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制度什么是天津居住证天津居住证,是指在天津市常住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可以依法申请的居住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要求,持有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
同时,持有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也有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权益。
天津市于2014年11月开始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居民可以申请天津居住证:1.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3.具有稳定工作、学习、经商、投资等合法就业、创业情况;4.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5.具有合法的居留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须持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身份证件。
天津居住证的申领流程申请天津居住证的流程相对比较简单,非户籍居民只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准备材料:申请表(需下载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居留证明、住房证明、单位证明等材料;2.到所在区或县公安机关居住证受理窗口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3.现场核实材料及相应信息,进行照片采集、费用交纳、签名等操作;4.等待审核,如居住证审核通过,完成制证后告知领证时间和地点;5.到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和审核,如有变化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
天津居住证的作用持有天津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1.医疗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2.教育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在天津市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成人教育机构接受教育;3.劳动就业: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与本市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4.住房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享受社会保障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福利政策。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者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九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天津居住证制度最新
天津居住证制度最新简介居住证是指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用于确认在本市常住、暂住的境外人员合法身份的一种证件。
天津市居住证制度自2018年开始实行,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强管理、优化市容环境、促进更多境外人士来天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理流程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下:1.持有有效护照并已在天津定居的境外人员,可在所属派出所的留学人员管理服务站或区外国人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申请。
申请人须持有符合条件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2.提交相应材料,等待派出所受理并同时进行了初审和采集信息等工作。
3.公安机关受理后,会进行审批、核发和制证工作,完成后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证件。
整个办理流程较为简单,只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即可。
申请条件天津市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如下:1.持有有效护照,并在天津市定居。
2.持有符合条件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安全隐患。
4.需出具相关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工作合同、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
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效益天津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境外人士来天津发展、改善本市的投资环境、推动更多的人才汇聚到天津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具体来说,它的效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吸引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居住证的实行可以吸引更多的境外人才来到天津,带动本地经济的发展,促进创新和创业。
2.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公共服务居住证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管理境外人才,提高工作效率,为境外人才提供便捷的居住、出行、健康等服务。
3.增强市民融合意识,建立和谐社会居住证的实行也有利于增强市民融合意识,消除社会对境外人才的歧视和疏离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结天津市居住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为境外人员提供方便、便捷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了境外人才的发展和天津的经济建设。
办理流程简单,对于持有有效护照在天津定居或拟定居的境外人士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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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施行积分入户政策有调整
指导分
设置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加分项
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本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
减分项
增加“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
3个减分项
申领管理
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
理中心、公安派出所
处罚条款
“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昨天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起施行。
《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筛选更多高素质、有贡献人才在津落户,此次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
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
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
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天津居住证制度细则(全文)
天津居住证制度细则(全文)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XX〕31号)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天津居住证制度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XX〕3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第五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第六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七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其他证明材料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第八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填写制证信息采集申请人指纹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第十一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上传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记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对审核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核处理并说明原因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居住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原受理单位申请人领取居住证时受理单位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第十三条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登记签注信息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并在居住证“居住地址”项目栏登记变更第十五条居住证丢失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挂失手续;需要补办居住证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并缴纳工本费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当将挂失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证签发日期及证件丢失时间等)登录至“天津市居住证注销公告平台”宣布作废;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时应当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补办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第十六条居住证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并缴纳工本费同时交回损坏的居住证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注销居住证后应当将注销信息登录至“天津市居住证注销公告平台”宣布作废第十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扣押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居住证第十九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调查、核实个人或单位投诉的问题严肃查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应当严格依照本细则规定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怎样申领和签注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怎样申领和签注?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居住证的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居住证的签注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天津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pdf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1 —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
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天津居住证制度最新
•天津居住证制度最新天津是我国经济发展最迅猛的城市之一,也是一个人口聚集、城市规模巨大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也不断加强,居住证制度成为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之一。
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天津居住证制度的最新情况。
