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只作了简要规定,且未有相应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特定情形引发的斗殴行为定性”、“正当防卫”、“共犯脱离”等争议问题进行探析,期翼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正当防卫;共犯撤离聚众斗殴罪是97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且犯罪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造成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但当前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该罪本身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犯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认定、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认定以及聚众中共犯脱离等问题,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传统司法理念影响,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将所有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严肃性,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析,期翼有所裨益。
一、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对该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区别认定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主体认定有不同意见,笔者倾向于采用“参与程度决定论”观点,因为在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时既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主观恶性。
该观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的“积极”强调行为人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热心的态度,同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
实践中,对于典型行为的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逐一列举进行分析:(1)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准确界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加重处罚的条件和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现对本市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
“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论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对代某聚众斗殴案的案例分析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The first is to dispute case briefly stated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Then in the light of the case related to the crime of affray controversial parts of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then draw their own point of view and on the expansion of case. Finall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judicial opinions to the crime of affray.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浅议聚众斗殴罪的几个问题
般要 件 , 是判 断行为 人 主观恶 性 大小 及 社会 危 害 程度 的一 仅
个量 刑 因素。虽 然 聚众 斗 殴 罪是 从 旧 刑 法 流氓 罪 中独 立 出来 的, 流氓动 机是 旧刑法 中聚众斗殴 等流氓 犯罪 的 固有 内容 , 现 但
方 遂在该 厂附近聚 众斗殴 。期间 , 害人 王某 某头 部受 伤 , 送 被 后 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经鉴 定 : 害人 王 某某 因被钝 物 作 用于 头 被 部 致重度 颅脑损伤 死亡 。
在 审理过程 中 , 只有 罗某对指 控没有 异议 , 其余 六 名被 告人 均否认控 罪 , 本案 五名律 师辩 护 人 , 本做 无 罪辩 护 , 审法 院 基 一 支持 了本 院指控 , 出了一审判决 , 否认控 罪 的被告 人集体 上 作 但 诉, 目前 , 该案被 中院 驳 回上诉 , 持 原 判 。本 案 庭 审过 程 中争 维 论 的焦 点主要有 七名 被告 人是 否构 成 聚 众斗 殴 罪 、 否存在 加 是
规模 大 , 社会 影响恶 劣 的; 三 ) ( 在公共 场所或者 交通要 道聚众 斗
案 中斗 殴 的双方并不 是 为 了寻求 刺激 或 者满 足 某 种卑 鄙 欲念 ,
而是 工作 中产生 的矛盾 。
2 聚众 斗殴 罪 的 主体 要 件 。聚 众 斗 殴 罪 的 主体 是 一 般 主 .
