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孕检证明
流动人口孕检证明一、免费孕检(一)服务对象:户籍地在外省并持有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东城区居住3个月以上(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或在WIS系统内建绿卡满2个月,无用工单位或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婚育龄夫妻。
(二)检查范围:采取长效措施(例如:上环、皮埋、绝育等)的,每年免费享受孕检服务1次,采取短效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药、使用安全套等)的,每年免费享受孕检服务2次。
(三)须携带的相关证件:本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身份证》二、收费孕检不属于享受免费孕检的服务对象和检查范围的流动人口,可以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和30元人民币进行孕检(如遇价格调整,以调整后价格为准)。
三、免费和收费孕检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四、免费和收费孕检地点:东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中心计划生育证明,一是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总称,就是有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所有证明的总称。
二是对于一个居民在当地计划生育方面的介绍。
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就是一个人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总体信息。
妇检,就是已婚育龄妇女在采取绝育一年之前参加的妇女孕育和节育检查。
流动人口孕检,就是外出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的妇检结果,反馈给户籍地的证明。
这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三个月一次邮寄回老家的证明。
初婚未生育证明,就是计划生育证明的一种,由户籍地计生办出具用以证明该夫妇系初婚且没有生育过的证明。
此证明用于异地办理生育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就是平时所说的流动证,现在是蓝色封面的一种证件。
关于流动人口孕检证明(报告单),一般要到现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检查。
检查后出具一个专用证明给你,然后邮寄回老家的计生办。
谢谢!。
计生知识复习题及答案
计划生育知识竞赛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于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答: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目的是什么?答:共有四个方面:①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③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④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3、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计划生育的核心是什么?答:人口政策是: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
计划生育的核心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4、什么是合法生育?答、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5、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措施是什么?答:方针是: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政策措施是: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依靠科技进步,及时向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满足群众在计生、生殖保健领域日益增长的需求,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奖励,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相关经济政策,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6、计划生育协会是由哪些人员组成的?答:是由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基层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职工、老长辈、生产骨干、致富能手以及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所组成的社会团体。
7、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有哪些方面?答:有法律措施,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8、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有哪些?答:①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母婴保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②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③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等。
9、公民的生育权主要有哪些内容?答:①生殖健康权利;②男女平等权利;③知情选择权利;④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人口委[20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鄂人口委〔2010〕6号)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管理对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下列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即同一城市中(不含郊区、郊县)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但仍然居住、工作在本城市同一城区的;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3、因婚姻关系迁移异地居住的;4、在现居住地购、建房屋并居住6个月以上的。
上述3、4类对象再离开现居住地的,现居住地要作为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
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的要求,逐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
(一)统筹管理1、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到位。
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委会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市(商)场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中牟县供销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一)持证验证制度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要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申报,并办理验证手续。
(二)定期查验制度建立定期查验制度,按归属地定期巡查,对居住在辖区内的出租屋、住宅小区、商铺、窝棚等地段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情况要做到每季度查验一次以上,对无证人员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准确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严禁政策外怀孕和生育。
(三)档案及信息通报、反馈制度按规定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规范工作程序,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报表。
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卡,应通报对象要及时做好计生信息通报工作。
对流入地通报的信息,流出地要及时做好反馈工作,在15天内无特殊情况不反馈有关信息的,出了问题由流出地负全责。
流入地应通报信息而不通报的,出了问题由流入地负责。
(四)孕情检查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定期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工作,为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五)出租屋管理制度1.落实责任。
各二级机构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屋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按责任书履行管理责任。
不得把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持有效《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当年度政策外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居住。
2.登记建档。
实行一户一档,一人一卡,每户出租屋的承租人报验有关证明情况,如实反映承租人的生育、节育情况。
对暂住人员的计生情况实行分户建档,及时变更。
3.定期查验、共同管理。
各二级机构每季度对每间出租屋至少查验一次,并做好查验登记。
准确掌握出租屋的户数、居住人数及居住人员的生育节育等情况。
出租屋主应在出租房屋前检查承租人的持证、验证及生育、节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用工单位及雇主管理制度1.落实责任。
用工单位及雇主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按责任书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聘用、招收、容留无持有效《婚育证明》、当年度政策外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356号《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经202x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2x年10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并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行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程【1】办理攻略一、申办条件: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
二、申办流程《婚育证明》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
受委托人按《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相关信息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婚育证明》使用计划制定,统一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申领、发放登记、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委托代办、督办工作。
第三条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四条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2)
(育龄群众)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6 月13 日起施行);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5、《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省现行的生育政策主要内容、公民生育的主要权利:1、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公民生育的主要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四、农村夫妻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如何提出申请:夫妻双方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原则上向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提出申请。
五、常用避孕节育方法: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皮埋、长效针、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栓、避孕膜等。
六、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领取渠道: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育龄群众可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镇(街)计生办、村(社区)、各单位领取。
