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清单2020版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住建部最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二〇年九月
说明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适用于地方各级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中的执法文书,是 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依法填写 或制作的书面材料。
3.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适用。 4.制作、打印执法文书,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录
一、外部文书 (一)立案阶段 1.立案通知书....................................................................................1 (二)调查取证阶段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 3.调查(询问)笔录....................................................................... 5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 5.现场勘验图..................................................................................13 6.现场照片及说明......................................................................... 15 7.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17 8.取证单..........................................................................................19 9.抽样取证通知书......................................................................... 21 10.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23 11.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 25 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8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30 14.查封(扣押)决定书............................................................... 32 1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5 16.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37 17.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39 18.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44 20.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7 2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9 (三)处罚告知阶段 2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51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3 24.陈述申辩笔录........................................................................... 55 25.听证通知书................................................................................57 2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60 27.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62 28.听证笔录....................................................................................64 (四)处罚决定阶段 29.行政处罚决定书....................................................................... 66 3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70 31.当场处罚决定书....................................................................... 72 32.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75 33.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77 3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79 (五)执行阶段 35.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81 36.代履行决定书........................................................................... 83 37.代履行催告书........................................................................... 8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7
•【字号】青人社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9〕247号)、《中共青岛市委编办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权责清单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青编办〔2020〕19号)要求,我局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青人社发〔2019〕9号)进行动态调整,经逐项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形成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职责任务的变化等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法规清单及合规性评价表范例
2012/7/17
符合此法规
是
27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18/11/29
符合此法规
是
固体废弃 物
28 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30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 管理办法
31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人大常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态环境部部
2018/10/26
按标准执行
是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1
按标准执行
是
3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1
按标准执行
是
3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环境保护部
2017/1/1
按标准执行
是
3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2016/1/7
符合标准
是
43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保护部
2019/3/1
符合标准
是
4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5/1/1
符合标准
是
环境保护
4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15/1/1
符合标准
是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类别 序列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2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及 未成年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文旅市场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普遍好转。
但也存在新业态缺乏监管、部分场所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营商环境(一)落实准入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
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工作;取消上网服务场所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请人资金信用证明材料。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3个工作日,最终审核阶段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扩大长效机制试点。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及政策,并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2020版安全生产执法程序与文书
★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 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 检查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 故隐患,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而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般要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重量、产地、特种等物品基本信息,查封扣押物 品清单必须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一式两份,有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留存。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是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后,因情况复 杂,需要依法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的文书。
一般来说,应当在调查取证之前,对确需立即查 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 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若干责任主体时,应当分 别立案。
《询问通知书》是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查办违法案件的过程中, 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被通知人在一定时间到达指 定地点接受询问而下达的文书。
实施延长查封扣押,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应当慎重对待,严格依法进行。 一是查封扣押实施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二是应急 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三是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 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 书》应当按规定送达负责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的单位,并由该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此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
句 已 删
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 可以按Y其ou自r t报ex的t 姓名提请批准 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 逮捕。
除 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
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1/12/15
逮捕羁押期间不讲真实身份的,照旧 仍可以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第152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立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增了移送案件管辖后的告知义务
移送案件后 三日以内 书面通知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Your text
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通知 其家属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侦查
进一步完善了取证程序要求,明确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 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 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 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 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9年版)》
