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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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课题组二〇一五年五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由来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3 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编制原则及总体思路 (3)3.1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依据 (3)3.2 编制原则 (3)3.3 总体思路 (3)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4)4.1 适用范围的确定 (4)4.2 术语和定义 (5)4.3 控制因子的确定 (5)4.3.1 使用量或排放量大,属于行业特征污染因子 (5)4.3.2 健康毒性大 (5)4.3.3 光化学反应活性强 (6)4.4 时段划分 (7)4.5 控制项目 (7)4.6 排放限值确定 (8)4.6.1 排放浓度限值 (8)4.6.2 排放速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3 单位面积排放总量 (10)4.7 操作与管理控制要求 (12)5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3)6 监测分析方法 (15)6.1 制定目的与原则 (15)6.2 国内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 (16)6.3 监测分析要求 (17)6.3.1 方法原理、测定范围及检出限 (17)6.3.2 试剂材料与仪器设备 (17)6.3.3 样品采集和保存 (18)6.3.4 样品分析 (19)6.3.5 结果计算 (20)6.3.6 精密度和准确度 (20)6.3.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0)7 经济技术及环境效益分析 (21)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1)7.1.1 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21)7.1.2 改进涂装工艺技术 (21)7.1.3 改进涂装设备技术 (21)7.1.4 改进废气末端治理技术 (22)7.1.5 小结 (22)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22)7.3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23)1 项目背景1.1 任务由来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部分VOCs物种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全面加强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降低臭氧(O3)污染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攻坚方案》)。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起草过程(一)编制背景近年来,蓝天保卫战取得积极进展,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9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浓度为40微克/立方米,与2015年相比下降23.1%。

但O3污染问题日益凸显,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O3浓度为148微克/立方米,与2015年相比上升21%;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41.8%,仅次于PM2.5(占45%)。

因此,在持续推进PM2.5污染治理的同时,要加大O3污染治理力度,遏制O3浓度快速上升的势头。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

2017年9月,我部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了“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对“十三五”中后期VOCs污染防治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2019年6月,我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控制思路与要求、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

同时,“行业+综合”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已出台涉VOCs排放标准11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我国VOCs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VOCs管控能力依然薄弱,VOCs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之年,对照目标任务梳理分析发现,VOCs治理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短板,有必要印发攻坚方案进行专门部署。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工业源和生活源产生的VOCs污染防治。

工业源包括炼油与石化行业,油品(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有机精细化工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VOCs产品的行业;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四)在工业生产中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经济可行性,严格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的污染控制要求,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

(五)应采取针对措施,限制生产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释放VOCs 的产品;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低VOCs含量的产品,减少VOCs的无控制排放。

二、源头控制(一)在炼油与石化行业中,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挥发、油品储运等过程中VOCs的防治,应满足以下规定: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对空气氧化、蒸馏等工艺排放的尾气应密闭收集,并通过净化处理后排放。

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应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的初级处理单元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集中处理后排放。

(二)在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应满足以下规定: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品(溶剂)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应采用密闭排气系统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品(溶剂)运载工具(油罐汽车、火车和轮船)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或通过蒸气连通系统返回储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ii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 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 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 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业》
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业》
标准编号 DB37/2801.1-2016
征求意见稿 DB37/2801.3-2017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表 3.3 其他省市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标准
3.2017 年 11 月,根据调研和监测结果,结合山东省各相关行 业污染控制现状,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VOCs 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 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研究表明,VOCs 排放是大气臭氧浓度上升、区域性光化学烟雾及雾 霾形成的重要因素。
《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A Luft》
综合
《卤代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条例》
-
《汽油、混合燃料或石脑油运输、储存过程中 -
德国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制的规则》
《机动车加油过程中总碳氢化合物排放规则》
-
《在某些使用有机溶剂的工厂限制挥发性有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该标准制定的目的有如下几点:(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形势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

