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同;(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4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到公司进行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权责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享有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工作期间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行为等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作为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享有指导、监督、管理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在接受劳务派遣员工期间,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剥削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登记与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劳务派遣登记要求,申请劳务派遣登记。
第十条公司在接受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登记证明,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及工作经历等报送公司,供公司核对。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情况给劳务派遣单位,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工作安排与责任分工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成绩计入考勤、绩效等管理体系。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并不得歧视待遇劳务派遣员工。
第十六条公司应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正式员工对待,并给予相同的培训、晋升、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公司应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并追踪培训效果。
第十九条公司应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等行为。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灵活运营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讨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总则阐明了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并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这些资质评定标准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资信状况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并保证其享有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等的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其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条件,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这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务派遣劳动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待遇、权益保障等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派遣管理机构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事务,确保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人员规模适当、经验丰富的团队,能够完善地执行派遣管理工作,保障派遣人员的权益。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并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派遣合同管理第七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派遣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派遣机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九条若派遣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派遣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派遣人员如违反派遣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派遣管理机构有权解除派遣合同并停止对其提供派遣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和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篡改或违反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派遣管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维护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以上是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请有关方面和派遣管理机构严格遵守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并按劳动合同薪酬发放形式由劳务派遣机构直接支付薪酬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法定用工单位权责,并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机制,保持合理的派遣规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实行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和合理用工的制度,确保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确保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工作情况等。
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岗位需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并按要求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给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工作者。
第三条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所需的劳动力按需求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合法登记经营的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负责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劳务派遣工作者,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委托派遣给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资格1.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3.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的能力,并能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合理和必要的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要求1.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2.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并及时支付。
3.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劳务派遣工作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护第六条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工作者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1.劳务派遣工作者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职责。
2.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并应明确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劳动关系,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保障制度的稳定和公平,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工单位派遣至接受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工单位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搭建劳动供需平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接受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专门接受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五条派遣劳动者是指以派遣形式由用工单位派遣至接受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六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等的劳动待遇和权益,对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歧视、限制、剥夺的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用工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确保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工种类别、工作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和工作期限。
第二章派遣劳动合同第九条派遣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派遣劳动合同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派遣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服务期限、工作地点、派遣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待遇。
第十一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更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按照派遣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劳动报酬,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本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接受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培训等。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监督与考核机制。
第三章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第十五条接受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非法垄断、排斥竞争。
第五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确保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劳务派遣工人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平等的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第七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劳务派遣业务资格;(二)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和信誉;(三)设有劳务派遣工作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四)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五)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用工单位提供的职位信息与劳动力市场实际需求相结合,并确保提供的劳务派遣工人能够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三)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四)劳务派遣期限;(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劳务派遣工人的休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订两份,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人共同持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合同的变动、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各类组织和单位。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劳务派遣活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平等自愿原则:劳务派遣活动必须由劳动者自愿参与,双方需达成平等协议。
3. 条件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4. 公平竞争原则:劳务派遣行业内的组织和单位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保持公平竞争关系。
三、劳务派遣组织条件1. 注册登记: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必须合法注册,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2. 经济实力:劳务派遣组织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障正常运营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
3. 专业资质: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人员技术能力。
四、劳务派遣协议1. 内容明确: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约定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关键信息。
2. 双方权益平衡:劳务派遣协议应合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
3. 解除协议程序:劳务派遣协议解除时,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管理机制1. 监督检查:劳务派遣行业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劳派组织和派遣员工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投诉举报:对于违法违规劳务派遣行为,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迅速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3. 法律维权:劳派员工在遭受侵权或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提供法律保护。
六、责任追究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组织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2.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样本(3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样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____,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____,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____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____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劳动关系,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动的规范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派遣工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护,确保其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的待遇和权益。
第五条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和备案派遣劳动者的情况。
第八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履行对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派遣期限;2.工作地点;3.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4.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5.工作时间和休息方式;6.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7.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及解除程序;8.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劳动者提供关于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内容的说明,并明确告知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一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并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派遣单位不得向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章派遣劳动的保障和待遇第十三条派遣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四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并及时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应当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
第十六条派遣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包括工作环境、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务派遣活动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活动中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作者的行为,以及对劳务派遣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讲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活动的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核心要素,并保证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工作岗位安全与保护。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工作需要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用工数量等。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结算工资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者发放工资。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岗位素质。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劳动环境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工作岗位安全与保护。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拟派遣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派遣工作者结算工资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者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做好劳务派遣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包括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保障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机制,维护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三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法律的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负责派遣人员的管理并督促派遣人员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派遣任务。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期间的劳务费用;对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进行管理。
派遣人员岗位所在的我公司部门为劳务派遣使用部门,简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提供的劳务活动进行管理,并根据派遣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表现等通过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直至要求更换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我公司和使用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制度,办理接收和退回派遣人员手续、做好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联络,衔接协调、费用支付,指导使用部门对派遣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选派和选派期限第六条派遣人员的选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应我公司要求、根据我公司工作需要进行派遣。
第七条派遣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同时还必须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从事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职业的派遣人员,须持有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生产操作、销售、客服、行政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派遣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 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证招聘质量;3. 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
第五条招聘派遣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2.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体检;4. 与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派遣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操作等,确保派遣人员了解并遵守公司各项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派遣人员考核制度,对派遣人员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四、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第八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第九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五、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派遣人员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公司应确保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七、派遣人员离职管理第十五条派遣人员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审核后办理离职手续。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参考材料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检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施行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参考材料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施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七)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精选〕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方法1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根本行为准那么第十一章附那么2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标准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立一流人力资源效劳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标准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平安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效劳合同?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效劳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收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根本原那么: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根本原那么: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根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根本原那么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那么,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历、安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展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根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安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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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控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或者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控,维护公司或者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和劳务派遣人员3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或者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是指与公司或者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在我公司或者机构工作的人员.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或者机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第2章管控职责公司或者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控,坚持“归口管控,分级负有责任”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第4条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或者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控部门,负有责任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第5条其他部门职责(1)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有责任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控.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有责任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控的第1责任和义务人.(2)安全监察部负有责任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保卫部负有责任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控工作.(4)总经理工作部负有责任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条文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第6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或者机构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1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第7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允许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第8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控岗位不允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9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允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10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核或者签字许可制.第4章招用审核或者签字第101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或者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1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或者机构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或者协议关系或劳动关系.第5章招用条件第102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03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第104条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或者机构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允许录用.第6章报酬待遇第105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保险协议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第106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协议:养老保险协议、医疗保险协议、失业保险协议、工伤保险协议、生育保险协议.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协议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负有责任和管控.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工作人员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协议费用,社会保险协议中的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某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第7章费用结算第108条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工作人员资及保险协议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或者签字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由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支付给本人.第8章使用管控第109条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核或者签字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第210条用工部门负有责任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控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第2101条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或者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和我公司或者机构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或者签字,由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第2102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1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及时调整.第2103条任何部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第2104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第9章检查和考核第2105条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第2106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控违背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1)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1名,考核责任和义务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1个月月奖.(2)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背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和义务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第10章附则第2107条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或者机构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或者机构没有约束力,公司或者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和义务.第2108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控制度、管控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或者机构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第2109条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或者机构.若因派遣工作人员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某工作人员个人信息所造成的1切后果由派遣工作人员本人承担.第310条本办法的条文与国家法律条文、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条文、政府规定执行.第3101条公司或者机构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3102条本办法由公司或者机构授权人力资源部负有责任制订、修订并解释.第3103条本办法由公司或者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附表: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核或者签字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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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立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
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
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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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