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党组)议事决策制度一、党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党组)会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②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③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④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动。
⑤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委(党组)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党组)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党组)会报告。
八、党委(党组)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
三是召开党委(党组)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第一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参加会议人员除党委成员外,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1)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和决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情,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决策,审议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研究和决定本镇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4)研究决定人事调配、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5)研究和指导公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等工作;第四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党委会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若召开党委会,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将议题于会前通知参会人员,一边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不搞临时会议。
召开党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可举行。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对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党委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停表决。
第五条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威信,要维护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六条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党委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
第七条党委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事项,参会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党委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若要查询时,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方可查询。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是指在领导班子内部进行决策和讨论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领导班子议事制度的一些重要要点:
1.议事主体:领导班子成员是议事的主体,一般包括领导班子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成员。
2.议事议程:议事会需要制定议程,明确讨论的议题、议题的背景、讨论的目的、预计的讨论时间等。
3.提前资料准备:每位议事会成员在会议前要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能够深入讨论和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4.议事程序:议事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主持人开场发言、成员逐一发言、讨论、辨论、投票等环节。
5.讨论原则:在讨论中应尊重彼此的观点,包容不同的意见,以达到共识或一致意见。
6.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可以采用多数表决、一致通过、权威决策等方式。
7.记录和追踪:会议结束后,应有人员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并及时追踪执行情况。
8.定期评估:领导班子可以定期评估议事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是领导班子议事制度的一些重要要点,具体实施中还需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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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总则1.为了提高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对高校基层组织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
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出事件,要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站内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1.党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可以讨论布置具体工作,但不能决定重要问题。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指示精神和方法、步骤。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3.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研究本站的工作计划、规划;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研究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学科组的组成、人员调配等;研究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
5.审议通过党委向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系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
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总则1.为了提高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对高校基层组织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
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出事件,要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站内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1.党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可以讨论布置具体工作,但不能决定重要问题。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指示精神和方法、步骤。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3.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研究本站的工作计划、规划;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研究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学科组的组成、人员调配等;研究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
5.审议通过党委向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系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
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
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
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
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
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
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
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
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
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
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党政群部门、乡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其范围如下:(一) 乡镇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及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二) 市直党政群部门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为:(一) 学习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的贯彻落实决定和安排意见;(二) 事关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决策、意见、方案和规划;(三)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四) 讨论通过以本级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向所属、下属单位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本级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五)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问题;(六)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七) 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八) 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审批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九) 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十) 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科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须成立由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组成的议事机构。
党员班子决策议事制度【最新】
党员班子决策议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党政群部门、乡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其范围如下:(一)乡镇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及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二)市直党政群部门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为:(一)学习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的贯彻落实决定和安排意见;(二)事关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决策、意见、方案和规划;(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四)讨论通过以本级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向所属、下属单位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本级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问题;(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七)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八)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审批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九)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十)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科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须成立由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组成的议事机构。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班子运作和决策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现就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工作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实行集体议事,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通气代替集体讨论。
第二条领导班子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进行议事决定,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职,防止和克服党政不分、职责不明和该决策的不决策、不该决策的乱拍板的现象。
第三条局行政集体议事的形式是局长办公会议。
下列事项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1、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和调度指挥,开展统一执法活动;3、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4、经济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5、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干部行政职务的任免,行政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定等次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6、职工奖金福利;7、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8、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制定的规定、制度和政策性文件;9、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10、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11、其它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局党委集体议事的形式是党委会,下列事项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1、研究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落实措施,讨论、制订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2、发展新党员;3、所属党支部成员的职务任免;4、所属群团组织的换届改选和人事安排;5、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党内奖惩;6、以党组织名义制定的有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规定,以党组织名义组织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第五条局党政领导班子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议事决策时,应加强协作,紧密配合。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了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原则(一)坚持维护省、市委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的精神,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
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调研,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组织干部工作的新路子。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对重大问题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表决时需要超过应到会全体班子成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2、议事内容(一)传达研究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委领导的重要批示,贯彻执行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本部的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单位内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三)讨论通过以镇的名义下发或代为市委起草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研究市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本会干部、职工的年度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
(七)研究镇机关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八)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规则(一)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通过会议或办公会议进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总则1.为了提高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对高校基层组织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
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出事件,要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站内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1.党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可以讨论布置具体工作,但不能决定重要问题。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指示精神和方法、步骤。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3.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研究本站的工作计划、规划;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研究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学科组的组成、人员调配等;研究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
