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置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和联系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和联系,并举例说明。
担保的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1.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
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举例:如甲乙签订合同,丙做甲的保证人,在甲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丙代甲履行。
2.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
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
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举例:如甲向银行贷款,甲(或第三人)以某座房屋作为抵押物,但不移转,仍由原所有人占有。
3.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所拥有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方所有。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甲方在合法占有乙方的动产时,如乙方未按时履行与其占有的动产有关的债务,甲方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关系。
三、质权质权是指甲方占有乙方移交的质押物,并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的所有权在质权存续期间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甲方。
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1. 权利性质:抵押权与质权均为价值权,而留置权则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2. 占有物状态: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可以不转移占有,而质权则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权和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而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其债权。
4. 权利效力:一般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则基于法定的优先权规则。
五、协议条款1. 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抵押、留置或质押)。
2. 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3. 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担保物的保管情况,确保担保物的安全。
4.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九、抵押权1.背景抵押是一种担保的方式,也是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中已有成文的记载。
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是伴随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是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
我国房地产抵押行为已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2.概念○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及其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越大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物:供作担保的财产,一般是有体物,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特点○1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实质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抵押物属于他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大陆法系和我国物权法的框架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抵押人可以使用、收益、占有和一定条件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受让人代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以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抵押权的设置可以经协商而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甚至可以将全部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以恢复抵押物原先的占有状态。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要想知道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有什么首先我们要先清楚这五种担保方式都是什么:主要是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及保证。
在这五种担保方式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对物品的担保关于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有哪些?要想知道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有什么,首先我们要先清楚这五种担保方式都是什么:主要是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及保证。
在这五种担保方式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对物品的担保、另外两个也就是定金和保证就是对人的担保了,另外,物保是具有其优先性的,那么这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都有哪些呢?▲第一、担保方式之一保证,保证这个担保方式的含义是指债务人意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的一种担保。
这个就是最典型的人保和约定担保。
意思就是说,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那么这时候就由保证人按照之前的担保约定承担债务人的责任了。
▲第二、担保方式之一抵押,这个抵押的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和担保。
这个提供抵押财产的人就是抵押人了,那被抵押人抵押出去的财产就是抵押物,这时候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这个就是物保的一种了。
这个抵押开始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那么抵押权人就可以得到这个抵押物变卖价格或者折价有限受到偿还。
这个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第三就是质押了,这也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这个就是双方以书面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一转财产,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得到补偿。
▲第四、留置,这个担保方式之一,就是很简单,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那么将已经占有对方财产已经扣留的方式。
▲第五、定金。
这个就是在双方已经交易之前,已经支付了一定定金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不履行债务,那么定金也会扣留。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
不动产不能质押,这里以动产为例吧,比如一辆轿车。
甲是所有人,乙是要被设定相应质权的人。
质押就是,甲把车质押给乙,乙取得对车的占有使用,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抵押是,甲把车抵押给乙,乙获得车的抵押权,但是占有使用权还在甲这里,车不交付给乙,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甲把车拿到乙那里修,修完不给修理费,乙这时候还没还车,于是就果断不还了,什么时候拿修理费来什么时候算,这是留置权。
联系就是都是物权,都是担保物权,区别自己分析吧,例子已经给你了。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在哪里【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
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 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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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 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 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 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 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 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 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 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 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 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 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 以学到的,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 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 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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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在哪里【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 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 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我国的担保⽅式有五种,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和保证,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和保证是⼈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1.保证保证保证指债务⼈以外的第三⼈为债务⼈履⾏债务⽽向债权⼈所伯的⼀种担保。
是典型的⼈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2.抵押债务⼈或第三⼈对债权⼈以⼀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第三⼈称为抵押⼈;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抵押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流通或禁⽌强制执⾏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质权是担保的⼀种⽅式,指债权⼈与债务⼈或债务⼈提供的第三⼈以协商订⽴书⾯合同的⽅式,移转债务⼈或者债务⼈提供的第三⼈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指合同的⼀⽅当事⼈由于对⽅不履⾏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种保证⽅式。
5.定⾦定⾦是以合同订⽴或在履⾏之前⽀付的⼀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担保⽅式。
给付定⾦的⼀⽅称为定⾦给付⽅,接受定⾦的⼀⽅称为定⾦接受⽅。
当事⼈可以约定设⽴独⽴担保吗独⽴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
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发⽣、⽆效、处分、消灭。
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担保合同。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首先这三者的公共点就是担保法里面的“物保”。
从法律上而言,抵押和质押都是可以通过双方一致意见设立的权利。
而留置是属于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留置权人就会自动享有这一权利。
在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他们三者到底是什么?所谓的抵押,就是把自己的财物抵押给他人,但是自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通过合同或者登记,亦或者两者都有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而已。
只有合同到期之后,抵押一方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而质押和抵押权比较相似,但是有两点不一样。
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至于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
主要保障的是这些付出劳务的人的生活保障权。
换句话而言,就是怕顾客不付钱,所以不得不把顾客的东西强制留下,不让顾客带走。
好让顾客把钱付了。
如果顾客超过一定的期限不付,那留置权人是可以自由把物品处分掉的。
以上就是对三者的分析了,当然这只是简单的分析。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特点和区别有哪些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特点和区别有哪些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物权的两种类型,都是为了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的⽽设⽴的。
⼆者之间有标的、实现⽅式、标的物转移⽅式等不同。
下⾯就由店铺的⼩编带着⼤家⼀起来看看这两种权利各⾃的独特之处。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特点和区别有哪些1、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对债务⼈或第三⼈不移转占有⽽⽤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或第三⼈(抵押⼈)占有。
抵押权⼈⾏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不履⾏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或第三⼈(质押⼈)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或第三⼈是动产的所有⼈,动产质权的⾏使须以债务⼈不履⾏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2、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直接取代出质⼈的地位,⾏使出质⼈的权利。
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可以⾃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签定之⽇起⽣效;当事⼈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起⽣效。
(4)当事⼈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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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置押、留置区别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
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
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
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
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
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
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
的动产。
注意事项:
(1)、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
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2)、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3)、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
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
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
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5)、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
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
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