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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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2019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2019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xx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一)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户籍优先,以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为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三)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须满6周岁(即xx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四)由于校际之间差异的客观存在和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优质初中学校实行划片就近和指标到校相结合的招生方式。

指标到校生的招录按照《xxxx年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工作方案》执行。

(五)学校应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招择校生,学校招生不得与赞助费挂钩。

(七)新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审批负责,招生办备案”的原则进行。

二、招生办法(一)城区学校1.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就读(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本人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一户一生,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

租房居住未满2年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根据所辖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随机派位入学。

(3)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且在本市无第二居住地的,视购房和租房情况,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2.非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借读(1)父母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019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范文资料

2019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范文资料

全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全县学校“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学生入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基厅〔2018〕x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教基字〔2018〕x号)精神,遵照学区“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以学生直系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为依据,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学生与直系亲属须在同一户口簿,凡属单挂户和挂靠户的,一律不予考虑。

(二)坚持统筹协调原则。

由xx县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多渠道妥善解决划片后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坚持均衡发展原则。

规范班额标准,县域内各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省定标准班额开班。

其中: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人数不得超过45人/班,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人数不得超过50人/班。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取消各种形式的特长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等方式选拔优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入学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原则。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加大对民办学校监管力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二、招生对象(一)一年级新生。

凡年满6周岁(即: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7周岁。

(二)七年级新生。

全县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及符合转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类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赤教基〔2019〕2号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小学、初中学校:为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解决好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咸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咸市教基〔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实行“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为原则。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各校招生行为,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升学。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调控,乡镇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由中心学校确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始年级消除超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力争消除大班额。

(二)合理划分服务范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结合城区学校布局现实情况和学校校舍规模情况统一划定。

各中心学校要坚持“相对就近、划片招生”的原则,在保证生源相对稳定和均衡分布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招生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少年儿童按时按要求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范围。

(三)准确把握入学条件1、小学新生入学(1)凡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含31日),即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应当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学校在学位有富余(小学45人/班以下)的前提下,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接收部分有入学要求的201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入学,但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本市学位紧张学校,并告知家长如该学生转外地就读可能存在政策障碍。

中教字[2019]59号 关于2019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的通知

中教字[2019]59号 关于2019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的通知

中教字[2019]59号中阳县教育科技局关于2019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中小学、各民办学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入推进依法办学,全面规范教育招生入学秩序,有效解决中小学“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精神和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实际情况,现就全县2019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一)严格就近入学。

全县公办中小学要严格坚持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民办中小学也应体现就近入学原则,立足当地招生,任何中小学不得跨片区招生。

1、小学片区划分:北街小学:北起桃园小区、南至东街烈士楼以北片区。

城南小学:北起东街烈士楼以南片区、南至东岔县水泥厂。

宁兴北校:原则上本校幼儿在自愿的基础上直接升入一年级,不足部分只能招收府南居委(含府南新居)的幼儿。

培英小学:城区范围内招生,潭沟、卧龙岗、磁窑会片区范围内免费。

阳坡塔学校:原则上本校幼儿直升一年级。

宁兴学校:城区范围内招生,不得招收乡镇幼儿。

城区小学只能招收城区五大县直幼儿园的适龄幼儿,以县局下发的幼儿花名册为准;其余乡镇的幼儿在当地小学就读。

2、初中片区划分:北街小学、城南小学、培英学校、宁乡中心校的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居住情况可在中阳二中、宁兴北校、宁兴学校就读;宁兴学校、宁兴北校的毕业生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直升初中,不足部分,宁兴学校可在城区范围内招生,不得招收乡镇学生。

宁兴北校只能招收钢城小学及居住在中钢小区、一中小区、政府小区、桃园小区、府南居委(府南新居)的学生;文昌武校可在城区范围招生,可在乡镇招收体育特长生;张子山中心校的六年级毕业生在中阳三中就读;阳坡塔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其余乡镇的六年级毕业生在当地初中就读。

3、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外县、外省)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用人单位就业证明、居住证,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2019年xx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2019年xx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2019年xx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52号〕,深入推进脱贫攻坚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着眼2020年完全化解大校额、大班额的硬任务要求,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水平,结合万年实际,制定《2019年万年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那么〔一〕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进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那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依照县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那么和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同意义务教育。

〔三〕规划城区范围内,搭建应用“微爱万年·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治理,疏堵结合,既要严禁城区学校、私立学校在计划外跨区域自行招生,更要敦促农村中小学加大招生宣传、劝读力度,提升自身办学水平,以减少家长择校诉求,缓解城区招生压力。

为均衡我县教育资源,扶持农村薄弱学校,2019年在全县公立初中试点集团化办学模式,以缩小城乡教育差别,减少学生盲目择校现象。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通过有线电视、教育公众号、学校公众号、“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及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公布网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必须上传的各种佐证材料、照片等。