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含义:概括地说,就是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已婚育龄妇女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后,自主、自愿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八、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育龄群众)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标准:1、奖励扶助对象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3)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8周岁。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蒋宏坤二00三年九月九日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网上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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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的条件及流程
在特殊情况下,受理机构还可能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批并颁发证明
01
经过审核和现场核查后,受理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
申请进行审批。
02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机构将颁发婚育证明,并
加盖公章。
03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婚育证明,并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或损坏,需及时向受理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相关证明
在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相关证明,如《 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涉外婚姻生育情况处理
确认婚姻有效性
对于涉外婚姻生育情况,首先需确认婚姻的有效性,包括是否符 合我国法律及双方国家法律的规定。
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如婚姻有效,需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如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等。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
如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 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超生情况处理
了解当地计划生育政策
在处理超生情况时,需先了解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规。
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
根据当地政策,超生家庭需接受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具体金额根据 家庭收入、超生子女数等因素确定。
04 婚育证明所需材 料清单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VS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和本 人页)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
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复印件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生育者)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京卫指导〔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对象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一)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二)再生育服务登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三、生育服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主动宣传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享有的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内容,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机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办理计生证明(完整版)
办理计生证明办理计生证明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
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适用人员:广东省外户籍,凡需在广东务工、经商、工作的18岁-4 9岁人员。
(二)程序: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具体申请办理程序如下:1.办理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由社区居委会即时审核并加具意见。
申请人携《申请表》、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小一寸近照2张(已婚人员加带结婚证及医疗机构或街道人口计生办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到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一年以上的除外),每年进行3次查环查孕,并将查环查孕结果寄(送)回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第二篇:办理计生证明办理计生证明办理计生证明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
计生证明怎么开?家住上饶师院里面,看到自家的户口本上是写着湖潭头居委会,我考了事业单位,人事局要求开个计生证明,我想问这个计生证明应该到哪开,是到湖潭头居委会开呢?还是到区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证明,到政府计生办办的相关法律常识: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精选多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手续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手续核心内容:在关于我们人口流动性强大的城市里面,如果需要婚育的证明,那么需要怎样的办理程序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到您。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一)办证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办证机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三)办证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注意事项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3、暂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6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补办期间,由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成年流动人口应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
【《流动人口条例》的基本常识】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条例》的基本常识】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1、流动人口的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3、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4、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红河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红河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红河州或者在红河州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异地居住的人员。
红河州常住居民跨县市居住在享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的,按人户分离人口登记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红河州有关待遇和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实用文档第五条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依法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居住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与居民身份证配合使用。
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实用文档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考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应当支持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流程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办事指南计生窗口一、项目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申请条件:凡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申报材料:1、《流动人口婚育申请表》;2、户口簿、身份证;3、一寸照片2张。
四、办理程序:1、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申请表》;2、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3、报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承诺时限:即办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办理流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办事指南计生窗口一、项目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申请条件: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措施,自愿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免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
三、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生育证明,并加盖公章;3、夫妻双方二寸合影照2张。
四、办理程序:1、到男方或女方户口(或单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申请登记表》;2、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在《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报女方所在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承诺时限:即办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办理流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劳动保障窗口一、项目名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二、申请条件:1、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的人员,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
2、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自愿参保一次性缴清养保费。
三、申报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1寸免冠照片2张。
流动人口制度(5篇)
流动人口制度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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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跨县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18—49周岁)育龄人员,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
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否免费?
是的。
四、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收取保证金和押金的行为对不对?
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收取保证金或押金。
五、哪个部门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健康查体的要求?
流动人口的健康查体与常住人口一样,对重点管理对象一般要求每季度查体一次,不强迫返乡查体,邮回查体证明即可。
对比较特殊的管理对象一般要求每半年见一至两次面。
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