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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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3.09•【文号】•【施行日期】200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法》和《办法》,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质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实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与相关职能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

使《办法》的执行达到准确、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通过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的开展工作。

2005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选择其他重要水功能区作为工作重点,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重点水域见到实效,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环办水体〔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整合至生态环境部。

为做好职责整合后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机构改革中职责整合的重要意义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整合了过去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由相关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实现了从污染源到排入水体的全链条管理,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履行好机构改革赋予的新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二、确保职责整合后各项工作不断档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尽快完成资料移交,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职责及时整合到位(建议移交的资料清单见附件)。

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杜绝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机构改革职责整合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1.加强监督管理:对排污口的环境影响要进行分类,科学安排监控、检查排污口情况,加强排污口的管理;
2.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尽量采用高效率、平衡经济、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污水处理技术,保证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有良好的环境影响;
3.处理排污口排出物:及时对排污口出口处的污水物质处理,如对污水的悬浮物、油脂等进行实时捕获,不能投入大气、水体中;
4.加强管理和技术改善:排污口应加强设备维护,定期检查治理污染物,定期检查,不断改善排污口环境影响,减少污染物排放;
5.设置严格的监测制度:排污口运行情况应定期对排污口及其附近的环境进行测量,以确保污染不超标,不影响河道环境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国办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发改地区〔2021〕1617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21〕1617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长江经济带范围内湖泊水系众多,分布有我国五大淡水湖。

作为河流生态系统的关键要素,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水量丰富,在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水资源、防洪等安全和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沿江省市在大力推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治理的同时,加强湖泊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湖泊具有水域面积广阔、水体交换缓慢、污染物易扩散等特殊规律,保护和修复较之长江干支流难度更大。

加之沿湖工农业和人口、城镇密布,经济发展长期与湖争水争地,城市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侵占湖泊生态空间,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普遍面临生态功能受损、水源涵养能力不足、水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萎缩、蓄洪能力下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持续改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经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紧扣长江经济带发展目标任务,紧盯重要湖泊主要问题,以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为重点,以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为突破口,江湖同治、水岸同治、流域同治,推进重要湖泊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构建完整、稳定、健康的湖泊生态系统,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近年来,河排污口问题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

为规范河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督,保障河流清洁,给大气和水环境带来清新的空气,保护我国环境,下面就介绍一下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在维护河排污口的清洁度时应做到及时搅拌,防止污泥积累。

同时,应加强对排污口水质的监测,控制其处理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在搅拌时,要观察喷射器的运行状态和污泥的浓度,确保搅拌的深度和准确性;另外,确保搅拌期间确保水流量适当,以及定期清洗排污口,及时排除排污口的杂物。

其次,强化河排污口的管理,将排污口分类管理,及时发现污水泄放问题,快速处理污染源事宜,维护平安。

应定期进行验收,以及采取仪器技术手段实施检测,及时发现出问题,并及时处置。

最后,采取河排污口分类管理措施,各类排污口要统一分类,不同污染程度的排污口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例如,对街道排水采取实业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直排湖泊的,要采取深度处理等。

以上就是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只有有效执行上述措施,才能维护河流的清洁,改善水环境,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环境,建立现代化的城市环境。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按照《__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4〕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__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__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__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要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排放类型和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__兜底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明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

工作要求: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各区人民__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开展排查溯源工作。

(二)分类整治。

各区人民__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一口一策”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研究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研究

排污口监控与执 法 能 力 等 亟 待 加 强 。 [6] 因 此,本 文 通 过对长江流域入河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现 状 的 回 顾,分 析 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并 提 出 了 构 建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总体构想 与对策建议 [7],可为落 实 长 江 经 济 带 绿 色 发 展 和 长 江 大保护的要求提供有力的技术和管理支撑。
规 范 化 建 设 、强 化 监 测 监 控 、加 强 统 计 和 信 息 建 设 、加 强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以 及 加 大 监 管 执 法 和 考 核 力 度 等 方 面 的
对策及建议。研究成果对于落实最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贯 彻 长 江 经 济 带 绿 色 发 展 和 长 江 大 保 护 建 设 的 精
收 稿 日 期 :2018-12-11 作 者 简 介 :王 孟 ,男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主 要 从 事 水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和 研 究 工 作 。 E-mail:280342187@ qq.com

