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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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校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六、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研究生院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

兰州大学生文学院讨论生奖助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生文学院讨论生奖助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文学院研究生学业XX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XX评审委员会:XX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XX 副XX、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XX、XX研究所所长、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学院研究生学业XX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公示、解释等工作。

第三章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三条参评对象本细则的奖助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含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如个别学生本人学术潜力大,由所在博士点提出建议,经院学位分委员XX意后延长修学年限的,修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学术型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专业型硕士奖助学金评选依照《兰州大学文学院全日制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专业型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XX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XX:1.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2。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XX类纪律处分者;3.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4.长期不在校、无故旷课或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第五条 XX类学业XX的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XX特等XX(国家XX)3万元/年,一等学业XX1.8万元/年,二等学业XX1.5万元/年,三等学业XX1.0万元/年.(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XX特等XX(国家XX)2万元/年,一等学业XX1。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与《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科研业绩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学校当年文件下发之日。

(一)科研业绩(占70%权重)成果分类标准以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为参考依据。

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加分,第二作者之后署名不予计分)。

得分说明: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A类成果20分、B类成果10分、C类成果5分、D类成果2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10分、B类成果加5分、C类成果加1分、D类成果加0.5分(累加分值)。

以第二作者发表A类成果10分、B类成果5分、C类成果2.5分、D类成果1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5分、B类成果加2.5分、C类成果加0.5分、D类成果不计分(累加分值)。

网络成果每篇第一作者为0.2分,第二作者为0.1分;若该网络成果被转载,其第一作者累加0.1分,第二作者累加0.05分。

已发表成果被知名网络转载,累加原有分值的10%。

参编著作、教材等成果,2万字以上者按出版社级别核算分值(属社科查询中权威出版社目录按B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其他出版社按C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

兰州大学研究生费用及奖学金政策样本

兰州大学研究生费用及奖学金政策样本

兰州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报道须知一、报到时间9月4日,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报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道者, 须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手续请直接与录取学院联系) , 无故两周不报道或病假,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道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报道地点兰州大学盘旋路校区体育馆。

报道当天, 学校在兰州火车站设有新生接待站, 迎接新生到校。

录取且未达到普通统考考生复试分数线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 第一年必须参加统一的基础理论强化培训。

录取专业为医学类的考生, 基础强化培训地点为江西中医学院, 录取专业为非医学类的考生, 基础强化培训地点为陕西师范大学。

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将在我校网页上公布, 请有关考生于7月下旬上网查询或者直接到基础强化培训学校网页查询。

录取且达到普通统考考生复试分数线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生( 含推免生) , 第一年直接到我校报道入学, 不需参加统一的基础理论强化培训。

三、有效证件( 一) 兰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报道联)( 二) 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 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原件, 须与报考时填写的学历, 学位一致)1.博士新生提供学位证书( 硕博连读生除外)2.硕士新生提供毕业证书。

为节省报道手续办理时间, 校外应届本科毕业生请将考生编号、姓名、毕业证书编号( 学校编号, 18位) , 于8月20日前发到兰大研招办邮箱( )( 四) 录取且返校入学的少数骨干硕士研究生, 报到时还须持基础理论强化培训结业证书( 原件) 。

四、组织关系( 一) 党员组织关系在甘肃省外和部队的, 须经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转移至甘肃省委组织部。

即: 介绍信抬头填写为”甘肃省委组织部”, 去往单位填写为”兰州大学”。

( 二) 党员组织关系在甘肃省内且不在部队的, 须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直接转至兰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即: 介绍信抬头填写为”兰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去往单位填写为”你处”。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08‟5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助研助学金依托助研岗位的设立与申请进行评定与管理。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总体原则、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各学院实施细则及助研助学金年度分配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等。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设立与评定,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从2008级新入学研究生开始,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委培及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等)设置助研岗位,实行助研助学金制度。

第五条凡提出助研岗位及助研助学金申请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

推荐免试及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原则上享受一等研究生助研助学金。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六条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请助研助学金。

聘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将停发该生助研助学金并取消其申请下一年度助研助学金资格。

