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T 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I
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 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 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其产业结构以重化工、石化、煤炭等为主,这也导致了山东省在环境污染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应对环境保护压力,山东省不断推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首先,山东省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设定了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其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0mg/m3和200mg/m3。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企业必须达到的烟尘排放标准,以保证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其次,山东省为水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要求各类企业必须符合特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化工企业和造纸企业,其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0mg/L和80mg/L。
此外,山东省还要求企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确保排入环境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除了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还注重土壤污染物的管控。
山东省于2018年发布了《山东省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标准》,旨在控制和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该标准细化了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评价方法,并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此外,山东省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与环境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石化企业,山东省依据《山东省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碳、硫化物、苯等污染物排放量降至最低。
对于冶金企业,山东省根据国家标准《黑色冶金工业环境保护排放标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排放要求,以控制冶金行业的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山东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减少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DB37 T 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氮 (以N 计)
光度法
13
磷酸盐(以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0.007
----30 2 1 -0.1 0.002
0.05
0.01
GB7468 GB7469
GB7485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GB11914 GB7488 HJ/T86 GB11901 GB/T16488 GB7490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 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 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 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 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 GB3097 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 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 20 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 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 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2
总砷
光光度法
3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4
沙门氏菌
--
5
志贺氏菌
--
6
结核杆菌
--
7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 37 596—202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596—2020
代替 DB37/ 596—2006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in Shandong Province
制项目,加严了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加严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污水处理站污泥控制要求; ——修订了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相关控制要求; ——修订了污染物监测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济南市环境研究院、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水燕、马姗姗、丁程程、刘阳、王辉、张福全、张战朝、史会剑、李昕婧、 郑囡、徐亚会。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现有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标准之前的过渡期内,执行 《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2005)。
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医疗织物洗消机构、血液中心以及相关科研实验部门等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 数指标参照本标准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500 MPN/L),其他指标按山东省相关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 596—2006《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 596—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明确了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控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合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采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采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 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 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者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 的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_2376-2013)
冲天炉
冷风炉,鼓风温度≤400 ℃ 热风炉,鼓风温度>400 ℃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陶瓷工业的喷雾干燥塔及炉窑
砖瓦工业干燥焙烧窑
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
金属熔炼炉、烧结炉
其它工业炉窑
基准氧含量(O2)/% 15 12 10 8 8.6 16 3.5 15
按实测浓度计 9
I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 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所述行业 火电厂 锅炉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9
3.5 3.5
5
DB37/ 2376—2013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所述行业 工业炉窑
表 5(续)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c c 21 O2 ................................. (1) 21 O2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 ——实测的氧含量,%; O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一些关于山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常见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一系列的标准,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这些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交通和生活源头的排放情况进行规定,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排放都有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保护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3. 声音噪声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噪声污染也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各种设施和活动产生的噪声水平,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
此外,山东省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更新和调整。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和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文件。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
13
挥发酚/(mg/L)
0.5
1.0
14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篇一: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XX)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XX)20XX-01-04发布20XX-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本标准于20XX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XX]206号)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省污水处理标准与国家污水处理标准,到底执行哪个?
山东省污水处理标准与国家污水处理标准,到底执行哪个?参考依据分析:第一: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细节摘要:3-1污水排放要求:3-1-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后附污水排放标准1:第三:对“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细节摘要:2-1标准分级: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2-1-1排入GB3838III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2-1-2排入GB3838IV、V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1-3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1-4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2-1-5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后附污水排放标准2:第四:由国家标准中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污水执行的预处理标准与山东省标准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执行的三级标准相比,山东省污水排放三级标准要求更严格。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6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16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 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悬浮物(SS)
20
浓度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9Leabharlann 氨氮(mg/L)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 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 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 执行表 2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 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 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 GB3838I、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 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 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 0.5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是人们生病时就医治疗的地方,对于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保护环境的重要问题。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医疗机构内部环境卫生、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医疗机构作为特殊行业,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所处地区的环境特点和要求,制定更为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医疗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
医疗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应当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医疗废水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定期向相关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对于违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确保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水平。
