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土地划转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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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划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划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划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在税收上国有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所区别,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税收法规在纳税人上有国有企业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之间进行区分的规定。

但由于习惯上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可以使用“划拨”二字,其他非国有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资产转移习惯上不能使用“划拨”。

因此有的观念以土地增值税没有明确的规定将“划拨”房地产行为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由,而认为其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划转”、“划拨”、“转让”,在资产转移上用词虽有不同,但在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方面,都是通过在房产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的方式,实现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都是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因此国有企业之间房地产“划拨”,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转让税务计算明细

土地转让税务计算明细

土地转让税务计算明细
一、转让方税费
1.营业税:土地转让价格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市区)或5%(县、镇)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缴纳。

4.印花税:土地所有权转移应税凭证应当按价款的0.05%缴纳。

5.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额的不同,税率在30%-60%之间。

二、受让方税费
1.契税:土地转让价格的4%。

2.印花税:土地所有权转移应税凭证应当按价款的0.05%缴纳。

三、其他相关费用
1.评估费:如需要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需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

2.律师费:如需要律师协助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需支付律师费。

3.公证费:如需要对土地转让合同进行公证,需支付公证费。

4.登记费:办理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支付登记费。

5.其他杂费:如中介服务费、金融服务费等。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编辑1、从公司的性质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

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淆不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经营管理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管制更加严格,需要设立公司章程,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接受每的财务审计。

在税收上,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注册流程编辑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14、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15、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16、开设银行基本户股东资格编辑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第一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的涉税规定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的涉税规定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的涉税规定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的涉税规定自然人向一人有限公司、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的涉税规定问题:1、自然人向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他们的交易是否关联交易,2、母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向子公司(全资房地产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子公司收到土地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他们的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答复:A: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自然人向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为无偿划拨土地的价值,税率为5%。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自然人向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属非免税的“赠与”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减除扣除项目(土地成本、税金等)的余额(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行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实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母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向子公司(全资房地产公司)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属非免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减除扣除项目(土地成本、税金等)的余额(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C:1、根据《中行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无偿转让土地厂房涉及的税费

母子公司无偿转让土地厂房涉及的税费

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将房产土地等无偿划转给100%控股的子公司,若是符合财税[2014]109号中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1: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作为资产划出方以及资产划入方均可不确认所得。

并且可按照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和计提折旧,故双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只是纳税主体从母公司转变为子公司,时间也相应递延而已。

参考政策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参考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以货币支付形式无偿划转给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任何一种唯一物品或者现金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现象愈发普遍。

在这一过程中,税收征管的合理与否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与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有关方面的认识和处理也逐渐丰富和深入。

本文试从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个方面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税务认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是指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认定。

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区分。

一种是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土地,我国税法规定原则上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一种是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房屋、建筑物等,我国税法规定原则上应当征收营业税。

这两种情况的不同征税方式,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产生了影响。

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 土地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对于土地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我国税法规定原则上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等交易行为所应纳的税费。

在土地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那么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用于给予原所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定。

对于土地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税收法规定原则上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观点是合理的。

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按照我国税收法规定原则上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观点是合理的。

针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综合考量税收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征管政策。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对因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而产生的税务问题进行特殊性处理。

由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特殊性,其税务处理也应当与之相适应,遵循便利和公平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所应纳税款。

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计算方法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价格-购买成本-相关费用
2.契税:
契税又称交易费用,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房地产交易契税。

契税税率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1%至3%不等。

计算方法为:契税=转让价格×契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税费的计算还需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超过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规定具体操作。

-是否存在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中介费、公证费、登记费等,也需要计入实际成本中。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的税费计算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具体计算需要考虑土地增值额、税率以及转让价格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划转的涉税分析

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划转的涉税分析

法治平台“一、一个案例的描述某省某集团公司2019年末集团资产总额40.11亿元,负债总额9.68亿元,所有者权益|w 30.43亿元;集团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1.78亿元,|3实现利润总额3.05亿元。

该集团资产中有9.8亿元的固定资产原值,5.19亿元的固定资产净额。

这些固定资产主要是土地和房产,有100多万方的土地和60多方的房产,共2000多宗,分'-j®散在全省各市、县等地,但由于该集团公司历史t||悠久,经过多次变迁,所以约有10%左右的土地*111和房产存在权证不齐全的情况。

