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法律协作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驰名商标的认证材料归档及其法律保护
的排序原则 、 装裱要求 。 结档转移方面 , 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 在 各地规定 解除矫正 后或矫正 对象死 亡 、 或
出现矫正对象 无法继续 接受 矫正情况 时 , 作 用。社区矫 正档案把矫 正对象 与司法行
时要培 训和培养 既懂法 律和社 区工作 , 又
最后 ,要加 强社 区矫 正档 案的信息化
“
一
同时 , 由于社 区矫 正体 制刚刚确 立 、 社
案意识不强等原 因,有些地方的社 区矫正
要 见人 , 二要见矫正档案” 的原则 , 高度 掌 纹 、 笔迹 、 照片 、 表现 记录等信 息加 以采 集, 并将通讯设备对矫正对象 的区域监管 、
其次 , 要从法 制 、 财政 、 才等方 面做 警示活动实时记 录下来 , 人 形成 多维 、 动态 的
宗封面 、 备考表填 写不全 , 卷不整齐 , 装 书 矫 正档 案方面更 是缺乏法律指导 ,各地社 [】 J_ 法学,0 54. 现代 2 0 () 写不工整 以及 丢失原 始文 件 、不归档等情 区矫正机构 大多是按 照省 级司法行 政机 关 【马 . 谈 矫 作 案管 【.龙江档案, 0() 2 丽 浅 社区 正工 档 理 J 】 ] 黑 29 . 0 3
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力度提供 有力 的证 据 。 府纷纷把所属地区的企业 “ 争创驰名商标 ” 料 , 包括该 商标 使用 、 册 的历史 和范 围 注
根据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 作 为政 府工作 的重心 之一 。在被认定驰 名 的有关材 料 ; 明该 商标 的任 何宣传 工作 证
无论是站在社区矫正的立场还是档案 定社 区矫正档案方面 的行政规章 ,明确社
计 了档 案盒封 面 、 案 盒盒脊 、 案 目录 工作的角度 ,社 区矫正档案都有其不可替 区矫正档案管理 的权利义务 、 档 档 法律 责任 , 并 封面 、 目表 、 内 归档 章式样等 , 规定 了档 案 代的作用 , 为完善社 区矫正档案制度 , 笔者 提供较 为充足 的经 费 、 场地 、 设施 支持 , 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公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玉溪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玉溪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对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上传者知盟网(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同时不与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六)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粤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正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福建省著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第六条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五)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是 一个 十分 概括性 的概 念 , 并没有 较 强的理 论指 导性 。 一些 地方 传 投入 大 , 在北 京地 区几 乎人人 知晓 , 该 产 品 已经 在市场 上具 有
性 法规 则采 取 了列举 法对 知名商 品作 了界定 。例 如 : 《 上海 反不 了一定 的知名度 , 并为相 关消费人 群所知 悉” , 法 院就 是按照知 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 民法院认 定 费列 罗为 知名商 品 , 其理 由为对商 品的知 名状况 的 商标 ” 的证 书 , 上述 证据 中所 涉荣誉 称号 均是 对该 企业酒 类产 品 评 价不能 仅理解 为其在 中 国大 陆 的知 名度 , 应 当根据其 在 国内外 知 名度 的认 可 , 其 中授予 时间 、 授 予部 门等事 实也 可 以反 映出涉 特 定市场 的 知名度 进行 综 合 的判定 。费 列罗公 司为 专业 生产 巧 案产 品的销售 时 间、 区域 等。 由此看 出 , 荣誉 称号 可 以证 明该企
常用 的证据 。
以会仙 矿泉 米酒 厂与天 下第 一店 酒厂“ 百粮 春酒 ” 案为 例。 。
商 品特 有的知 名度 的判断基 准是 中国境 内的相关 公众 , 产 生 本案 中 , 天下 第一店 酒厂提 供 了该厂 生产 的 “ 百 粮春 酒” 于2 0 0 3
的过 程通 常 为其在 中 国境 内的 生产 、销售 或者 其他 相关经 营活 年 5月被 中 国企业 品牌推选 委员 会授 予 “ 中国著名 品牌 ” 称号 的
对 其进 行 的法 律保 护 。
一
以北京 牛栏 山酒厂 与河 北省涂 水县 诗林 醉酿 酒 厂等不 正 当 竞争 纠 纷案 为例 。 一审判 决认 为对知 名商 品 的认 定 , 不能要 求任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贵州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扬府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和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五)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六)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企业商标声誉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宁夏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宁夏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财政、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鼓励、扶持。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上传者知盟网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及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前列,且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五)申请人近3年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该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提高丹东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丹东市著名商标,是指在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争创丹东市著名商标,并对丹东市著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
第七条申请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利润、省和市内外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六)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八)出口商品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或者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域和较大的销售额;(九)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十)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社会反响良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无锡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0号)要求,特制定无锡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以舆论宣传和市场监管、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牵头部门负主责和相关部门配合相结合,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