5.审议通过党委向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系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
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党委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XX集团党委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年月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原则1.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
2.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3.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内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会议召集和参加人员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议题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3.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参会及列席人员。
三、会议研究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在集团和所属企业的贯彻执行。
2.研究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3、讨论和审议XX集团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企业重构、资产重组、重要管理制度和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集团公司及各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立和人员配置与调整,研究集团所属企业及重要板块公司领导人员的任免意见,决定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培训等人事管理事项。
5.研究企业领导人员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研究集团公司纪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其他按规定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会议召开程序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召开党政联席会),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下午3:00,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后推延,最迟不超过当月第二周。
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议事规则一、议事原则党委在讨论问题、制订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讲政治、讲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议事内容(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大的问题,部署和检查一个时期的工作;(二)研究通过向上级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三)研究通过公路系统的重要决定、文件、局领导同志涉及到全局性、原则性的讲话稿;(四)研究公路系统党建工作中的问题,对一个时期全局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作出部署;(五)研究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通过全市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奋斗目标及实施步骤、全局大的公路建设计划;(六)研究和确定全市公路精神文明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奋斗目标及方法步骤、研究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就一个时期全局的理论学习、思想教育,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作出部署;(七)研究报批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讨论、决定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及大的人事调整工作;(八)研究群团工作中的问题,就一个时期全局工、青、妇等群团方面的工作作出部署;(九)研究和处理涉及到公路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十)研究通过局开支50万元以上的项目;(十一)研究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一)党委议事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暂时不在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若需要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二)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准备。
需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有关方面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经党委会议充分讨论,在认识比较一致、意见比较成熟后,再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工作效果,规范党委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会议。
第三条党委会议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第四条党委会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认真听取各方面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群众的反映,聚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统筹兼顾,审慎决策。
第五条党委会议应当注重会议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会议类型和召集第六条党委会议分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
第七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召集。
第八条召集党委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书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等内容。
第九条党委会议应当按照正式程序进行,确保会议秩序和效果。
第三章参会人员第十条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当是符合条件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经过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同意,方可列席。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不同意见,维护会议秩序,保障会议正常进行。
第四章报告讨论和决策第十二条党委书记应当向党委全体会议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聚焦主要矛盾和问题,坚定工作方向和决策。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当根据议题确定主持人,安排时间,积极酝酿、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充分讨论,逐项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提前做好资料准备,通知参会人员,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详细讨论和研究,并及时公布决策结果。
第五章决策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决策结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具体措施,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中,确保决策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六条对于决策结果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督,定期进行工作进展和结果评估,及时纠正偏差、补救不足。
党组织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解析
党组织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事规则1、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地方与企业、上级与下级、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街道党工委的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事的原则。
企业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集中多数同志的意见,形成切合实际的科学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党委会的作用。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凡是重大问题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企业党委集体决定。
决策程序1、会议议题。
由党委副书记负责汇集提交研究的事项议题。
2、会议准备。
议题材料由党委副书记准备。
会议资料事前送至与会人员手中。
3、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党委副书记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发出。
4、会议时间。
企业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5、会议主持。
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6、参会人员。
党委全体成员出席。
是党员的副主任必须列席。
7、会议决定。
在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督缓决定。
8、会议记录。
党委会由党委副书记负责记录。
应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将会议记录、相关材料存档。
9、议决事项督查。
由书记或副书记进行督查,并在下次党委会上汇报督查情况。
党委议事表决制度
党委议事表决制度(一)基本原则1、集体领导原则。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
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2、平等的原则。
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
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
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1、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3、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5、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方法1、确定议题。
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
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2、充分讨论。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
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作出决定。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4、做好会议记录。
党委会记录使用专用的党委会议记录簿。
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四)决策程序1、调查研究。
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一、议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
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
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
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
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施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充分发挥党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党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参照《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职责(一)组织实施党中央的指示和省市区委的决定。
(二)对全局各项专业工作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对局属各支部、局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五)以中共*****管理局委员会的名义向区委请示或报告工作,向局属各支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局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六)对必须由局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会议制度(一)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局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三)局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各党委委员,会议相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四)局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局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局党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
(七)局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议题范围(一)审定全局各项专业工作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传达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召开的会议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确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决定、指示、决议的贯彻落实措施,并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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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
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一)会前协调准备。
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相当于书记办公会议的组织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需准备材料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准备完整规范的汇报材料。
(二)提前通知。
一般情况下,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研究干部问题除外)。
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三)充分讨论。
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充分酝酿讨论。
与会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民主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完善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一般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与被表决的对象构成回避关系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做出决议。
进行集体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六)进行公示。
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做出集体决议后,须通过机关干部会议、政务公开栏等方式搞好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对执行决议的监督。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除了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如人事任免事项)外,一般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议,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
施监督的办法。
重要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的市级领导。
第十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议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
领导班子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能擅做主张、自行其是。
第四章监督和处分
第十二条讨论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和随意简化集体议事和决策程序;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议事和决策;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
(四)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
(五)不准无故缺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
(六)不准拒不服从和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或者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对集体决议妄加评论;
(七)不准随意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不准对意见分歧者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镇党委应向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应予以纠正并进行复议。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班子成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对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组织办负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
组织办将用抽查和投诉调查两种方式实施检查。
检查的工作方式为:调阅有关议题的全部会议档案;咨询分管市级领导;向有关当事人作个别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检查报告抄送分管市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