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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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时间:2014-12-09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我市将建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新政取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因我市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距现在不足15年,所以同时规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中,单位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6.5%调整为7.5%。

比之前略有提高。

●简化计算方法提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保证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我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据实申报、先审后拨、违规处罚”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采用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转交的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一)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⑵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⑷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住院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⑵住院治疗前5天内门诊检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用药,尿毒症门诊透析,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门诊购药、检查和治疗,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费用;⑸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地县级以上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机构、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检查、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单位刷卡结算,由定点单位每月汇总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邯郸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邯郸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2010年6月28日| 浏览3933 次] 【大中小】1、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健康城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广大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决心。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使所有的居民不至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基本医疗需求能够得到保障。

2、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原则,个人缴费和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何部门具体负责经办?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居民医保的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和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除外)所属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分险种单独建帐,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监督。

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医疗保险费中提取,由财政列支。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要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第八条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新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点五代缴。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市级统筹调整制度建立后,市级及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仍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为负或财政拖欠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完成当年的扩收任务;(三)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四)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含上述市级统筹基金的解款,下同)存在缺口时。

第九十二条符合市级统筹调节基金使用条件的市、县(市、区)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80%,XXXX同级财政负担分别承担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60%和40%。

年度申请基金超过地上调节基金的150%,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40%,同级财政负担60%。

第九十三条市级、县(市、区)存在流动资金支付风险时,应当用历年累计余额弥补流动资金缺口。

当历年累计结余仍不足以弥补时,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市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统筹协调和资金调整水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已支付的市级统筹资金总额、申请市级统筹资金数额和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等。

以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前拨付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九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市级、县(市、区)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清算审查意见。

第十三章机构的责任第九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七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征缴。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示意图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

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示意图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

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示意图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一种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1年4月开始组织实施。

示意图注解参保单位邯郸市城镇所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要参加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县、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之和的6.5%缴纳。

个人缴费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两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个人医疗帐户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之和的6.5%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年龄段按不同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两项合计,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45岁以下职工按1%划入;45岁(含45岁)的职工按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及利息个人所有,利息按年度计算记入个人帐户。

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调离本市时,个人医疗帐户及其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并经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及非处方药购药服务零售药店。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 2005-7-1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  2005-7-1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现对《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如下:一、基本医疗基金支出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必须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药品和《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专用IC卡结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未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药品、医院制剂、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二、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结算标准(一)统筹基金的使用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扣除统筹基金收入总量的5%作为调剂储备金,其余统筹基金扣除手工报销预测值后,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统筹部分。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本着“分类测算,均值结算,超支分担”的原则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不同类别(附分类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30日前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测算出当月上报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依当月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数。

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当月人均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平均值20%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超出部分的60%,经办机构负担其余40%,超过支付标准20%以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负担,个人帐户部分俱实拨付。

每月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可使用量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类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相应下调。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所报病历中的特殊病(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置换人工器官、置放医用材料的病种按医院类别分病种测算医疗费用平均值,以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部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2022年邯郸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一览表

2022年邯郸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一览表

2022年邯郸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例⼀览表邯郸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以下是邯郸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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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部分在⼀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0%,在⼆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2.超过5000元⾄1万元的部分在⼀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30%,在⼆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70%;3.1万元以上部分在⼀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注:退休⼈员个⼈负担⽐例在在职职⼯个⼈负担⽐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点。

邯郸职⼯医疗保险起付标准1.⼀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为400元,退休⼈员为300元;2.⼆级医疗机构在职职⼯为550元,退休⼈员为450元;3.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为700元,退休⼈员为600元。

注意事项:从三级医疗机构转出的就医⼈员⼀律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邯郸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服务项⽬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请特别护⼠等特需医疗服务。

⼆.⾮疾病治疗项⽬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项⽬;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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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邯郸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邯郸医疗保险缴费流程一、医疗保险缴费对象邯郸市的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邯郸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户籍居民是指在邯郸市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包括本地居民和外地流入的人口。

非户籍居民是指在邯郸市居住和生活但没有正式户口的人员,包括外地来邯郸市工作和生活的人员。

二、缴费方式1. 个人缴费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均可通过个人缴费的方式参与医疗保险制度。

个人缴费的金额根据当地医疗保险规定和居民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个人缴费的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代扣等方式。

2. 单位缴费在邯郸市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可以选择按照单位缴费的方式参与医疗保险制度。

