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其中有机污染物被认为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为了全面管理和减少这些有机污染物的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内容和管理与减排策略。
一、斯德哥尔摩公约背景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于2001年签署的一项全球性环境条约,旨在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产生、排放和大气传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POPs是指那些在大气、水体和土壤中难以降解和迁移的有机化合物,对环境和生物具有毒性和长期积累性。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内容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清单管理:公约列举了12个POPs,其中包括多氯联苯(PCBs)、阿尔德林、滴滴涕等物质。
这些物质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为具有特别关注且应限制使用的有毒物质。
2. 减排和替代: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制定行动计划,以减少或消除POPs的产生和排放。
此外,公约也提倡寻找替代品,以降低对这些物质的依赖性。
3. 国际合作: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加强各国在POPs管理和减排方面的努力。
国际间的技术支持、财政援助和能力建设都是合作的重要方面。
三、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管理与减排策略1. 监测与评估:各缔约方应建立监测网络,定期收集POPs在环境和生物中的浓度数据,以评估其分布和影响程度。
这将有助于了解污染源、排放途径和污染物在全球范围内的迁移规律。
2. 管理措施:各缔约方应制定和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减少POPs的产生和使用。
这包括立法措施、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和行业自律等,以确保POPs的管控和减排。
3. 替代和研发: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广泛寻找替代品,以减少或消除对POPs的使用。
同时,各国还应加大POPs相关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发展。
4. 跨国合作:跨国合作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内容。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治理经验交流,共同应对POPs跨境传输和影响,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POPs管理和减排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POPs)是一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化学物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生效,成为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排POPs的重要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目标和措施进行阐述。
一、背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化学物质,其在大气、土壤、水体以及生物体内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
由于POPs的广泛应用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释放,其已经遍布全球,导致严重的生态和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和最终消除POPs的排放与释放,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的签署国致力于实施以下措施:1.警示和科学研究:加强对POPs的监测和科学研究,提高对其危害的认识和理解。
2.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区域性的控制措施,包括限制POPs 的生产、使用和进口。
3.减排措施: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POPs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和释放。
4.废物管理:加强POPs废物的管理和处理,防止其进入环境和生物体内。
三、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1.标识和记载:各成员国需确保准确标识和记载包含POPs的化学物质和制品,以便进行监测和管理。
2.替代和最佳实践:积极推广使用无POPs替代品,并促进最佳环境和健康实践的采纳。
3.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提高减排和污染控制的效果。
4.国际合作和援助支持: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协助其实施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和措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
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努力使得许多POPs的排放和使用得到了有效控制,减少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然而,由于POPs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公约的全面实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落实,各成员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监测和科学研究的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与应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全球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了许多重要协议和公约。
而其中一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约便是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并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通过减少和最终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生产、使用、释放和贸易,从而减少全球环境污染。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或限制特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减少和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的释放,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来实施公约。
首先,公约规定了影响全球环境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称为“十二种POPs”。
这些污染物包括了一些农药、工业化学品和其他物质,它们具有持久性、易迁移性和积累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减少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
这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减排目标、加强监测和追踪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来实现。
同时,公约鼓励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转让,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还重点强调了落实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缔约方有责任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有关数据和信息,履行报告和信息交换的义务,以便公约机构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此外,公约还鼓励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能力建设,更好地履行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在于其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倡导和引领作用。
公约的实施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兴起,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与减排的目标和措施成为了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持久性污染物pops与斯德哥尔摩公约
