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兰州大学技术人员定编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技术人员定编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定编工作,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广大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定编范围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范围包括在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等(含技术工人)的定编,不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具有实验技术职称但不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在本编制之列。

二、定编原则1、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设置、规模、任务、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本着规模适度、规范合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定编。

2、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数:(1)全校实验技术人员(除文科院系)的编制数主要按其与在校理工农医类学生数(当量数)1:35-50计算;(2)经学校批准设置实验室的文科院系,实验室面积在100m2以上,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80万元,并在岗位任务落实,工作量饱满的前提下,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无实验室的,原则上不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3、计算机网络中心等单位的编制数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编制单列。

4、各院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属本单位编制之内。

5、此次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试运行一年。

一年试运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三、定编办法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数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如果按下列计算方法突破时,则部门的编制数由核定部门按比例相应减少,报人事处审核后下达编制数。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按下列公式计算全校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数R:R=R1+R2+R3R1为教学实验人员编制数:承担并完成计划内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人员。

R2为教学设备管理编制数:常规仪器设备(含低值耐用品)管理、维护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人员。

R3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人员编制数: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室教学改革、实验项目的革新及创新活动、实验室统计报表、实验教学统筹安排与管理等工作人员。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工作是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支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准确了解各类人员工作实绩、对教职工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实施奖惩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后,为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明晰职责、强化激励原则。

结合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以岗位聘用为基础,加强对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突出体现激励效能。

(二)分层管理、重心下移原则。

分层考核,各负其责,管理重心下移,发挥各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强化其在考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程序优化,简明高效原则。

优化考核指标,减化考核程序,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四)宏观指导、促进发展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将考核与学校导向相结合,建立以岗位职责考核为主的目标考核机制。

二、考核范围和时间考核范围为兰州大学全体在编教职工。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末进行。

三、组织领导加强对教职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考核组织。

(一)考核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解决考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考核工作日常事务由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考核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所属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要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形成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确定其考核等次,汇总考核工作情况及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员一般为7—11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名,并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审查备案。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8-1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管委会是学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校级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

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9]科发条字0161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9]科发条字0161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9]科发条字0161号)各分院、院属各单位:为加强大型仪器管理工作,提高仪器投资效益与使用技术水平,更好地满足科研工作需要,院决定从一九八八年起设立专款,支持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

现将《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二、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申请书(表式);(略)三、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式)(略);四、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工作总结(表式)。

(略)中国科学院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分挖掘大型仪器功能的潜力,促进大型仪器使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和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院设立专款,支持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

第二条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由院技术条件局负责管理。

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评审。

第三条大型仪器功能开发的内容,主要是:1.为完成国家和院重点科研项目,而进行的大型仪器功能开发和实验技术的研究;2.提高大型仪器自身技术性能的改装与改进;3.大型仪器功能潜力与扩大应用范围的开发;4.专门应用软件的开发;5.仪器联机使用技术与装置。

第二章申请与程序第四条凡属院、所两级管理的23大类(附后)大型仪器机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相关管理政策、保障措施、规章制度兰州大学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2015年8月修订目录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二二兰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政策第一部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兰州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六条实验室体制实行以学校和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须有院长或一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确定实验室管理秘书和财产管理员。

仓库保管员和材料会计的设置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学院提出人选,报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各实验室可按实验室功能的不同下设若干个实验分室。