二、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科技文化、涉外商品、食品药品等为重点领域,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政府部门应对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开展联合执法等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推进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形成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不出现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提升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城市形象和社会满意度。
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1、指导思想:加大对我市知名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宣传和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深入开展打假维权活动,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2、认定原则:为与中国驰名、省著名商标相区别,决定将原“福州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改为“福州市知名商标”。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初审,市工商局认定的办法,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福州市知名商标”由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具体工作由福州市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市商标协会协助,认定中事先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认定福州市知名商标的范围1、福州地区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论其经济性质)所拥有的产品(商品)或服务商标均可报名参加认定。
2、申报参加认定的商标必须是使用期满3年的有效注册商标。
3、有效期已满3年的原“福州市著名商标”此次可参加复核认定(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仍为3年)。
四、福州市知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1、注册商标所指定的产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好、产品(商品)或服务有较高的信誉;2、商标在本地区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信得过。
3、企业近两年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近年来产品(商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地域广、广告费用投入大、效果明显。
5、企业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
五、组织认定的具体步骤1、向社会公布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范围、条件和办法。
2、由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工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局审核认定。
3、申报人应填报《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或重新复核)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近两年广告宣传费开支发票复印件;(3)近两年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获奖情况(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复印件);(4)近年来商标被侵权、假冒诉求方面情况;(5)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6)两年来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产值、效益及纳税所占位次;(7)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8)黑白商标墨稿两张(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另附一张)。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省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三年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省内相同类型、相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省级报刊以及政府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
对于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未被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情况;(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七)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7月18日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3 . 4 3
收 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8
作者简介 :庄红蕾 ( , 9 6 6 一 ) ,女 , 江 苏 连 云 港 人 ,连 云 港 职 业技 术 学 院公 共 管 理 系副 教 授 ,研 究方 向 为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一
文件 确立 。 此外 , 全 国还有 很多 市级 政府 制定 了本地 著
( 二) 规定 了对 著名商 标 的多种 行政 保护 措施
地 方 立法 大多 规定 :工 商部 门主 动查 处侵 犯著 商标 的保护 范 围确定 到 相 同或者 近似 的产 品包 装装 潢 以及企 业名 称上 :著名 商标 在外 省市 被侵 权 的 .工 商部 门应 当及 时 与外省 市 工商 部 门沟通 , 为 著名 商标 的跨地 区保护 提供 帮助 。 著
金 等 主要 经 济指 标 在本地 同行 业 中居 领先地 位
2 . 认 定著 名商 标无 须个 案发 生 企 业 申请著 名 商
0 打 . J  ̄ t . - l i 强
搽 察 茸 争 鸣
商 认定和 护 办法》 第2 4 条规定 : “ 使 用杭 卅 I 市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 . 属 f知 名商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应 当依
于 吉林 省 著 名商 标 有效 期 为 3 年 的规定 。 实 际上 . 商标
的知名度 是 动态 的 、 可变 的。 有些 地方 对著 名 商标 的保
请 著名 商标 认定 的条件类 似 ,主要 是 :具 有 较高 知 名 度: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信 誉 ; 商 品近 3 年销 售 额 、 利润 、 税