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废水处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医疗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关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不断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水平,以更好地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总的来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以确保医疗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空间。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医疗污水处理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以确保其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下面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
一、排放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COD浓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COD浓度应小于100mg/L。
2. 总悬浮物(TSS):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TSS浓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TSS浓度应小于50mg/L。
3. 氨氮(NH3-N):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氨氮浓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氨氮浓度应小于15mg/L。
4. 总磷(TP):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总磷浓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总磷浓度应小于0.5mg/L。
5. pH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pH值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pH值应在6-9之间。
二、处理工艺1. 预处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第一步是进行预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和沉淀池等设施的运用,以去除大颗粒物和沉淀物。
2. 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医疗污水处理的核心工艺,常用的方法包括活性污泥法、固定床生物反应器和膜生物反应器等。
这些方法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分解为无机物,从而达到去除COD和氨氮的效果。
3. 除磷处理:医疗污水中的磷是一种重要的污染物,可通过化学沉淀、生物吸附和膜分离等方式进行除磷处理。
4. 消毒处理:为了杀灭医疗污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常常需要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紫外线照射、臭氧氧化和氯消毒等。
三、设备要求1. 污水收集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收集井和泵站等。
确保污水能顺利进入处理设施。
2. 处理设备: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处理效果和稳定的运行性能。
常见的设备包括格栅、沉砂池、沉淀池、活性污泥池、曝气设备、除磷设备和消毒设备等。
3. 运行监测系统: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运行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处理效果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医疗废气排放标准
医疗废气排放标准1. 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气排放,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医疗废气在排放过程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排放标准并监测其执行情况。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病房、手术室、实验室等,以及与医疗废气排放相关的装置和设施。
3. 废气排放标准3.1. 废气处理设备医疗机构应配置适当的废气处理设备,采用高效过滤装置、排气扇等技术手段,以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潜在影响。
3.2. 废气排放限值(1)二氧化硫(SO2)限值不得超过XX毫克/立方米;(2)氮氧化物(NOx)限值不得超过XX毫克/立方米;(3)一氧化碳(CO)限值不得超过XX毫克/立方米;(4)臭氧(O3)限值不得超过XX毫克/立方米;(5)颗粒物(PM)限值不得超过XX毫克/立方米;4. 废气排放监测与报告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废气排放监测,并保留监测记录和报告,以备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5. 废气治理技术医疗机构应采用合适的废气治理技术,例如化学吸收、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等,确保医疗废气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6. 废气排放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废气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并确保相关人员接受培训,熟悉废气处理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7. 环境监测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废气排放进行定期监测与评估,并将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8. 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废气排放标准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对合格达标的医疗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荣誉。
9. 附则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如对标准内容有争议,可以提出申诉,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调整。
注:此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标准应根据国家、地区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方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方标准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方标准已通过审查,现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
其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DB37/ 596—2020《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2日。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店、疫苗生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单位等新松迪整改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化学药品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
第三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收运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医疗废物分类与管理导则》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医疗废物收集和暂存设施,保证医疗废物不外泄。
第六条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化学药品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
第七条感染性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理,采取密闭容器、密闭车辆等方式进行运输。
第八条一般废弃物应当与其他类型的医疗废物分开收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暂存、转运和处置。
第九条化学药品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储存在指定的储存区域,不能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存放。
第十条放射性废弃物应当由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置。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贮存与处置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存放场所,确保储运车辆及时接收医疗废物,临时存放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与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医疗废物回收和处置协议,确保医疗废物得到专业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监督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十六条山东省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2006-01-04发布 2006-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医疗污水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处理要求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 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 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
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
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
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4.1.5 取样与监测4.1.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 91执行。
4.1.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医疗废物控制标准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
4.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4.2.3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
4.2.4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
具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要求;具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部、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并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暂存场所的要求。
4.2.5 医疗废物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表5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表5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4.2.6 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要求4.2.6.1 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要求按GB19218执行。
4.2.6.2 高温蒸汽灭菌按GB15982执行4.2.6.3 其他处理技术采用微波处理法、化学消毒法、电热去活技术(EDT)等其它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2.7 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的排放标准4.2.7.1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炉排放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GB18484规定的限值。
检测方法按GB18484执行。
4.2.7.2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残留物中的含菌量应为零。
4.2.7.3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除尘设备收集到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固化填埋处理;焚烧产生的炉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 进行鉴别,并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无法进行鉴别实验的,按危险废物处置。
4.2.7.4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将其粉碎后按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4.2.7.5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生物指示剂应选择耐热的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检测方法按GB 15981执行。
4.2.7.6 每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蒸汽灭菌处置需用化学检测方法对灭菌效果进行检测,可采用化学指示管(卡)检测方法或化学指示胶带检测法,检测需将化学指示管(卡)放入灭菌室内灭菌效果最难保证的空间位置,或将化学指示胶带粘贴于每一待灭菌物品包外,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察所放置的指示管(卡)或胶带的性状或颜色,如果均变至规定的条件,判为灭菌合格;若未达到规定的条件,则灭菌过程不合格。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医疗污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仪器和设备A.1.1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燥灭菌箱培养箱:37℃恒温水浴箱电炉天平灭菌平皿灭菌刻度吸管酒精灯培养基和试剂乳糖胆盐培养液成分蛋白胨20g猪胆盐(或牛、羊胆盐)5g乳糖5g%溴甲酚紫水溶液蒸馏水1000mL制法将蛋白胨、猪胆盐及乳糖溶解于1000mL 蒸馏水中,调整pH 到,加入指示剂,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
115℃下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成分蛋白胨60g猪胆盐(或牛、羊胆盐)15g乳糖15g%溴甲酚紫水溶液蒸馏水1000mL制法制法同附录。
伊红美兰培养基(EMB 培养基)成分蛋白胨10g乳糖10g磷酸氢二钾2g琼脂20g2%伊红水溶液20mL%美蓝水溶液13mL蒸馏水1000mL制法将琼脂加到900mL 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和蛋白胨,混匀使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补足至1000mL,调整pH 至~。
趁热用脱脂棉和砂布过滤,再加入乳糖,混匀,定量分装于烧瓶内,115℃灭菌20min。
作为储备培养基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临用时,加热融化储备培养基,待冷至60℃左右,根据烧瓶内培养基的容量,加入一定量的已灭菌的2%伊红水溶液和%美蓝水溶液,充分摇匀(防止产生气泡)。
倾注平皿备用。
乳糖蛋白胨培养液成分蛋白胨10g牛肉膏3g乳糖5g氯化钠5g%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蒸馏水1000mL制法将蛋白胨、牛肉膏、乳糖及氯化钠加热溶解于1000mL 蒸馏水中,调整pH 到~,加入%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