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

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

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I
DB37/ 2801.5—201X
前言
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 4 部分:印刷业;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 DB37/ 2801 的第 7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的除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及 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
DB37/ 2801.5—201X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VOCs 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 VOCs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 方米(mg/m3)。 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是什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 olatile O rganic C ompounds (VOC)烷类芳烃类烯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其他八大类标准发布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 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2019.12.312020.07.01 2GB 38469-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3GB 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2020.03.042020.12.014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5GB 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6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7GB 33372-2020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8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9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限量2021.04.01电子电器涂料限制要求项目限量值限制产品范围VOC含量≤420 g/L 水性涂料(底漆、色漆和清漆)≤600 g/L 溶剂型涂料(底漆)≤700 g/L 溶剂型涂料(色漆)≤650 g/L溶剂型涂料(清漆)≤100 g/L 无溶剂涂料≤400 g/L 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喷涂施涂)≤150 g/L 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其他施涂)≤550 g/L 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喷涂施涂)≤200 g/L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其他施涂)苯含量a≤0.3%溶剂型涂料、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a ≤35%卤代烃总和含量a≤1%多环芳烃总和含量a (萘、蒽)≤500 mg/kg 甲醇含量a≤1%无机类涂料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a≤1%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重金属含量(铅、镉、六价铬、汞)镉≤100 mg/kg 其他≤1000 mg/kg色漆b 、粉末涂料、醇酸清漆a)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s 无组织排放源(指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一是排放浓度控制。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框架①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46项)固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②无组织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炼油,石化,合成树脂等应符合工业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引用在工业排放标准中油漆油墨粘合剂(除储罐和过程之外),只要(除储罐,过程和废水之外),农药等均可以作为参考有效。

如果没有行业排放标准,或者未指定行业排放标准,则应执行本标准中VO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它类似于大气综合标准。

③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类没有排气漏斗的空气污染物的不规则排放,包括露天工作场所的逃逸,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孔,敞开的窗户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

VOC的无组织排放源可分为两类: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和一般排放源一个。

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包括涉及VOCs材料的化学生产过程(物料进/卸,化学反应,费力的精炼,分批处理等)和含有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混合)涂层,印刷,粘合,印染,干燥,清洁,成型等)。

b。

常见的排放源包括VOCs物料存储(固定顶棚/浮顶罐,密闭容器),VOCs物料的运输和运输,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泄漏(LDAR)以及废水挥发(废水的收集和运输,处理和存储设施),打开循环冷却水系统)。

④标准管理框架(5 + 2)第五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物料存储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六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的材料转移和运输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7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的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VOC标准控制对象: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第八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9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从开放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的第5章至第9章的控制思想:答:区分和分类了五种典型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源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控制标准。

本文将具体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编制过程与目的。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对空气质量和大气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大气环境,降低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第二,保护人体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有害。

一些挥发性有机物是致癌物质,长期暴露会增加人们患癌症的风险。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减少人们对有害物质的暴露,保护人体健康。

第三,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过程。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强制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的发展。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立项与组织。

制定一项排放控制标准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和协调。

通常由环保部门、标准化机构、科研单位等机构组成编制组。

编制组的成员应包括领域内的专家与学者,以及相关行业的代表,确保编制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数据收集与调研。

编制组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排放来源、排放量等。

同时进行相关的技术调研,了解国内外的控制技术与管理经验,为制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制定标准原则与指标。

编制组应根据国内外的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宜的排放控制原则与指标。

这些指标应能够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组织排放量,同时兼顾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

第四,制定和征求意见。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为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控制标准。

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等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替代高挥发性有机溶剂。

高挥发性有机溶剂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在溶剂蒸发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低,对环境污染程度较小。

其次,标准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措施,如装置闭路回收系统、封闭式操作等。

这些技术措施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此外,标准还要求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并对超过限值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中国目前正在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2024年,已经开始试行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汽车喷漆过程中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此外,环保部还对钢铁、石化、印刷等行业进行重点监控,加大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力度。

然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标准的执行力度仍然不够,一些企业对标准的遵守程度不高。

其次,监测手段和手段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目前,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主要依靠企业自行报告,监管部门在抽查。

这种监测方式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继续致力于制定更加严格和可操作的标准,并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 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组 2012 年 8 月 — 11 —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项目统一编号:51.1.1 承担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解放军防化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 军 63971 部队)、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燕中凯、栾志强、刘媛、王喜芹、郝郑平、王海林等 项目管理负责单位及负责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高志永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刘睿倩
1.2 工作过程
(1)2011 年 3 月成立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组。编制组在《吸 附法工业有机废气工程技术规范》和《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基础上, 进一步收集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国内外有关 VOCs 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 准、VOCs 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和现状等资料,并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
— 12 —
目录
1 项目背景 ............................................................................................................................................. 14 1.1 任务由来 .......................................................................................................................................... 14 1.2 工作过程 .........................