护 已经 越 权 。 如《 湖 北 省 著名 商 标认 定 和促 进 条 例 》 第 2 5 条规定 : “ 使 用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为知 名 商 品 ,由县级 以上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 门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保 护 ” ; 《 杭 州市 著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二00二年一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广西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广西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资格由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六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制度。
第七条认定广西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三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的前列;(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七)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八)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上海市是如何进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呢?下文是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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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商 认 名 标 定
与 保护区 律协 域法 作
■ 吴 萍 教授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南 昌 3 0 1 ) 3 0 3
◆ 中 图分 类 号 :D9 34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3
竞争竞争 ”的方式 ,也 是新 时期 、新环境
内容摘 要 :随 着各地 著名 商标 认 定 与地
来 : 虽然 各 地 都将 著 名 商 标 认 定 的范 围限
华 东 地 区 的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等 ,是
我国改革开放的抢滩之地 ,也是经济最发 达 的区域之一。 而加强对本地商标的保护 。 则是各地经济发展 的制度条件之~。 因此 , 华东地区不但是我国最早开展著名商标认 定与保护立法的地 区 ,也是著名商标的认 定与保护从一省一市 ,扩大到省际协作的 区域 。早在 1 9 年 ,浙江、江苏 、安徽和 97 上海三省一市就建立了 “ 保护驰名、著名 商标协作网络 ” 共同制定 了长三角地区重 ,
应 有 的 贡献 ”。 ( ) 三 角著名 商标 行政 保 护 协 作 三 泛殊
角( 九省 区 ) 、西部 ( 十四省区市 ) 中部 和
六省等 四个较大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 协作 网络。
( )华 东 六 省 一 市 著 名 商标 保 护 协 一
作机 制
实务 以后 ,迅速为各地所仿效 ,到 目前 为 止,全国大陆范围内3 个省、自治区和直 1 辖市 已经全部 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与 保护 的法律文件 ,并已全部开展了著 名商 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而且 , 这一现象已漫 延到较大的市 、 自治州、 地区等地级行政单 位。 甚至连不少 区县 , 也先后 出台了本地著 名 ( 知名 ) 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文件。 随着各地著名( 名 ) 知 商标认定与保护 的立法 与行政 工作 的展开 ,问题相伴 而
标认 定 的适 用 范 围、信 息 交流 、行政 执 法 协作 等展 开 了区域 法律 协 作 工作 。
式。而 为了解决各地分别认定各 自范围内
的著名商标而导致的事实上商标壁垒问题 , 自1 9 年开始 , 97 部分地区开始探 索合作机
制。到 目前 为止 ,先后已经形成 了省级范
闽西 南、粤东 、赣东南协作 区商标保
方保 护 立法 的全 面展 开 。各地 相 继认 定
东六省一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于上海签订
《 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 》 ,正式
建立 “ 华东六省~市商标管理协作网” 根 。
据六省一市之间签署的协作办法,除建立
各地之间的信息通: l 度 ,加强对驰名商 Y 1 E]
标和著名商标 的保护 ,加强查处商标侵权 案件跨省区协作外 ,同时还规定在协作区 内“ 完善驰名商标异地申报制度” 开展联 , 合执法行动 ,推动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 交 易运作平台。 ( ) 二 闽西南 、 东、 东南协作 区商 粤 赣
了《 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办法 》 ,建立 了四省市之间的信 息通报制度 , 并承诺“ 克
服地方保护 主义” ,及时查处涉及驰 名商 标、著名商标的侵权案件 ,对跨省市案件
的查 处 提 供 “ 利 ” 2 0 年 6 1 , 便 。 04 月 5日 上 海市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 西 、 建 、山 江 福
护 网 络 是 建立 于 1 9 年 4月 的 “ 95 闽粤 赣 经
围内的市际著名商标保 护协作机制和省际 之间的著 名商标保护协作机制。
济合作区”行政协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协 作成 员包括福建省 的厦 门市、泉州市 、漳
著 名 商 标 认 定 与保 护 区域 协 作 体 系
在各级协作机制中 ,省级范 围内的市 际协 作机制 ,目前主要是武 汉城市圈各地
市党政领导第 五次联席会议通过 了 《 关于
建立 闽西南、粤东 、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 护 网络的意见 》 ,协作网络正式宣告成立。 旨在 “ 通过建立区域商标保护网络 ,促进 商品市场正常发育 ,加强各地 市之 问的信 息交流 ,开展联合打击商标假 冒侵权的行 动 ,相互密切配合查处假冒侵权案件 ,为 协作区内企 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仓 造 良 4 好的环境 ,为协作 区经济的顺利发展作 出
力 ,各地不约而同地展开 了竞争—— 商标 法律制度的竞争。自浙江、 甘肃、 上海等地
相继 开展 著 名 商 标认 定 与 保 护地 方立 法 与
市之间的合作。由于这一协作 涉及范围相
对较 少 ,且并不普遍 ,本文将不作详细讨 论。而省 际之 间的协作则发展较快 ,目前 大体 已经形成 了华东 ( 六省一市 )泛珠三 、
标 保 护 网络
下各 地 推 行 地 方保 护主 义 的 一 种 “ 合法 ” 方
了本 行 政 区域 内的 著 名 商 标 或 知 名 商 标 ,并 由此 在 不 同 地 莲形 成 了 商 标 竞 争 。 为 了协 调 不 同 区域 的著 名 商 标 认 定 与 保 护 制 度 。加 强 对 区域 之 间 的 商 标 保 护 法律 合 作 ,先 后 形 成 了华 东六 省 一 市 、泛 珠 三角 区域 、华 中六省 等若 干 商标 保护 的行 政协 作 网络 ,就 著 名商
州市 、龙岩市 、三明市 ,广东省 的汕头市 、
潮州市 、揭阳市 、汕尾市 、梅州市 和江西
关键词 :著 名 商标 地 方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区域
协 作
省的赣州市、鹰潭市 、抚州市 ,共 1 个地 3
级市组成。 00 1 1 2 0 年 月 2目闽 粤赣 十 三 地
上 上世纪9 年代中期以来, 0 为了促 H 进本地企业的发展,推进本地产 H 品的销售,提升本地产品的竞争
泛珠九省著名商标行政保护协作是泛 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 合作 的重要组成
部分。 该协 作 网 的成 员 包括 福 建 、 西 、 江 湖
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J 、 州、云南 I 贵 l 等九省区。 0 4 9 1 2 0 年 月 5日, 上述九省区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于广州市签署 了 《 泛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