单位缴费的金额一般由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比例由当地医疗保险规定。

单位缴费的方式包括企业代缴、工资代扣等方式。

三、缴费流程医疗保险缴费流程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过程,主要包括几个步骤:1. 登记信息:居民在参加医疗保险制度之前,需要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登记个人信息,并领取医疗保险卡。

医疗保险卡是居民参与医疗保险的凭证,可以在医院和药店使用。

2. 确定缴费方式:居民在登记信息时需要选择个人缴费还是单位缴费的方式,同时确定缴费金额和周期。

3. 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根据规定的缴费方式和金额,居民按时将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医疗保险机构。

4. 更新信息:居民在缴费完成后需要将缴费凭证和相关信息提交给医疗保险机构,以便更新个人缴费记录。

5. 使用医疗保险服务:缴费完成后,居民可以随时使用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看病、买药等。

四、缴费注意事项1. 缴费金额:居民应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不能拖欠或少交费用,以免影响正常使用医疗保险服务。

2. 缴费记录:居民应保留好医疗保险缴费的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查证。

3. 缴费周期: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否则可能会被暂停使用医疗保险服务。

总之,邯郸医疗保险的缴费流程是一个简单且重要的程序,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健康和安全,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使用医疗保险服务。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邯郸市(市辖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邯郸市(市辖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邯郸市(市辖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引言本报告借助数据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进行深度剖析,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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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解读报告旨在全面梳理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目录第一节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 (1)第二节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一、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三、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 (3)四、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一、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三、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四、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图表目录表1: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1)表2: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4: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3)表5: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表6: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2: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7)表1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8)表14: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表15: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第一节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8年):表1:邯郸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注:本报告以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数据为基准,并借助专业统计分析方法得出。

邯郸职工医保新规定

邯郸职工医保新规定

人缴费基数的 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 4%划入。
此外,随着新政的实施,我市也将建设市级统筹“出院即报” 结算平台,通过结算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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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工医保新规定
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昨日(12 月 4 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因我市 2021 年启动职工医保,距如今缺乏 15 年,所以同时规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
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退休人员按本人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用人单
年度基本养老金的 4%划入个人账户。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具体解读
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7.5%缴纳;在职职工
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新政取
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缺乏
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 30 年、女满
15 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25 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
需要提示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
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 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为什么要纳入邯郸市统筹管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规定:医保封闭运行行业企业要全部纳入当地医保统一管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1】156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取消医疗保1险封闭运行管理方式,将邯钢、新兴铸管、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纳入市级统筹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厅《关于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封闭运行企业纳入属地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2号)规定: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90%以上,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幅度提高,封闭运行企业打破封闭,纳入属地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所有封闭运行企业要全部参加属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公司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统筹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

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管理后,公司参保人员就医、支付医疗费用等将按照邯郸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怎么回事?答:《邯郸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邯郸2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邯郸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邯郸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邯郸医疗保险缴费流程1.首先,您需要到当地的社保局或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

First, you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r medical insurance center to apply for medical insurance.2.在办理医疗保险时,您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When applying for medical insurance, you need to bring valid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and relevant proof materials.3.通过递交申请表格,并进行相关的信息登记和审核。

By submitting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undergoing related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and review.4.然后,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Then, pay the 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5.缴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费用,也可以选择按月缴纳。

Payment can be made in one lump sum for one year, or on a monthly basis.6.缴费的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现金等多种方式进行。

Payment methods include bank transfer, online payment, cash, and other options.7.每个缴费周期,您需要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You need to pay the 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s in full and on time for each payment period.8.如果您有困难无法按时缴费,需要及时向医保中心申请缓缴或者分期付款。

邯郸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邯郸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邯郸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邯郸职工医保二次报销那些事儿》咱邯郸的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啊,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

今天,咱就一起来唠唠这个二次报销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保准让你明明白白,不再懵圈儿。

话说这医保二次报销,就像给咱的健康来了个“双保险”。

可这“双保险”怎么用呢?首先你得知道,不是所有病看完都能立马去二次报销,得达到一定条件才行嘞。

流程呢,也不复杂。

第一步,咱得病看完后,医保先给咱报一轮。

第二步,要是你这花费够格,那就能申请二次报销啦。

这时候,就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像啥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保卡啥的,都得准备齐全咯,不然可报不了。

