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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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所形成的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的违法性。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二、哪些条件下能构成侵权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

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

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外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债。

与合同之债相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质上属于不法。

而合同之债则只能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青海。

而合同之债则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须一致,这是合同之债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2)侵害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侵害公民身体和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如侵占财产、伤害、诽谤等。消极侵权行为如司机未及时刹车、医生未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而致使患者死亡等;
(4)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47、 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它们由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 )四个条件构成。 A.违法者主观上故意 B.违法者主观上疏忽大意 C.违法者主观上有过失 D.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之债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其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要件有四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过错。
侵权行为之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又包括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法律法规-债权制度

法律法规-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发生的根据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产生的关系。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3.1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3.2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3.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应为。

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民法口诀

民法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民法口诀完整版

民法口诀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民法口诀完整版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1、债: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1)民法的组成部分,直接调整具有民事流转形式的财产关系,即商品流转和交换关系。

2)“动态”的民法规范。

3)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3、债的关系:一、要素:(一)债的主体: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和义务人。

特点: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就是“给付”。

具备以下要求:1、合法性;2、可能性;3、确定性,给付在债成立的时候就确定;4、财产性。

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2、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3、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4、特定当事人间的相对性关系5、债的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就是一个债务关系,广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架构,由众多债权或者债务构成。

4、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对照比较):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享受其利益。

2)在权利性质上,债劝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相对权的特点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物权有。

5)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物权有。

追及力是本质区别。

6)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

7)在权利发生上,债权为非法定主义;物权为法定主义。

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

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

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

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损失,要全部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伤害和死亡的应赔偿和支付有关的损失的费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二、对侵权主体和行为怎么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

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

据此,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

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本文认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

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

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

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讲解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讲解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论我国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缺陷

论我国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缺陷

论我国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缺陷提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侵权行为之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但现代民法体制却使侵权行为之债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

本文从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现代民法对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不力和无奈。

关键词:侵权行为债保护缺陷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之债,顾名思义就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侵权行为人而言,可称为侵权责任或侵权债务;对受害人而言,就是侵权行为之债。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之债主要是指因遭受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它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共同构成了债法体系。

侵权行为之债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

它首先是债权,具有债权的根本特征,明显区别于物权。

其次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在债法中有别于合同之债。

其具体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它是一种请求权。

主要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赔偿金之前,不能直接支配有可能作为赔偿金的债务人的财产,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其实现途径就是直接或间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它是一种相对权。

它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权利,一般来说,债务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对债权人不负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得向其主张权利,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对象是特定和严格受限的。

3、它是由单方行为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产生债权的原因与债权人的意志无关,债权人(受害人)只是因被动地受到侵害而获得的赔偿损害请求权,而且事先往往难以预防。

4、它是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不是当事人协商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且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

二、现代民法对债权保障的弱化原来,财产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

在时间上,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未实现之前,永远存续;但现代民法制度为了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销弱债权人的过度强权地位,为债务人设置了一些保护制度,一是时效制度,二是债务不可继承性,三是有限责任制度,四是破产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保障进行了弱化。

侵权之债是否能转让

侵权之债是否能转让

侵权之债是否能转让
债权之债在一定条件下是能转让的,主要是指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关于侵权之债是否能转让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权之债是否能转让
1、债权之债在一定条件下是能转让的,主要是指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1、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
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2、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

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在合同性质禁止转让的情况、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有着不得转让的书面约定、法律法规禁止的一些情况等等,当有这些行为的时候,侵权之债是不得转让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侵权行为法有七大发展趋势

我国侵权行为法有七大发展趋势

趋势一:侵权行为法保护对象扩大——从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扩张。

侵权法最早的形态是同态复仇,此后随着人类文明的逐渐进步,变为对物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人格权的发展,侵权法保障的范围不仅仅限于物权,还包括知识产权和人格权。

由于知识产权多是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调整,因而在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直接调整涉及比较多的是人格权的问题。

王利明提出,人格权和侵权的关系是很密切的,人格权最初的发展是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以后才逐渐发展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具体人格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许多学者认为《民法通则》是一个封闭性的体系,当出现新的人格利益时,没有办法保护。

例如,《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我国又没有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侵犯隐私权类推适用名誉权的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人格权的内容比较复杂,对于民法典中究竟要列举式规定具体人格权,还是同时规定一般人格权,也存有争议。

王利明认为,一般人格权主要是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如果民法典中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则对司法实践中的许多争议,如性骚扰案件是否应适用侵犯贞操权的争议,就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的规则得到解决。

王利明主张,在具体人格权中,首先,生命健康权应作为第一位进行规定。

有人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刑法保护的利益,民法不能保护,因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生命不再存在,则当事人就不能主张权利了,因而这样规定没有意义。