副产物
1 六氯代苯和多氯联苯同时也是非故意副产物,同时列在附件 A 和附件 C 中;
2. POPs的特性和危害
◎持久性(Persistent):
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 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在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生物累积性 (Bioaccumulate):
因脂溶性,生物浓缩系数(BCF)或生物积累系数 (BAF)大于5000,或log Kow值大于5。 经环境媒介进入生物体,并经食物链生物放大作用
机体对DDT的积累是可逆的, 例如禁用DDT后美国密歇根湖鱼体内的DDT含 量至今已减少90%
部分地区DDT已重新用于疟疾防疫, 但是用量及地点都受到严格限制 (例如室 內使用DDT的环境影响较低)
例2:多氯联苯, PCB, C H Cl 12 n (10-n)(0≦n≦9)
多氯联苯的发明, 生产, 使用与禁止
瑞典的 S·延森研究证实PCB的环境污染
日本&台湾米糠油中毒事件, 生产过程中PCB泄漏污染米糠油
研究表明从1944年前后PCB就明显污染生态系统; 据估计存在于全世界 海洋, 土壤和大气中的PCB总量达到25-30万吨以上; 污染范围广泛, 从 北极的海豹, 加拉帕戈斯的黄肌鲔, 到南极的海鸟蛋; 日本, 美国和瑞典 等国母乳中都能检出PCB
杀虫剂POPs执法检查培训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与『斯德哥尔摩公约』
刘建国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9.7
内容提纲
1. 问题背景 2. POPs定义和类别 3. POPs特性、污染和危害 4. POPs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
问题背景
1930’s以来,人工化学品急剧增长,现已达1000万种 以上,有10余万种进入环境。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指的是那些不易分解、长期存在于自然界中并具有毒性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POPs具有对人类和环境的威胁,1995年5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解决POPs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
斯德哥尔摩公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约的概述和目的,它规定了公约的目标,即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排放和随之发生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第二部分是对决策和实施公约的几个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确定POPs的清单和控制措施,解决国际交流问题,以及为公约实现提供资金等。
公约的第三部分则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定义了共同机构,例如秘书处、缔约方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作为协作的框架,以促进公约的实施。
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之初,指出该公约旨在通过采取监测、调查、替代、控制和减少排放等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现有污染和永久消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内含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多氯联苯、农药和有机氯化合物等,这些有机污染物的产生和使用已经被禁止或限制,在减少和防止POPs的土壤、水和大气排放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制约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最大原因在于它们能够长期存在于大气、水、土壤和生物体中,它们的生物寿命很长。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签订这20年时间里,科学家们通过测试和研究将其中一些污染物和非传统化学物质列入了禁用名单,并逐步禁止使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于全球环境和生态健康发展提出了重要而及时的警示,及提出了对策方案。
但还有很多工作待完成,它需要各国签署公约、批准公约,并计划财政预算去实施公约,全球共同努力,管理POPs,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的危害。
只有通过全球联合努力,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POPs的控制和消除。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18卷 第3期2003年6月大学化学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任仁(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100022) 摘要 、特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结构、应用和危害。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部长和高级官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项国际公约,决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是自从1997年2月以来,长达4年的多轮政府间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
1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一定百分率所需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持久性的指标。
如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D对持久性的规定是:“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由于它们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性,可以被生物有机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直接从环境介质或从所消耗的食物中摄取并积蓄。
生物积累的程度可以用生物浓缩系数来表示。
某种化学物质在生物体内积累达到平衡时的浓度与所处环境介质中该物质浓度的比值叫生物浓缩系数。
各种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变化范围很大,与其水溶性或脂溶性有关。
有人测定农药等多种有机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K oc)是其水溶性(S)或正丁醇/水分配系数(P)的函数,而分配系数可以由水溶性资料估计出来,也可以根据生物的摄取和排出速率常数估计出来,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时间,因为有些持久性化学物质达到积累平衡要持续很长时间。
《斯德哥尔摩公约》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 OPs)沈 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工程系北京100026)摘要本文介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斯德哥尔摩公约》削减和淘汰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结构、用途、危害及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现况。
关键词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机氯农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联合国环境署在瑞典首都组织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获得通过,第二天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
该《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其危害。
第一批受控的是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 OPs)。
联合国环境署(UNEP)表示,全世界将投入5亿美元用于清除这些被称为“一打肮脏的”有毒化学品。
这是继《保护臭氧层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人类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第3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
至今已有151个国家签署,99个国家批准,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6月25日正式批准《公约》,8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
按照《公约》的规定,90天后的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 Ps)的特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已知对人类生存威胁最大的一类污染物。