1. 居住证的定义和功能居住证是一种身份证明,是指居住在城市内的非户籍人员通过居住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居住证明文件。
它的功能如下:•证明非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明非户籍人员在城市内的合法居住地;•方便非户籍人员在城市内购买住房、租房、办理电话、水电气燃气等基本生活服务;•便于城市管理部门对非户籍人员进行管理。
2. 天津居住证的最新政策天津市居住证政策为非户籍居民提供了很多便利性,最新的政策如下:2.1. 允许持证人在天津购买住房今年3月,天津市委、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持有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在本市购买住房,但购房范围和数量有所限制。
根据政策规定,持证人购房时间需满2年,购房面积不得超过70平米;此外,持证人需在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学校周边1公里范围内购房。
2.2. 免费办理天津市政府在为非户籍居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考虑到这部分人群在城市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因此规定了持证人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在居住证管理部门免费申请领取居住证。
2.3. 便捷化受理天津市公安局为方便非户籍居民申办居住证,采取了多样化、便捷化的办证方式。
目前,除了在居住证管理部门窗口申请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预约或在社区派出所办理。
2.4. 可递交申请材料范围扩大天津市居住证政策的最新变化之一是,持证人申请居住证的材料范围有所扩大。
既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也可提交近期照片、工作证、社保证等个人信息。
这样一来,更多的人群可以满足条件,申请居住证。
3. 如何申请居住证天津市政府为方便持证人申请和领取居住证,“互联网+居住证”办证平台已经完善。
天津市居住证制度积分管理政策出台
天津市居住证制度积分管理政策出台“社保通天津五险查询”微信公众账号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通12333信息服务平台的官方微信目前开通了以下信息查询服务关注“社保通天津五险查询”平台后回复相应编号使用:1、社保缴费时间及医保账户消费情况2、医疗保险消费及个人账户余额信息3、养老保险信息4、工伤保险信息5、失业保险信息6、参保历史查询方法0、查看使用帮助一、居住证积分的依据?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XX]31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十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二、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积分三、应当到里办理积分申请?答: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携带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的相关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四、用人单位申报积分的截止时间是?答: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相关网站于每年上半年的1月至4月、下半年的7月至10月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是上半年截止到4月30日24时下半年截止到10月31日24时五、申请人如何向单位提出申请?答: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六、申请人应当准备并向用人单位提交些材料?答:申请人提交材料分必备材料和选择性材料两种必备材料是:1、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2、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3、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选择性材料为申请人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提供相对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3、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4、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5、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7、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8、申请人子女的出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9、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七、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积分申请?答:用人单位首先收集职工填写好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登录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用人单位积分人员申请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依据职工提交的申请表登录网站进行网上申报预约排队按照系统给出的时间携带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窗口办理申请八、申请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答:积分申请窗口结合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内容用人单位提交的名册依据公安部门的居住证信息系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必备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分支发送至各审核部门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职工的材料分别送至设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各审核部门窗口各部门窗口依据积分联办系统上的申请人信息核实比对提交的积分材料后出具收件凭据各审核部门收到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打分并将分数情况上传积分联办系统进行积分排名九、积分如何公布?答:积分联办系统根据各审核部门给出的分数进行自动排名排名情况在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十、如何确定入户人员?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结合积分排名情况于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由用人单位领取申请人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十一、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答:积分联办系统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的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的为先十二、参加积分有何时间规定?答:计算社会保险和投资纳税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时间;下半年的以当年的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间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以提交申请时的为准十三、社会保险积分如何计算?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十四、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应提供什么材料?答: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应提供配偶本人的劳动合同和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天津市居住证制度积分管理政策出台]相关文章:。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There is no so-called genius in this world, and there is no reward for nothing. Every glamorous person you see has made shocking efforts behind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__〕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
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积分分类根据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行为表现,将积分分为工作积分、商务活动积分、社会服务积分和文化活动积分。
三、积分计算1.工作积分按照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就业年限和工资水平进行积分计算。
每一年就业可获得10分,工资水平以月薪计算,每1000元为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商务活动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商务活动,如参加展览、商务洽谈等,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次数和活动规模进行积分计算。
3.社会服务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社区活动等,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时长和服务范围进行积分计算。
4.文化活动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体育赛事、文化演出等文化活动,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次数和活动级别进行积分计算。
四、积分等级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积分情况,将其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E级为最低等级。
1.A级持有居住证满5年以上,总积分在500分以上。
2.B级持有居住证满4年以上,总积分在400分以上。
3.C级持有居住证满3年以上,总积分在300分以上。
4.D级持有居住证满2年以上,总积分在200分以上。
5.E级持有居住证满1年以上,总积分在100分以上。
五、积分奖励1.A级享受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就业推荐、购房优惠等政策。
2.B级享受子女入学、就业推荐等政策。
3.C级享受购房优惠等政策。
4.D级享受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
5.E级享受基本居住权,但不享受其他政策支持。
六、积分减扣1.积分定期清零每年年底,将居住证积分清零,重新开始积分计算。
2.不良行为减扣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将减去一定分数。
3.违规使用减扣持有居住证的人员违反规定转借或代办居住证,将扣减一定分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违法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频发的持有居住证人员,将取消其居住证,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监督与管理天津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积分计算和奖励处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12.10•【字号】津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公规〔2022〕2号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公安局2022年12月10日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第四条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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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X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天津市居住证制度怎样积分入户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
依据天津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