-|4该集团公司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第三批混环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试点单位。

在-M 推进混改过程中,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资产卑为57亿元,主要是土地和房产增值,由5亿多元,评估为15亿元左右。

但资产评估报告在国峠'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时没能通过,原因是有400余项权证不齐全资产在报告中通女过文字来进行说明。

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p 调,把这些权证不齐全资产共有413项,涉及到J 全省10多个地市,原账面净值8000多万,评估价值3.5亿元,全部划转到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刃另一全资子公司,都是国有股东100%控股公他|司。

这样就完成了资产评估工作。

目前,两家公司为这部分资产划转涉税争M 执不下。

原集团公司认为,这些资产是经过几代员工辛苦劳动积累下的家底,却无偿划转岀糾去,人员却一个也没有转出,下边的员工怨气很/£1大,已经成为混改中不稳定因素,如果因资产划戎转再上缴1个多亿的税收,不仅没有道理,可能T/I 带来大量员工上访。

何况,原集团公司一年的住利润只有3个亿,再加上行业政策因素,本来就刀有可能在2020年出现亏损,到哪里去弥补这1左百个多亿元的额外支出。

接受资产的公司也不愿1/1意支出这1个多亿元的税收。

认为,这些资产都是土地房产,权证不齐全,按目前的租金也就是1000万元不到,收益率太低,也不想要这些资产。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涉税处理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涉税处理

目前国家对于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安排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部分观点认为由于是无偿的产权移转,资产不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因而不存在税务问题。

但也有观点认为,国有资金的流动符合税务征收的特征,属于部分税种的征管范畴,需要考虑相应的税务征缴问题。

尽管产权无偿划转税务实践中观点多有分歧,但普遍认为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五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如果客体为非实物资产,则主要包含三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本文将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进行分析。

=相关规定(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特定主体之间及特定情况下产权划转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了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doc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doc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 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第一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房地产企业土地划转子公司的账务处理流程

房地产企业土地划转子公司的账务处理流程

当一个房地产巨头决定把一些原始土地传给它心爱的小子公司时,会计舞就开始了!家长需要用一个精致的专业评估来判断土地的价值,看看在今天的市场上它到底值多少钱。

一旦这些都整理好了,他们会抽出他们的会计巫师来做一个日记项借记土地账户,并借记账户这就像一个神奇的所有权转移,数字和平衡飞过空气!就像那样,土地被刮去父母的资产负债表并以公平市价交给子公司。

在土地转移的世界中,这是一场疯狂的旅程,数字和资产在会计领域是活的!
子公司必须记录交易在自己的账簿上,对不对?他们会在他们的日记上登入一个条目,以显示他们从家长那里买下了土地。

将借记土地账户,按其支付给亲户的金额,贷记该账户。

这表明他们以公平的价格获得了土地。

子公司还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让所有人了解土地交易,如果它们必须遵循任何规则或条例,它们可能必须增加一些这方面的信息。

他们必须保证土地交易的会计也遵循所有正确的规则和条例
父系及其子系必须认真评估土地转让的税务影响,同时考虑到相关管辖区的现行税务法律和条例。

这两个实体必须与其税务顾问合作,以便确定和遵守这一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纳税义务。

这可能需要记录一项税收规定,以涵盖与土地转让有关的任何潜在纳税义务。

简言之,将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园子公司需要仔细考虑土地的公允价值、遵守会计标准和有效管理任何相关的税收问题。

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

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

[会计实务]一文搞懂: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都有什么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以下四种方式,现将每种方式涉税情况总结如下:方式一、直接转让法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最简单的一种操作方式,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以下三个(其他小税种暂不考虑):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这里的土地并未开始施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以转让价减去购置时的原价及附加税后的金额做为增值额,按照30%-6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增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式二、投资超过25%后,作为在建项目转让投资超过25%,作为在建项目转让,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也有以下三个:1.增值税根据国税2016年14号公告规定,销售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开工的在建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投资超过25%,在建项目转让,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来源:大力水手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各地地区口径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30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34bb4a4177d480ea1aa815ef9b78fb3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税务【湖南税务】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7-05 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5bf3740de94a94bde770bb9f123197如附件所示,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债务及员工整体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否免征增值税?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涉税政策汇总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涉税政策汇总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涉税政策汇总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 号)规定,应缴税额=三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税率。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 号文件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旋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缴纳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经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应并入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财产形式存在的资产,相当于从国家所有者转移到其他受益者手中。

