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辽住建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2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 [2006]341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4] 26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 [2003]81 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部办公厅二000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辽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委法[2002]147号2002年9月29日)(这个通知本身中也有有用内容,见文字留存的法大资料,来源于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在大连市房地产协会有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技师管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
第二章规划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
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工程放线和验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0]139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月十六日1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单2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事故处理鉴定资料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增报相关结论资料;(七)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二〇一五年五月前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本工作手册。
目录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3)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5)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7)5.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1——15) (9)6.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 (27)7.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 (35)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7)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抽(检)查表 (39)10.其他项目监督抽(检)查表 (6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47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交工验收证明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三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七)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报送时间年月日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施工
单位
意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
总投资额
元(万元)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监督受理书编号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监督部门
备案事由: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住建办法】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级政府应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住建安[2015]1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安〔2015〕12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9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3年以来,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深入开展了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施工安全。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2015〕4号)要求,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25日,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制定率达到100%,按程序审批率达到100%,专家论证率达到100%,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率达到100%。
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47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交工验收证明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三日1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七)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0]139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月十六日1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2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事故处理鉴定资料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增报相关结论资料;(七)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发[2011]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作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要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印发打字:葛威校对:孙晓光 (共印600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辽建 [2006]341号对于印发《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印发打字:葛威校正:孙晓光(共印600份)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成立完好、规范、一致、科学的评标系统,保护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的有关规定,联合全省本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的各种房子建筑及其隶属设备、装饰装饰、市政基础设备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各种房子建筑及市政基础设备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履行本方法。
第四条凡依照本方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招标时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察管理方法》(辽建发 [2004]26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行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 ,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许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立的要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一定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立的要点项目不宜公然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赞同后,采纳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依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履行。
第六条依法一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许招标人拜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供给切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符合的电子数据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辽建发[2005]14号一、备案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三)《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0〕139号);(四)《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1〕120号);(五)《关于进一步落实〈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建〔2004〕127号)。
二、备案管理部门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备案工作的法规、规章;(二)建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台账;(三)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四)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对违反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六)其他与备案有关的工作。
三、备案准备(一)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工程验收,并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书》。
(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质量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建[2004]127号各市建委、局、环保局、公安消防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2001年8月省建设厅、省消防局、省环保局联合下发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对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咨询题,阻碍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健康进展。
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依法审批,无合法收费依据,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二、消防、环保、规划、房产、档案和备案等部门应连续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地区宣传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有关的法规、规定。
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反馈制度。
三、为保证工作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率,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默认制度。
即: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或备案并提交有关资料后,消防、环保、规划、档案、备案治理等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回执单》(参见附件一)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参见附件二),以《回执单》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中的限定的领取书面消防许可决定的时刻运算验收或备案时限。
如体会收发觉存在咨询题,消防、环保、规划、档案等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整改通知单》(参见附件三)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申请复验意见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参见附件四),并抄送备案治理部门;如经备案审核发觉存在咨询题,备案治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整改通知单》,并抄送房产治理部门。
对要求整改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以重新申请验收或备案的《回执单》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时刻运算验收或备案时限。
对超过规定时限未提出验收或备案审核意见的,即可视为该部门默认通过验收或审核,如其他规定条件均具备,则建设单位可凭该部门出具的超过时限的《回执单》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部门可据此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治理部门可凭超过时限的备案《回执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建设厅
文件辽宁省消防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建发[2001]12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环保局、公安消防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消防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
第二章规划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
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
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工程放线和验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国、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上述证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对实行分段验收后,不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的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式样见附件1、2。
第三章公安消防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不
予于备案。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须填写《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竣工图纸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等。
第七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要做消防技术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在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后、申请消防验收前,完成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正式受理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工程建没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不需要做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的工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标题要明确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该建筑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其它印章及复印无效。
印章字样为“**市消防局、**市公安消防局或***公安(分)局消防科”,文书式样见附件3。
第四章环保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环保报批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审批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末取得该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对于按规定需要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第十四条对于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工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式样见附件4。
第十五条对于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工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工程核发
《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城建档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经初验合格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式样见附件5。
末取得该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六章房产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的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各部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及时限规定,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附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面。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工程规模等级的界定依据为建设部部长令第16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件。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附件一1
辽宁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合格证
辽宁省建设厅印制
附件一2
辽宁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
合格证
辽宁省建设厅印制
**市公安局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验第(00*)号
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辽环验第()号
辽宁省环保局印制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合格证验
编号:。