它们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1 环境持久性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 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来表示。
持久性物质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1]。
有研究表明,P OPs对人类的影响会持续几代。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001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7年11月19-23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林丹风险管理评价在其第三次会议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根据文件UNEP/POPS/POPRC.3/12所载草案,通过了关于林丹的风险管理评价。
下文即经修正的风险管理评价案文。
该案文未经正式编辑。
林丹风险管理评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目录执行摘要 (4)1. 导言 (5)1.1 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5)1.2 审查委员会的结论 (6)1.3 数据来源 (7)1.4 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 (7)1.5 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行动 (7)2. 与风险管理评价相关的摘要资料 (8)2.1 可行控制措施的确认 (8)2.2 达到降低风险目标的可行控制措施的效能和效率 (10)2.3 关于替代物的信息(产品和程序) (11)2.4 关于实施可行控制措施的社会影响的信息 (14)2.5 其他考虑因素 (16)3. 信息综述 (18)4. 结论声明 (18)参考资料 (20)执行摘要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提议将林丹增列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评价了墨西哥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附件D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
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
”国际上针对林丹采取了各种举措,如缔结了《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并成立了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东北大西洋环保委员会)。
林丹在52个国家被禁止使用,在33个国家被限制或严格限制使用,在10个国家没有注册,在17个国家已注册。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K0841333 030908 040908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
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文件副本。
环境署SC UNEP /POPS/POPRC.4/10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Distr.: General 21 July 2008ChineseOriginal: English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8年10月13–17日,日内瓦临时议程∗项目5(a)审议风险管理评估草案:短链氯化石蜡风险简介草案增编:短链氯化石蜡秘书处的说明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短链氯化石蜡的第POPRC-3/8号决定。
1在该决定第3段中,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特设工作小组,根据《公约》附件E 审查和增订风险简介草案。
22. 短链氯化石蜡特设工作小组成员及观察员在UNEP/POPS/POPRC.3/20号文件附件五中列出。
3. 委员会在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编制风险管理评估草案的标准工作计划。
34. 工作组根据第POPRC-3/8号决定和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工作计划编制的风险简介草案增编载于本说明的附件中。
风险评估草案未经秘书处正式编辑。
∗ UNEP/POPS/POPRC.4/1。
1 UNEP/POPS/POPRC.3/20,附件一。
2 UNEP/POPS/POPRC.3/16/Rev.1。
3 同上,第37段和附件四(B )。
UNEP/POPS/POPRC.4/102 委员会可能采取的行动5.委员会或愿:(a) 经修正后通过载于本说明附件中的风险评估草案;(b) 根据《公约》第8条第7款并在风险简介的基础上决定该化学物质的远距离迁徙是否有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影响,需要对其采取全球行动,并继续审议该提案;(c) 根据对上文(b)所作决定,同意:(一) 邀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依照《公约》附件F提供资料,成立一个特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评估草案,并商定一个完成该草案的工作计划;或(二) 将风险简介分发给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供其参考。
斯德哥尔摩公约保护全球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侵害的国际协议
斯德哥尔摩公约保护全球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侵害的国际协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及影响,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开始生效。
本文将探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一、公约背景斯德哥尔摩公约是联合国的一项国际环境法律公约,旨在减少及最终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使用、生产和释放。
公约得名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在此地举行的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大会上签署。
该公约被视为全球环境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控制POPs的传输和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约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从而减少它们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来实施公约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控制和限制POPs的生产、进口、出口和使用。
三、公约内容1. 识别和列举POPs:公约详细列举了12种初步确定的POPs,如多氯联苯、阻燃剂等。
这些物质被认为具有长期存在和远距离传播的能力,并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威胁。
2. 减少污染物产生和使用: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少和最终淘汰POPs的生产和使用。
这些措施包括技术创新、替代品研发和目标设定等,以减少POPs的排放和释放。
3. 加强监测和信息交流: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全面的监测系统,以评估POPs的环境水平和排放情况。
各国之间还应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最佳实践和技术经验,以提高全球POPs管理水平。
4. 每五年评估和审议:公约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POPs清单评估和审议,以确认是否有新的POPs应纳入公约管控范围,并评估公约目标的实现情况。
四、公约成果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实施和执行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显著效果。
以下是公约的几个重要成果:1. 成员国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承诺采取行动来减少及消除POPs的影响。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2016版
2016-03-10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附件 A 消除 Annex A (Eliminatiion)
各方必须采取措施以消除附录 A 中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Parties must take measures to eliminate the production and use of the chemicals listed under Annex A.
