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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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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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责任,促使各级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问责制,是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等,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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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决策或审批、办理有关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失误、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蛮横、推诿扯皮和“吃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部门和政府整体形象和全局发展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五、不采纳正确意见,不按照上级决定办事,干预他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
六、虚报、瞒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政令不通,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对市领导交办事项能办而不办,能提前办而借故拖延的。
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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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行政问责行为,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对行政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如国家和省、市对行政问责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检举揭发行政过错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在追究问责对象行政责任时,应根据行政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提醒注意、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纪律处分等。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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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出现需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调整工作岗位,对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进行提醒注意,对主要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责令整改;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需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以直接责任人要免职,对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调整工作岗位,对主要领导要进行书面告诫,并视情节给予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需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纪进行纪律处分或辞退处理,对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免职,对主要领导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级使用。
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问责行为,一次就可依法依纪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调整、辞退或开除,并对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从重处理。
第七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条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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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九条问责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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