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

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做到团结协作,责任到人。

兰州大学大型仪器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兰州大学财务处

兰州大学大型仪器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兰州大学财务处
体质谱仪
Re-Os稀释法 1800元/样品 Re-Os定年 1800元/样品
校内收费标准按50%计算 地矿学院
校内收费标准按50%计算
B同位素比值测定 非传统稳定同位素品 微区原位U-Pb定年品
1200元/样 1200元/样
120元/点
校内收费标准按50%计算 校内收费标准按50%计算 校内收费标准按50%计算
31
系统
32 非饱和土三轴 仪
低温环境下非 33 接触光测系统
纳米压痕力学 34
测试系统
35 激光多普勒振 测系统
岩石力学试验
36
系统
37 三位测速系统
38 气溶胶光侧仪
2500元/天 2000元/天 500元/小时 1000元/样品 500元/小时 1000元/小时 7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700元/小时 1000元/小时 6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6000元/组 1000元/小时 50元/压痕点 1000元/小时 700元/小时 800元/小时 750元/小时
51 (动态数据采 集系统,压力
机等)
创新实验室2
52 (直剪仪,固
结仪,干燥箱
稳定同位素比
53
质谱仪
土壤碳通量自 54
动测量系统
氧化亚氮气体
55
分析仪
调制叶绿素荧 56 光成像系统
氧化亚氮/一氧 57 化碳气体分析
58
发酵罐
900元/小时 10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1000元/小时 1000元/小时 1000元/小时 400 元/小时
15 自动气象站
100元/天
大气学院 校内收费标准按50%计算
16 自动气象站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记录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记录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记录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记录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实〔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设备管理系统、单台(套)原值4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第三条设备年度有效工作机时是指设备用于教学、科研、创新实验、培训等使用的全年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预热时间、设备校准时间、分析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计量单位为小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四条建立完备、规范的设备使用登记制度:1.每台设备应有学校统一印发的日常使用情况记录本、操作培训情况记录本和维修(维护)情况记录本(以下统称“记录本”,详见附件2-4)。

2.各二级单位或机组因使用设备的特殊需要,可使用自行制作、印刷且装订规范的记录本,但须包含学校版本的全部内容。

3.正在使用的日常使用情况记录本应随设备存放;记录本由机组自行保管备查。

4. 每次使用设备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做好完整、规范、准确、真实的使用记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设备使用机时记录规范化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最终数据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照科技部和教育部要求报送。

第六条校内二级单位和机组职责:1.各机组负责对每台设备的使用机时进行登记、确认后,如实报送二级单位。

2.各二级单位对机组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汇总;核实后的数据汇总表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四章机时采集器的安装与使用第七条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应安装学校统一采购的机时采集器(以下简称“采集器”),各二级单位和机组应积极配合学校安装和使用采集器。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兰州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地,是显示学校办学实力的窗口。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管理,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资源共享,确保示范中心实现建设目标和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中心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我校本科教育定位目标的要求,学校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升示范中心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满足学校本科教学需求,建立在全国和全省高校具有示范作用的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体系,为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搭建开放型本科实验教学平台。

二、示范中心主要任务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校相关本科专业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

通过规范和开放的运行机制,实行新的管理模式,把示范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级本科实验教学示范基地。

(一)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和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按照“加强基础,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思路,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1.实验项目建设要精选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开辟新的实验领域(如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引入新技术等),使实验教学内容既符合时代需要,又体现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2.实验教学方法学生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规范实验过程的每个环节,加强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训,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3.实验教材建设逐步建设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求的新的实验教材,将加强学生实验技能与促使其掌握新的实验内容相结合。

4.实验课考核实验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其考核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实验技能、实验结果及创新意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学生考试成绩可采用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等多级计分法。

(二)拟订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有效实施,使示范中心建设成为既能满足现实需要,又有长远(超前)发展目标的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LanzhouUniversity

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LanzhouUniversity

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

学校加强宏观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学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1、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2、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3、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4、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1、工作任务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2、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3、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4、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5、“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6、符合我国工业发展与保护民族工业政策的说明;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8、选型和技术指标。

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质量保证、皮实耐用,性能价格比合理。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兰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暂行条例

兰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暂行条例

兰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技术职务是在高等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中,为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的技术性工作、实验用品和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而设置的。

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条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实验员: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高中毕业见习二年期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经学院组织的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实验员:l、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3、参与实验用品、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

二、助理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实验员职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l、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促进科研与教学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既要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又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采集、宣传推广、使用预约、收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使用指导、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开放共享范围与方式第七条凡是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八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开放共享方式:(一)校内共享:面向校内师生开放,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

