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提供及评价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指各种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合同、凭证等。
当事人可以凭借书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2. 物证:指有形的物品或物品的痕迹,如物品、文件、录像等。
物证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3. 证人证言: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提供的口述证明。
证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并在法庭上作证。
4. 鉴定意见:指由专门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鉴定意见可以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对争议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5. 笔录、录音、录像等记录:指法庭或相关机构记录的口头陈述或证据展示过程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为了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1. 提供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准备书面文件、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文件应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存相关物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物品、文件等。
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人士对物证进行鉴定、保全。
3. 充分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在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时,应妥善记录其证言内容,并保存好记录的形式,如书面记录、录音等。
4. 寻求专业鉴定:对于需要专业技术评估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鉴定意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与评价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证据的提供与评价,以下是几点值得注意的问题:1. 提供证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还可以通过提供清单和证人传票等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法院在评价证据时,通常会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较为广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它包括书面文件、文书、决定、公函等,具有确凿性和规范性。
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一定事实的实物或者物体,如工程图纸、监控录像等。
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询问证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法庭可以对其进行质询。
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对某些技术或者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反映一定事实的视觉或者听觉材料,如录音录像带等。
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其次是证据的提供。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助证义务,法庭也可以组织证据调查。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可以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涉诉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鉴定、询问证人等活动来获取证据。
最后是证据的采信。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真实性原则即证据要真实可信,能够反映一定的事实;公正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过程要公正,不能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获取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手段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在具体判断证据的采信程度时,要考虑证据的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合法性,以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则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来进行证据的采信和判断。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规则。
1.书证书证是指书写、印刷或者制作的文件、证件等物品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提供书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物证物证是指具体物品、实物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是涉案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在提供物证作为证据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予以陈述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事实的证明。
应当注意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尽可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有效地记录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1.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合规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申请采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保存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存应当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提供的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被篡改。
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妥善保存证据。
3.呈现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呈现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证人出庭作证、视听资料播放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提供证据,也可以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呈现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相和理由的材料。
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法律有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 主动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申请方举证负担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
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当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被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辩称的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3. 证据的适用:行政诉讼证据应当有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的证明力。
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准确反映事实和真相;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或支持自己的主张。
4. 证据的提供方式: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式。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书籍等形式的证据;物证是指可以触目、摸取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可以用眼睛和耳朵接触的证据,如录像、录音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提供证词的证人作出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的物证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
5. 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对于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加以审查,并在判决中逐一予以质证和评估。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方,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或延伸证据链推断事实。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动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适用、证据的提供方式和证据的认定和审查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存在和实施,有效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中职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版)课件:第27章 行政诉讼证据.ppt
1. 应当考虑法律程序的价值取向。 2. 设定证明标准还应当考虑举证责任的差异, 3. 因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4. 设定证明标准应当考虑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 5. 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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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一、 证据保全的条件 二、 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 三、 证据保全的方法 四、 诉前证据保全
第五编 行 政 诉 讼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 十 章 第三十一章 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涉外行政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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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诉前证据保全
概念:行政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行 政程序中,当事人在了解相关行政证据的 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或剥夺的情况下, 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对 该证据进行保全的活动。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7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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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证据保全措 施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 2. 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 3. 提请证据保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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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 诉讼的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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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行政诉讼证据
具体来说 (一)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 (二)以优势证明标准和严格证明标准为补充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条件 (一)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 (二)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 性 (三)提请证据保全的期限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预
先设定的由有关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并用以证明自 己行为正确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 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 部分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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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定义: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
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二)特征: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 第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 第三,证明对象不同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一种诉讼方式。
而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确立事实真伪、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四种。
1. 书证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通知书、判决书等。