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欧盟关于车辆制造涂装排放标准是在相关指令中规定的,是一种总量排放标准。《关于特定行业活动和装置使用有机溶剂的VOCs排放限值》(1999/13/EC of 11 March 1999 on the limitation of emission of VOCs due to the use of organic solventsin certain activities and installations)的附件ⅡA之二“车辆涂装工业”,对新小汽车、新卡车驾驶室、新面包车和卡车及新客车涂装的VOCs总量排放做出了限制规定。
鉴于汽车制造生产工艺特点,北京市有必要针对汽车制造业制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以控制VOCs排放,这对于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是非常有必要的。
(2)完善标准体系,满足提升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水平的的迫切需求
北京市在2007年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对包括汽车制造业在内的典型VOCs污染源做出了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点浓度限值规定以及技术和管理规定,并且对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做出了VOCs总量排放限值要求,该标准在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汽车制造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在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类型、企业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目前的环境现状也对污染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综合排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管理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而且广东省已经于2010年完成相应的地方标准编制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上海、江苏、重庆等地正在陆续着手编制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天津市在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因此,北京作为首都,迫切需要更严格、更细化、更可行的地方性行业排放标准。
《汽车制造业(地方标准
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2 指南编制的意义
1)摸清我国 VOCs 源排放基本情况 近年来针对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 SO2、NOx、CO 等污染物上, 而较少涉及 VOCs。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来源复杂,排放物种多,清单编制的难度较大。《大气 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指南》有助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环境保护科研或管理部门以 统一的方法学和数据计算 VOCs 排放量。 2)促进 VOCs 源排放控制和管理 熟悉 VOCs 排放的部门分布和地域分布是开展 VOCs 源排放控制的前提和重要支撑。本指 南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在仔细梳理排放源分类的基础上开展大气 VOCs 源排放清单编制 工作,有助于加强对 VOCs 源排放特征的认识,促进对 VOCs 源排放的科学、实用、高效管理。 3)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降低臭氧、SOA 环境浓度 建立 VOCs 源排放清单是了解城市或区域臭氧和灰霾的形成及其分布等的基础之一。本 指南旨在推动各地区建立 VOCs 源排放清单,与其他污染物排放清单一起构成区域空气质量 模拟的输入,有助于理解区域或局地污染特征,制定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2)
式中,Ev 为机动车 VOCs 排放量,i 为车辆类型,j 为省市或自治区,t 为计算年份,P 为车辆保有量,EF 为排放因子,为单位行驶里程 VOCs 排放量, VMT 为行驶里程。
5.2.2 生物质燃烧源计算参数
生物质燃烧源的排放因子 EF 为燃烧单位质量的生物质所产生的 VOCs 排放量,活动水平
5.1.2 化石燃料燃烧源分级
根据我国目前各种燃料的使用情况和现有统计数据形式,结合燃料类型和燃烧设备特 征,将化石燃料燃烧源分成火力发电、供热、工商业消费、居民生活消费四个部门。
根据各部门化石燃料类型对二级分类细化至三级,包括煤、燃料油、煤气、天然气、液 化石油气。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目录1、项目背景 (3)1.1任务来源 (3)1.2工作过程 (3)2、家具制造行业概况 (3)2.1家具行业在我省的发展概况 (3)2.2家具行业在国内外发展概况 (5)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6)3.1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6)3.2家具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7)3.3家具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7)3.4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8)4、家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8)4.1家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8)4.2家具行业排污现状 (14)4.3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7)5、家具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19)5.1苯的环境影响分析 (19)5.2甲苯、二甲苯的环境影响分析 (20)5.3其他VOC S环境影响分析 (20)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0)6.1标准适用范围 (20)6.2标准结构框架 (21)6.3术语和定义 (21)6.4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2)6.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6)6.6监测要求 (35)7、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研究 (36)7.1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 (36)7.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对比分析 (37)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39)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40)8.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40)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41)10、标准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情况(送审稿增加内容) (41)11、标准技术审查情况(报批稿增加内容) (41)12、标准行政审查情况 (4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制定江苏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任务(苏财建【2013】265号文件),项目编号为:2013063,本标准修订项目列入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2013年度计划。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读1标准制定的目的1.1 (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形势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1.2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