按时向幼升小、小升初适龄儿童发放《入学申请报名表》及《入学告知书》。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县教体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赤教基〔2019〕2号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小学、初中学校:为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解决好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咸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咸市教基〔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实行“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为原则。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各校招生行为,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升学。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调控,乡镇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由中心学校确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始年级消除超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力争消除大班额。

(二)合理划分服务范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结合城区学校布局现实情况和学校校舍规模情况统一划定。

各中心学校要坚持“相对就近、划片招生”的原则,在保证生源相对稳定和均衡分布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招生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少年儿童按时按要求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范围。

(三)准确把握入学条件1、小学新生入学(1)凡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含31日),即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应当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学校在学位有富余(小学45人/班以下)的前提下,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接收部分有入学要求的201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入学,但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本市学位紧张学校,并告知家长如该学生转外地就读可能存在政策障碍。

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GWCD04-2019-0002金婺教〔2019〕37号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规范有序实施我区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工作,确保2019年符合规定的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稳妥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9〕32号)、《关于做好2019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金市教基〔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相对稳定原则,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常住地,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现状,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2.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利。

严把准入关,强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具体要求1.依法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各校必须确保学区内年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间出生)的适龄儿童和2019年的小学毕业生全部按时进入小学和初中学习。

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XX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2019年__月___日XX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______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发区义务教育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招生。

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本着逐步完善的宗旨,在保持招生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坚持划片免试就近入学。

根据开发区适龄少年儿童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各街道中小学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中小学招生范围,按照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继续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在城区学校(XX经济技术开区第一实验小学滨河校区、XX经济技术开区第一实验小学李公河校区、XX经济技术开区第一实验小学东城校区、XX皇山小学、沂河实验小学、XX佳和小学、XX长安路小学、XX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招生范围内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登录“2019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

在初中学校和非城区小学报名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现场报名(见附件3)。

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招生办法(一)小学招生工作1.开发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3年__月___日前出生)。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word范文文档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word范文文档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9〕10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切实做好我区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幼升小。

全区现有幼儿园大班(含学前班)适龄幼儿2641名(其中城区1689名、农村952名),秋季学期城区七所小学(张小、杨小、杨陵二小、高新小学、高新二小、邰城小学、张分校)一年级现有31个班,学位1395个,学位总量短缺294个。

城西、城南、城东南三个区域人口密度大,生源集中,对应的张小、邰小、高新二小3所学校资源所限,开设学位远不能满足实际入学需求。

今秋开学城区幼升小仍存在大班额现象。

(二)小升初。

全区现有小学六年级在校生1981名,初一在校生2022名。

城区及其周边8所小学共有六年级在校毕业生1532人(张小275人、杨小243人、杨陵二小98人、张分校62,高新小学406人、高新二小60人、邰城小学273人,杨村中心115人),城区四所初中(第二中学10个班、第三中学6个班、高新初级中学8个班、西农附中8个班)可设初一学位1600个,学位总量基本能够满足需求,但需要解决合理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师资短缺等实际问题。

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页 1 第(一)免试原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入学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严格做到免试入学。

(二)就近入学原则。

各公办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家庭住址,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入学登记原则明确新生录取规定,规范招生程序,有序安排本片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三)严格实行平行分班原则。

义务教育段各学校原则上不招收特长生;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国际班等快慢班;一律实行平行分班教学,严格保障学生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最新-201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精品

最新-201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精品

201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进一步规范新生入学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19〕号《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与其父母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薄、房产证地址一致三个一致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理划定学区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的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河流等,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使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与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合理划分公办学校学区。

二通过区政府和教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学校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学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三学区划定后将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时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学区无缝覆盖,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校学位。

三、新生入学办法一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凡户籍在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按照三个一致的原则,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发证时间一年及以上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

若学校有空余学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

有空余学位而放宽年龄招生的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空余学位数。

无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放宽入学年龄,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法办理电子学籍的不足龄儿童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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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㈠调剂是指以划转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⒈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⒉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㈡租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㈢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㈠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㈡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㈢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㈠土地、房屋建筑物;㈡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㈢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㈣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㈤其他资产。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㈡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㈢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七条区国资局部门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资产配置事项,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资产配置具体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程序:㈠同一部门内部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㈡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调剂,由区国资局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年租金1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由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区国资局部门备案;年租金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㈠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租赁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㈡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区国资局。

㈢区国资局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

㈣经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租赁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不含公务用车。

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纪检部门审批),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批量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㈠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说明购置资产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㈡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

㈢区国资局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㈣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当年已批准但未安排资金的资产购置计划,下年度再次申请预算时,可不再报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预算批准前,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预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伊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⑴贯彻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法规和政策。

⑵根据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资产调剂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⑷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⑸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⑹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⑺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⑵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⑶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⑷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⑸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⑹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1、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2、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4、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6、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出租、出借的,必须实现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设和备案,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小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7、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有所用;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对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四、资产处置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全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二)、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有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很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尔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五、资产评估(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有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四)、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结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统计评估1、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实习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2、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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