人 民 长 江
2019年
省 的 企 业 (工 业 )废 污 水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比 例 较 大 。
DOI:10.16232/j.cnki.1001-4179.2019.09.00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研 究 背 景
入河排污口监 督 管 理 是 《水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水资源保护 与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重 要 内 容,是 《关 于 实 行最严格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关 于 全 面 推 行 河 长制的意见》明 确 的 重 要 任 务,也 是 控 制 入 河 湖 污 染 物总量的 重 要 环 节 [1];在 长 江 流 域,更 是 落 实 长 江 经 济带生态优 先、绿 色 发 展 理 念,共 抓 大 保 护 的 重 要 举 措 。 [2] 为了加强长江流 域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有 效 管 理,按 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长江 水 利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长 江委”)和流 域 各 地 积 极 开 展 了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法 律 法 规建设、设置审批、日 常 监 管、布 设 规 划 以 及 监 测 监 控 等,建立了入河排污 口 监 管 法 规 体 系、设 置 审 批 程 序、 规范化管理和日常监 管 制 度,形 成 了 以 水 功 能 区 管 理 和入河排污口管理 为 基 础 的 水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 [3] 有 效 地 保 障 了 流 域 生 活 、生 产 、生 态 用 水 安 全 。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前言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其流域覆盖了许多省份,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

由于人口的增加、工业的发展等原因,对长江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其中,入河排污口是主要的污染源。

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监管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部是中国负责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业务规定,结合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和发展需要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国家环保部作为最高环保管理机构,对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负有主要责任。

长江流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利委员会是中国负责长江流域水利管理和保护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布局、管理利用、保护治理、监测预报、气象信息、灌溉排水、应急抢险、信息管理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水利委员会作为负责长江流域水域管理的机构,对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地方环保局各省市级环保局负责本地区的环境监管工作,是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地方监管机构。

地方环保局要在国家环保部的指导下,制定具有地方特点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好本地区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

监督管理措施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为了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设立了入河排污口管理机构,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登记。

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行业、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等基本情况,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排污许可证制度各省市级环保局在对入河排污口实施审批时,需要对企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时段等进行详细的把控,制定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需要企业按照环保要求实施污染物的排放。

对企业排放超标或者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给予罚款和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

监测和执法为确保入河排污口的合法性和环保因素的充分考虑,上级环保管理部门和地方环保管理部门均安排了专门的执法人员进行实地监测和检查,确保企业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苏政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扎实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沿江产业布局调整优化优化沿江产业空间布局,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目录。

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

南京市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优化高风险、高排放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化解一批过剩产能,退出一批低端产能。

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

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沿江工业污染源,优先选取化工、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制革、制药、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工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开展达标情况排查,发布不达标企业限期治理公告,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

2016年底前,完成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

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2016年底前,沿江全部工业园区、集聚区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1为全面落实省委“三大一强”专项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长江干流贵池段、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排污口底数,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为长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范围以长江干流贵池段和贵池区境内主要通江支流沿线1公里范围为重点,主要支流包括黄湓河、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青通河等通江河流。

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

三、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及时间安排(一)一级排查(4月10日前完成)通过无人机航拍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做到一寸不落,实现应查尽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初步名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园区(二)二级排查(4月25日前完成)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的汇入河流、溪流、沟渠、涵闸、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逐一详实的核实入河排污口,并按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名称、具体位置、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与台账。

(具体格式参见附表1)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利局(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5月15日前完成)在全面查清入河排口现状的基础上,对所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了解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为排污口污水溯源入整治提供基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园区五、工作要求(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专题学习解读2022年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用PPT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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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工作方案是对将要开展的项目做不同角度的分析设计。

当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就要为领导准备几份工作方案以供参考,你所见过的工作方案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一、总体要求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推进黄河干流陕西段,渭河干流、石川河、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等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重要支流、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渭河干流、石川河、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排污口排查。

2023年底前,完成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

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黄河、长江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

2.厘清责任主体。

各市(区)政府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本项目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项目。
符合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IwJ耗能局排放项目。
本项目位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符合
五、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
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本项目位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园区已建园区污水处理厂,并安装了在线监控装置。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
规划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本项目距离邺江(长江三级支流)约65m,但本项目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
符合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符合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
符合
或扩大排污口。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范文