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

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

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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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4-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项目背景 (1)2标准制订必要性 (1)2.1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 (1)2.2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需重点控制VOC S (2)2.3VOC S排放特性决定需要制订通用控制标准 (2)3VOCS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技术分析 (3)3.1VOC S无组织排放分析 (3)3.2VOC S控制技术分析 (13)4国内外标准现状调研 (16)4.1国内相关标准 (16)4.2美国相关标准 (16)4.3欧盟相关标准 (20)4.4德国相关标准 (22)5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3)5.1制订原则 (23)5.2技术路线 (24)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5)6.1适用范围 (25)6.2VOC 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 (25)6.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 (27)6.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控制 (32)6.5敞开液面逸散控制 (34)6.6企业厂区内及厂界VOC S监控 (37)6.7监测要求 (38)7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和分析 (39)7.1本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对比 (39)7.2本标准与国外相关标准的对比 (43)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45)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45)8.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45)9标准实施建议 (48)9.1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 (48)9.2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作用 (49)9.3配套相应的实施规范和最佳可行技术 (49)1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是环境保护部2014年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组织标准的制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共同组成了标准编制组。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于2014年7月组织召开了标准的开题论证会。

会后,编制组开展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典型行业生产工艺与污染控制状况调查和监测、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及控制技术等研究工作。

在此基础上,标准编制组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稿。

环保部大气管理司分别于2016年6月和10月组织召开了标准研讨会,同年12月又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会。

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2标准制订必要性2.1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挥发性有机物的大气污染分为臭氧(O3)污染、细颗粒物(PM2.5)污染,有害空气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HAPs)污染和臭味污染。

臭氧污染。

大部分的VOCs具有高度的光化学反应性,在阳光下经由紫外线照射,这些VOCs与大气中其它化学成分如NO反应,形成高浓度的O3及其它过氧化物如PANs。

O3是强氧化剂,会刺激和破坏深呼吸道粘膜和组织,对眼睛有轻度刺激性。

细颗粒物污染。

VOCs参与了大气中二次气溶胶的形成。

这样形成的二次气溶胶大多数在细颗粒范围(﹤PM2.5),不易沉降,能较长时间滞留于空中,对光线的散射力较强,从而显著降低大气能见度,形成灰霾天气。

有害空气污染物污染。

HAPs包括VOCs、多环芳烃化合物、重金属及二噁英等。

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公告的189种有害空气污染物中,VOCs占70%以上。

我国《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所列的有害物,绝大多数也是VOCs。

VOCs最主要的健康影响,在于长时间低浓度暴露下将使人体致癌几率增加。

臭味污染。

臭味是人体受物质刺激感受的嗅觉反应,当人对某种气味感到厌恶,即构成臭味污染。

臭味物质均具备下列几个共同特性:挥发性高;含还原态氮或硫;含碳数较低的不饱和碳氢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结构等。

多数VOCs具有特殊的气味。

2.2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需重点控制VOCs目前我国以PM2.5和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式严峻,主要表现在能见度低、大气氧化性增强(意味着形成光化学烟雾危险性增强)。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关键问题是控制PM2.5和O3。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之一,应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规划》对以大气灰霾为代表的区域复合污染问题十分重视,指出对细颗粒物和臭氧贡献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污染控制力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

为此,《规划》明确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控制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行业或工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特别重要的是,《规划》对储罐、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废水挥发等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例如,要求石化行业全面推行针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废水处理设施(曝气池、气浮池等)加盖密闭;要求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企业提升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 千帕、容积大于100 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等。

2013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要求: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201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3 VOCs排放特性决定需要制订通用控制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按源类型的不同,分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操作、废水挥发以及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5类源,其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操作、废水挥发为通用设施无组织排放源。