十氯酮 Chlordecone 七氯化茚 Heptachlor 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 Hexabromodiphenyl ether and Heptabromodiphenyl ether α-六氯环己烷 Alpha hexachlorocyclohexane 灭蚁灵 Mirex
多氯联苯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
毒杀芬 Toxaphene氯丹 Chlordane 异狄氏剂 Endrin
六溴环十二烷 Hexabromocyclododecane (HBCD)
六氯丁二烯 Hexachlorobutadiene 林丹 Lindane 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 Pentachlorophenol and its salts and esters 硫丹及其相关异构 Technical endosulfan and its related isomers
斯德哥尔摩公约2023 pdf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并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202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就多项重要议题进行了讨论和决策,其中包括将三种新化学品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消除清单,将另一种农药纳入《鹿特丹公约》规定的进出口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通过《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塑料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和电子废物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准则。
此外,会议还决定停止使用三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农药甲氧滴滴涕和工业化学品得克隆和UV-328,将这些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A。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斯德哥尔摩公约》官网以获取更多关于该公约的信息。
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行动计划
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行动计划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合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的危害。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一类具有高毒性、长寿命并能远距离传播的化学物质,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控制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发布了国际行动计划。
国际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减少、最终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释放和使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举措和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科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等。
首先,国际行动计划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只有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扩散。
国际合作可以包括信息共享、科技交流、技术援助等各种形式,通过共同努力,各国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全球性问题。
其次,国际行动计划强调了科学研究的重要作用。
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性质、传播途径和影响,科学研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深入研究这些有害物质的特性,才能制定出更加精确和有效的控制措施。
因此,国际行动计划鼓励各国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认知水平。
此外,国际行动计划还强调了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性。
政策和法律是保障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立法和监管来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使用和排放。
各国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与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相符合的法律,进一步加大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力度。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行动计划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科学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地球的危害。
每个国家和个人都应该加入这一行动,共同努力,实现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清除世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StockholmConvention
清除世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关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指南本指南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10 年8 月出版,由《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印制。
本指南仅供大众信息之用,并非正式文件。
只要说明出处,即可转载或翻译其内容。
如需得到更多资料,请与下列地址联系:Secrétariat de la Convention de StockholmProgramme des Nations Unies pour l’environnementMaison Internationale de l’Environnement11–13, chemin des AnémonesCH–1219 Châtelaine, GenèveSuisseEmail: ssc@pops.intSite web: www.pops.int清除世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关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指南目录引言:请君自我审视 (3)第1个目的:以《公约》所列的21种化学品为起点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5)第2个目的:支持向更安全替代品过渡 (10)第3个目的:对更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采取行动 (13)第4个目的:净化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贮存地和设备 (16)第5个目的:为建设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未来共同努力 (18)结论 (21)2引言:请君自我审视…你同你的曾祖父母不一样。
你的有些部分是合成体。
四代以前的人生活在20世纪初叶。
那时数千种合成化学品尚未发明,也未广泛应用于农业和工业。
我们生活在21世纪初期的人,所居住的世界,其中若干合成品已经存在了几十年。
它们早在1920年代即已面世,而在1940和1950年代使用得越来越多。
现在,它们无所不在…包括地球上每个人的生理组织。
这是令人惊惧的发展。
在你的身体中可找到几百种人造的化学品痕迹。