体, 为聚合性 共 同犯 罪 , 照 刑法 规 定 , 非 所有 的参 加者 都 为 依 并 本罪 的主体 , 只有 聚众斗 殴 的首要 分 子 和其 他 积极 参 加者 才构 成本 罪的 主体 , 主要 为 了防 止刑 事 打 击 面过 宽 , 致 刑 罚 的 滥 导
人, 持水管 、 三角铁 等工具从 该 电子 厂后 门追 打被告 人 陈某等 临 时工人 , 被告人 陈某 、 而 罗某 等人捡 起石 头 、 块 等进行 打斗 , 泥 双
聚众斗殴案件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盛塑囝I鏊竺兰!型圭2f叁垒!圭塾垒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雾众三+缓案斜红定的若干兮仪两题研窈张云琦摘要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所占比例较高,是普通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始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成长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革的时代,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和法理理解的不统一,从它诞生之日起,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便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地方司法更是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准确、公正处理.本文以当前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力图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认定的争议问题、加重情节的理解及转化犯的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临时聚众寻衅滋事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4—02一、双方均为多人特殊情形的定罪问题在斗殴的同时形成了聚众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双方均聚众为三人以上进行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此在理罪。
论界及实务界均无争议,且有些学者将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唯一因此对于其临时产生犯意,并聚众与对方互殴或在互殴过程表现形式,其观点是“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中形成聚众的,其行为已符合了聚众斗殴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
但是否只要三人以上进行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但强调是处理此情形的案件时要严格斗殴就构成聚众斗殴罪,还应具体分析,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会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也要和一般民事纠纷发展过激导致定罪的改变。
下的“聚众”行为区别开来。
例如:某甲与某乙素有矛盾,遂纠集多人并携带凶器找乙寻三、单方聚众斗殴型的性质界定仇,路遇乙及其好友多人即冲上前殴打,而某乙等人本无意与其双方都是三人以上是典型的聚众斗殴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打斗但只好应战,后乙方报警,甲等人逃离现场。
从客观表现形遇到的是单方型聚众斗殴行为,就是其中一方人数达三人以上,式看双方实施互殴行为,但对甲乙双方是否为聚众斗殴有分歧意而另一方则不到三人,甚至只有一人。
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未遂还是中止——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1. 1 10 .5 22 0 ) 160 9
分究 竞该行 为处 于犯罪 的哪 个阶段 , 预备 阶段还是 实行 阶段 , 犯罪 未遂还是 犯 罪预备 亦或是 犯 罪 中 。 是 是 止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自愿有 效 防止犯 罪结果 发生 的打 算 。这 种 内心的想 法必 须是行 为人认 为客观 上犯罪 行为可 以继 续实行 下去 , 既遂 的可能 , 有 但 在庭 审过程 中辩 护人提 出余某 等人的行为属 于犯罪 中止 , 并 是 其基 于 内心的 原因 自愿放弃 的 。是否 基于客 观障 碍产 生放弃 且 因为本案 情节 显著轻 微 , 害不 大, 危 不应 当 以犯 罪论处 。 的想 法是 区别未 遂与 中止 的关键 : 次 , 再 犯罪 中止要 求客观 上有 对 于本案 中的争议 , 笔者 先从刑法 理论上对故意 犯罪形态谈 中止 的行为 ; 四 , 第 结果 上要求 中止行 为具有有效 性, 使得 犯罪未 起 。所 谓 故意犯 罪形态 , 指故 意犯 罪在其发 展过程 中, 是 由于某 能既遂 。 结合上 述理 论, 范某 、 某等人 的行 为是犯 罪 中止 还足 犯罪 余 种原 因出现 结局所 呈现 的状态 , 即犯罪预 备、 犯罪未遂 、 犯罪 中止 与犯罪 既遂 。 从大 的分类 来 说, 故意 犯罪形 态分为完 成形态 和未 预备 , 就需要 追究 斗殴没 有继 续下 去的原 因了 。本 案 中, 这 首先 完成形 态。 中既遂 是完 成形 态 , 罪预备 、 罪未遂 、 其 犯 犯 犯罪 中止 是对 方王某 没有 了斗殴 的故意 , 者说他始 终就没有 过斗殴 的想 或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 ) 甲乙双 方分 别纠集 三 人以 上约 好 进行 斗殴 , 在到 达 打斗现 一 、 但
场 时乙方未 作任 何抵 抗便 逃离 。 甲乙双方都 具 有斗 殴 故意 , 甲乙 双方 的斗