这些书面材料能够载明事实、证明权益、确认约定,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 物证物证是指通过实物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形式。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它们能够直观地反映事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影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听证会记录等。
这类证据不仅能够直观呈现事实,还能提供重要的真实性依据。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而形成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这些数据能够提供事实的记录和交流情况,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积极收集和保全证据。
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复制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书证,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印或调取;对于物证,可以进行拍摄、采样等操作;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申请合法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虚假。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提取、封存等,这些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查验性。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由主张权益的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辩解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利益保护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支撑诉讼双方主张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及其重要性。
一、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包括公文、合同、函件、账册、印刷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常常被使用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协议的订立与变更等。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通过物体本身体现出来的证据,包括文件、物品、录音带、照片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或发生的具体事实,如行政机关所发放的证件、行为现场的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第三人通过口述出具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口述证言,弥补其他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的情况。
4. 鉴定意见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由专家或相关机构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报告。
这些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行政诉讼提供专业证据。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案件中的勘验、检查、调查等行为所形成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关键因素。
下面列举了几个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1. 证明事实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各个事实,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存在等。
只有通过证据的确凿性,法院才能对事实进行准确评判。
2. 证明行为合法性证据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行使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等。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性基础,法院很可能判决其违法并要求作出更正。
3. 证明行为合理性证据还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证据可以为法院提供判断依据,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
《望海潮》说课稿说课讲解引言概述:《望海潮》是一首由明代文学家文天祥创作的抗元诗歌,以壮志豪情和爱国情怀为主题,描绘了中国人民在抗击外敌入侵中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勇气。
本文将以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方式,分为五个部分详细阐述《望海潮》的背景、主题、艺术特点和意义。
一、背景1.1 历史背景:介绍元朝统治下中国社会的动荡和民众的苦难。
1.2 作者背景:介绍文天祥的生平及其在抗元斗争中的重要地位。
1.3 诗歌背景:说明《望海潮》是在文天祥被俘期间创作的,表达了他对国家命运的忧虑和对抗元斗争的坚定信念。
二、主题2.1 爱国情怀:阐述诗歌中表达的对祖国的深情厚意。
2.2 抗争精神:说明诗歌中所展现的不屈不挠的抗争精神和对自由的追求。
2.3 忠诚信仰:解读诗歌中所蕴含的对忠诚信仰的追求和对正义的坚守。
三、艺术特点3.1 修辞手法:分析诗歌中使用的修辞手法,如比喻、拟人、夸张等,以增强诗歌的艺术感染力。
3.2 韵律特点:介绍诗歌的韵律结构和押韵方式,以及如何使诗歌更具韵律美感。
3.3 感情表达:探讨诗歌中通过语言和意象表达的情感,如激昂、慷慨、悲壮等,以展现作者的情感力量。
四、意义4.1 历史意义:阐述《望海潮》在明代抗元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
4.2 文学意义:说明《望海潮》作为一首优秀的抗争诗歌,对后世文学创作的影响和启示。
4.3 价值意义:探讨《望海潮》所传递的爱国情怀和抗争精神对当代社会的启示和价值。
五、结语通过对《望海潮》的背景、主题、艺术特点和意义的详细阐述,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这首诗歌所表达的深刻内涵和文化价值。
《望海潮》作为一部优秀的抗争诗歌,不仅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也对后世文学创作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学习和传承这样的经典作品,我们能够更好地弘扬爱国情怀和抗争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分析与建议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分析与建议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争议解决的关键环节。
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证据交换材料等。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者书面记录的证据,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公文、信函等。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并且需要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的实物,如具有争议的合同、勘验记录、物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物证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可以以视觉或听觉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摄影、录像、录音等。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但应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获取的问题。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需要注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可信度和合法性。
5. 鉴定意见当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涉及专业性问题或技术性问题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在提供证明事实的同时,也要注重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6.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但需要注意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
7. 当事人陈述及证据交换材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通过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交换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交换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且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证据要求的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分析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分析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解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证据要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首要考虑的要素。
行政机关在收集、保管、使用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首先,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非法搜集证据或采取强制手段获取证据。
其次,在保管证据时,行政机关要做到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后,在使用证据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证据的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充分性要求是指证据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行政机关也有责任充分调查事实,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同时,证据的充分性还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相互协调,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三、证据的可获取性要求证据的可获取性是指证据的获得是否合法、方便和可能。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权益来主动收集证据,并及时提供给行政机关或法院。
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时,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搜集相关证据,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证据无法获取,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证据的免证明性要求证据的免证明性是指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些证据可以不再证明。
例如,行政机关的公文可以作为证据并免除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申请人所主张的法律事实,由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充分性要求、可获取性要求和免证明性要求。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要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以维护公平正义。
只有在证据充分、证据要求合法的情况下,方能确保行政诉讼的效力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客观性、真实性、有效性是证据的三⼤特征。
在⾏政诉讼中,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
那么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证据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是⼈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种:⼀、书证。
是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物证。
是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响、语⾔;⽤录像机录取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提供,⼈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索取或复制。
四、证⼈证⾔。
是指证⼈以⼝头或书⾯⽅式向⼈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理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不能做为案件的证⼈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做证⼀般应亲⾃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民法院许可后可以⽤书⾯证⾔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之间进⾏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双⽅的利害关系,所以⼈民法院对当事⼈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意见。
是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政诉讼中运⽤的极为⼴泛的⼀种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准确的证据是确保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定、证据分类、证据收集及运用等相关问题,以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公正司法。
一、证据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确保正当证据能得以充分利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二、证据分类根据证据的有效性和显示方式,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推定证据和虚假证据等。
1. 直接证据: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书面合同、照片、录音录像等直接能够体现争议事实的证据。
2. 间接证据:指通过推理、推断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人的证言、转账记录等。
3. 推定证据:指通过常识、经验可以合理推定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如烟头证明有人吸烟等。
