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进行详细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概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主要涉及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地区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市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享受到与本地从业人员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的深度评估1. 工伤认定流程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市发生工伤后,需要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由单位协助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工伤认定包括事故认定、伤情鉴定和工伤等级认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认定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2. 工伤待遇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到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内的工伤待遇。
具体标准根据工伤等级和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3. 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保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的广度评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不仅关乎外来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也涉及到城市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市民,我认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的制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它不仅是对外来从业人员基本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企业外来员工综合保险管理细则
×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细则》一、总则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管理费缴纳实施细则。
二、含义本细则所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本细则所称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管理费(以下简称务工管理费),是企业依法缴纳的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管理费。
三、适用对象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书》的外省市员工。
四、缴费项目和数额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5%五、缴费主体由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和务工管理费。
六、缴费日期和方法每月初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从企业开户银行划帐。
七、申办和变更外来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书》生效后,向本厂人事部递交本人证件照(1寸)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由人事部在法定时间内到区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领取综合保险凭证。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凭证记载的事项与实际不符,由人事部负责到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机构申办变更。
《劳务合同书》中双方协定的有效日期终止前30天,从业人员无意再续签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人事部,由人事部办理变更手续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八、享受待遇1、住院医疗待遇:参加综合保险员工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发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负20%,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享受最高限额为:连续缴费满三个月,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2、工伤或意外伤害待遇:参加综合保险的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可享受1至44.6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偿;3、老年补贴待遇:参加综合保险的员工,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凭老年补贴证一次兑现领取。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相信这是很多来上海外地人共同想要知道的答案,在上海,外来人口非常的多,因为上海就业的机会比较多,下面招商信诺的专家告诉你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保。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以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方法为例,对于查询,只能在参保地和社保网站才可以查询。
l、个人查询综合保险卡余额,可以拨打12333进行查询。
或者持卡到办理综合保险的部门去查询,有专门联网的机器可以查的。
再或者,拿卡去买药,顺便对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一下余额。
2、为方便在上海打工的家乡人进行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
上海外来综合保险网其实没有独立网站,是在上海劳动保障网里,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具体步骤有:第一步:点击“社保办事网”;第二步:点击“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三步:点击“个人查询综合保险缴费记录”第四步:输入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即可;注意:查询时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建议你到当地社保局申请查询,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最后小编由衷的想给大家推荐一款属于我们招商信诺的一款养老险,金生相伴养老计划(万能型),它的优势如下:基本工资:每年领5%(基本保险金额×5%)第3年开始,活多久领多久(若26岁投保长寿到88岁,可领60年,总共300%)养老年金:每年多25%(基本保险金额×25%)60岁开始,活多久领多久(若长寿到85岁,可领26年,总共650%)通胀奖金:现金分红随时提取,灵活抗通胀增值奖金:保本年化2.5%,月复利每月万能账户结算,2015年11月以来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4.8% 。
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
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
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
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沪建建(2004)3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保障本市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简称《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有关具体操作事项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
二、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和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本区域建设工地内的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进沪施工企业的综合保险工作。
三、享受待遇参加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保险待遇。
四、办理程序(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中标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手续时,向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二)申领缴费卡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
总包单位凭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三)预交综合保险费l、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权益,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就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二、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卡内金额可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三、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卡”)。
综合保险卡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上海银行制作,首次发卡实行免费发放。
四、综合保险卡每人一张,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就业期间换单位不换卡,原卡仍可使用。
五、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余额。
个人对卡内资金的使用如有疑义的,也可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查询或到指定的服务点查询交易明细记录。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持该卡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综合保险费缴纳记录。
六、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向上海银行发送制卡信息,上海银行根据发送的制卡信息制作综合保险卡。
上海银行每月定期向各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发送综合保险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负责将综合保险卡送达用人单位。
对外来从业人员集中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当赴用人单位现场发放。
单位在领取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时应当履行签收手续。
七、已注入药费补贴资金的综合保险卡,如果持有人自注入资金之月起半年后不来领取的,硬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向单位收回,并由上海银行负责回收。
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 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 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 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 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
目录
01 简介
03 修改的决定
02 条例内容
基本信息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 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 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 保险的统一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 侵占。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谢谢观看
简介
简介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条例内容
对外政策 资质认证
企业政策 人身保障
福利保障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指南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指南上海市各职业介绍中心、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区域职业介绍中心电话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电话上海市大连路1601号65029340 天山路1800号1号楼62348614长宁区武夷路519弄1号62400032-229 愚园路1320号3号楼62513635黄浦区车站后路10号63135682 车站后路10号3楼63135532 静安区海防路198号62981434 海防路198号502室62992327 闸北区沪太路707号56089851 柳营路291号4楼56315569 虹口区曲阳路191号65072590 曲阳路191号413室65073091 徐汇区虹桥路432号64689389 虹桥路432号3楼64076949 普陀区武宁路1036号62866169 普雄路35号5号楼32130111 卢湾区中山南一路555号63011120-800 马当路408号4楼63746972杨浦区江浦路728号65419450-2992 江浦路549号65866991 浦东新区浦建路1619号58432106 浦建路1619号58914411 闵行区莘凌路130号64982020-107 莘庄莘凌路130号64988855宝山区宝杨路1026号56126974 宝杨路1026号56127090嘉定区温宿路47弄12号59532162 嘉戬公路118号69989061 松江区荣乐东路78号57740256 人民北路90号57811755金山区金山石化隆盛路759号57959751 朱泾镇人民路275号57314157青浦区青浦镇公园路215号59710359 浦仓路252号59722644 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78号59623859 东门路28号59619393 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63号57187641 南桥镇科技路63号57417417南汇区惠南镇跃进路14号58013992 惠南镇跃进路14号58021876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指南(上)一、含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共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近年来,随着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也备受关注。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市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影响着本地居民,也对外来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我们从外来从业人员的定义和数量说起。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包括了来自其他省市的农民工、外地学生、外国人员等。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数据,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市的数量已经超过了300万,占据了城市总人口的相当比例。