殴 行为 因乙方的不 战而 败未 能实 际打斗起 来 。 笔者认 为 , 聚众斗 殴罪 是一 种 复合型犯 罪行 为 , 只要 是为了斗 殴 而实 施聚 众 , 认 为是 已经 着手 实施 就 聚 众斗殴 行 为 对这 种 已经完 成 聚众 行 为并 到达 现 场的 行 为可以 末 遂犯 罪 追究刑 事责 任 , 因此 甲乙双方 都 可以成 立 聚众斗 殴 未遂 。 ( ) 甲方有斗 殴 故意 并 纠集 三人 以 上欲 与乙方进 行斗 殴 , 乙方 二 、 但 没有斗 殴 故意 。 种情 况能 否成 立聚 众斗 殴罪 , 这 应从 严把 握 。 甲方 的主观 故 意是 与对 方进行 互相 殴斗 , 完成 了聚众 行 为。 乙方实 际上并 没有斗 并 而 殴 故意 , 时 甲方的 斗 殴故 意 是 建立在 认 为乙方也 有斗 殴 故 意的 假 想之 此 上的, 而实 际上 乙方 是没 有斗 殴 故意 的 。刑法 之 所 以对 聚 众 斗殴 罪 设置 了较重 的刑 事 责任 原 因可能 也 在 于此 , 即具 有互 殴 故 意的 打斗更 具 破坏 性 。 甲的 斗殴 故 意得 不到 乙的 积极 响应 时, 在 此时 甲方聚 众欲与 乙方殴斗 就 转变 成 只有一方对 另一方 的打 击, 实际上 这 种行 为就 不是斗 的性 质 , 而 只是对 另一 方的直 接 伤害 。 通常 在 这种 情 况下, 即使 乙方反抗 , 行 为也 其 往 往带 有 正 当防 卫性 质。因此 , 者认 为 , 此 情况下 不 宜对 甲方以 聚众 笔 在
聚众斗殴罪中对“聚众”的新探
被害人 陈某 、 李某 、 王某三人 为非法 放债人 , 在非法 赌庄 向 常 “ 债务人 ” 讨要高 额利 息。21 年 3月的某 一天 , 某等人 又在 该 o1 陈 赌庄里行动 , 向绰号为“ 强子 ” 的犯罪嫌疑人 ( 在逃) 讨要利 息 , 对 并 强子实施打骂 。这时一女子金某 随手朝陈某 扔了一个空易拉罐 喊 道 ,你就是讨打” “ 。之后 强子 的 同乡以及本 案 的被 告人薛 某都 加 入了强子一方 , 与陈某等人进行互殴 。其中本案被告人薛某 证实 , 在互 殴 中强 子不知 道什么 时候 拿着刀刺 向陈某 , 结果造 成陈某 重 伤、 李某轻伤 , 王某轻微伤 。
二、 见分歧 意
分子之 间出于“ 夺势力范围” “ 争 、 哥儿们义 气” 等原 因而进 行 的殴 斗是 流氓分子公然藐视 法纪 、 破坏公共秩 序的猖狂表现 ' 也是最严 重 的一种流氓活动 。寻衅滋事是低于聚众斗殴 的又一种典型 的流 氓行为 , 并在 19 年《 97 刑法》 中将寻衅行为认定为 四种加 以限制 即: ) 随意殴打他人 , 节恶 劣 的;二) 情 ( 追逐 、 截 、 骂、 吓他 人 , 拦 辱 恐 情 节 恶 劣 的 ;三) 拿 硬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 ( j 虽 占用 公 私 财 物 , 节严 重 情 的 ; 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 ( 四) 造成公 共场所秩 序严重 混乱 的。进 行 了严 格界定 , 减少 口袋 罪 的形 成 。聚众 斗殴和 寻衅 滋事各 自形
行 为 , 了 稳 定 经 济 秩 序 的 发 展 , 于强 拿 硬 要 , 意 殴 打 、 众 闹 为 对 随 聚
寻衅 滋事 与聚 众斗 殴在 司 法实务 中 的认 定 , 时起 意 的 众人 聚 合 斗殴 临
是 否 符合 聚众 斗殴犯 罪的构成 要 件 的 问题 。我 认 为 , 方均 为 不 法 团 双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
该类犯罪属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员多,犯罪情况复杂,而立法上对其规定又较为抽象和原则,因而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2006年9月5日上海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处理该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对该罪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适用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因此,聚众斗殴行为由聚众与斗殴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而成,其构成较为复杂。
从其形成看,“聚众”与“斗殴”存在时间上与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目的为“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
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
[1]《刑法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认为:“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
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
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被逐渐改变。
上海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摘要】在实践中,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应当结合该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认定是否有以聚众斗和聚众殴两种方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对待转化犯问题上,应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直接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结果定罪量刑。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转化犯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对本罪的犯罪客体一致的意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说公共秩序。