因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在石化等一些行业,7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通用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源具有行业共通性,可通过大致相同的策略(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储罐的高效密封、废水池等敞开液面加盖等)予以控制,因此可以超越各VOCs具体排放行业,提出具有普遍性的统一控制要求,制订通用VOCs 排放设备(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通用标准的制订既避免了各行业标准制订过程中重复工作,提高控制效率,又防止了具体行业排放标准制订时的随意性,使标准体系设置更加合理、科学。

目前VOCs行业排放标准多是针对工艺有组织排气制订的标准,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既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也可在行业标准中进行补充规定或另行规定;没有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则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VOCs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技术分析3.1 VOCs无组织排放分析3.1.1典型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VOCs无组织排放典型行业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VOCs的生产行业,如炼油、基础化学原料生产;一类是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如合成材料、化学制药、农药、有机精细化工(涂料、油墨、染料、胶粘剂)等;还有一类是含VOCs产品的使用行业,如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鞋与皮革制品、人造板、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铸造、纺织印染、印刷包装、电子等。

除上述行业外,在油品、有机溶剂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也会发生VOCs无组织排放。

3.1.2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点VOCs控制与传统大气污染物控制的不同点在于其污染产生形式。

传统大气污染物如NO x、SO2等,大多由燃烧过程或加热设备产生,经引风设备收集至污染防治装置后排放,所以控制方向以烟道气检测为主。

但是对于VOCs而言,由于其具有挥发性,凡是使用含有VOCs物质的储存、运送、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它处理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

因此对其控制方式由传统的排气筒排放控制,扩展到所有可能排放VOCs的过程。

VOCs按排放形式,可分为固定管道排放与无组织排放两大类。

固定管道排放是指污染物经由排气筒(烟囱)的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工艺操作中不经排气筒的污染物无组织逸散,包括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载、废水收集、处理和储存设施的逸散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料输送、分离、精制等工艺过程中的逸散。

3.1.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在生产及输送VOCs相关产品时,大多使用密闭的输送管道运送至生产设备、储罐、装载设施或其它工艺过程。

输送过程必须使用大量相关设备和组件,然而在长期使用及空气中酸性物质腐蚀情况下,VOCs易从设备组件的轴封与配件缝隙处泄漏出来。

可能造成VOCs逸散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泵、压缩机、阀门、法兰、释压阀、开口管线、取样连接装置、搅拌器、工艺排泄口等。

泵与压缩机为流体的动力输送设备,输送过程中消耗的热能会传导给流体而造成VOCs排放,此外动力输送时所造成的压力差与机械振动,会加速VOCs的挥发速率而导致VOCs逸散量增加。

阀门的用途主要在于管路流量的控制、储运设备的装卸,以及储罐与反应器的安全排气(安全阀)。

设备与管线组件逸散排放特性见表3-1;图3-1为美国石油公司各污染源排放比例,设备与管线的泄漏占27%。

表3-1设备与管线组件逸散排放特性设备与管线组件的逸散排放连续而缓慢,泄漏频率高低与流体特性、组件材质、操作条件、维护状况等因素有关,其中以气体阀、轻质液阀、轻质液泵的泄漏频率较高。

图3-2显示,阀门、泵的泄漏分别占设备与管线泄漏的43%和27%。

针对上述设备与管线组件,若进行适当检测维修,则可有效降低VOCs排放总量。

图3-1 美国石油公司VOCs各排放源排放量比例1陆立群,石化企业储罐无组织排放现状及定量方法比较.2蔡仁良,阀门易挥发物逸散的检测方法.图3-2 设备与管线逸散分布3.1.4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3.1.4.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逸散依操作压力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常压储罐及压力储罐。

常压储罐会有经常性的VOCs 逸散排放,分为3种: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及外浮顶罐。

固定顶罐的VOCs逸散排放来自呼吸损失及工作损失。

呼吸损失系指由于温度与压力变化造成蒸气的逸出;工作损失则是装载操作时蒸气置换,以及液体抽出时吸入罐中的空气超过罐内空间容量所产生的逸散。

浮顶罐的VOCs逸散排放来自静置储存损失及抽取损失。

内浮顶罐的静置储存损失包括板层边缘密封损失、板层附属配件损失、板层接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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