这个庞大的裙体,其参保和工伤保险问题不容忽视。
我们需要了解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完成2019年度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结转核销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有着具体的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包括了工伤认定、医疗补贴、伤残赔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对外来从业人员来说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在外来务工人员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它意味着外来从业人员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不会因为工作地点的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增强了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市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所面临的挑战。
随着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的增多,工伤理赔案件的处理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另工伤理赔标准的界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更公正地对待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我看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的制定和完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市需要在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方面树立良好的典范,为保障他们的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总结起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外来从业人员的融入感和安全感,具有重大的意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沪劳保就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3号发布)及《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 38号)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1、在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的;3、因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住院的;4、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住院的;5、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的。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待遇。
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起付线重新计算。
三、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四、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用工单位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
05.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03-15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提要]《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要紧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要紧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文献参考:社会保险法名目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关系,爱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固,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权益。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差不多、多层次、可连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习惯。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形。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舞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差不多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本市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如下试行办法: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以下简称“护工”)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2、护工本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
其参保的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其余部分由护工本人承担,具体比例由护工与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商定。
护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代为办理,相应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按照本市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本试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护工,可以暂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45号)、《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等有关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三项待遇的规定,享受相应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三项待遇。
综合保险办法
关于《开展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893号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地进沪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实施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工作的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建筑业企业进沪从业人员。
二、综合保险工作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具体组织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同做好检查督促等工作。
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的的认定工作由发生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工伤认定机构负责,综合保险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
三、外来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交费卡领取、人员申报、充值缴费和变更等工作。
(一)领取缴费卡1 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设有建筑业管理机构的进沪施工企业,到该省(部)在沪建筑业管理机构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在沪无建筑业管理机构的进沪施工企业,直接到市资质资格办领取。
2 企业按要求将单位在沪基本信息录入软件,并打印《单位基本信息表》及生成上报软盘各一份,交市资质资格办审核。
市资质资格办受理点:斜土路1175号1104室,联系电话:64030954。
3 市资质资格办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到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二)人员申报1 企业将实际在沪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软件,并打印《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人一表)、《〈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申领名册》及生成上报软盘各一份。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政策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外来从业人员设计的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对象根据规定,作为人才引进入沪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凡是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地人员,都应当参加综合保险。
主体综合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保险内容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上限不能超过8万,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工伤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但不同的是工伤赔偿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分为四类,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旧伤复发医疗费。
并明确了给付的数额,如20岁以下的伤残最高可得44.6万元。
生育费用凡是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起付金额是1500元。
超过此金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报销80%。
剩下的部分由所在企业支付。
相关资料须在60天内送交保险公司保险金额连续参保一年的,可以报销2005年全市年平均工资标准的4倍,即8万。
全市年平均工资标准大概在2万左右。
参保一个月的,可以报销三分之一。
参保二个月的,可以报销三分之二。
参保三个月到五个月的,可以报销全市年平均工资标准。
日常医药费补贴(综合保险卡)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日常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20元/月,人。
综合保险由单位缴费,员工不需承担相关费用与上海市社保政策相比,综合保险的保障比较薄弱,需要商业保险进行相应的补充。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
无
【期刊名称】《黑龙江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上海市2002年9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外来从业员综合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主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理赔。
包括工伤(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凡符合综合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要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其中,
【总页数】1页(P1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意愿调查 [J], 龚秀全;韩宇翔;宋莉君;王子君;毕晓静;唐琛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 [J], 无
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J], 无
4.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存在六大制度缺陷 [J], 周海旺
5.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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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
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
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五、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
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
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七、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
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
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
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
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
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十、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
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就业凭证、身份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老年补贴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
十一、其他
(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综合保险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5日印发附表: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