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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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PPT教学课件

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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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货币/金钱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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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证券 占有证券 提示证券 返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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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
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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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
含义
——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 证付款的行为。
特征
——支票独有;
——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要求
——应就全部金额予以保付
——不得附记任何条件
——书面行为,由保付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保付”、 “保证付款”、“照付”字样,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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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含义-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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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含义 ——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意义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即票据主债务人。 特征 ——仅存在于汇票关系 ——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 要求 ——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记载“承兑”字样、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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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 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为实现票据债权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 人为一定行为

《票据法》PPT课件共27页

《票据法》PPT课件共27页

二、票据法的特征
1、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2、票据法具有规范的技术性 3、具有国际统一性特征
三、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在设立、 转让、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经 济关系。
四、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 选择使用新国际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 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公约》取得的主要成果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 署。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 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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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课堂讨论题】
1.票据行为一经成为书面行为就立即生效,你 认为这种观点对吗?
2.结合实际生活,谈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银 行汇票?
引例分析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
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9.6.3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票据是现代金融业务与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可缺 少的工具,我国票据法是我国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 规范。票据行为制度,介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基本特性和票据的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要求;票据权利制度,介 绍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 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条件时效、持票人 丧失票据时的补救措施等法律规定;票据责任及票 据法律责任制度,介绍了票据关系各种当事人都有 其法定票据责任,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的票据责任,因违反票据法可能会产生的法律 责任。以及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9.6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9.6.1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 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票据。《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 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 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 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的基础关系:
1) 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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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愿意支 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1、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 2、有害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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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保证
1、汇票的保证时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 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 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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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出票地 (2)付款地 (3)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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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意记载事项 (1)禁止背书文句; (2)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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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益记载事项
如:汇票号码、汇票金额的用途、汇票所涉 及的合同的号码、银行汇票申请人名称、账 号或住址、开户银行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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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索权
1、追索权是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 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履行 了保全手续后,向其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 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不获承兑或付款 (2)形式要件——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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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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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背书
(1)期后背书、不过承兑不获付款后的背书

票据法(全) PPT

票据法(全) PPT

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法 - 第一部分PPT教学课件

票据法 - 第一部分PPT教学课件

• 二、票据法
•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票据法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意思
• (二)票据法的特征
•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 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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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法律关系
• (一)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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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 1. 物的抗辩。
• 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
•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 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 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大特点是,它 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 更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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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二)非票据关系

1.非票据关系概述
•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
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
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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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
(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2பைடு நூலகம்票据预约关系。
• 3)资金关系。
• (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
• 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
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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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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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四、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 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 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视付款人营业场所、住 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视出票人营业场所、住 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银行承兑汇票流程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票据法的否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
司法解释的修正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为 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方为厂家、乙方为商家,短时间内要融资 500万元人民币, 那么操作流程如下:首先,甲 乙双方私下商定好,共同签署一份500万元以上 的购销合同,同时找到一个关联的大型企业作为 担保人;随后,由乙方向银行申请开具承总汇票, 银行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乙方以及担保人进行 考查和认定,包括对前几年的合作金额、双方的 资金实力等一系列条件均做仔细考察。在银行认 定此双方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之后,就会 收取乙方的汇票保证金和手续费,开出500万元 的承兑汇票。一般,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 方在银行信誉额度确定:信誉好的商家,银行只 需按其汇票总额的30%或更低收取保证金;但若 乙方银行信誉较差,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最高会 达到60%。不过,保证金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 以乙方在银行存款的形式体现。

甲签章
乙 签章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签章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A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金额为 20万元、付款人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汇票到期日 为2013年4月1日。B取得票据以后,没有背书转 让给D,D没有背书转让给E,E也没有背书转让给 B,B再背书转让给F,F再背书转让给G。G要求付 款银行某建设银行支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 续性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建设银行支行的理由是否成立?
票据法
主讲教师:许静
第二十八章 汇票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 A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 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银行承兑 汇票方式结算。201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 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 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 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 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 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 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 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 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一、汇票概述 (银行承兑汇票) 二、承兑与提示承兑 三、背书与背书连续 四、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五、付款与提示付款 六、追索权
汇票
一、汇票的概述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出票人
委托
出票
收款人 (持票人)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比较 1、行使次序不同
付款请求权在前,追索权在后
2、行使条件不同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4)承兑人或付款人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对方当事人不同
付款请求权:主债务人 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 人、保证人等
问: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 理由。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 银行C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银 行C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付款人
汇票
汇票 的 种类
按 出 票 人 不 同
按 付 款 日 期 不 同
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见票即付 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一定日期
见票后一定日期
为什么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1、票据中只有汇票是可以指向未来时间付款 2、由于企业信用无法确定,如果企业能开出银行承兑 汇票意味着由银行承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实际上是银行 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同时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1)付款人银行处有出票人的存款 (2)付款人交付银行不低于30%的保证金
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 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 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 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 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 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 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 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 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 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 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 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 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E公司以F公司 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 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 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 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 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 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 担保责任。
出票日期
表明“银行承兑汇 票”的字样 收款人 名称
付款人 名称
出票 金额
无条件 支付的 承诺
出票人签章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丙
被背书人 丁

不得转让 乙 签章 甲签章 丙签章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汇票
五、付款与提示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 关系的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实际出示汇 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
无因性
原则:相分离
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无效、被撤消,只要 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 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 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仍 依票据文义决定; 3、只要票据上形式合法,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 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 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 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承兑”字样和付款人 签章。承兑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 未记载即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第3日 为承兑日。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 承兑付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请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定日付款和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 兑。 3、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可直接提示付款。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保证的高信 用度而受到企业的青睐,同时一些商业银行也将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项赢利性业务来展开。 一般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时间长短分为3个月、6 个月两种。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就可以顺利 地从银行提取票面金额的款项,但是在实际操作 中,持票人一般会提前贴现。就是说,对于一张 6个月的承兑汇票,持有人一般不会等到6个月后 才去全额提取,而是提前向银行贴息取现。对于 贴息取现的利率,各家银行并不相同, 一般利 息在3.5‰左右,不超过5‰。
答:1、银行C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背书日期是相对必 要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E公司主张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取得拒 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 按规定期限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6个月的消灭时 效) 3、D公司主张成立。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意味 着不承担担保责任。 4、A公司主张不成立。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法定利 息、必要费用。 5、B公司主张不成立。追索权的对象是所有前手,前手 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不按照债务的先后顺序对其中 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6、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2月10日出票(见票 后一个月付款),3月5日承兑,4月5日到期,F应当在到 期10日内提示付款,即4月15日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 追索权。但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票据法规定承兑 人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 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远期汇票应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未遵期提示的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
六、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上的 付款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 付款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 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向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票据法的否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
司法解释的修正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 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汇票 二、承兑与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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