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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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巨鹿县老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下称本会)英文译名:JLUXIANLAONIANKEXUEJISHUGONGZUOZHEXIEHUI

缩写:JLXLNKXJSGZZXH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巨鹿县退(离)休的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地方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凝聚、组织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挥专业特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增强实效,为推动巨鹿县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巨鹿县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巨鹿县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办公场所:河北省巨鹿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科

技创新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科学知识,开展科普活动,努力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建立科技信息网络。与中国老协、地方老协及巨鹿县基层组织建立广泛的联系,积极开展科技业务合作;

(三)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推进区域科技合作,进行科技培训、科技开发、决策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评估及技术转让活动,为巨鹿县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组织单位会员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搭建分享共进的平台;

(五)组织进行老科学技术工作者人力资源的开发活动,积极向巨鹿县有相关需求单位推荐,以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智。

(六)举办个人会员的联谊活动,使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

响;

(四)个人会员资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在巨鹿县各单位担任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助研、工程师、讲师等)或有同等职称的退离休人员和男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在职中级及以上专业科技人员;

2、巨鹿县各单位从事老专家老干部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全部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一名,其职责为:监督检查本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理事及聘用职员的工作。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法人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须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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