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范文

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的长江作为中国最长的河流,不仅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带和交通干线,也是重要的生态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和工业污染等原因,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长江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加强对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和整治工作,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明确监测实施工作的目标、范围、方法和周期,以推动长江水质持续改善,实现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排查和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确保排污口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逐步实现零排放。

具体目标如下:1.排查工作:全面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排污情况。

2.监测工作: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排污水质和排放情况。

3.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污口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4.完善管理: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长效监管体系,加强日常巡查和治理工作。

三、工作范围本工作方案的工作范围包括长江流域的所有入河排污口,特别是重点关注大中城市、工业园区和农村集中污染区域。

排查和整治重点主要集中在工业废水、农村污水和生活污水等方面。

四、工作方法1.排查方法:通过现场勘察、遥感监测、移动APP录入等方式,全面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排污情况。

2.监测方法: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网络,采用在线监测和定期取样分析的方式,实时监测排污水质和排放情况。

3.整治方法: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污口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包括加装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管网、提升处理能力等。

4.管理方法: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长效监管体系,加强日常巡查和治理工作,对违法者依法查处。

5.宣传教育:加强对排污口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五、工作周期本工作方案将分为三个阶段实施,总计5年时间:1.第一阶段(第1年):排查工作和监测网络建设。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

《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产》
【年(卷),期】2022()4
【摘要】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3月2日公布。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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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是指把因工业和其他活动活性的和有害的污染物排入河流的口子,它们对河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控制这种污染,保护河流环境,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就被发布出来了。

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各地必须根据当地的水质状况,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改善污染源的环境状况,减少排污量。

排污口应遵守《排污控制技术导则》,针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改善污染物排放的形式,防止污染物进入河流。

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口,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控制入河排污口的污染也应强化监督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检查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同时,对于潜在的污染源,应采取预防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虽然有助于减少污染,但是要落实到实际,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强制执行污染控制技术导则,确保其有效性。

企业也应充分遵守技术导则,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减少对河流环境的污染。

同时,政府和企业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保护河流环境。

总之,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借助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以及公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河流环境的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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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水利、环保等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为保障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当前长江的入河排污口管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沿江部分地区入河排污口与取水口犬牙交错,威胁供水安全;部分入河排污口存在偷排和超标排放现象,影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入河排污口没有纳入审批,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尚未建立入河排污口统一监测监控体系,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还缺乏必要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1.科学布局、落实保护。

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以相关规划为引领,以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为约束,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严格规范入河排污行为,保障水体功能正常发挥。

2.分区指导、分类管理。

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划分不同管理要求的排污控制分区,并按照分区和项目分类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

3.严格监控、有序整治。

开展监测和监控能力建设,将监测和监控作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

按照区划开展现有入河排污口的专项整治。

4.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充分发挥各级水利、环保部门的作用,加大入河排污口巡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完善分级监督机制和通报制度,建立部委(流域)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三)主要目标实施长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推进入河排污口的专项整治,关闭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强化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和论证审批等综合措施,建立形成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长江水质状况整体趋好。

二、重点任务(四)实施入河排污口布设区划根据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划定的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指导长江经济带产业聚集区、城市新区及重大项目等排污需求的合理布局,并促进现有排污布局的不断优化。

1.禁止排污区。

禁止排污区为保护水域或者保护要求很高的水域,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批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干线、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等。

2.严格限制排污区。

严格限制排污区是保护要求较高的水域,主要包括:①与禁止排污区水域联系比较密切的一级支流及部分二级支流;②水功能区已划定为保留区和省界缓冲区的水域;③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达到或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④现状水质评价不达标的水功能区。

3.一般限制排污区。

一般限制排污区为上述水域之外,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明显低于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尚有一定纳污空间的水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水利部提出的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分区,抓紧开展辖区内河湖的分区规划。

区划成果作为入河排污口整治、审批及涉及入河排放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依据。

(五)推进入河排污口分区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的分区要求,组织其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分区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1.禁止排污区的整治。

对禁止排污区进行全面清查,采取关停、迁移或零排改造等措施,限期关闭禁止排污区内的入河排污口,确保禁止排污区优良水质。

2.严格限制排污区的整治。

严厉查处严格限制排污区内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综合运用污染源治理、升级提标、污水回用等多种措施,有效消减污染物入河量,逐步提高水域质量。