王利明认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这意味着在民法上宣示生命的利益就是最高的利益,就是最高法益,任何利益与生命利益冲突,首要保护生命利益。

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讨论中,有人提出可以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这在经济学家看来是非常有效率的,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是对生命权利的漠视。

同样,在交通肇事造成行人死亡的赔偿上,也应按照生命是最高的法律保护价值,实行严格责任,甚至比严格责任更进一步,即不管受害人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

论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

论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

论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一、传统民法对侵权法与债法关系的理论债法又称债权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一词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在私法之源——古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分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最早区分了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并将其统称为“债”,归入“债法”当中。

综观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第四章为“非因合意所发生之债”,里面规定了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在第二编“债法”中,将侵权行为与各类合同一起作为“各种债的关系”加以规定。

(一)“侵权之债”是“债法”体系组成部分侵权行为,广义上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指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之债即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

其中,有赔偿损害义务的侵害人,为债务人。

有请求赔偿权利的受害人为债权人。

侵权之债的法律制度早在占代罗马法时期就已经确立了,它为大陆法系民法所承袭。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侵权之债列入“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之中,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侵权之债规定在“债的关系法”中,同年颁布的《日本民法典》将侵权之债规定在“债权”之中。

在前苏联,侵权之债称为“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

(二)侵权法纳入债法的缘由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将侵权法纳入债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传统的侵权行为主要产生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将其认定为损害赔偿之债进而受到债法的调整。

债的发生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①。

根据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受害人作为债权人得请求作为债务人的侵害人赔偿损失。

正是从债的发生原因出发,大陆法系的民法将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二)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 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理由:损失说、预见说、公共秩序说、既 得权说 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 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 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 “对非合同的损害责任,如果对某些情况 没有其他规定,则依行为实行地法律或后 果发生地法律,选择该两种法律中对受害 人最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三)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 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 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 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4年11月 21日)
霍元甲案(2006年) /fun/200610/19/content_5820872.htm

3月,因不满电影《霍元甲》将霍元甲塑造成 为“一个骄横荒诞的恶霸”以及“满门灭绝的 结尾”,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起诉制片方北京电 影制片厂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停止影片上映 并赔礼道歉。尽管《霍元甲》第一编剧王斌向 霍家后人道歉,但霍家后人仍然坚持起诉。4 月,霍自正追加了主演兼出品人和总制片人李 连杰、影片投资制作方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和中 影集团董事长杨步亭、影片发行方中国电影集 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安乐电影发行有 限公司、光盘制作发行方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七单位和个 人为被告,并要求李连杰、杨步亭公开道歉。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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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法律适用
选择法律的时间
意 选择法律的方式
合 同
思 选择法律的范围 自 强制性规则 治

公共秩序



律 特 消费者合同
适殊

合 同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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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1)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1则999年《德意志联
(2)当事人意思自治
权的国际私法立法 据以产生的事件发
律。第三人的权利
(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如果 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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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经常停放地法:没有登记或在几个 国家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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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法国、奥地利 2、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英国 3、最密切联系地法:美国 4、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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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35条:
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 讼请求,由受害人选择的以下法律支配:(1)侵权 行为人营业地,或无营业地时他的习惯居所地国家法 律。(2)获得产品的国家的法律,除非侵权行为人 证明未经其同意而在该国销售。
侵 侵权行为处理。


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之 债 的

海上侵权 碰

发生在公海上 同一国籍的船舶

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 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在本案中,刘父 于1999年已向村委会递交申请书,该行为合法,但 因村委会的失职行为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但刘家 父子又于2002年再次递交房产过户证件,此时的行 为有明显的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迹象,应当依法 承担责任。至于吴某在二审中提出的村委会证明属伪 造一事因无充分证据而不能被采纳。因此我认为,在 二审判决书中,还应判决刘志成支付对吴某的赔偿款, 承担他本该承担的责任。 ——李瑶涵 被告之间的的“赠与”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串通,为 逃避对原告的侵权之债而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 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了解到赠与 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便又与当地的村委 会勾结,企图捏造伪证证明“赠与”发生先于债,这 便又反应了一个社会问题,政府机构与被告之间的勾 结行为,企图以老套的徇私枉法作为来颠覆事实,使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我觉得村委会提供伪证也应该 附有相应的责任。 ——蔡燕华
被上诉人吴宝贞答辩称:上诉人刘志成在被 上诉人住院期间不支付任何费用,还恶意转移财 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的赠 与行为无效。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村
因此,两上诉人的赠与行为已经损害了被 上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害 得不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赠与 合同应属无效。原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的 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的 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因不法侵犯他⼈⼈⾝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为之债,它是⼀种法定侵权,债的发⽣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以⾃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侵权⾏为之债、⽆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百⼀⼗⼋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九百七⼗九条
【⽆因管理定义】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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