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XX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文件执行,做到“亮证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及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教育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督促学生缴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并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
第三章学生缴费方式第七条学生缴费分为两类:一是学年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二是学分学费(即由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原因发生的超过学年学费部分)。
第八条学年学杂费。
学生持“缴费通知单”,在XX省内建设银行的任何储蓄网点缴费;或通过建行网上银行系统缴费;或通过财务处自助缴费终端现场缴费。
第九条学分学费。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学习,通过校园卡按“一卡通”系统,按照教务选课系统要求,到指定地点划卡缴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操作第十条在校生缴费。
在每学年结束前(学生放暑假前),财务处收费科根据学生历年缴费结算情况,打印新学年缴费通知单(学年学杂费),由各学院发给每个学生。
学生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
第十一条新生缴费。
招生就业处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交准确的学生信息库,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打印学生缴费通知单,随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
新生按缴费通知单的要求,通过缴费方式缴费。
第十二条按省收费局关于“票款分离”的规定,财务处不直接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没有在生源地储蓄网点交款的,也可于开学后,使用缴费方式缴费。
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附件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企业、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对学校日常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1: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贯彻“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等原则。
第四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
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
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核算单位。
第六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查和批准校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校长负责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第九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年度预算草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预算的调整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改变和撤销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五)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六)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兰州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入的管理,规范各类收入组织及分配行为,拓宽学校筹资渠道,引导学校资源在教学、科研及服务等方面的合理配置及使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收入组织与筹集要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学校收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教学、科研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筹资渠道,鼓励低成本、高层次、高效益的社会服务,扶持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与建设的办学及服务行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学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分类别统一管理,分项目集中核算,分级次逐一审批。
第二章收入的分类第五条收入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收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及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收费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教育收费收入及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收入。
教育收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有偿服务收费收入包括:场馆收入,教室、会议室有偿服务收入,校园内其他场地、房屋有偿服务收入,图书、档案资料服务收入,电讯业务代办收入,电影、录像放映收入,印刷、复印收入,书刊发行收入,会议服务收入,专业技术、技能、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及其他社会服务收入等。
第八条科研收入指学校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的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院(系、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
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五条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兰州大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兰州大学新增专业学费及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130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兰州大学新增专业学费及
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2〕1307号)
兰州大学:
你校《关于核定德语、法语等新增专业学费及校内三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校财字〔2011〕29号)收悉。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兰州大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167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将兰州大学新增专业学费及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听证、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组织校内收费检查,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学校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经批准的,学校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三)学校向师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以自愿为前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经批准的,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四)学校面向校外开展服务,如实验室对外开放、科研协作、出版刊物、资产出租、举办会议、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对外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财务处审批。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校级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学校应在每年四月末之前批准下达当年的预算。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之内,将所掌管经费的二次分配计划商学校财务部门同意后下达到全校各有关单位。学校二级预算单位应在学校预算下达一个月后,将本单位的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查批准。
(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
(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
(六)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学校各主管校领导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所掌管的预算经费的二次分配方案。学校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报学校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校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学校的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会计核算;监督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学校自筹项目和贷款购建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三)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基本建设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一上”、“二上”投资方案,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造价;(三)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及费用支付手续;(四)办理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本建设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编制。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周边开发收入的管理,规范有关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行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及其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等各项事业协调稳步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各类校办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校办企业)从事周边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周边开发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校园周边土地、建筑物等资产、资源,自行投资开发形成的房屋、场地、摊位等经营设施的租赁、竞标、拍卖使用权等相关收入。
第四条学校的周边开发收入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收入,应区别于其它经营收入,采用特殊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办企业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应全额纳入企业财务帐,单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校办企业经学校批准经营和管理周边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条件占用费。
条件占用费按经营设施(房屋、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为,房屋:一楼每平方米每月9元,二楼以上每平方米每月5元;场地:每平方米每月2元。
条件占用费按月交纳,于当月20日前交清,列入周边开发项目的经营成本。
第七条校办企业的周边开发收入可在下列范围和幅度内用于以下成本费用开支:(一)人工费:是指企业中直接参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企业编制人员的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等。
(二) 管理费:是指企业用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所发生的业务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差旅费、水电费(仅指自用及公用部分)、维修费、广告宣传费、房屋折旧费、财产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及财务费用等项开支。
(三) 有关税金:指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上述成本费用(不含条件占用费)支出的总额应控制在总收入的45%以内。
第八条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因国家政策优惠所减免的税金应由学校支配。
甘肃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鼓励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经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办学性质进行审核界定,批准成立,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学校。
二、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依法收取学费。
学费标准可以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层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不同,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人员经费、基建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三、鉴于我省在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教育成本费用差别较大等实际情况,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对民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成本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对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成本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必须严格审定。
四、民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按学的或学期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代收费用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五、民办办学校实行学生“退学退费”制度,学生中途因故退学的对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进行折算后退还。
六、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专用票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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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维护校内经济秩序,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理。
第二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制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实施收费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许可证的印制
第四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样式印制。
第五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分为三种:经国家批准实施的收费项目,颁发政府部门核准的《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单行副本;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校内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其他临时性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临时收费许可证》。
各种许可证均由财务处审核后核发至校内各执收单位和部门。
第三章许可证的效用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和部门依法收费的有效凭据。
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教师、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至三年。
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第八条校内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一个月,向学校财务处提交收费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以及社会和校内同类收费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经济业务的相关批件;
(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其他相关成本核算资料及收费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并签发收费许可证,建立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申请,亦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许可证的审验
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审验合格的,应由学校财务处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时,应先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许可证丢失、损坏时,收费单位应在校内张贴告示,声明作废,并报告学校财务处,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转借。
如有涂改、转借行为的,学校财务处有权收回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审验中如发现违反国家收费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的,应根据《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对违规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