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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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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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票据法》PPT课件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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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特征
1、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2、票据法具有规范的技术性 3、具有国际统一性特征
三、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在设立、 转让、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经 济关系。
四、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 选择使用新国际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 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公约》取得的主要成果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 署。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 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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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 给赵六。如果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 B.请求乙返还10 万元现金
❖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赵六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 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权利
❖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 ❖ 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为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 ❖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
❖ 李四、王五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李四以由甲银行 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王 五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五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下列对该票据 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王五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 利
❖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 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 李四与王五交易时以汇票支付。王五见汇票出票 人为张三,遂要求李四提供担保,李四请甲银行 为该汇票作保证,甲银行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 张三出票真实,本银行愿意保证。”后经了解该 汇票实际并不是张三签发的。甲银行对该汇票承 担什么责任?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二、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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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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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
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应为我绝国对《必票要据记法载》事第项65,条 依《规票定据,法持》票第人2不2能条出、示 第7拒5条绝、证第明8、4退条票,理绝由对书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 持权票利人,为享保有全利票益据返权还利请,求应权完成
致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就是票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据人原与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委银托行因付之为款间他人的们付基之款础间此成票权,关有付合的据利系一款同一预义。定人的个约务汇的之履民是,而票约所行事当不和定以发合事是支代有愿生同人票票为关意争,之此据的给合付议间合法出付同款,就应同上票的法(或票当中的人关的承据适的权之系规兑权用权利所。定)利的利,义以。是的不义务获是务,因得票是此与据民,例人付务如给法法如的款人果予,上而,资合与就达的是付金同委款,,托人双就付处方可款存签以人有订形之出委成间票托债的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关系则不必要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非基本当事人
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 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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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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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9——1]分析:
• 选择D,
•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 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 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 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 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 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 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 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2) 票据变造
•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
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
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 ①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 ②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 ③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 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 (2)背书的分类 • ①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②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 ③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 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 (3)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 (4)背书的连续
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另外,中国
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
法及配套规定。
9.1.3 票据的种类
• 1)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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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 是指银行本票。
8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 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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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及其特征
(一)票据法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 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 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 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 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 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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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 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等种类。 1、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 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 现金的票据。在此种票据制度中,银行是票据的签 发人,签发的条件是汇款人须将款项预先存在银行, 在存款之后或存款的同时通知银行将一定款项转往 指定的地点,并将汇票交给汇款人,后者持票往指 定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付款人或收款人(或承 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 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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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票据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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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文字记 载与数字记载不一致的,以何为准?( ) A:以文字为准,但文字含义不明时以数字为准 B:以数字为准 C:以文字和数字中的较低金额为准 D: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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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方式: 1.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接受背书转让票据而得; 3.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 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欺诈、胁迫、偷盗、恶意或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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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Aging
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 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包括付 款请求权的行使时效和追索权的行使时效。 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 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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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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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 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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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票据法
主讲人:周懋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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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 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 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使财产 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 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 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 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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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限制 (1)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 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 承担保证责任。 (3)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 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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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
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 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 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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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指票据上的付款请 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消灭。 2.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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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未载明付款期限,或载明凭票 即付或见票即付或凭票提示即付等字样,见票即 期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期日付款的汇票, 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 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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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 格式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与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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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 绝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 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的第二次 请求权。 追索金额的构成: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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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 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涂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出票行为 称为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除了具有前述票据所具有的要式性、无因 性、文义性三个特征之外,还有独立性这个特征,指 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 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 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 指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 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 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 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这些票据法律关 系的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是国家。个人 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主体包括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联合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一国政府接受别国政府的捐款, 往往通过交付票据来完成。这样,捐赠者可能就是签发票据的 人,授受捐赠者可能就是收款人,只不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两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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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1.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 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的字样。 (2)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 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3)汇票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 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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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 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主要表 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票据的背后代表的是 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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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依法所享 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票据权 利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请求义务主体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满足权利主 体依票据而享有的权利要求的责任,如付款 义务、承兑义务、担保付款义务等。票据义 务表现为一种票据债务。票据法律关系内容,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付款请求权和付 款义务;另一类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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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 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 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 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 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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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 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 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 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 ) 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 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 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以上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 “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 是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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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下列法律事实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是: ( ) A: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B:未记载付款日期 C:未记载付款地 D:票据金额中文与数字记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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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背书转让
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 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2.背书的法律后果--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 连续 (1)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 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 背书人。 (2)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 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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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 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 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关系的原 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 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 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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