4)制订代管协议,明确代管范围、代管责任和代管后的管理方法,经施工、监理、

项目公司、调试单位代表签字后生效。各表均应一式六份,全部手续完成后,双方各执一份,存代管设备值班点一份,调试单位一份,监理部一份,二期项目部资料室一份。

5)代保管期限自代保管签证卡签字之日起至机组完成整套启动签字验收时止。

4.设备代保管期间各单位的职责

1)项目公司职责

i.对调试单位的操作任务核对清楚,对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必须拒绝

操作。对设备在代管期间,未经试运指挥部同意,代管人员擅自进行操作造成的人为设备损坏负责。

ii.代管期间应发现代管设备系统的有关缺陷,并交监理单位组织处理,对

不能及时消缺的单位报项目部,按代管期间的《设备消缺制度》进行考核。iii.《运行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已颁布实施,并发放到相关人员。有关热力系统图、仪控图、控制逻辑图和电气一、二次系统图已发放至值班人员。iv.代管人员已通过相应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调度对象已通过调度规程考试。运行各岗位用记录本、表格、两票用纸等齐全、到位。

v.负责对代保管的设备及系统按正式运行的设备及系统进行管理,根据运行规程、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运行操作,并对误操作和监护失职承担相关责任。

vi.代管期间,代管单位应负责对代管设备的巡视检查,如有设备缺陷及其他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施工安装单位消缺或处理。施工安装单位如需进入已关门上锁的场所,必须按规定办理钥匙借用手续。

vii.负责按规程处理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异常和事故,并做好记录,提出异常运行或事故报告。

viii.代管期间,若有发现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而施工安装单位又未在规定时间落实处理的,经试运指挥部同意,代管单位可退出该设备(系统)代管。

2)施工单位职责

i.执行试运指挥部的命令。并对施工人员擅自在代管设备、系统上工作、操作

而造成事故及在代管设备区域内违章作业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不良后果负责。ii.代管期间设备系统的消缺和维修及其他原因引起损坏的设备处理。对由于安装、施工质量不良而造成的消缺检修工作,以及导致设备发生的续发性故障和损坏负责。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检修,参与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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