在现代公民社会中,无论生活在什么样的国度,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于社会必然形成特定的公共秩序,这样的公共秩序是维系社会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形成公共秩序的主体是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
2、有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维持公共秩序的有序性和连续性。
多人聚众斗殴,很容易导致秩序的混乱与无序,破坏了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与宁静状态,因此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也就有了刑法评价的必要性。
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单一客体呢?大部分学者认为,本罪为单一客体,即公共秩序,其理由是立法者把聚众斗殴罪放在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罪中,表明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宗旨,并且多人聚众参与斗殴首当其冲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并不必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
[3]笔者赞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健康权。
诚然,在聚众斗殴中,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并不必然受到侵害,但公民人身健康没有受到侵害不等于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没有受到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常表现为使用械具相互攻击他人身体的行为。
只要是聚众斗殴,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就处于不被保护状态,就有受侵害的危险和可能性。
二、聚众斗殴的行为方式要理解聚众斗殴的行为必须先考察何为聚众。
《国语·周语》云:人三为众。
可见,众指三人以上。
关于聚众,史书和古籍都有大量记载,其本质特征是为某一目的而使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所内,以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而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深入探讨和了解。
第一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多人行为;2)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内;3)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4)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5)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
在具体情况下,如果以上要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步,了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其危害性在于,聚众斗殴行为容易引发血案,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动荡等情况,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步,深入探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件:人数的多少,打斗的地点,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
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具体情况把握情节轻重,一般情况下可处以行政拘留三天至十五天的处罚。
第四步,指出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罪名,在如拆迁、债务纠纷以及聚会、婚礼等场合都有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避免自己被卷入其中。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都具有非常不良影响的行为,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盲目聚众打斗,从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同时,在遭受聚众斗殴的恶劣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究
感 情很 深 , 的人 夫 妻感 情 很好 , 的人 最 能 听进 自己上 司 的 稳 打稳 扎 , 有 有 逐步 剥其 伪装 , 消 其 自以为 是 、 谋 深算 的心 理 。 打 老 话 或对 某 个 同事 、 友 特 别信 赖 等等 。 们 只有 找 到他 们 的这 朋 我 使 其 交代 自己 的 问题 。 2 对 女性 被 讯 问对 象应 注 意 打感 情 牌 。对 她 们 的讯 问 , 、 应 讯问中, 应注 意 在 言语 上 不 能打 击 其 自尊 心 , 充 分 激发 其 家 要 些 感情 “ 点 ” , 能在 讯 问中对 症下 药 , 触 后 才 引起 “ 鸣 ”最 终促 耐 心细 致 , 共 , 并抱 有 一 定 同情心 , 感化 的力 量 渗透 到她 的 内心 。 把
事业 遭 打击 等 妨碍 供 述 的不 良想 法 。总 之 行 情 感 的“ 擦 ” “ 发 ”才 能 达 到事 半功 倍 的 效果 。比如有 其 害怕 家庭 受牵 累, 磨 和 触 , 我们 讯 问员应 具 备较好 的说理 能力 和耐 心 , 的 人特 别 疼 爱 自己 的子 女 ( 或某 个 子 女)有 的人对 自己父 母 的 对 中老年 受 审对象 , ,
