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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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XXX 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和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对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关于实施《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包括:
1、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2、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规划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豫建规园[2007]29号)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局组织制定了《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审批原则上都要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因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和军事秘密)不宜公示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提出申请,主办处室、分局提交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分局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审定后的城市规划公示内容(含电子文件)和公示表,公示的形式、内容由信息中心负责核定。具体制作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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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大厅
批后公告也应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竖立公告牌,至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其中房地产建设项目批后公告还须在售房部设立室内公示牌,至房屋销售完毕后方可拆除。
(三) 所有公示期限不含“五一”、“十一”、“春节”法定长假时间。
应采取在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8]109号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8]109号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8〕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批郑州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的请示》(豫政文〔1997〕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郑州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郑州市是河南省省会,陇海--兰新地带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著名商埠。

郑州市要充分发挥区位和交通优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改造传统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大力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在郑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社会文明,并具有中原文化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商贸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辖区7446.2平方公里为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

市区要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的布局结构。

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依照《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职能分工,有步骤地加强外围组团的建设。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

到2000年,城市(不含上街区,下同)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7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32平方公里;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3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89平方公里。

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现代化城市功能的要求,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严格控制并切实保护好农业、水源、生态等非建设用地,严禁侵占和蚕食。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03.31【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3.31【实施日期】199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失效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0.6~1 0.5~1 0.5~1 0.6~1
- -
0.6~1.0 - -
1~1.2 2.5 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 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每个 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 于一所。 包含标准 400m 跑道,标准足球场 1 处,网球场、 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 5~10 处。每 20 万人应规划设置一处。 每 10km2 应规划设置一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10 公顷。
3
2.2.8 【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 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 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 项目。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9 【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2.9 规定值。
2.2.4 【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 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
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5 【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 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 与协调; (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6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 地进行布局。 2.2.7 【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 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 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公园绿 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2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

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5.11.26【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1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1日郑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条第四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建成区”修改为“建设用地”。

将第二款中的“建成区”修改为“建设用地”。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是依据城市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将城市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若干区域,指导城市用地合理布局。

城市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公用事业设施区、生态保护区等。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郑州总体规划及个人分析《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经过3年多时间的精心编制,目前报批成果已经完成。

昨天(8月20日)郑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对《总规》进行审议。

据介绍,《总规》编制、报批工作即将进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审查阶段。

本规划共分为两个层次:市域和中心城区。

市域规划范围为郑州市行政辖区,包括金水、管城、二七、中原、惠济、上街六区,以及荥阳、巩义、新郑、新密、登封、中牟五市一县所辖范围,总面积城7446.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市区行政辖区的中原、金水、二七、管城、惠济五区的城区范围。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郑州将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重要的商贸城市和枢纽城市;建成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区。

预计到2010年,郑州市域总人口越为800万人,市域城镇人口约为538万人;2020年,市域总人口约为1000万人,市域城镇人口约为789万人,全市生产总值1万亿元左右,人均生产总值10万左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万元;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5平米;人均文化设施用地面积0.8-1平米。

分析:郑州的产业结构及城市产业布局在变化,郑州的各种产业将走向集中化和规模化。

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将占用的大量的土地资源,农业示范区将大量的占用和保护耕地,房地产开发商走向城镇的过程中,土地占用审批的过程会更加艰难,所以地价仍然会稳步攀升。

城镇居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也提升了城镇人口的购买力,对房价会是一个提升。

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将达到35平米,也就是说普通的三口之家将会拥有105平米的住房,而这些住房不可能是政府提供的。

二、中心城区布局:两轴一带,七片多中心《总规》对中心城区这样规划,两轴,东西向是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

南北向是城市中心和外部区域的主要联系轴带。

一带:以京珠告诉公路、107国道改线工程、四港大道、高铁客运枢纽站、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干线公路物流港和新郑国际机场为依托,形成一个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带。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郑政办[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七月五日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于1994年编制完成,1998年经国务院批复。

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家“中部崛起”政策的出台,对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郑州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编制任务。

为圆满完成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规划编制的目的郑州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编制的目的是,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围绕“把郑州建设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隆起带核心城市、全省东引西进的主平台、实现中原崛起的排头兵”的发展思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城市发展空间进行合理的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对科学可行的城市发展战略加以落实,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二)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20年远景规划为依据,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切实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合理规划城市的空间结构和建设时序,强化城市功能。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年)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年)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023年郑州发布实施的管理制度

2023年郑州发布实施的管理制度

2023年郑州发布实施的管理制度2023年郑州发布实施的管理制度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城市管理体制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和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郑州市在未来的发展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郑州市将在2023年发布实施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

一、城市规划管理1.精细化城市规划为了更好地规划城市的发展,郑州市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推动实行精细化城市规划。

通过引入智能化技术,建立数字化城市模型,实现城市空间的精确规划和管理。

2.提升公共空间质量郑州市将加强对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鼓励社区建设各类公共设施,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园设施,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场所。

二、交通管理1.智能交通系统郑州市将推动建设智能交通系统,加强对交通流量和道路状况的实时监控和调度。

采用智能化技术,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并优化交通网络,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建设多式联运体系为了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便捷性,郑州市将建设多式联运体系。

推动公共交通与自行车、步行、出租车等交通方式的协调和衔接,提供多种出行选择,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三、环境保护及资源管理1.加强环境治理郑州市将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行全面的污染防治措施。

推动工业企业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加强排污监控和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和水质。

2.资源循环利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资源,郑州市将推广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社会管理1.改善社会服务郑州市将加强社会服务的供给和管理,提升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推进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改革,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2.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郑州市将加大对治安管理的力度。

推进警务信息化建设,强化社区治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政府管理体制改革1.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为了提高政府的服务效能和公共管理水平,郑州市将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标准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开展需要,在城市根底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那么,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条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以下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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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市区的城市详细规划和上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详细规划、主要干道的街景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本市以外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第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第二十条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现状用地提出局部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立项或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建议书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选址申请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予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规划选址方案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规划选址方案落实。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初步设计或建设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确需延期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各项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住宅区建设应当集中成片开发,严格控制分散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区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合理安排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用地、拆迁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确需延期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一)在市属各区(不含上街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在县(市)、上街区、建制镇,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上(含十亩)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凡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其用途、位置、界线和使用期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市区内临时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由所在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必须在六十日内审批。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若需变更,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现有的和规划的园林绿地、学校、文化体育场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古迹用地及预留的防空、市政设施用地等,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征公共用地。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城市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景观,其造型、粉饰、装修等应与环境协调。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根据规划建设绿地、停车场、通讯、邮政、公厕等设施,并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第四十条在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原有的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应依法限期拆迁或拆除。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规划布局,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防火、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合理确定间距。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道路,应按规划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四条敷设道路地下管线,原则上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下列证件和图纸:(一)合法的建设计划文件;(二)建设申请报告;(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土地权属证件或证明;(五)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及说明;(六)按全市统一座标、高程系统绘制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七)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交验证件从简。

第四十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一)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在县(市)、上街区内的铁路、省道以上公路、大型桥梁和引水工程、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跨县(市)、区的市政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

第五十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第五十一条建设临时管线工程和临时建筑,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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