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征管房地产业税收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房地产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同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管理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制定而成。
它是指导房地产企业纳税管理的基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企业,包括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等企业。
管理办法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管辖范围。
三、税务登记《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开业前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后,房地产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资料和财务数据,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四、增值税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是重要的税收之一。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开票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开票日期、发票抬头、发票金额等信息,并在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交易时,如果房屋的交易价格高于县图书馆的相应平均房价,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相应的缴纳凭证。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也是管理办法涉及的重点。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税务年度,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税务报表和财务资料。
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所得税并缴纳税款。
六、印花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经过房屋销售以及其他涉及到产权变更的交易时,还需向国家缴纳印花税。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印花税缴纳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申报纳税额度,且不得有任何逃税行为。
规范和强化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
除加强会计信息监管外 , 还要加大税收监督 力度, 还原真实
财务核算 , 补缴税款。情况严重的, 还应即时移送 司法机关
处罚 。 文就 房地产 企 业税 收 征管 上存 在的 一 些问题 进 行探 本
讨, 以期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 , 将房 产商的暴利降下来 ,将过高的房价降下来。
务人 员 要加 强学 习房 地 产开 发基 本 知识 , 发环 节 期房 滚 开
,
所得税难以正确核算成本 , 使得利润所得不实, 绝大部分企 业亏损 , 税务机关一般都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 , 出现 了税负不公问题。 土地增值税也因隐瞒、 虚报房地产成交价 格, 提供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实, 造成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无土
的加快 ,房 地 产业 税 收作 为地 方税 收 的主 要税 源 曰显重 要 ,
入。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实现的税款较多 , 也使得一些房
地产 企 业产 生 了大 量 的欠税 。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方式多样 , 收入 隐蔽, 征收管理 难度大的现状 ,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的关键应 放在一体化征税管理上。 一体化征税. 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 手. 借此全面掌控税源信息, 再通过征收机关间的配合准 确、 快捷地传递这些信息. 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从而跟踪掌握有 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 提高税收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要
销售, 迟开发的房屋先销售等问题, 使得早期开发的房屋滞 销。 这样 , 造成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的核算上难以按 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成本结转。 有的按照收付实现制结转 成本, 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 账务登记不及时, 按照土地开 发权取得后实际发生的收入、 支出数进行登账 , 而不是按照 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 有的房屋销售面积、 销售收入和 销售成本之间不配比, 不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 有的记账 凭证不规范, 原始凭证中存在不合法的凭证较为普遍, 提取 的各项预提费用随意性较大。 有的采取估计的方式虚列成本 等 ,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混乱 ,成本费用难以确 定 ,增大了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 ,也使大量税款流失。 二、房地产经营项 目难以管理。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 发, 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 当前税务部门与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税务局: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备案。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则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税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11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7.10.17【实施日期】2007.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各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
各省地税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概述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企业应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总额为基数,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房产收入、租赁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第八条不征税收入包括政府补助、特定非营利组织捐赠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免税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收入。
第十条各项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税前扣除项目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扣除以下项目:(一)生产经营成本;(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及附加;(四)损失;(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项目。
第五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
第六章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四条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于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3篇)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地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完善征管方式,堵塞税收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___机构此次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稽查局、分局、征管股、税政股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于稽查局,具体开展本地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重点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
稽查部门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时,应对纳税人的每个项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___、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含核定征收的企业)和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并进行税收清算。
清算时重点审核纳税人成本不实、隐匿分红收入和关联交易价格偏低项目。
四、工作步骤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于___年___月开始,___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拟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等前期工作,为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通过召集企业开展座谈会、部署动员会等形式。
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和税收自查正常,集中辅导企业开展地方税收自查,对企业自查应补税款按规定___入库。
(三)检查实施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对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坚持户户过点原则,进行实地检查。
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总结整改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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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不仅成为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成为当前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
通过近年来对房地产企业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发现,虽然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越来越大,但也存在利用多种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显得尤为必要.一、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成本费用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发票取得不尽规范.有的企业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不符合规定发票如会议费、考察费、差旅费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期间费用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
另外,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也不符合规定,如企业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村委会开具农、林、牧发票等。
(二)利用预算造价虚增单位成本。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和销售面积的乘积金额来结转成本。
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一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不能及时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有的房地产企业便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每平方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三)开发成本中混入非销售项目成本。
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有的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
(四)超标准列支利息支出。
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而是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五)成本费用重复入账。
个别企业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行业特点,重复列支费用。
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成为了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柱之一,也成为了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是,近年来,一些房地产企业存在着逃税、偷税、抗税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果,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因此,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增加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税收征管是防止税收逃漏的重要手段。
要实现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首先需要加强税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对于有逃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做到一旦发现就查处重罚。
此外,还应该加强电子税务检查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现和分析税收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完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政策也是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企业积极缴纳税款,增强企业合法遵纪的意识。
同时,政府还可以出台一些奖励政策,鼓励那些按规定缴纳税款、拒绝逃税、偷税、抗税的房地产企业,并及时向全社会通报相关企业的贡献和表现,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
推动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也是实现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税务部门和银行部门可以联合起来,共享企业的资产信息,加以监管,发现企业逃税、偷税、抗税的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建立起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机制,形成多部门联手打击逃税、偷税、抗税行为的局面。
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税务人员的素质。
因此,应该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税务征管意识和业务技能,提升税务征管的整体水平。