4. 虚假证据:指故意伪造或者篡改的证据材料,往往具有误导性或者迷惑性。
三、证据收集1. 合法渠道: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非法侵入他人隐私或者违法获取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等正当途径获取合法证据。
2. 证人证言:如案件需要提供证人证言,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保证证人真实陈述,并对证人的作证进行监督和评估。
3. 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有时需要鉴定机构对有关物证、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客观、公正,鉴定手续与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4. 抽样调查:对于大量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取证,以提高效率和减轻负担。
四、证据运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应贯彻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
法院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权威性等因素,以及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综合评估并对证据进行权重分配。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行政机构职能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篇文章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析写,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详尽了解和实际应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证明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而提交的一切可以作为证据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形式多样,种类较多,主要包括:1.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或其他无生命的事物,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物品等。
2. 书证:书证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文件、书籍、报纸、刊物、碑铭、各种文字资料和各种印刷品、标志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受法庭传唤或同意出庭的人员就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作的陈述。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人员就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对争议事实现场进行勘验、查验、取证等所记录的文件。
6.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件等以数字化、电子化方式形成的证据材料。
以上各种行政诉讼证据均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和限制条件,需要按照规定适当地加以运用。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形成与提交行政诉讼证据不仅是持证人证明事实的依据,也是适用法律条款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法院都需要重视证据的形成和提交。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形成: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往往是在日常生活、工作、经营中产生的。
因此,当事人应及时保存和整理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收据、合同、协议、账单等。
2. 证据提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向法院递交证据,以在证据形成后获取证明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的机会。
在提交证据时,应遵守程序、方法和要求。
3. 可信性评价: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是证据评价的核心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合理的行政诉讼证据要求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关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定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文件、记录和口证等,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笔录等,以及电子数据和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形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意见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1. 书证: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协议、通知、函件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合法合理。
2. 物证:物证是指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证据。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事发现场的照片、空气、水质等检测报告都可以作为物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在法庭上作证,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证言。
证人证言常常是判定案件真伪、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4. 鉴定:鉴定是专门机构或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为法庭提供专业、准确的结论。
例如,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可以通过食品鉴定来证明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庭对案件事发地进行实地勘验,并由法庭工作人员在勘验过程中记录下来的文字记录。
勘验笔录具有客观、真实的特点,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6.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1. 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是无效的,不能用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
3.可定案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2、物证 1、书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 证据的种类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现场笔录
(一)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或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行政
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
于与解决行政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拍照、 绘图、检验、分析之后制作的笔录。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 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 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 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 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 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
了解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 陈述。
A、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
(二)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 或痕迹。
物证的主要特点是,以其外部形状、质量、 特征、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 思想内容,是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客 观独立存在的物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 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 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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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 、 得自行收集证据 B、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 、 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C、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日内未向 、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未向 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提交证据,将面临败诉 D、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一审过程中 、 没有提交的证据, 没有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思考题 1、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其中最有 、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 特色的证据类型是什么? 特色的证据类型是什么? 2、 在行政诉讼中 , 哪些证据不能得到人民法 、 在行政诉讼中, 院的采信? 院的采信?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 责任 1、 被告举证责任范围 ( 不仅限于事实根据 , 、 被告举证责任范围( 不仅限于事实根据, 还包括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还包括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2、 被告举证时限 (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 被告举证时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交答辩状时) 日内提交答辩状时) (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表面审查) 、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表面审查) 2、 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曾向被告 、 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 提出申请的事实 3、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其受 、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 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概念:是指一切在行政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 概念: 事实情况的材料 二、特征: 特征: (一)共通特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共通特性:真实性、合法性、 ( 二 ) 特殊特性 : 1、 证据种类的广泛性 ( 现场 特殊特性: 1 、 证据种类的广泛性( 笔录) 2、 笔录);2、举证责任的特定性 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 教学案例(十) 教学案例(
2、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是( )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是( A、 视听资料 、 B、 鉴定结论 、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犯罪嫌疑人、 D、现场笔录 、 3、下列证据中,哪些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 、下列证据中, 类型( 类型( ) A、 证人证言 、 B、 当事人陈述 、 C、 现场笔录 、 D、勘验笔录 、
五、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一)禁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 (二)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 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 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 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 补充 (三)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被告在实施行政 原告在诉讼中, 行为过程中没有反驳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行为过程中没有反驳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 民法院允)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三)未经法庭出示和质证的证据 (三)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 据 (四)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 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当堂练习
1、 行政诉讼中 , 原告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举 、 行政诉讼中, 证责任( 证责任( ) A、证明原告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 B、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 , 证明其提出申 、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 请的事实 C、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 , 证明因受 、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 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D、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