第七条对于欠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暂停发放其助研助学金。

第八条非全日制及在职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学校设立的助研助学金,但学校鼓励其通过积极参与导师科研工作获取由导师从其个人科研经费或应用开发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劳动报酬。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全体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向上、勇于创新,德法兼修、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由兰州大学招生和培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非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讨论修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度,指导和组织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学工组负责人、学工干部、导师代表(3-5名)、研究生代表(10名左右)共同组成;导师代表中应含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奖励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含: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三等学业奖学金四种类别。

第五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般涵盖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六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学校优秀生源奖励政策执行,其他年级研究生按照具体评定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三章名额下达、奖励标准第七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指标,由学校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研究生的总数按比例下达。

第八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指标及奖学金总额,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的各年级研究生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学院根据自身实际统筹调配。

第九条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学院结合实际,按照如下具体原则进行分配:(一)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类别,参照奖学金参评学年学生的总测评成绩,在二年级研究生和三年级研究生中拉通排名后确定。

兰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政策大调整

兰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政策大调整

兰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政策大调整
兰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政策大调整
本报讯(记者武永明)记者12月17日从兰州大学了解到,该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政策将进行重大调整,调整后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和总体覆盖比例为:学业奖学金覆盖参评人数的70%,其中一等比例为50%,减免全额学费;二等比例为20%,减免半额学费;助研助学金覆盖参评人数的.70%,标准为4000元/年。

此次专业学位奖助学金调整是兰大继2008年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

此前,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标准为,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20%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资助研究生学费的50%,资助对象为该校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优先考虑推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作者:武永明。

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参评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获得者须热爱祖国,拥护领导;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的具体评定工作。

第三章标准及发放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每年按10个月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资助卡中。

第四章评定要求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评定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评定。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研究生部将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审核,经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于XXXX年6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2018年修订)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奖助对象参评对象为艺术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不含延期毕业、定向委培、休学或保留学籍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3.积极参加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参与各类科研活动和竞赛。

4.爱校荣校,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②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③受到院内通报批评处分3次及以上者;④参评学年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数1/3或该学年课程总数1/3者;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⑥参评学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者;⑦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⑧恶意拖欠学费者(不包括已获批助学贷款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三、等级和标准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1。

表1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标准(万元/年)备注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20% 1.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0% 1.0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 0.8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2。

表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标准(万元/年)备注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20% 全额学费+0.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5% 全额学费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 半额学费3. 各专业各等级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

四、评定办法1.硕士一年级研究生(1)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按照入学初试、复试成绩及各项综合考核结果和录取类别为主要依据确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助学金第五条学校设立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制期限内的无固定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XX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一)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入学考试成绩优良,复试成绩突出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初试成绩达到一区线标准,复试合格的考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兰州大学关于评选“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暂行规定

兰州大学关于评选“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暂行规定

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的通知各位研究生:为了做好2012-2013学年“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参照《兰州大学关于评选“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暂行规定》(校研字[1997]23号),根据我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具体评选条件如下:(一)思想品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科研及学术博士生和三年级的硕士生(含硕博连读、直接攻博的一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公开发表一篇及以上的学术论文;鼓励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如无论文公开发表,需由导师提供该生科研潜力和科研能力的鉴定。

(三)成绩必须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成绩优秀。

二、评选范围和比例(一)评选范围:全日制在读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经学校审查合格者)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二)评选比例:“三好”研究生按各学院参评研究生总数的9%评选,不足一人者可按一人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各学院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5%评选;校内其他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单独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评选时间和程序:各学院“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实施。

申报学生填写《兰州大学三好研究生登记表》或《兰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并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各学院填写《兰州大学三好研究生初评情况汇总表》和《兰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初评情况汇总表》。

申报学生于11月18日前将所有材料报送学院办公室,电子版发至邮箱wyj@。

四、表彰和奖励对当选的“三好”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中助研津贴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管理、考核及津贴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津贴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立,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研究生培养科研导向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避免把助研工作单纯作为济困助学渠道的倾向。

各学院对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完善制度,严格要求,加强考核.第二章助研岗位设立与学校配套第四条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助研岗位依托科研项目,由导师和学院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出资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分博士、学术型硕士两种。

直博生按照博士助研津贴标准执行.第六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导师应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并报所在学院。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要明确助研名额、工作量,以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等。