具体情况是:第一类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户政管理,保护暂住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和留宿、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暂住人在暂住地已取得蓝印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下列人员:(一)外埠人员在本市暂住的;(二)本市人员跨区、县暂住的(有市中心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市中心区暂住的除外)。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依照本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或者暂住期在3个月以上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在津居住时间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二)有合法的住所;(三)有正当的生活来源。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暂住在居民户的,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房屋出租治安合格证、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五)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六)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保外就医、放假等原因暂住的,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七)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但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应申办《暂住证》,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
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简介居住证是指在一个城市居住超过6个月的外来人口可以申请的证件,是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加强社会管理、实现人口总量调控的一项举措。
天津市于2014年开始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申请条件根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均可申请居住证:1.年满18周岁;2.有合法稳定的职业;3.有固定住所;4.有合法稳定来源的生活费用。
申请流程在线申请自2021年起,天津市正式开通了居住证线上申请功能,申请流程如下:1.进入天津市居住证申请网站;2.注册账号并登录;3.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4.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随时在申请网站上查询审核进度,一般审核时间为3-5个工作日。
线下申请对于无法进行线上申请的人员,可以前往当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1.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3.根据当地规定缴纳申请费用;4.按指定时间前往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居住证。
功能和作用居住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身份证明,具有以下功能和作用:具备健康管理服务功能天津市居住证系统与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进行联网,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可享受居民社保待遇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便民出行功能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天津市内自由流动,不受户籍限制。
入学就业方面的作用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在天津市内可以享受和当地居民相同的教育和就业待遇。
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通过居住证制度,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城市人口规模、构成和分布情况,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和权益持有天津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保障和权益:1.享受当地居民相同的基础公共服务;2.在天津市内自由流动,不受户籍限制;3.具备参加城市社保等权利和福利;4.在天津市内享受和当地居民相同的教育和就业待遇。
补助政策为鼓励更多外来人口申请居住证,天津市也出台了一系列补助政策。
天津户籍改革计划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计划具体细则.doc
2019年天津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天津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各地“标配”,部分城市降低了落户门槛,特大城市则普遍提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24省份出台户改方案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3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2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J],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 [J],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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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制度天津居住证制度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为非户籍人口提供生活居住证明的一项政策。
它不仅对非户籍人口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为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1. 居住证的定义以及意义居住证是指在本地区非户籍居民申请的用于证明其在当地生活、工作和居住的公文。
它是一种特殊的证明,与户籍证明有别。
居住证的颁发,能够给一些流动人口的生活带来不少便利,在法律和社会意识上,居住证与户口证明具有相同的作用。
天津居住证的设立,意在为流动人口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生活环境。
对于非户籍居民来说,有了居住证,他们就能获得购买电器家具等生活必需品的资格,也有了正常就医的权利。
同时,居住证的设立也有助于管理城市社会秩序,防止一些非法行为的发生。
2. 天津居住证制度的申请条件天津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对象是非户籍人口。
切实推行居住证制度,对于管理天津社会秩序和保障非户籍居民基本生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居住证制度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本市已连续居住满半年,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了居住证明登记;•在天津市就业、学习、生活或与本市家庭成员团聚等。
3. 天津居住证制度的申请流程天津市居住证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居住登记非户籍居民在申请居住证之前,需要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提出居住登记申请。
在办理居住登记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2 填写申请表在居住登记获批之后,申请人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
同时,还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租房合同、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学生证或在学证明以及已签约的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3.3 审批提交完申请材料之后,户籍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期间需要在每年存档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
4. 天津居住证带来的便利与挑战天津居住证的设立,一方面便利了非户籍人口的生活和工作,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和福利,有利于构建广泛的社会福利体系;另一方面,也为天津市民生产生了某些新的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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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者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九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照片;(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四)在津就业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
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待遇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可以在本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积分第三十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第三十一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居住证积分管理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具有积分入户申请资格。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其申请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积分入户申请人就业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婚姻证明、体检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并建立积分管理联审系统,受理积分入户申请。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根据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出具的受理通知,依托积分管理联审系统,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单项计分值,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证明材料反馈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将各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提交积分入户申办窗口进行汇总。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及评分情况,进行审核并计算总积分,确定排名。
第三十七条市人力社保局将积分情况以入户积分通知单的形式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领取。
积分情况在天津政务网或者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第六章入户第三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和积分入户申请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十条列入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为积分入户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工作。
用人单位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到积分入户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积分入户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管理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
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责任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津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和积分入户、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四)将在服务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五)在居住证登记和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五)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