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一、为了加强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经费投入的作用和效益,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1.学校为引进人才工作设立专项经费,按校内专项进行管理,列入日常性项目预算,通过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安排,核拨给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
其来源可为财政拨款,也可为学校自筹资金。
该专项经费在总量上应保证引进人才工作之所需。
2.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为人事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财务处。
人事处负责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的审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审批;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校长为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的统筹与协调。
三、经费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旗帜型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常规补充博士。
四、经费资助范围资助经费主要包括: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经费。
1.安家费:可用于住房装修、家用设备购置,也可用于搬迁过程中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的开支(由教师自己支配)。
2.购房补贴:可用于本人集资学校住房,或购买校外商品住房,或租住学校或校外住房的费用开支。
3.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需开支的费用。
科研启动费可以支付咨询费、课题遴选评审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补贴等与科研工作相关的费用。
4.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设备的购置及必要的实验用房装修和改造等。
五、经费支付程序及管理方式引进人才各项经费的支付执行以下程序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出据报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购房证明,人事处开据报销单,财务处办理经费开支手续。
安家费以支付现金或转帐的形式一次性兑现,购房补贴以直接转帐形式兑现,不支付现金。
2.科研启动费: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科研启动费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个人帐户。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
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兰州大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兰州大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
为加强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我校“行动计划”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是国家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校预算,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我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学校“211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项目经费。
第四条凡使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资金管理权限以及预算、决算第五条我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由学校“211工程”建设法人小组负责。
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一)负责根据我校“211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部下达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提出我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分项目、分年度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草案;(二)审批专项资金预算的内部调整方案;(三)决定不可预见费和机动费的使用;(四)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五)审核专项资金决算。
第六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一)“211工程”办公室1.提出“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的使用方案;2.审核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3.根据教育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下达专项资金中学科建设(含公共服务体系,下同)项目的预算执行通知单,分送财务处和有关项目单位执行;4.受理学科建设项目的预算调整申请,提出不可预见费的使用意见;5.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开支的审签,管理所有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IC卡,监督项目的实施;6.撰写专项资金决算中关于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说明,特别是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文字说明。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
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2011年1月修订)根据学校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类型(一)高层次领军人物国内应为院士以及相当层次人员;国外人员应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国际知名企业担任正教授或相当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二)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如下:1.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年以上国际合作交流的经历.国外应为有一定学术成就的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国内应是有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胜任主干课或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4.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能够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三)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基本条件如下:1。
学术带头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术骨干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医学类、人文社科类人选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对于全职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为每人提供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住房或不低于100万元住房补贴,另提供安家费不低于20万元。
具体面议。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和专家意见,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基本的参考标准如下(对于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不以此为限):(三)引进的“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其待遇标准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工作程序(一)学校人才办和各学院积极开辟宣传窗口,在校院两级建立起遍及全球的高层次人才招聘网络;加大宣传力度,让国内外充分了解我校的招聘岗位及相关待遇。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兰州交通大学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引进人才实施办法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能满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保证学校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教师队伍的现状,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1.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指导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校战略;2.根据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和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需要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3.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规范选拔引进的工作程序;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选拔引进原则。
第二条组织实施1.成立“兰州交通大学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确定人才引进规划;研究确定急需引进人才的紧缺专业;根据引进人才专家评价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决定引进人才的类型及相关待遇条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组织部,作为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执行机构。
引进人才工作在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组织部实施。
2.设立“引进人才专家评价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及专家组成。
专家评价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确定引进人员的类型并提出建议意见。
3. 各学院(系、部、所)和有关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本单位各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规划,搜集各类人才信息,对有意向的拟引进人员提出意见,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并协助学校完成人才引进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工作。
第三条引进人才范围(1)院士、“双聘”院士;(2)年龄在50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3)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4)从国外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5)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大学从事博士后或相关研究工作两年以上者;(6)国家三大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主持人、国家级人才工程等入选者;(7)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8)国家级教学名师;(9)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及出站博士后;(10)紧缺专业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第四条引进人才待遇1.院士对人事关系调入学校的院士,享受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学校提供30万元安家费、200万元科研启动费(学科建设配套费根据需要确定)、不小于150平方米住房;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提供至少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按需要提供科研用房;配备专职行政秘书及科研助手;每年岗位津贴30万元。
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七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2001年2月7日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专家的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其他费用。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
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加盖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核销。
国际机票的金额不能超过资助标准,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第六条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
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零用费标准的通知书》(外专发[2000]151号)执行。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一、为了加强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经费投入的作用和效益,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1.学校为引进人才工作设立专项经费,按校内专项进行管理,列入日常性项目预算,通过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安排,核拨给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
其来源可为财政拨款,也可为学校自筹资金。
该专项经费在总量上应保证引进人才工作之所需。
2.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为人事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财务处。
人事处负责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的审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审批;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校长为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的统筹与协调。
三、经费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旗帜型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常规补充博士。
四、经费资助范围资助经费主要包括: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经费。
1.安家费:可用于住房装修、家用设备购置,也可用于搬迁过程中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的开支(由教师自己支配)。
2.购房补贴:可用于本人集资学校住房,或购买校外商品住房,或租住学校或校外住房的费用开支。
3.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需开支的费用。
科研启动费可以支付咨询费、课题遴选评审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补贴等与科研工作相关的费用。
4.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设备的购置及必要的实验用房装修和改造等。
五、经费支付程序及管理方式引进人才各项经费的支付执行以下程序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出据报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购房证明,人事处开据报销单,财务处办理经费开支手续。