这里得提醒大家,可别小瞧这些材料,就跟打仗得有好装备一样,少一个都不行。

就有那心大的,觉得这没啥,结果去报销的时候傻眼喽,缺这个少那个,还得再跑一趟,多麻烦呐。

另外啊,咱去报销的时候,可别跟个无头苍蝇似的。

先打听清楚去哪儿报,啥时候报,可别扑个空。

咱邯郸这地方,规定咱就得遵守,按部就班来,才能顺顺利利报上。

还有啊,有些朋友可能会想着,这二次报销能报多少啊?嘿,这得看你的具体情况,有时候能报不少呢,能给咱减轻不少负担。

但也别指望报个天文数字,毕竟医保也得按规矩办事嘛。

总之呢,这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咱得重视起来。

平时多关注点,有啥不懂的就赶紧问,别等要用了才抓瞎。

咱得把这好事儿利用好,给自己的健康多一份保障。

最后,希望咱邯郸的朋友们都身体倍儿棒!别用到这二次报销最好,要是真用到了,也别怕,按照我说的来,肯定能顺顺利利报销成功。

咱就开开心心过日子,健健康康享生活,你们说好不好嘞!。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问题的 具体措施
保险体系非常关键。但是现阶段,我国很多城镇很难
(1)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医
做到满足不同收益水平职工的要求。我国各地医疗保 保体系的有效性。逐步建立起科学全面的医疗保障体
险机构都对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限定 系,解决全国人民的医疗保障问题。首先,在基本的医
(3)城镇缺少完善的医疗卫生体制。从目前来看, 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并不匹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 容,城镇也缺少先进的医疗卫生体制。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下,医院在经营过程中也要考虑利润方面 的问题,所以在生产药品和流通药物等方面相应的还 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城镇的医疗体制不健全,在面对 各个利益群体的问题冲突时,没有办法很好的解决,例 如说,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此外,医疗服务的水平 还不够高,服务质量过低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因此, 医疗卫生体制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城 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4)城镇职工的参保人数不够。在我国,无论是个人 还是单位,甚至是国家,都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是 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积极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一方面,一些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单位,经常会以自 身经营状况不佳,单位经济发展不好为理由,不为职工办 理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面,我国的下岗职工或者贫困 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时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的体系不够完善。随着 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比重越来越大, 城镇职工的数量也相应增多,因此,完善城镇职工医疗
(2)城镇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我国城镇职工的 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缺少有力的监督机制,也就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进行。一方面,一些医 院会出现很多不良的行为。例如说,为了提高医院的经 济效益,故意增加医疗服务,在开药看病等方面存在滥 用现象。另一方面,有些职工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会做出挂床住院等事情,从而骗取医疗保险的资金。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邯人社[2012]4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邯人社【2012】45号)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兴区医保中心,馆陶、马头生态工业城社保中心: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我市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2011]156号)的相关要求,为加快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的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具体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

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区(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与市本级达到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企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

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含60%)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低于70%(含70%)、高于60%的,以70%为基数缴纳;低于80%(含80%)、高于70%的,以80%为基数缴纳;低于90%(含90%)、高于80%的,以90%为基数缴纳;低于100%(含100%)、高于90%的,以100%为基数缴纳。

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二、缴费比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武安市、峰峰矿区、邯郸县、磁县、涉县、永年县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与市本级达到一致,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每人每年统一缴费15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白然年度缴费。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不再区分缴费人群,,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兀。

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

年度中途参保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白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天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9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不同人群参保及缴费方式不同参保范围及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

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可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经随家庭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

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家庭成员中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以不随户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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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第八条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执行。

若单位不按规定审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做为其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仅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用完为止,不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上缴和个人缴费,均由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缴足退休人员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帐户的设立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统一进行管理。

经办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①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当年7月1日前的实足年龄为准,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

当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加保险人员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结余额随之转移。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第二十二条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医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所有国营、集体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都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坚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合资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定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自付医疗费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治疗时,必须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规定,超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或者使用范围以外的检查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职工可以选择3-5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自愿选择按医院开据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当使用收费明细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签名处方配购,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配处方的配伍和剂量。

第三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配药责任制。

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处方、配药、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备核查。

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剂师签字后方可发药。

第六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做到合理收费,项目清楚。

第三十四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药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所需医药费。

第三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六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与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文制定),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入院时个人须向医疗机构预交一定的自付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三十七条支付办法:(1)患者看病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医院就诊。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凭本人IC卡支付。

外购药品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亦凭本人IC卡结算。

(2)因病情需转往外地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确定。

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否则,由个人自付。

(3)因公差及请假赴外地人员患病,应到县以上医疗诊治,治疗终结后,凭医院的病历资料、复式处方和有效票据。

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起付线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各医院起付标准对不同级别和转往外地医院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一、二、三级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8%、10%、12%,转往外地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

统筹基金年度内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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