或者因为你生活的环境和接触的层次,存在你体内的化学品不仅仅是痕迹。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的重要举措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的重要举措全球的环境污染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作为其中一种主要污染源,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斯德哥尔摩公约迅速成为全球减少和消除POPs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和目标,以及其在全球减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重要性。
一、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和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3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签署者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减少和消除POPs,以防止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持续威胁。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包括减少和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POPs的产生、排放和释放。
此外,公约还致力于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监测和评估POPs的存在和传播,并促进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和经验分享,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POPs管理和减排行动。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性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全球减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全球合作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协调,要求各国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和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和消除POPs的排放和释放。
这种全球合作的机制使得各国能够分享经验、借鉴成功案例,并共同应对POPs的挑战。
2. 跨国监测和评估为了监测和评估POPs的存在和传播情况,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各签约国建立全球观测系统和数据库,收集并交换关于POPs的各类数据和信息。
这些跨国的监测和评估机制有助于了解POPs的分布和污染程度,为制定相应的控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3. 技术合作和转让斯德哥尔摩公约强调技术合作和转让的重要性,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以帮助后者加强POPs的管理和减排能力。
这种技术合作和转让能够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创新和经验共享,为全球减排POPs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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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此种证书中还应包括任何适当的辅助性文件,诸如立法、规章、行政或政策指南等。
出口缔约方应自收到该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将之转交秘书处。
(c)如附件A所列某一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之特定豁免对于某一缔约方已不再有效,则不得从该缔约方出口此种化学品,除非其目的是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d)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语,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应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就该化学品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3.业已针对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制订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以预防为目的,对那些参照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的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管制。
4.业已制订了关于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对目前正在使用之中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进行评估时,酌情在这些方案中考虑到附件D第1款中所列标准。
5. 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第1和第2款不应适用于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品。
6.按照附件A享有某一特定豁免或按照附件B享有特定豁免或某一可接受用途的任何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豁免或用途下的任何生产或使用都以防止或尽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接触和向环境中排放的方式进行。
对于涉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意向环境中排放的任何豁免使用或可接受用途,应考虑到任何适用的标准和准则,把此种排放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4条特定豁免登记1.兹建立一个登记簿,用以列明享有附件A或B所列特定豁免的缔约方。
登记簿不应用于列明那些对所有缔约方都适用的附件A或B规定的缔约方。
登记簿应由秘书处负责保存并向公众开放。
2. 登记簿应包括:(a)从附件A和B中复制的特定豁免类型的清单;(b)享有附件A或B所列特定豁免的缔约方名单;和(c)每一登记在册的特定豁免的终止日期清单。
3.任何国家均可在成为缔约方时,以向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登记附件A或B所列一种或多种的特定豁免。
4.除非一缔约方在登记簿中另立一更早终止日期,或依照下述第7款被准予续展,否则,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所有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均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终止。
5. 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就登记簿中条目的审查程序作出决定。
6. 在对登记簿中的条目进行审查之前,有关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有必要继续得到该项豁免的理由。
该报告应由秘书处分发给所有缔约方。
应根据所得到的所有信息对所登记的各项豁免进行审查。
缔约方大会可就此向所涉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
7. 缔约方大会可应所涉缔约方的请求,决定续展某一项特定豁免的终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缔约方大会在作出决定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
8. 缔约方可随时在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从登记簿中撤销某一特定豁免条目。
此种撤销应自该书面通知中所具体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9. 若某一特定类别的特定豁免已无任何登记在册的缔约方,则不得就该项豁免进行新的登记。
