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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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2月28日市政府第15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4月4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09年8月29日市政府令第22号公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4日市政府令第163号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法律援助实施活动。

第五条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以及宣传、培训、翻译、鉴定、案件质量评估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2•【字号】穗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2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以下简称决策专家论证),是指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对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以下统称市专家库)。

第六条市府研究室(下称专家管理部门)负责市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制定专家选聘程序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实际,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制订、等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专家是指来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服务、联系工作委托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第六条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已经202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3月29日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调解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仲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监督、指导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xx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专业会议、协调会;(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三)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且署名;(四)参与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活动;(六)开展调研,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第四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要求:(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公正、公平、客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和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未经市政府的特别授权,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开展活动。

不得以法律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办理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任职条件:(一)富有政治责任感,公正、诚实、廉洁,品行良好;(二)具有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资格,或者具有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的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担任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推荐表;(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文件;(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市政府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库。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建立评审工作档案,组织年度考核。

法律咨询专家库实施方案

法律咨询专家库实施方案

法律咨询专家库实施方案一、引言法律咨询专家库是指由一批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团队,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平台。

在当前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实施,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提高法律服务的普及度和便捷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权威。

三、实施方案1. 确定专家库成员法律咨询专家库的成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成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专业培训,确保其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2. 建立咨询平台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咨询平台,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咨询方式。

线上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线下平台可以设立咨询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咨询。

3.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成果和服务优势,吸引更多的群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利用法律咨询专家库的服务。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咨询专家库监督机制,对成员的咨询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咨询行为,确保咨询服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5. 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咨询专家库的服务体系,提高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法律需求,让法律咨询专家库成为广大群众信赖的法律服务平台。

6. 加强合作交流加强法律咨询专家库与相关法律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共同推动法律服务的普及和提升,形成法律服务的合力,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

四、总结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全面推动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和发展,将有利于提高法律服务的普及度和便捷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权威。

希望各级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和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穗府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30日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政府本级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七条市政府内部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担任,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内部法律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在聘任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二)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三)为政府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四)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受市政府指派,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七)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发挥专家在本省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省地方立法对专家咨询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咨询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对专家咨询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咨询的日常工作。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向专家提出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选聘第六条专家库及其专家由下列三个部分组成:(一)法律专业专家,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和法理学等专业的专家;(二)财政经济、城建环保、农村农业、科教文卫、民族宗教、劳动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三)语言文字专家、地方方言专家、民俗专家。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的结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知识结构,有法学专家和其他领域的专家;(二)职业结构,有教学科研的专家和实务工作的专家;(三)年龄结构,有资深的老专家和已成为学科带头人的中青年专家;(四)比例结构,法律专业专家、其他领域专家、语言文字专家、地方方言专家、民俗专家的人数保持合理比例;(五)人数规模,不超过八十人。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3.11•【字号】穗财采[2002]240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穗财采[2002]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穗府办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办拟修订《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14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意见反馈方式: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事务处:
1、电子邮件
邮箱地址:*****************。

2、邮寄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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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穗府办[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穗府办[2005]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市政府同意建立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形式以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为主,选择一批学有专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和一定知名度,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比较熟悉的专家学者,通过聘任的形式,组成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

(一)聘任条件和程序。

1.聘任条件。

具有高级职称,在本专业范围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热心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聘任程序。

专家候选人一般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高校、研究机构推荐,也可由市政府领导直接推荐。

符合条件、适宜入选的,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由被推荐人填写推荐表格,推荐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人选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给专家证,并予以公布。

(二)分类编组。

首批入选的118名专家,按专业、方便、高效的原则分为14个专家组,即: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工业经济发展、农业与农村发展、商贸与现代服务业发展、交通运输业发展、电子信息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金融财税、依法治市、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与管理、科技教育与人才、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

每个组由5—15名专家组成。

(三)动态管理。

专家人选原则上每三年聘用一次。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7
【摘要】<正>穗府办[2008]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总页数】3页(P57-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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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穗府办[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日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三)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件1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科技创新管理,为科技咨询、项目论证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本市开展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本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原则】专家库是广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相关各方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职责】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审核、培训、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和专家履职评价等。

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专家所在单位职责】我市专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六条【使用单位职责】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及时客观评价或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三章专家入库和出库管理第七条【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专家库中的专家包括技术类、管理类、财务类和其他类。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研究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科技政策法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粤司办〔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粤司办〔20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11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及咨询活动。

本规定所称立法咨询专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聘请的、为省人民政府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省司法厅负责立法咨询专家的公开选聘和管理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对专家咨询工作的统筹协调;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需要向专家提出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四)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五)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定,由省司法厅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二)根据报名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相关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筛选,拟定立法咨询专家人选名单;(三)立法咨询专家人选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四)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人选名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届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届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届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函[2013]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届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3〕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3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聘请以下人员为第二届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静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文广东警官学院珠三角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波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晓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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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
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35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编印《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组织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法律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法律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时,酌情书面约定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根据需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拟定地方立法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讨论;
(五)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七)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承办委托事务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邀请法律咨询专家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条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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