同时,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税务人员的业绩、工作质量、征管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提高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建设性,增强税收征管的效果。
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维护国家财政利益的必要举措。
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5项对策
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5项对策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时间跨度长、环节多,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会计利润失真、发票取得不规范、税务主管部门监控力度和深度不够、部门之间配合缺乏合力等问题。
要从五方面着手,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全力构建和谐税收公平税负的经济环境。
一、优化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财务核算的辅导。
根据房地产企业在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政策变化,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体税务网站上开辟宣传栏,举办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将国家对房地产企业政策特别税收政策,传达给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
同时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要定期深入企业讲解政策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其财务核算和纳税行为,提高企业自觉纳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经济税收环境。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到精细化管理。
加强对企业税收监督检查是税收部门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职责,实行精细化管理是防止企业偷逃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必须就企业当期工程进度、发票开具取得、预算执行、价款结算、款项收付、各项合同、销售账款、单位成本、期间费用、纳税申报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要及时收集有关涉税书面资料、证据,建立分户档案,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依据。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保证部门间信息畅通共享。
房地产部门涉及到众多部门的监督管理,很多信息相互联系,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城建部门办理资质证书、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等。
各部门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均涉及到税务部门征收税款时需要的直接或间接的依据。
为加强信息共享,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制定出台加强政府部门间对房地产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制度或规定,使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国税发[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管控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涉及税收政策变化、税务管理不规范、税收违法行为等多种因素,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需要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税收风险管控,确保企业经营合规、稳健。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对策,以期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分析1. 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多项税收政策的影响。
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变化。
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2. 税务管理不规范风险在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如会计核算错误、报税逾期等问题,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加。
3. 税收违法行为风险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税务管理不规范,企业有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如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这些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1. 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跟踪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政策研究机制,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为企业的税收规划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2. 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明确税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规范税务管理的各项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税收申报和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提高税务风险意识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税收法规培训,提高员工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意识,做到依法纳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强化税务合规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控,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5. 积极应对税收政策变化房地产企业在面对税收政策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应对,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企业能够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环境,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浅谈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地产开发业已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佳捷径之一。
但由于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市场化运作等诸多因素的干扰,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难点(一)纳税主体认定难。
政府因经营城市的需要,对商业用地进行拍卖,由于是按地段竞价,所以允许“多人联合一人举牌”的方式进行购买。
为确保建设进度,政府要求多地段限期开工建设,种种政策导致了“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发生。
即许多地区的工程开工了,但国土部门的批复还没办理。
加之竞标来的土地采取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开发,这就为税务机关对销售不动产行为的纳税主体的认定设计了障碍。
(二)政策不清界定难。
从现行税收制度看,涉及房地产业的各项制度不够规范、完善,如税法对在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约定的价款结算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在实践中很难区分,有的工程完工不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收入难以确认,有的工程按完工百分比法难以核实.又如“联合建房”,它是指若干户通过竞拍取得某地段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按相关部门规划建设商住房,然后均分使用权。
这种情形与目前税法界定的自建自用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在政策理解和把握上出现偏差。
(三)控管不力征管难.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源不清、申报不实。
在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三者之间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征、管、查相互脱节,负责税源的只管申报,负责征收的只管征收,负责稽查的只管稽查;由于管理缺位,信息不畅,造成稽查对象的选择缺乏科学性、针对性,稽查环节缺乏系统的分析或反馈。
加之从事房地产开发业除预收款外,工程结束尚有不动产待销售,而什么时间售出无确定性。
因此,后续管理匮乏,致使税收管理难以实施到位。
(四)帐务不全核算难。
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民营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07•【文号】国税发[2005]156号•【施行日期】2005.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本篇法规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2005年10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
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
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二、加强销售发票管理。
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房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房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产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加强税费征管,减轻企业税负,制定本制度。
二、宗旨本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房产企业税务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合规,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产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
四、税务登记1.房产企业在成立之初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办。
2.房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如房产企业有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税务筹划1.房产企业应根据税务政策和相关法规,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2.房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税务政策的变化,合理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额。
3.房产企业应加强对税收风险的识别和预防,避免因税务风险而遭受罚款或影响企业形象。
六、税务申报1.房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申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规定,不得造成漏报、错报或虚假申报情况。
3.如有漏报、错报或虚假申报的情况发生,房产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纠正错误。
七、税务检查1.税务机关有权对房产企业进行税收核查和税务检查,房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
2.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核查和税务检查时,房产企业应及时整理和准备相关资料,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如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逃税情况,房产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整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税务风险防控1.房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预防。
2.房产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风险,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3.如发现税收问题或税务争议,房产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解决,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
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
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
【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
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提高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省局有关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从事房产、地产开发经营的内资企业。
第二章应税收入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总额,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类。
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结算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和出租房租金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转让(出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的确认原则,合理地确认各项应税收入的实现.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第六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扣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完工开发产品,应按以下规定确认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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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从严征管房地产业税收的管理办法
为促进广西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广西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
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通知》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一律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并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单独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具体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全区各级地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