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9年版)目录1 立案审批表 (4)2 现场检查方案 (5)3 现场检查记录 (6)4 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8)5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9)6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1)7 延期整改审批表 (13)8 准(不)予延期决定书 (14)9 整改复查意见书 (16)10 行政强制审批表 (17)11 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18)12 查封扣押决定书 (20)13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1)14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23)15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25)16 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26)-1-17 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 (28)18 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29)19 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 (30)20 询问通知书 (31)21 询问笔录 (33)22 勘验笔录 (35)23 抽样取证凭证 (37)2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38)2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9)2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41)27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42)28 鉴定委托书 (43)29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44)30 行政处罚告知书 (45)31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46)32 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48)3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9)34 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 (50)35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1)36 听证笔录 (53)37 听证会报告书 (55)38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56)39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57)-2-40 案件处理呈批表 (58)41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59)42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60)43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61)4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62)4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3)46 缴纳罚款催告书 (65)47 加处罚款决定书 (67)48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69)49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70)50 文书送达回执 (72)51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73)52 强制执行申请书 (74)53 行政强制执行协议 (75)54 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恢复)执行决定书 (76)55 案件移送审批表 (78)56 案件移送书 (79)57 案件延期审批表 (80)58 结案审批表 (81)59 案卷(首页) (82)60 卷内目录 (83)-3-1 立案审批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应急立〔〕号案由案件来源时间案件名称当事人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事人地址邮政编码-4-2 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应急检查〔〕号-5-3 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应急检记〔〕号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检查场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我们是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机加行业最新更新法律法规清单(2020年)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清单评审记录表
评审日期:。
2020最新城管执法文书范本40篇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卷内材料目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案由: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姓名,执法证件号码,记录人:姓名,执法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工作单位职务邮编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告知:我们是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现在向你出示,请你核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依法前来进行调查。
如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你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同时你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你配合我们调查询问。
你是否听清楚了?答:我听清楚了。
问:答:被询问人:(签名、手印)询问笔录续页问:请你核对以上笔录,如情况属实,请你签字。
如你不识字,我们可以读给你听,如果与你说的一致,请你按手印。
(以上核对无误)被询问人:(签名、手印)年月日询问人员:(签名、手印)年月日第页(共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由: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当事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检查人员:记录人:现场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的简要经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根据需要可以附图、照相或者其他)(可续页)当事人签名: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查封(扣押)审批表魏邱乡综合执法大队年月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查封(扣押)地点: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见证人:执法人员:记录人:工作单位:现场情况: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字:年月日拒绝签字的理由:见证人签字: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单位(公章):魏邱乡综合执法大队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字:年月日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执法人员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年月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魏综执限改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 ____ _ 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按下列要求改正:1.立即停止上述行为。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
(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4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法院版:65种非法证据清单(表格式)
在刑事辩护中经常需要用到各种非法证据清单,下面是由“法舟刑事辩护研
文件名简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防范错案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审判中心改革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严格排非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
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8•【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执法稽查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4月9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涉及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没收的物品。
仅作为证据载体的物品除外。
第四条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五条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扣押、没收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
没收物品的拍卖、变价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王昭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昭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交通运输铁路【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琪杜灵军王元【审理法官】王琪杜灵军王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昭;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当事人】王昭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当事人-个人】王昭【当事人-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昭【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扣押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
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王昭所诉的北京铁路公安处扣押其车辆的行为发生于2001年,王昭于2020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间距离被诉行为作出的时间已明显超过5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王昭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对王昭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王昭上诉主张其并不知道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是作出了何种行政行为扣押车辆,因此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但王昭提起行政诉讼时,距北京铁路公安处作出扣押涉案车辆的行政行为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颗粒度细化稿
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颗粒度细化稿1.南昌市(洪府发〔2014〕35号)下放至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
2.九江市(九府发〔2014〕6号)下放至县。
3.景德镇市、鹰潭市由所辖县(市、区)实施。
4.赣州市(赣市府发〔2017〕25号)下放至兴国县、于都县、宁都县、石城县。
5.宜春市(宜府发〔2015〕2号)下放至县。
6.吉安市(吉府发〔2014〕6号、吉市药化监管〔2019〕2号)下放至县,负责一级和二级药店许可。
7.县含省直管县(市)。
636017200600Y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略)行政许可省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略)7(略)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行政许可市836017200800Y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略)行政许可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审批(略)9(略)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行政许可省1036017201000Y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审批(略)行政许可省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略)11(略)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行政许可省12(略)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行政许可省13(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行政许可市、县景德镇市(2014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下放至县。
14(略)罂粟壳、麻黄素、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等购用证明审批行政许可省15(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行政许可市、县1.赣州市(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