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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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人员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机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最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按照什么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

在情势相同的情况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单独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说明制度。

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说明其提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草专卖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烟草业实行垄断经营管理的制度。

下文是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物品;(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于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制定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显得极为必要。

一、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平等,不得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或不足。

4.一致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类案件中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对待类似案件有差别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步骤1.案件核实和证据收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审核和评估:对于已核实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裁量决定:依据案件的审核和评估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书面作出决定。

4.决定公告和送达: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告裁量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5.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并依法进行复议或履行诉讼义务。

三、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程度。

3.权力集中与制衡机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制衡的关系,避免权力滥用和任意操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批发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出修改1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 删去第十七条。

三、对《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作出修改1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2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200米以上。

”四、对《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作出修改1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实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司[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烟草专卖局前言按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府法〔##〕70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的规定,制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十五类、二十一种违法行为和处罚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规则和标准,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更具可操作性,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的随意性,保障烟草专卖执法的公平公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擅自收购烟叶二、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三、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四、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五、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六、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八、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九、擅自跨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十、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十一、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十二、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十三、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没有标注专门标志的免税卷烟、雪茄烟十四、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十五、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考虑到不同层级、部门、地域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规范化要求。

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建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透明,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判断进行自由裁量,适用于具备特定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中涉及的和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实施标准,以确保处罚的程序和结果的合理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中涉及的明确。

2. 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后果严重性。

3.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否则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4.1 的范围和含义行政机关需要明确违法行为中的的范围和含义。

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的范围应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4.2 自由裁量的限度和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度和要求,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和核实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和信息。

2.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3. 根据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公平性考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公平性考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公平性考量[摘要]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情况复杂多变,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存在是必要而合理的。

但由于其自身特性,导致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形屡屡发生。

因此,如何认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确保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合法、合理与公正的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通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原理和行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公平性考量。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公平性自由裁量权本源于一种半开放性的裁判手段,即一种介于既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范围来行使,又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来酌情裁量,而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制裁权。

当两者结合,如果不对其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势必会产生恣意和任性。

国家通过立法规范烟草专卖制度,不仅仅是要规范烟草市场主体,更是对市场执法与监管者的权利进行制约。

具体来看,控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实体法本身无法控制该裁量权不被滥用。

因此,通过健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作的法律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是控制其不被滥用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方法。

本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深入探讨,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研究如何运用程序来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正确、及时而有效地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特点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权利。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问题探究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问题探究

行政权力是我 国国家权力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行政 自由 裁量权是行政权力衍生而来 的 , 是 基于行政 管理 的需 要而 设定 的。行政处 罚 自由裁 量权 是利 弊兼备 的, 一 方面 , 行 政 自由裁量权 冒着更不公正 的危险追求 更公正 , 能 够确保
个方面 : 第一 , 烟 草专 卖行政 主体 在法 律 和行政法 规 规定
中的问题及原 因
( 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 使中的问题
1 .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由于我国烟草方 面 的法律 法规 对 烟草行 政处 罚 中的
作者简介 : 李世鹏 ( 1 9 8 5 一) , 男, 研究方 向: 市场发展策划 和行 政法 学。
李世 鹏 : 我 国烟草 专 卖行 政 处罚 中 自由裁 量权 问题探 究
第3 1卷
第1 1 期
重 庆 与 世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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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中 自由裁 量 权 问题 探 究
3 . 相对性。烟草 专卖行 政处 罚 中 自由裁 量权 具有 较
大的灵活性 , 但这种 自由并不是绝 对的 、 任意 的 , 而 是相对
的, 要遵循合法 、 合理和公正的原则。
行政 自由裁量 权是 指 国家行政 机关 出于行政 管理 目 的, 在法律 、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其 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享 有 自行判断 、 自由决定 、 自由选择 的权力。行政 自由裁量权
能够 自由选择 作 为或 者不 作 为 以及行 为模 式 、 行 为 范围 等 。但是 , 这种 自主性 具有 一定 的 限制 , 我 国烟草 专卖 法 律法规对烟草专卖 管 理机关 行使 行政 处罚权 作 出 了详细 的范 围和幅度 限制 。烟草专 卖管 理机 关必 须在该 范 围和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务,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裁量权的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使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选择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表》),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同时施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处罚裁量基准表》实施处罚裁量权。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处罚种类,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和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选择适用。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处罚裁量基准表》划分的等级标准决定选择适用的处罚幅度。

第七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按照什么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

在情势相同的情况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单独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说明制度。

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说明其提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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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浙江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手续完备;(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不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县)内发生的案件。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二)公平、公正;(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四)行政处分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八条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第九条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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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定原则。

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
实、性质、情节相当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综合裁定。

第四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以
下简称“《执行标准》”)划分的等级标准,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施不同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并且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吸收其余违法行为的;
(三)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八)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执行标准》,在相应标准等级内从重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执行标准》在相应标准等级内从轻、从重处罚;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低限或低于最低限处罚。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专卖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特殊应当经本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对本案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三)其他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等应当详细记录在案,收入卷宗。

第十八条应当将自由裁量权行使作为法律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认为专卖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三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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