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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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3.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签定保险合同的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签订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要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在法律上无资格和身份的限制,可以是法人、自然人。


5.投保人应满足的条件:第一,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6.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8.被保险人是受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责任、利益或身体上发生的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或领取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法律资格无特别的限制。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条件、行为能力等有所限制。

9.受益人: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满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还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人。

10.保险中间人:是指促成保险交易,收取佣金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1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根据与保险人签定的代理合同,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帮助保险人招揽客户,保险人则以手续费或佣金的形式给予保险代理人一定的劳务报酬。

代理人所进行的保险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法律资格是: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权的授受是按法律行为办理的,一般通过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或保险人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保险代理人有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

1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

其的法律资格是: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投保手续、代缴保费、索赔等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代理权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它的行为或不行为不约束保险人。

1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理赔清算等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

14.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保险标的所体现的保险利益。

15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基本条款:当事人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金额条款;保险费及支付方法;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补充内容,以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的条款。

(三)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在合同中保险人要求被保险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予以遵守的规定,被保险方允诺不因他的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而增加损害保险标的的危险事实。

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

16、订立保险合同的一般程序:要约和承诺;订立保险合同的步骤:要保和承保
17.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往往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

18.投保人的义务:如实告知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的义务
19.保险人的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20.条款说明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21.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

(二)客体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是指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变更。

(三)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在保险主体不变的情况之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等等,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变化。

22.保险合同的解除:(一)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面解除权。

(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习惯上又称为“协议注销”。

(三)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

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一般都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23.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效或停止。

2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是指由保险合同的解释主体根据有关事实,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以使保险合同明确、完整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当事人解释、仲裁解释和法院解释。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的解释原则
25.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由于合同条款文字表达的含义不明确;由于解释条款时产生了分歧;由于一些赔损案情况较复杂,对造成的损失的原因、保险责任的归属、赔款的计算等问题产生争议。

26.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解决、调节、仲裁、诉讼。

2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不能完全辨认年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壮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若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力某人一辆摩托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且与该未成年人的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事实上,新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较明确的回答,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绝对有效的: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

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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