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原国有资产实体将不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被划转的资产将由其他主体使用和支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纳税义务,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都有附加条件的,如资产项目要达到确定标准,例如企业的资产总额要满足一定的额度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要在一定人数以上。

对于接受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将需要承担相关的纳税义务。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划转,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增值部分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仅当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划转时,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

最后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国家财政部门核准的各种合同、单据和权利转让等行为所征收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收是以合同金额为依据的,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涉及合同金额,因此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不应该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会引发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涉及土地的无偿划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相关主体应该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具有一定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社会、国际关系等目的的一种行为。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涉及税收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属于免征增值税对象,但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资产的初始纳税义务未履行完毕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未按规定缴纳等情况,就不属于免征范围。

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相关单位需要仔细了解政策法规,确保符合免税条件,避免因为不合规而产生税务风险。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象,但是对于因划转资产而产生的收入,可能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单位需要考虑到划转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遵循税法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纳税,并根据具体情况履行税收申报、缴纳义务。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还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可能会触发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而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受让方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可能需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时,需要注意是否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进行准确的核算和缴纳。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单位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税法政策,确保符合免税的条件,遵循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规避税务风险。

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税收的公平和稳定。

资产重组中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

资产重组中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

资产重组中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作者:张德祥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8期张德祥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关于转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以此来帮助我国企业提升税收筹划的效率、质量和水平,从而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资产重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一、资产重组的概念分析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资产重组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

所谓的企业资产重组指的是:在企业日常的运营管理和经营活动之外出现的法律结构或者经济结构的较大变化。

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变化,债务的重组,股权的收购,资产的收购、合并以及分立等。

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一些项目是可以不用征税的,比如其第五项规定:“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的时候,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形式把自身部分或者全部的实物资产和与之相关系的负债、债权以及劳动力等一起转让给其他个人和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让行为,是可以不用进行征税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在进行资产重组的时候,牵扯到了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话,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可是需要对下面这种情况予以高度的重视,那就是当文件中强调了“把部分或者全部的实物资产和与之有关系的负债、债权以及劳动力可以一并进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把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其实是属于业务转让的范畴,也正是因为如此,它的目标才不是对资产进行转让,而是使该项目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其必要条件是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债务和债权。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明确作出了以下的规定:企业的进项税也是可以随着资产转移而进行转移的,从中就不难看出这一转让具有一定的整体性。

资产无偿划拨涉及税种、税率

资产无偿划拨涉及税种、税率

资产划拨涉及税种、税率一、契税(有条件的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八、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缴纳)不属于免征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三、企业所得税(缴纳)1、划转方(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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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将房产、土地投资/划转到全资子公司的税收政策母公司将房产、土地投资/划转到全资子公司的税收政策一、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税务咨询】1、安徽地税在纳税地以房屋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需缴纳契税发布日期:2016-02-04咨询内容:我公司为省属国有企业,拟在公司所在地以设备房屋土地作为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请问是否需缴纳契税?是否适用财税2015年【37号】文规定的情形?回复内容: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是指在全资子公司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母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地产划转到全资险情名下免征契税。

而你公司是“以房屋土地作为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不符合该文件规定,故需要缴纳契税。

部门:耕契处答复时间:2016-02-04 17:482、江苏地税咨询内容:我公司地处无锡,拟将公司(母公司)所有的一块土地及房屋作价投资全资子公司,基于投资决定,母公司准备将该土地权属划转至子公司。

请问上述土地划转行为是否适用2015 37号文第六条“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另也参考了贵局的一些答复,贵局总体精神是投资不属于“划转”。

那么请问“划转”一词总局有无单独解释,为何不包括基于投资行为的划转?2017-03-2512:43:04答复内容:"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据与无锡地税联系核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的规定,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5号)附件的规定,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政府主管机关批文。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4、资产评估报告。

5、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单位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6、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若您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划转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鉴于不了解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请您携带相关资料到您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进一步判定,或者您可以直接拨打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一步核实,谢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咨询!"答复时间2017-03-27 17:28:58二、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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