3.规范化建设。

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入河排污口公告牌、警示牌、标志牌、取样明渠等规范化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定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的实施方案,列出整治清单,明确各阶段目标与具体计划,征求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

(六)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水利部制定实施的长江河段利用负面清单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提出长江经济带范围内长江干流、长江8条主要支流(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赣江)的干流河段以及5个重要湖泊(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滇池)本辖区内沿线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要求,划定禁止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河段,并提出负面清单落实的具体措施,为入河排污口设置主体的投资决策行为提供参考。

(七)推动工业聚集区和城市江段的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沿河湖区域的发展需要、排污布设区划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限制,对工业聚集区和城市江段的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

1.工业聚集区的规划入河排污口论证。

对处于规划和建设阶段的工业聚集区应开展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根据工业集聚区的发展规划和聚集区入驻企业类型,拟定区内污水接管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工艺,并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限制要求。

根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合理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明确规划排污总量和排污强度上限。

建立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园区相结合的多级风险防控体系。

2.城市规划入河排污口论证。

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开展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对城市江段的废污水产生量、污水处理设施分布、处理能力等因素进行整体考虑,结合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要求,科学设置入河排污口位置,合理确定入河排污物排放量上限,并制定可靠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结论应作为城市发展和工业聚集区布局、规划调整和优化的重要依据。

(八)严格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在涉及入河排污建设项目的审批中,应充分考虑受纳水域的纳污能力,突出资源保护要求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入河排污口布设区划及负面清单,实行分区分类审批。

1.分区审批要求(1)禁止排污区。

禁止新批任何形式的入河排污口。

(2)严格限制排污区。

严格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

如确需新设入河排污口,应通过同一水功能区内其他入河排污口关停或排污腾挪出水域纳污容量,以不新增水功能区入河污染物总量作为审批限制条件。

(3)一般限制排污区。

应按照项目清洁生产要求,合理核定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排污量,维持水功能区水域功能。

2.分类审批要求(1)对于造纸、印染、化工、核电类重点监管排污项目,应明确提出废污水处理工艺先进性的要求,严格限制污染物入河量和污染物种类,尽可能少排或零排。

通过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应将园区污水处理厂纳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

(2)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类项目,应明确污水构成及对区域减排的效果,重点关注处理工艺的可靠性和建设的合理性,并提出中水回用、提标升级等减少入河排放量的要求。

(3)对于火力发电类项目,应甄别排水污染物类型,如对受纳水域存在水质污染和热污染,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纳入审批。

(九)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执法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执法力度和范围,开展水利、环保等共同参与的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排放行为,清理未依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并逐步将直接入河的市政综合入河排污口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1.偷排和超标超量排放执法。

加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对重点河段的巡测力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偷排和超标超量等未按批准文件排放的违法行为,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2.非法入河排污口清理。

全面清理没有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手续的项目和园区入河排污口,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进行限期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相关手续。

3.市政综合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

对以排污闸泵和港渠形式设置的市政综合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确定排放源、污水构成及排放规律,对闸泵和港渠管理单位进行登记,逐步将排污闸泵和港渠纳入水质水量监测范围,有效掌握废污水排放情况。

(十)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控能力建设规划,健全流域监控平台,完善常规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措施,提高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能力。

1.流域监控平台。

依托现有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控平台,有效整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建立涵盖入河排污口及省界断面、水功能区的统一监控平台,实现长江大保护水质基础数据的集中管理,对重点入河排污口进行实时监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其水利、环保部门,抓紧组织完善省、市级监控平台建设,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应按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逐步实现在线监测数据接入,省级平台数据接入长江流域平台。

2.常规监测。

加大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力度,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等技术要求,逐步实现流域或区域内入河污染量占比80%以上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重点监测。

3.监督性监测。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将监督性监测作为一项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项目类型及排放规律,制定监督性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

(十一)建立年报、通报和公示制度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年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审批、整治、监测、执法及废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送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便于动态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及废污水排放总体情况。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定期将长江水质现状、重点污染河段及部际联合督查情况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通报制度。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公众公示有关信息,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地理坐标,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便于公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树立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整体意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发挥各部门作用,明确工作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十三)落实考核问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河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三条红线”“四项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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