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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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辖区内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护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西街办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各部门、各在建项目
3、内容规范
3.1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三同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2 各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材料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验收手续。
3.3 凡未经“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违规进行建设和投产使用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处罚;对发生伤亡事故或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隐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4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
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5 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预评价和安
全生产验收评价和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后及进行初步设计之前,聘请具备资质的预评价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其预评价报告书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该建设项目的设计部门安全设计和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依据。在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使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效果综合评价工作后,报有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
专项验收。
3.6 各部门要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设计、施工等任务的部门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3.7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
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部门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3.8 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环境保护部
门认可的部门进行劳动条件、环境保护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9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改进意
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环境保护部门。
3.10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预评价;
3.10.1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3.10.2 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10.3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3.10.4 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3.10.5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3.10.6 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附则
4.1 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本市、行业等上级机关规定内容相抵触时,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4.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