体 问题 方 面 。本 文 拟 以案 例入 手 , 对 司法 实 践 中对 于 聚众 斗 针
数 不 少 。如 不满 I 岁 的行 为 人在 聚 众 斗殴 中起 组织 、 划 、 6周 策
指 挥 作用 , 由于无 刑 事 责任 能 力 ,自然 不 能认 定 为 本罪 的 首要
殴 罪 主体 认 定 的争 议 问题 , 出 自己的一 些 看法 , 提 以期有 裨 于
聚众斗殴罪主休若 干争议 问题探 究
口 秦 爱榕
罪集 团 或者 聚众 犯 罪 中起 组 织 、 策划 、 挥 作用 的 犯 罪分 子 。 指 ” 具 体到 聚众 斗殴 罪 中 , 是指 在 聚众 斗 殴 中起 组织 、 划 、 挥 就 策 指 作用 的 组织 者 、 策划 者 或 者指 挥 者 。那 么 , 是否 只 要 有聚 众 斗 殴犯 罪 , 一定 有首 要 分子 呢 ?对 此 , 学 者提 出“ 聚众 犯 罪 就 有 在
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Lo gal Sys t em A nd Soci ot y堡垒!圭塾金!!!!堡型!!叠豳蟹塑圜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许岳平摘要当前,聚众斗殴案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随着上海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上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捡法三家对该罪的主体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部分该打击的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不但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拟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说开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作简要探讨,以利于今后执法部门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关键词聚众斗殴主体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1—02一、相关法理问题的探讨(一)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生活安定宁静的状态。
第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所谓聚众,即纠集多人,所谓斗殴,是指双方进行的暴力攻击或殴斗(包括徒手斗殴)。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观点: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分子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由此必须明确三个问题:1.聚众斗殴的主体数量是单方而不应是双方。
聚众斗殴的多人是指纠集3人以上的打架斗殴。
三个人以上应理解为斗殴的一方人数,不应理解为斗殴双方或多方人数之和,理由如下:其一,从立法机关设立该罪的本意来看,聚众斗殴具有与其他犯罪行为不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这种大规模的持械进行的斗殴,不仅参加的人数多,而且双方都有~定的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限定主体数量主要是为了将该犯罪行为同一般斗殴性质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相区别,否则极易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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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提供者而言 , 一般情况下 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 者 , 因为该交
通工具不具有唯一性 , 且危害 结果 与提供交通工具行为之间不
、
关于聚 众斗殴 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对该 罪 中积极参 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区别认 定的必要 性显 具有 必然 因果关系 。但若提供交通工具者本身属于某一方 人, 而 易见 , 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 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 理论界和 不仅提供交通工具 ,还亲 自驾车到作案现场接送斗殴人 员, 则 司法实 践对 于该类主体认 定有不 同意见 , 笔者倾 向于采用“ 参 仍 应认 定 为 积 极参 加 者 。 与程度 决定论 ” 观点 , 因为在认定该行 为的性质 时既要考虑实 () 3 持械者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实践中, 往往将 持械 施犯罪 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 大小 , 又要考 虑行为人参与聚众 人员都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笔者认为这种观 点有将加重情节与
斗 殴 主 观 恶 性 。该 观 点坚 持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原 则 , 观 上 的“ 主 积 主 体 入 罪标 准混 淆 之 嫌 , 因为 持 械 只 是 一 个 加 重 量 刑 情 节 , 只