(二)校际共享: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实现设备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三)社会服务:向社会开放,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预约使用、登记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用户需提前向设备管理人员预约使用时间,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

如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开放共享效果进行评估。

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下的设备,学校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原则是“专管公用、资源共享”。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四条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服务实战等方面的需要,结合学院财力状况,确定年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预算。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应在每年11月底送实验实训部,实验实训部在论证汇总的基础上,整理编制学院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上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容许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实验实训部审查和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下达后,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招标采购部门做好购置工作。

对未纳入年度申报计划而教学急需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实验实训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购置。

科研项目用实验仪器设备,要在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申报购置,不在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中填报。

第八条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普通设备为5个工作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通知学院招标办、实验实训部相关人员开箱验收。

在实物验收中,应检查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相符,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性能、精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第九条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办理资产入账手续,逐台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输入计算机统一管理,并及时办理报销付款手续;实验实训部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管理;使用单位要作好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如设备技术资料、招标文件、购物合同等)的存档手续。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

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校内共享机制第九条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89.07.11【实施日期】1989.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结合医药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及单台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医药科研、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摆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科研、教学活动中的地位。

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有关的副院(校、所)长分工直接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供管修应统一归口管理,必须配备和充实仪器设备的管理力量。

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任劳任怨、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当前的科研、教学任务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内外仪器设备的现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编制年度计划,首先要说明购进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目的及必要性,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七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需要的,不再进口;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能购买主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

必须订购国外仪器设备时,应从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上认真研究、比较、慎重选择国别、公司;规格型号及必要的易损件。

第八条申请进口仪器设备的具体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

学校加强宏观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学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1、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2、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3、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4、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1、工作任务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2、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3、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4、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5、“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6、符合我国工业发展与保护民族工业政策的说明;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8、选型和技术指标。

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质量保证、皮实耐用,性能价格比合理。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单价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论证,由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论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高级职务的教师和专家,会同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论证、评议。

第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对于国外订货,申请单位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

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

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期末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上级报送有关数据的软盘和统计报表。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

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学院领导、实验室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加强领导。

2、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3、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

到货后,应当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清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

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

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

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决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和效益,因此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兰州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和《兰州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执行。

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事先按照各级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

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六条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各学院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

特殊情况要有本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操作,并保证按期归还的条件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四章效益管理第十九条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投资少、效益高的目标。

要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从购置、使用到报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效益。

第二十条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中心化管理”。

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

各学院要加强协作共用的领导,强化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只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应得到的补偿。

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

第二十二条要积极支持、鼓励教师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设备闲置3年(含3年)以上或连续3年(含3年)以上利用率很低(年平均400机时以下),学校和学院有权及时将其调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意见,学校按闲置物资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和学院要设置专项运行费,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占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学校教学设备费。

报废工作按报损、报废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调出校外和折价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学校教学设备费。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兼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1、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2、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的机时、利用率;3、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4、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其理论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5、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开发的项目数;6、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7、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8、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9、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10、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

各学院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和《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记分表》,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和每台设备的考核成绩,在此基础上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使用及运行情况,经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可不列入评估范围。

第二十九条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经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科委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2.电子探针3.离子探针4.质谱仪5.各种联用仪6.X光荧光光谱仪7.X射线衍射仪8.红外分光光度计9.紫外分光光度计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1.光电直读光谱仪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13.荧光分光光度计14.核磁共振波谱仪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16.顺磁共振波谱仪17.液相色谱仪18.氨基酸分析仪19.电子能谱仪20.差热天平21.差热分析仪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23.图像分析仪附件二: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记分表(年)学院:实验室:设备编号:设备名称:一、数据填写(一)机时利用1、定额机时:03类仪器仪表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04类机械类800小时/年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05类电子设备计算机类1400小时/年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其它电子设备800小时/年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06类印刷机械800小时/年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