第七条为鼓励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学校为每位博士生(硕士生)导师每年级配套三个博士(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校外兼职导师不享受学校的配套政策.超出配套范围的助研岗位,由导师全额承担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延期毕业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聘用并提供助研津贴,但学校不再提供配套。

第八条对于学校配套支持的助研岗位,导师发放的津贴须不低于本类别的最低限额。

为体现对长线学科、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支持,学校对不同学科的助研岗位津贴配套实行不同的标准:A类: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理论物理、医学类B类:理工类、农学类第九条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支持科研经费不足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导师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并发放助助研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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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②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③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④恶意拖欠学费者。

(三)等级和标准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见表1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标准(万元/年)备注国家奖学金特等全日制非在职20%3.0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 1.8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30% 1.5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45% 1.0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2表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标准(万元/年)备注国家奖学金特等全日制非在职20%2.0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 1.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0% 1.0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 0.8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3表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标准(万元/年)备注国家奖学金特等全日制非在职20%2.0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全额学费+0.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5% 全额学费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 半额学费(四)优秀生源奖励政策1.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一学年一律享受硕士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

2.“985工程”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其他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第一志愿考取我校的“985工程”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五)评定与发放1.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情况核算并下达各单位学业奖学金额度。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并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

2.各学院(研究院)在制定细则时,应根据新生入学初试、复试成绩及各项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非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社会服务、专业实践等综合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在每年九月开始评定,十月份由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四、国家助学金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一)资助对象我校2012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1.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2.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见表4表4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学生类别比例标准(万元/年)博士研究生100% 1.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100% 0.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00% 0.6(四)发放程序各学院(研究院)每学期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情况上报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及名单,研究生院审核后报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发放时间为每月下旬。

新生在学籍审核完成后开始发放。

五、助研津贴为鼓励和引导研究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用科研贡献获得导师及学校的资助,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

助研津贴由导师和学校共同出资组成。

研究生参加导师科研项目,导师出资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校对设立助研津贴达到最低限额的导师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一)发放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学位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三)助研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1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500元/人•月,详见表5。

表5 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学生类别比例标准(元/月)博士研究生100% 1000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100% 500(四)学校配套条件导师助研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学科分类执行。

根据学科性质分为两类。

A类: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理论物理、医学B类:理工、农学1.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配套条件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配套条件为:A类导师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3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700元/月;B类导师为学生发放不低于5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500元/月。

学校最多为每名博士生导师配套三名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博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1.2万元/人,依次倍增。

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博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1.2万元/人,依次倍增。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校配套条件为:A类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1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400元/月;B类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2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300元/月。

学校最多为每名硕士生导师配套三名硕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硕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0.6万元/人,依次倍增。

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硕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0.6万元/人,依次倍增。

3.扶持基金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支持科研经费不足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导师,专门用于发放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

申请扶持基金的导师每年限招一名学术学位研究生,最多可申请三届。

4.助研津贴发放(1)助研津贴的发放资格及标准首先由研究生导师确定,学校根据导师发放的津贴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提供配套经费。

(2)直博生助研津贴统一执行博士生标准。

(3)助研津贴学校配套部分按照我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三年)执行。

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其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提供助研津贴,但学校不再为其提供配套。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4)助研津贴每年按照12个月发放,导师于每学年初确定每名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各学院(研究院)于九月底前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同时需要将一年的导师助研津贴额度一次性划入助研津贴专用账户。

学校根据导师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和到账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配套,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津贴为了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生产实习,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设立实习津贴,具体标准由学院(研究院)与实习单位决定。

七、其它项目为了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除奖学金、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外,学校同时设立以下奖助政策:(一)新生绿色通道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向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一年期无息贷款,额度为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

(二)特殊困难研究生应急基金针对遭遇特殊经济困难及医疗、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研究生,设立应急救助基金。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按照其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的困难补助。

(三)学费减免对于学校派出联合培养且需要同时缴纳两校学费的研究生,学校执行学费减免。

(四)研究生“三助”研究生参加助管、助教、助研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学校将另行制定。

八、附则(一)自2014年9月起,2012、2013级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将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进行发放,不再另行评定。

学业奖学金仍然按照2008年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三)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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