极” 强调行 为人 对参 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 心的态度 , 热 同 有在行为人构成 聚众 斗殴罪前提下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 , 持 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实践中, 对于典型行为 的认 定一 械不应作为认定其是否积极参加 的标准 。现实案例中 , 往有 往 般没有异议 ,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 的认定 , 但 却存在较大 争议 , 笔 的行 为人碍 于情面 , 分到械具参 与聚 众 , 斗殴现场 既未将械 在 者逐一列举进行 分析 : 具拿 出甚至丢弃 , 且未实施 斗殴行为 , 该类人员 也不宜认定为 二、 关于 因民事纠纷或在校未成年 人互相斗殴行为的认定 办案实践中, 经常碰到因 民事纠纷而引起 的互殴或未成年 () 极帮助首要分 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 定属 于积 积 极 参 加者 。 1积
争议 问题进行探析 , 期翼对 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 关键词】 聚众斗殴; 积极参加者 ; 正当防- ; Y 共犯撤 离 -
聚众斗殴罪是 9 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 ,是指基于私 者定罪处罚。另一种 纠集人 员到现场后, 7 双方 已结束殴 斗或 未 仇宿 愿、 霸一方或 其他 藐视法纪的动机 , 争 聚集 多人成帮结伙 殴 斗就散 场 , 纠集 人员有积极参 与聚众 斗殴的主观故意 , 实 且
() 2 为聚众斗殴 人员提供械具 或交通 工具 , 但其本 人未实
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该类 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但当前涉及聚众斗 施斗殴行 为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根据共 同犯罪原理 , 提 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 2 2 , 供械具 的人员 , 9条 若行 为人 与斗殴者 、 组织者之 间有 共同意思联 该罪本身又 是一个 比较复杂的犯罪 导致 在司法实 践中存在诸 络 , 客观上也实施 了为斗殴提供帮助行 为, 其行 为造成一定社 多争议 , 尤其在 积极参加者 和一 般参 加者认 定、 聚众 斗殴 中正 会危害性 , 且其他人 员使用 了其提供 的械 具 , 提供 者就应认 定 当防卫认定 以及聚众 中共犯脱离等问题 , 实务界难 以形成统一 为积极参加者, 因为他提供械具的行为与聚众斗殴危害结果 发 标准 , 加之“ 宁枉 不纵 ” 传统 司法理念影 响, 该罪在 审判实务 中 生有直接、 必然 的因果关系。反之 , 接受械具的犯罪分子在斗殴
互相攻击对方身体 的行 为。近几年伴随各 地“ 打黑 ’ 潮 , 该罪 施 了纠集人员的行为, 但其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 的原 因而 未能达 在 司法实 践中所 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 , 且犯罪年龄也呈年 轻化 到聚 众斗殴的 目的, 其纠集行 为也未产生社会危害 性, 属情 节
趋势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不仅扰乱社会秩序 , 还可能造成 轻微 、 危害不大 , 不宜对其 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 罚。 黑恶势力 的滋 生和蔓延 , 对构建和谐 社会造成极大 阻碍 , 因此
分两种情况 区别对待。一种纠集人 员到现场时正发生双方互殴 类案件涉嫌聚众 斗殴罪报请批准逮捕 。笔者认为对 于该类案 行 为, 由于对方实力较弱 , 但 纠集人 员根本无需动手 , 该情形中 件 , 综 合 考 虑 起 因 、 观 恶 性 及 危 害 结 果等 各 方 因素 , 慎 作 应 主 谨 纠集人 员对 于整 个聚众斗殴活动起到壮势助威作用 , 一定程度 出 涉嫌 聚 众 斗 殴罪 的结 论
极参加者 。实践中, 积极帮助首要 分子联系纠集 斗殴 人员的行
为 表 现 形 式 多样 , 果 也 不 尽 相 同 ,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还 应 综合 后 其
考虑纠集人 员的具体行 为。如纠集人员到现场却未动手 , 则应 在校 生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后 转变 为互殴 , 公安机关往往将该
多将所有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处罚。 罪主体扩大化不仅有损 中未使用械 具 , 犯 或未被认定 为持 械斗殴 , 则提供者不应认 定为
刑法严 肃性 , 违背聚众 斗殴罪的立法本意 , 也极 大的浪 费了司 积极参加者 , 因为聚众 的危害结果与提供者行 为不存在 必然因 法资源 。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遇到 的问题进 行探析 , 期翼 果关系 , 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 不应受刑 罚追究。对于交通工
理圣 视野 罨 }
聚众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罪构 成若干 问题探析
朱姗姗
( 浙江省 东阳市人民检 察院, 浙江 东阳 3 2 0 ) 2 10
【 摘
要】 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只作 了简要规定 , 未有相应 司法解释 , 且 理论界和 司法 实践对该罪的界 定存在不 同的观点。笔者
结合 办案 实践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 殴中的 “ 其他积极 参加者”“ 、特定情形引发 的斗殴行 为定性”“ 、正当防卫”“ 、共犯脱 离”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