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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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维护校内经济秩序,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理。

第二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制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实施收费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许可证的印制

第四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样式印制。

第五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分为三种:经国家批准实施的收费项目,颁发政府部门核准的《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单行副本;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校内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其他临时性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临时收费许可证》。各种许可证均由财务处审核后核发至校内各执收单位和部门。

第三章许可证的效用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和部门依法收费的有效凭据。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教师、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至三年。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第八条校内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一个月,向学校财务处提交收费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以及社会和校内同类收费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经济业务的相关批件;

(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其他相关成本核算资料及收费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并签发收费许可证,建立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申请,亦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许可证的审验

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应由学校财务处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时,应先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许可证丢失、损坏时,收费单位应在校内张贴告示,声明作废,并报告学校财务处,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如有涂改、转借行为的,学校财务处有权收回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审验中如发现违反国家收费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的,应根据《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对违规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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