第5条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生产的排放的措施每一缔约方应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附件C中所列的每一类化学物质的人为来源的排放总量,其目的是持续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类化学品:(a)自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作为第7条中所列明的实施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制订并实施一项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并说明其特点和予以处理、以及便利实施以下第(b)至(e)项所规定的行动计划,或酌情制订和实施一项区域或分区域行动计划。
此种行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i)考虑到附件C所确定的来源类别,对目前和预计的排放进行的评估,包括编制和保持排放来源清册和对排放量进行估算;(ii)评估该缔约方对此种排放实行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成效;(iii)考虑到本项第(i)和(ii)目所规定的评估,制定旨在履行本款所规定的义务的战略;(iv)旨在促进这些战略的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措施;(v)每五年对这些战略及其在履行本款所规定义务方面的成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列入依照第15条提交的报告之中;(vi)实施这一行动计划,包括其中列明的各种战略和措施的时间表。
(b)促进实行可尽快实现切实有效的方式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的可行和切合实际的措施;(c)考虑到附件C中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南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通过的准则,促进开发和酌情规定使用替代或改良的材料、产品和工艺,以防止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生成和排放;(d)按照行动计划的实施时间表,促进并要求针对来源类别中缔约方认定有必要在其行动计划内对之采取此种行动的新来源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同时在初期尤应注重附件C第二部分所确定的来源类别。
对于该附件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
就所确定的类别而言,各缔约方应促进采用最佳环境实践。
在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时,各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南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南;(e)依据其行动计划,针对以下来源,促进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i)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来源类别范围内以及诸如附件C第三部分所列来源类别范围内的各种现有来源;(ii)诸如附件C第三部分中所列来源类别中任一缔约方尚未依据本款(d)项予以处理的各种新来源。
在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时,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中所列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南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南。
(f)为了本款和附件C之目的:(i)“最佳可行技术”是指所开展的活动及其运作方式已达到最有效和最先进的阶段,从而表明该特定技术原则上具有切实适宜性,可为旨在防止和在难以切实可行地防止时,从总体上减少附件C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及其对整个环境的影响的限制排放奠定基础。
在此方面:(ii)“技术”包括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所涉装置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和淘汰的方式;(iii)“可行”技术是指应用者能够获得的、在一定规模上开发出来的、并基于其成本和效益的考虑、在可靠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在相关工业部门中采用的技术;和(iv)“最佳”是指对整个环境实行高水平全面保护的最有效性。
(v)“最佳环境实践”是指环境控制措施和战略的最适当组合方式的应用。
(vi)“新的来源”是指至少自下列日期起一年之后建造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任何来源:a. 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b. 附件C的修正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且所涉来源仅因该项修正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g)缔约方可使用排放限值或运行标准来履行其依照本款在最佳可行技术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第6条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的措施1. 为确保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对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和由附件A、B或C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实施管理,每一缔约方应:(a)制订适当战略以便查明:(i)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和(ii)由附件A、B或C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正在使用中的产品和物品以及废物;(b)根据(a)项所提及的战略,尽可能切实可行地查明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c)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
除根据第3条第2款允许出口的库存之外,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的库存,在按照附件A所列任何特定豁免或附件B所列特定豁免或可接受的用途已不再允许其使用之后,应被视为废物并应按照以下(d)项加以管理;(d)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i)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ii)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从而使之不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或在永久质变并非可取的环境备选方法或在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考虑到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包括那些将依照第2款制订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全球和区域机制,以环境无害化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iii)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行为;和(iv)不得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
(e)努力制订用以查明受到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污染的场址的适宜战略;如对这些场所进行补救,则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
2. 缔约方大会应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尤其要:(a)制定进行销毁和永久质变的必要标准,以确保附件D第1款中所确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不被显示;(b)确定它们认可的上述对环境无害化的处置方法;和(c)酌情制定附件A、B和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含量标准,以界定第1款(d)(ii)项中所述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低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