安家费以支付现金或转帐的形式一次性兑现,购房补贴以直接转帐形式兑现,不支付现金。
2.科研启动费: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科研启动费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个人帐户。
《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 修订
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引进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内外引进(含柔性引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及实用人才。
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三条兰州市引进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进行。
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引进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以及《细则》的落实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引进人才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引进人才认定由市人社局牵头,从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做好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范围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创业人才。
在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进人才。
(二)创新人才。
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突破关键性技术的引进人才。
(三)经营管理人才。
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产业、旅游、金融服务、风险投资、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突出的引进人才。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兰州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
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
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资金以及对外投资和借出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程序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支出,应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六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三章职责与职权第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九条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十条验收人对所购物资、材料、设备等数量的准确性、质量的保证性负责,同时对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四章审批及支付第十三条审批权限(一)部门切块经费的支付: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保证我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和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遵循“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专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建设秉承“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
项目的遴选要以质量为导向,突出学科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学院和学科的建设主体作用。
第五条“引导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和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特别是学科水平因素为主。
基础因素指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其他因素指学院办学特色、发展潜力、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引导专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及项目库的建设,审核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支出计划。
第七条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引导专项”资金的统筹,组织开展预算项目评审,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提交预算安排及调整建议。
甘肃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人才开发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申报审批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人才工作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六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下发人才工作项目申报通知,汇总整理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后,提交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审定本年度人才工作项目。
第七条安排专项资金要围绕人才开发项目,在每年的总额度内,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持续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八条人才工作项目的申报重点方向是人才开发方面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行动。
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培训各类人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资助人才创新创业、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开展重大人才课题研究和人才表彰奖励等。
第九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采取竞争择优、逐级申报的方式,由各单位逐级向所在地党委组织部或省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省直主管单位以项目实施单位的名义,统一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省属国有骨干企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每个实施单位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人才开发项目。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时提交人才工作项目论证报告和《人才工作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
兰州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211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我校自筹安排的配套资金.第三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总体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统筹。
第五条凡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归学校所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
负责学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负责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调整方案的审议,负责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七条重点建设处。
全面负责学校“211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学校“211工程"专项资金投向的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起草~负责“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支出审批及基础资料的管理~负责“211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及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年度考核、评审、检查等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购置设备的验收~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价。
第九条财务处。
负责学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及下达~负责“211工程”学校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经费的组织、落实~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决算的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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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了落实《兰州大学“十五”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为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利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引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益,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1.学校为人才引进工作设立专项经费,按校内专项进行管理,列入日常性项目预算,通过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安排。
其来源可为财政拨款,也可为学校自筹资金。
该专项经费在总量上应保证人才引进工作之需。
2.人事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金的申请、立项和分配;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资金划拨的审签;科研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
三、经费申请及资助对象
凡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批准、确定为引进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具体对象包括:
1.杰出人才;
2.学科带头人;
3.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
四、经费开支范围
1.安家费:可直接用于家用设备和电器的购置,住宅房屋的装修及维护,也可用于家属及其子女异地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项开支。
2.住房补贴:用于本人购房或租房的费用开支。
3.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支付的咨询费、课题遴选评审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等。
4.学科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为完成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图书资料购置及出版补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公用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一般不能提取劳务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性支出。
6.凡由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五、经费开支程序
1.安家费:由人事处设专人管理,划拨经费须经本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预算并发放经费卡。
2.住房补贴:由人事处提出补贴标准和计划,经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劳资科通知财务处财务科将该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
3.科研启动费及学科建设配套费由人事处商科研处提出拨款计划,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填写拨款通知单,通知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指标。
其中,学科建设配套费的使用,须经科研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后再分批下达经费指标。
4.下达到个人名下的各项经费的开支,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在财务处会计科办理付款手续。
六、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的资助额度及其管理方式
1.资助额度
(1)杰出人才:300万元
(2)学科带头人:
主持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正高职人员,最高按理科250万元、文科10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
一般正高职人员,最高按理科100万元、文科50万元进行资助。
(3)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
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最高按理科50万元、文科20万元进行资助;
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最高按理科25万元、文科10万元进行资助;
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最高按理科20万元、文科8万元进行资助。
(4)根据科研潜力、学科性质等方面的差异,引进的第(2)、(3)类人才的资助经费强度可适当浮动。
2.管理方式
(1)资助经费的10%为科研启动费,90%为研究项目与学科建设配套费。
其中:10%的科研启动费一次性予以划拨给个人科研账户,90%的研究项目与学科建设配套费按5∶2∶1∶1∶1的比例分年度逐年划拨。
(2)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配套费采用项目管理方式。
引进人才到校后,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的引进目标,提出项目立项书,由科研和学科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定立项。
立项书中应有明确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目标及其具体考核指标。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五年。
(3)项目实行定期评估和结项验收制度。
引进人才每年度末应提交年度总结;学校在第三年度组织中期评估,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确定以后的支持力度;项目结束后,学校将组织评估验收。
(4)如果引进人才在五年项目执行期内调离我校,则视项目进展情况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科研成果归我校所有。
(5)该项资助经费不记入科研业绩的计算范围。
七、监督与检查
1.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人事处管好用好专项经费。
2.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审计处负责对该专项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3.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及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挪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人事、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收回或冻结该项目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到的各项目补贴、资助标准的确定,由人事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